查看完整版本: 中国汉代与罗马历史发展不同的经济根源诸问题试探

史学人家 2008-2-26 23:41

中国汉代与罗马历史发展不同的经济根源诸问题试探

中国汉代与罗马历史发展不同的经济根源诸问题试探



作者:杨生民 (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4-6-5 14:25:54发布)  





近年来,随着比较史学兴起,在汉代与罗马的比较研究中,为什么在铁器广泛使用以及由此引发的农业、工商业进步和土地私有制发展起来之后,罗马奴隶制得到了高度发展,而中国却形成了封建地主制呢?二者历史发展呈现这种差异的经济根源及其主要表现何在呢?

恩格斯说:“人们在生产和交换时所处的条件,各个国家各不相同。因此,政治经济学不可能对一切国家和一切历史时代都是一样的.”①这就启示我们从中国与罗马“生产和交换时所处的条件”不同中去探讨上述问题。

在恩格斯上述论断的指引下,本文试图就此问题谈一些意见。

一、经济类型的差异

如果拿中国汉代与同时期的罗马相比,从以铁制生产工具为代表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二者确实相似。但这决不能说明二者“生产和交换”的条件没有差异。仅仅地理环境所造成的二者在这方面的差异就是无法忽视的.意大利半岛是罗马的发祥地和中心区。半岛插入地中海中部,把地中海分为东西两半。南端则通过西西里岛与非洲隔海为邻。这种地理环境为罗马提供了方便的海上交通及对外扩张、贸易的历史舞台。除此以外,再加上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遂使罗马的经济类型与中国汉代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86页.人民出版社,1974.


与汉代相比,罗马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具有古代世界最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生产,可以说罗马属于商品生产、商品经济起了主导作用的经济类型.罗马充分发展的“劳动奴隶制”就是和这一特点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讲商业资本的历史作用时指出它不能决定生产方式更替的同时,又说“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经济为其结果;不过由于出发点不同,有时只是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①”。这一论断主要是以经历了这种转变的罗马等少数国家的历史事实为依据的。它说明马克思从经济学上把奴隶制分为两个阶段,“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即生产使用价值的奴隶制度和“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而所谓“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则是一种建立在商品生产即生产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奴隶制度。在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的基础上,由于使用奴隶劳动的目的是为追求剩余价值或利润,才使奴隶制的发展得到了新的经济上的推动力,才使奴隶制得到充分发展.罗马农业上所以大量使用奴隶劳动,就是因为农业方面商品生产充分发展的缘故。而农业方面商品生产的发展突出表现有二;其一是农业生产出现了地区性的分工:随着罗马公元前三世纪的大规模对外征服和统治区的扩大,农业出现了地区性分工。意大利的粮食主要靠西西里、北非等地供应。意大利中部以产葡萄、橄榄、果木、蔬菜等经济作物为主,南部则以畜牧业著称。法国史学家杜丹说“西西里岛和撒丁岛的征服与兼并,后来加太基及小亚细亚的征服及最后埃及的征服,鼓励了谷物的大规模输入,意大利的谷物生产者实在难以对抗。作为行省的各国变成罗马的谷仓。大地主不愿意再把他们的田地种植谷物了。他们宁愿栽种水果与树木,其中橄榄树和葡萄树占了最重要的地位。城市的周围……果木园和菜园、橄榄园和葡萄园同时发达起来了……广大地面荒芜了,变成牧场,有大群的羊在放牧”②业的这种地区性的分工,导致了意大利半岛对海外输入粮食的严重依赖。其二,奴隶主农庄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37l页,人民出版社,1974。
② 杜丹:《古代世界经济牛活》,223页。商务印书馆出版,1963.


中商品生产占了主要地位:加图(公元前234年—前149年)在公元前160年所作《农业志》和瓦罗(公元前116年—前27年)约在公元前30年写的《论农业》就反映了奴隶主农庄中主要进行商品生产的状况。①在《农业志》中加图告诫主人要“尽量出售货物”,“乐于多卖而少买”,为此农庄的地址要选择在交通方便和靠近城市的地方。而瓦罗在《论农业》则说农庄地址要选在“能够方便卖掉自己的产品或是买进所需要的东西这样一个地方”,“有运送产品的旱路或者水路”,有“好的马车路或是可以通航的河道”,“农庄在邻近有一个方便的市集,可以出售农产品又能就地从它那里买到农庄所需要的物品,这样的农庄因此应当说是有利可图的”。“在靠近城市的地方,大规模地经营花园……或是种城市欢迎的其他东西,是有利可图的”。②“何等田产为最好呢”?加图认为拥有各种土地且位于最好地区之一百犹格田产:“生产质佳的酒且产量丰厚的葡萄园居第一;灌溉的菜园居第二;栽有柳树树林居第三;橄榄居第四;牧场第五;谷田第六”。③生产的产品为了出售,《农业志》一四六、一四七中讲了“出售树上的橄榄”和“出售藤蔓上的葡萄”的条件;在一四八中讲了“出售缸中酒”的方法。并主张农庄中要“拥有修建很好的,设备完善的,有所存油酒的地窖和大量桶的一部分房屋,以静待高价卖出”④,“要尽量出售货物,如果油价高,即卖油,酒……”⑤瓦罗也说,“必须留意出售每种东西的适当时机……可以存放的,就必须等个好价钱再出手”,“一旦赶上个好机会卖掉,会使你获得双倍的利润”。⑥总之,无论从农庄地址、田产好坏的选择和作物主要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作物等来看,都说明在这种农庄中商品生产占主要
——————————————————
① 加图著、王阁林译。郭守田等校:《农业志》,原载东北师范大学《科学集刊》1957(2)。瓦罗著、王家绶译:《论农业》,商务印书馆,1982。以下二书引文,均据上述译本。
②《论农业》,第l卷,第16章.
⑧《农业志》一。
④《农业志》三。
⑤《农业志》二。
⑥《论农业》,第l卷,第69章。

地位。此外,罗马奴隶主农庄中葡萄,橄榄等产品有销售市场。对这一点罗马政府特别予以关注。汤普逊说,罗马奴隶主农庄中“葡萄和橄榄的种植可提供特别优厚的利润,因为罗马政府在300年期间,用对别处输入的葡萄和橄榄征课苛重进口税的方法,来保护意大利的葡萄园和橄榄林,也就是保护意大利的种植者”。①罗马那种“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劳动奴隶制就是在上述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与罗马相比,中国是一个大陆型的农业大国,虽然西汉前期商品经济、商品生产较以往有较大发展,但自给自足的生产使用价值的经济仍然强大地居于统治、支配地位。因此,可以说汉代属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类型。这突出地表现在农业缺乏地区性分工,粮食主要靠本地区供应。《史记·货殖列传》引当时谚云“千里不贩籴”就说明了这一点。西汉时期,不仅大规模地在各地区间贩运粮食的富商不见于记载,就是国家在一般情况下调拨粮食也不多的。《史记·平准书》说汉初“漕转山东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就是其反映。它表明各地区间粮食的自给性是很强的。这种状况与“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的男耕女织生产使用价值的个体小农构成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是相适应的。西汉时,盐、铁是最发达的商品生产。《汉书·食货志》载王莽实行六管时说“夫盐,食肴之将……铁,田农之本……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这就是说在盐、铁少数商品外,其他的“编户齐民”均可家作,不必依赖市场。而盐、铁这样的商品生产对于当时个体农民经济(自耕农、封建依附农、佃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它是自然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第二个突出表现是在地主经济中商品生产不占支配地位。现在对西汉地主经济中商品生产、商品经济发展估计过高,是由于对司马迁的某些话理解不同所造成的。如《史记·货殖列传》说“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故曰: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
————————————
①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7页,商务印书馆,1961。


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干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然是富给之资也,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这句话似可以理解为当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单一经营的专业户,农业方面商品生产、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很高,在地主经济中占了支配地位。但司马迁的这一论述及其与其他论述之间都不乏互相矛盾之处。如:一、如果在广大地区内,各种专业户普遍出现了,户主应离开商品交换就无法生产和生活,但文中却说这些人过着“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的自给自足生活。二、《史记·货殖列传》曾说“楚越之地,地广人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地势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呰窳偷生,无积聚而多贫。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干金之家”。这说明江淮以南几乎没有商品交换,贫富分化也不明显。但上文却说“水居干石鱼陂”、“江陵千树橘”的人皆与千户侯等,似乎养鱼、种橘的专业户在江南地区普遍发展了起来。这些互相矛盾之处应如何解释呢?西汉时地主经济正在兴起。但农业上一般适于搞多种经营,搞单一经营,尤其是广大地区普遍出现各种各样的专业户,在当时是不可能的。因此,以司马迁上述论述说明当时的地主都普遍从事着商品生产是不对的.他根据不同地区的特产和贫富分化的趋势说,从事畜牧业的如果有“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水居”的如果有“千石鱼陂”等等,城市郊区的若(如果种)千亩卮茜(红蓝花),“千畦姜韭”,这些人每年收入都可以“与千户侯等”,并不是说在全国各地普遍出现了搞单一经营的专业户。因此,不能以司马迁的上述论述为据,说在当时地主经济中商品生产居于支配地位,而否定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性质。

中国汉代与罗马在商品生产、商品经济方面发展程度的上述不同,是造成二者社会发展不同的主要经济根源。

二、阶级构成不同

商品生产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了中国汉代与罗马阶级构成不同。这种差别在农业方面表现尤为显著。

农业中商品生产的有利可图,刺激罗马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奴隶劳动。加图《农业志》和瓦罗《论农业》就反映了奴隶主使用奴隶劳动进行商品生产的情况.奴隶主使用奴隶时精打细算,讲究分工和效率。加图认为,100犹格(25公顷)的葡萄园应有16名奴隶耕种。计男、女管家各一人,园丁10人,赶车、赶驴、放猪、照料柳树各一人。240犹格(60公顷)的橄橄园应有13名奴隶耕种。计男女管家各一人,园工五人,赶车三人,赶驴、放猪、放羊各一人。①瓦罗在《论农业》中则说有些人把农具“分成三类,即(一)能讲话的农具,(二)只能发声的农具,(三)无声的农具。奴隶属第一类,牛属第二类,车子属第三类”。他还认为加图上述使用奴隶的数量和分工不够精打细算,所以主张“必须通过别的什么办法寻求一条通则来确定需用的奴隶数字。在这个问题上撒谢儿纳(公元前l世纪初的罗马作家)比加图高明,也说得比较清楚。因为他说,一个劳动力能在四天完成一犹格的活儿”,“八犹格的土地有一个人就足够了。这个人应当把这块地在45天里翻完,剩下的13天时间他可以用来应付生病,天气不好,技术不高明和劲头不足等情况”。②此外,瓦罗还提出在畜牧业中应配备的奴隶数量,“每80只毛用绵羊要有一个牧人”,“50匹一群的母马要两个”③。农庄也雇佣一些自由民当临时工,瓦罗说:“在不适于健康的地区,使用雇工比使用奴隶对我们更有利,而在有益于健康的地区,对于农庄上比较重要的活儿,
——————————————
①《农业志》十,十一.
②《论农业》,第1卷,第18章。
③ 同上书,第2卷,第10章。


诸如收获葡萄或谷物,情况也是这样。”①阿庇安谈到格拉古兄弟改革的原因时说,富人们“利用奴隶当农业工人与放牧者,因为害怕自由劳动者会从农业中被抽出去当兵;同时奴隶的占有,由于奴隶子孙的繁殖,使他们获得很大的利益,因为奴隶不服兵役,繁殖得很快。这样,某些有势力的人变为极富,奴隶人数在全国繁殖起来了……土地已被富人占有,而富人只用奴隶而不用自由民作耕种者”。②从这些记载来看,罗马大土地所有者主要使用奴隶进行生产应无疑问。

商品经济、商品生产的发展,是导致自耕农小土地所有者贫困破产的经济根源。在罗马的历史条件下,自耕农也是富于生命力的。马克思说“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③。这就是说一直到罗马奴隶制度发展到它的全盛时期并没有大量排挤掉自耕农。其后自耕农被排挤固然兵役负担的繁重和战争的破坏影响起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但其经济根源则是商品经济、商品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导致了廉价粮食的大量输入,使农民种粮食成了不合算的事情,而农民又没有改种葡萄、橄榄需要的资金和条件。这就导致了进行商品生产获利大的奴隶主农庄对小农的兼并。阿庇安说富人“把相邻的农民土地也并到自己的地产里,一部分是用钱买的,一部分则是靠强力夺取的”。在此同时就用奴隶耕种取代了小农。而破产农民则大量转化为流氓无产者。关于罗马农民破产的这种状况,我们可以从公元前二世纪中叶以后革拉古兄弟改革和马略以雇佣兵代替原来按财产资格服役的公民义务兵中看出。

由于奴隶不仅用于家务服役、工矿业、商业等方面,而且大量用于古代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农业方面,所以意大利地区奴隶在人口总数中占比例是很高的。前苏联一些史学家曾说
——————————
①《论农业》,第l卷,第17章.
②阿庇安:《内战史》,第l卷, l,7。商务印书馆,1976.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909页,人民出版社。1974。


“公元前2世纪罗马和意大利奴隶的总数尚不能确切断定,但想必是多过自由人的数目”①。按这一估计奴隶在总人数中所占比例当在50%以上.德国学者贝诺赫19世纪末估计,公元前1世纪意大利半岛总人口约为500万到600万,其中奴隶为200万②。按这一估计奴隶在总人数所占比例在40%到33%之间。另一估计数字为自由民450万人,奴隶300万③,奴隶占总人数的40%上述三个估计数字虽各有不同,但奴隶在人口总数中占到了33%以上这一点却是共同的。根据西方学者对希腊的雅典、罗马统治下的意大利半岛和19世纪巴西,美国南部各州、古巴等五个奴隶制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奴隶数一般都达到了总人数的30%以上。④从这个情况看,罗马统治下的意大利半岛奴隶在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大约也绝不会少于l/3的。由于这个地区在罗马国家中占据着统治、支配地位,这就决定了罗马的社会性质。

如果说罗马奴隶制是古代条件下商品生产、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那么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是不会滋生出罗马类型的“劳动奴隶制”的。在自然经济条件产生的如中国殷周时期的奴隶制与罗马奴隶制属不同类型。这两种类型奴隶制的差别看来主要不在于奴隶数量多少和奴
——————————————————————
①B·H·狄雅可夫、G·H·科互略夫主编:《古代世界史》《古代罗马部分》,98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59.
②霍普金斯:《征服者和奴隶》,10l页,剑桥,1978.
③安德生:《古代向封建制过渡》,62页,伦敦,1974。
④ 霍普金斯:《征服者与奴隶》,第101页曾列表对上述五个奴隶制国家和地区的奴隶人数做出估计。今摘要如下:
国家和地区 年 代 总人口 奴隶数量 奴隶在总人口数 中约占比例
雅 典 公元前400年 20万 6万 30%
罗马统治下 的意大利 公元前 1世纪 500至 600万 200万 35%
巴 西 公元1850年 800万 250 30%
美国南部各州 1860生 l 200万 400万 33%
古 巴 1861年 140万 40万 30%


隶是否参加生产的问题。二者的差别,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在于中国殷周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使用奴隶进行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奴隶主国家和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因此可以说,它是一种“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即生产使用价值的奴隶制度。这与罗马那种“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是不同的。由此出发,使用奴隶的方式也与罗马不同。在使用奴隶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的国家和民族那里,由于集中大量奴隶进行生产无利可图,所以往往让奴隶有家室使用小块土地进行独立生产。如:斯巴达国家把希洛人编制在份地上进行生产,按规定把占收获物约一半的粮食、油、酪交给主人,并服兵役。日耳曼人在塔西佗时已有奴隶,但这些奴隶“每人都有自己的一所房屋和一个家庭。像我们对待佃农一样,奴隶主只从奴隶那儿索取一定数量的谷物、牛和衣服”。①中国彝族奴隶社会的生产奴隶阿呷也有自己的家庭,占有和使用小块土地,每年约有一半时间要为主人服劳役,并缴纳一定的实物租。中国西周时期数量众多的臣、庶人等奴隶,虽可作为财产被主人赏赐,要到公田即“大田”、“甫田”上服劳役,但他们又有自己的家室和小块土地。这种奴隶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封建因素,以至和农奴制难以区分。其后,在铁器广泛使用,土地私有制得到发展的战国、西汉时期,中国的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确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伴随而来的使用奴隶进行商品生产也有一定程度的活跃。这时的中国之所以没有完成由“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而走向了封建制,则是由自然经济仍然强大地占居统治、支配地位所决定的。在自然经济下,生产目的不是为了赚钱、赢利,就使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失去了经济上的动因。而在农业方面使用奴’隶从事自给性生产比从事经济作物等商品性生产收入要低的多。而使用奴隶劳动投资大,奴隶还以逃亡、怠工等不断反抗,这就使奴隶制得不到发展。相反,在自然经济上,使用农民(自耕农、封建依附农、佃农)进行生产,不仅投资少,管理方便,而且劳动积极性、
————————————————————
① 塔西佗:《阿古利阿拉传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1977.


生产效率也远较奴隶为高。我国春秋以后就不乏这类记载。《管子·乘马篇》说:“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惮,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征)矣。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墨子·非命下》说,“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日: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吕氏春秋·审分篇》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都说明个体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劳动效率高。相反,使用奴隶则生产积极性和效率低。《韩非子·喻老篇》也说“故秋耕之稼,后稷不能羡(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这说明在一般年景下,臧获(奴隶)从事农业生产收成差。劳动效果远远比不上农民。这种状况决定了奴隶制得不到发展和封建制取得胜利都是不可避免的。正因如此,所以汉代在阶级关系方面呈现着与罗马不同的特点。这表现在:

第一,汉代封建主、地主土地上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不是奴婢。现在,有的同志为说明汉代奴婢是地主土地上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对有关材料所作的解释是无法令人同意的。如:《史记·平准书》载汉武帝颁告缗令时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索隐曰:“若贾人更占田,则没入其田及僮仆,皆入之于官也。”这就是说“田僮”应解释为田与僮。但有的同志硬是要解为“田僮”。这样“田僮”似乎就成了“耕田”奴隶的专有名词,成为“奴隶劳动广泛应用于农业上”①一个有力证据。但这样解释恰恰不合逻辑。从逻辑上讲,汉武帝颁告缗令时规定有市籍商人及其家属违令占田,没收其田与僮。如果解释为只没收“田僮”这种耕田奴隶,那么商人违法占有的土地还没收不没收?非耕田奴婢还没收不没收呢?从后来杨可告缗的结果看,土地要没
————————————————
① 马克尧:《罗马和汊代奴隶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3).

收,奴婢不管“耕田”与否也都在没收范围之中,此外还没收了以亿计的财物。《汉书·食货志》把这一规定记载为“敢犯令,没入田货”。这里的“田货”自然应理解为田与货。按《汉书·食货志》所说“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即是说货就是钱币。而汉人在习惯上是把土地、车马、奴婢都视作人们的财产,在登记财产时还要把这些折合为钱币。所以,上述所谓,“没入田货”是把奴婢列入钱货中去了。因此,把“田僮”解释为“耕田”奴隶的专有名词“田僮”当然是不恰当的。再如,《史记·平准书》载杨可告缗“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之后说,“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如果据此记载推断这些奴婢中的一部分参加了农业生产是完全可以的,但有的同志却说“大宗奴隶是以耕奴没入和以耕奴处置的”①就无法令人苟同了。因为,其一,这些奴婢在被没收之前怎么就能知道他们都是“耕奴”而没有一部分从事家庭服役呢?其二,没入后“分诸苑养狗马禽兽”的那部分奴婢肯定未参加农业生产,“与诸官”的那部分奴婢有多少分给了水衡、少府、太仆、大农所辖下的农官从事农业生产我们也不得而知。《盐铁论·散不足篇》说“今县官多畜奴婢,坐禀衣食……黎民昏晨不释事,奴婢垂拱邀游也”。这告诉我们其时的官奴婢普遍是不从事生产的。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证明杨可告缗没收的奴婢“是以……耕奴处置的”呢?再如哀帝时孔光、何武的限田、限奴议规定“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人官”。现在根据这一法令论证汉代地主主要使用奴隶来进行农业生产的颇不乏其人。如:(一)有的同志说,这个
————————————————
①范传贤:《汉代农业领域榨取奴隶剩余形态的初步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80 (3)。


法令规定的“占有土地和奴婢的比例,大致接近于土地耕作需要劳动人手的配备数量”①,以证明地主土地上主要使用奴婢耕作。这样的结论太无法令人信服了。因为诸侯王、列侯、公主这样的大贵族、勋臣全国没有多少人,限其占有奴婢200到100人是供家内服役和生活享受用的。《汉书·贡禹传》说元帝时“诸侯妻妾或至数百人。”《汉书·成帝纪》说“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池,多畜奴婢。被服绮毅,设钟鼓,备女乐”。正因为从元帝到成帝时这些贵戚官僚占有非生产性的奴婢太多了,成了社会问题,所以哀帝才要限制。过去占非生产性奴婢动辄数百人,现在限制在200到100人,当然是供家内服役生活享受用的,并非为了耕田。而从关内侯到一般吏民限占田30顷,奴婢30人,平均每个奴婢要耕种一顷地,这到底可能不可能呢?我们知道限田、限奴议发生于西汉末年,当时大亩已通行了。有的同志据有关文献和考古资料得出汉代“每个农业劳动力垦田50小亩一20.83大亩一14.4市亩”.②《汉书·赵充国传》载其屯田时是按“田事出,人赋二十亩(大亩)”的原则分给土地的。一顷即一百大亩地要五个屯田卒才能耕种得了。现在要让一名奴婢耕种一顷地这怎么可能呢?如果要让奴婢耕种限田令所规定的田数,一顷地应配备五名奴隶、30顷地应配备150名耕田奴隶,而上述的限奴数才仅及所需耕田劳力的1/5。因此,应当看到,哀帝时的限田限奴议恰正反映出地主土地上的生产主要不是靠奴隶进行的。(二)还有的同志说“汉代官吏数字,西汉自佐史至丞相共13万余人,东汉为15万余人③……如果我们以这些官吏(包括民在内)平均每人占有奴婢最低30人计……也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数字了”④。这种计算奴婢数字的办法是否切合实际姑且不论,如据此意见,则西汉时的“13万余人”应拥有奴婢390万人,东汉时的“15万
——————————————————
①范传贤:《汉代农业领域榨取奴隶剩余劳动形态的初步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80(3)。
②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0(3)。
③《汉书·百官公卿表》《通典·职官》18。
④ 马克尧:《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3).


余人”应拥有奴婢450万人。如果也按同样办法去计算其占有田地的数量,每人最低限占30顷,则西汉“13万”人应占田390万顷,东汉“15万”人应占田450余万顷。如果每顷地需要5个奴婢耕种,则分别需要l 950万和2 200万人。如果再加上为这些奴隶生活服务和监督他们的人,再加上为主人家内服役和生活享乐服务的人,则必须在这以上数字外再加上几百万奴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汉代地主拥有400万左右的奴婢,也不会成为其土地上的主要生产者。更何况根据陈直先生的意见。汉代统治阶级根本就达不到平均每个成员占有30个奴婢的数量呢?

第二,封建依附农、佃农是汉代封建主、地主的主要剥削对象。从战国到汉武帝之前封君是社会上最显赫的封建主。因种种原因破产、逃亡的农民纷纷向封君的封建依附农转化。《史记·孟尝君列传》太史公曰载孟尝君在其封邑薛中招致了“六万余家”“客”一类的封建依附者。《汉书·贾谊传》说汉初淮南地区的人民因无力负担国家的繁重赋役“苦服役”,“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汉初所封列侯食封户数一般增加较快,有的在短短40多年中增加“三倍有奇”甚而“四倍有奇”,有的则在五六十年中增加五倍以上。这种超出常规的激增,正是其利用在封邑中的特权大量招徕封建依附农的一种表现。汉武帝时期及其以后,随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破产农民大量向佃农转化。如果说整个西汉时期使用千名和数百名奴婢从事农业生产的富豪一个也不见于记载。那么汉武帝及其以后役使上千家和数百家农民的地主却不乏其人。《史记·酷吏列传》载宁成“贯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就是一例。《汉书·孙宝传》载成帝时红阳侯王立在南郡“使客……占垦草田数百顷”,按农民“每户两个劳动力垦田100小亩=41.66大亩=28.8市亩”①计,耕垦数百顷田地,需客当在数百家到两干多家之间。据《后汉书·马援传》、《续汉书》等有关记载可知马援从其祖父马宾开始祖孙三代都大量役使宾客。西汉末,马援“亡命北地”,“宾客多归附者,遂
————————————
① 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范学院学招》,1980(3).


役属数百家”,使用其从事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汉书·陈汤传》载成帝时“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这说明当时关东广大地区多占良田地主的主要剥削对象是民而非奴婢。在此同时,农民还大量向国家佃农转化。从汉武帝时开始,汉代不仅在内地官营农业中采用封建租佃关系经营,而且通过大量徙民屯垦,把封建租佃关系推广到西北边郡的广大地区。这一切都说明。汉代封建主、地主和在国有土地上以地主面貌出现的官府,主要的剥削对象是封建依附农、佃农。

由于当时主要生产部门农业方面使用的主要劳动者不是奴婢,所以汉代奴婢在总人数中所占比例比罗马统治下的意大利半岛要低得多。汉代奴婢数量虽无确切统计数字,但仍可大约做个估计。以汉武帝时期为例,《史记·平准书》载杨可告缗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后说“徒奴婢众,而下河漕渡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据此郭沫若同志从吃粮上推算出这次被押往京师长安的计有22万人①。这里要说明一下,一是这些人中包括“徒、奴婢”两种人。徒不能买卖赏赐,不是封建国家财产,因犯罪被罚服苦役到年限即被释放与以后各朝代乃至近现代被判处徒刑的人都无区别,因此不能认为是奴隶。同时,这次告缗商贾及其家属犯罪的人很多,有不少沦为刑徒,因此徒在上述22万人中不能视为无足轻重的少数。二是杨可告缗时从“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来看,完全由汉中央政权主持,因此告缗所得财物,奴婢也应基本上归中央,从汉武帝当时的举措和赏赐臣下来看所需钱财奴婢甚多,因此留给地方的不会太多。如果这22万人中的刑徒与奴婢留在地方没有解往长安的部分相抵消,那么这22万人可作为这次没收的奴婢总数看待。由于当时中等以上的商贾是全国蓄奴最多的阶层之一,所以全国的奴婢总数不会超过这个数字的几倍。其中,中等以上的贵族官僚、中等以上“力田畜”的地主、其他地主和商人,汉政权原有的官奴婢,
————————————
①郭沬若:《奴隶制时代》,66页,人民出版社,1973。

假如都以这个数计算的话,那么全国的奴婢当是这个数字的五倍,即110万人。如果汉武帝时全国人口3 000万。那么奴婢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约达4%。仲长统在《昌言·理乱篇》中说“汉兴以来……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在这里豪强地主奴婢群中的奴婢以千数,而“徒附”则是以万计的,二者的比例为l:10。再加上“徒附”一般都有家室。如一家以五口计,每家有两个劳动力当“徒附”,那么奴婢与徒附及其家属的人口比例应为l:25。仲长统所说的这种豪强地主是’船车贾贩周于四方”的商人大地主,其所蓄奴婢比一般地主为多。如果全国奴婢与民人的比数也按这个比数计算的话,那么有100民人就有四个奴婢。西汉末,全国民数以6 000万计,则有奴婢240万.这个估计数字虽然不会非常准确,但距实际数字也不会相差太多。西汉末年很可能奴婢的实际数目比这个估计还要少。那时奴婢问题之所以成为一个重要社会问题,主要不是由于奴婢在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过多。而是由于奴婢集中于少数权贵和富豪手中,而他们又利用奴婢横行不法,为所欲为,激化了社会矛盾所造成的。从当时情况看奴婢数量增加要受到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对。西汉末非生产性奴婢增加,上引《汉书·贡禹传》所载贡禹奏疏和《汉书·成帝纪》所载成帝诏书就大声疾呼加以反对。《汉书·王莽传》载时因“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官奴婢……以数十万数”,结果遭到这些人的强烈反抗至“愁苦死者十六七”和整个社会的强烈谴责。在这种情况下,本族人沦为奴婢的在人口总数中只能是一个相当少的少数。

罗马与汉代在阶级构成方面的差异在阶级矛盾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罗马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奴隶主与奴隶的阶级矛盾,公元前137年和前104年发生的两次西西里奴隶大起义和公元前78年斯巴达克领导的奴隶大起义就说明了这一点。而中国汉代的主要阶级矛盾则是地主与农民的矛盾,公元前后的400年内发生了秦末、西汉末、东汉末三次农民大起义就是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在两汉时期的阶级斗争中,奴婢没有什么独立的发动和表现,这一点正是他们不是主要被压迫阶级没有被大量用于农业生产的反映。

上述状况就是汉代与罗马二者历史发展不同,社会性质不同,分别属于奴隶制和封建地主制的主要表现。

三、战争对社会与奴隶数量的影响不同

罗马与中国汉代由于经济构成、社会性质等等国情不同,二者对战争的依赖以及战争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影响都显著不同。

在罗马奴隶制发展过程中,对外掠夺战争起了极重要的作用,历史事实也说明罗马的奴隶制就是伴随对外掠夺战争而发展起来的。现在有的学者,企图通过说明战俘不是罗马奴隶的主要来源,论证罗马对奴隶“可以进行本身的再生产”,论证罗马不依靠对外掠夺战争、“奴隶制经济能够独立存在”。这样的观点应该说与历史事实并不符合。因为:其一,罗马原是意大利中部一个小小的城市国家。其发展奴隶制所需的耕地、牧场等土地资源绝大多数都是靠对外掠夺战争取得的。如:公元前406—前396年,罗马通过第三次维爱战争,征服伊达拉里亚,下令把30万犹格土地分给罗马平民。公元前298—前290年又通过三次萨莫奈战争,征服了意大利中部。公元前280—前275年罗马又征服了意大利南部。在公元前264—前241年的第一次布匿战争期间,罗马又征服了西西里。不久又征服了萨丁尼亚岛和科西嘉岛等等。在上述这些和以后不断进行的掠夺战争中,对征服的土地,除一部分留给土著居民外,罗马得到了大量土地。对于得到的土地,罗马政府通常把一部分分配或出卖给罗马移民成为其私有土地,把另一部分收归国有即通常所说的公有地,这些土地无论公有地还是私有土地,都可以通过买卖和其他方式被富豪占有,成为其发展奴隶制的场所,如掠夺的意大利半岛的中部、南部和西西里都成了罗马奴隶制最发达的地区。阿庇安曾说:“罗马人所占有的土地大部分是从征服得来的。”①因此,可以说如果没有对外掠夺战争,罗马就无法取得发展奴隶制所需要的土地。其二,公元前326年,罗马通过了波提利阿法案,取消了对本族
——————————————
① 阿庇安:《内战史》,第1卷, I,11,商务印书馆,1976.

平民的债务奴隶制。前述格拉古兄弟改革和马略军事改革说明罗马的自耕农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以后大量破产,破产后除一部分转化为雇工外,大多数都转化为流氓无产者,转化为奴隶是很少的.既然如此,那么罗马的奴隶主要应是由外族人转化来的。马克思说“奴隶市场本身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①.罗马正是靠不断胜利进行的掠夺战争,和伴随它而发展起来的奴隶贸易而取得外族奴隶的。通过战争得到战俘奴隶是奴隶的一个重要来源。据记载从公元前218年第二次布匿战争开始到公元前146年第三次布匿战争结束的62年间是罗马掳掠奴隶最多的时期。如:公元前209年,罗马占领他林敦俘3万奴隶。公元前177年镇压了撒丁尼亚起义,俘8万人为奴。公元前167年占领伊庇鲁斯地区,俘15万人为奴.公元前146年攻陷迦太基后,所剩5万人全部被卖为奴。仅这四次就俘获了3l万奴隶。奴隶贸易是罗马奴隶的又一重要来源。地处爱琴海位于希腊和小亚细亚半岛中间的提洛岛是奴隶贸易的中心,据说有时一天可以买卖上万奴隶。罗马统治下的意大利可以从这里不断得到叙利亚、比拉尼亚等东方国家的奴隶。罗马在奴隶贸易中之所以能居于有利地位是因它通过战争征服了这些地区。因此,可以说罗马能通过这一途径取得奴隶是罗马对外掠夺胜利的一个间接结果。除上述两个来源之外,还有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奴隶自身的再生产,但这一来源主要是由上述两个来源派生出来的。因此,可以说离开掠夺战争所导致的直接、间接的奴隶来源,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就得不到它所需要的奴隶。此外,罗马通过战争掠夺了大量财富,其中包括战利品、赔款、贡赋、高利贷盘剥、包税商人的横征暴敛等等,军官、贵族、商人都借机大发横财。这就为其提供了购买土地、奴隶而发展奴隶制的大量资金。因此,如果对上述三方面加以考察,就可看出离开对外掠夺战争罗马的奴隶制是发展不起来的。
——————————————————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539百.人民出版社,1974


汉代在上述方面与罗马相比情况明显不同。由于汉代已处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阶段。所以国家和社会的存在不像罗马那样仰赖对外掠夺战争。汉政权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匈奴处于守势。在西汉中期汉王朝在对匈奴战争过程中统治区固然大为扩大,但并未在新扩大的统治区发展奴隶制度。在战争中,非但没有掠夺到巨量财富,反而耗费大量钱财。尤应注意的是汉代对匈奴的战争主要不以掳掠奴隶为其目的、结果。《汉书·汲黯传》载汲黯对汉武帝所说“臣愚以为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婢,赐从军者死”,并不能证明如有的同志所说当时以外族俘虏为奴“是当然的事”①。因为汲黯这一意见非但没有被汉武帝采纳,反被斥为“妄发”,所谓“妄发”就是胡言乱语。这正说明汉武帝对匈奴的战争一般是不以俘虏为奴隶的。浑邪王帅众投降,汉武帝“虚府库赏赐,发良民侍养,若奉骄子”,对他们很优待。《盐铁论·散不足篇》说“今蛮、貊无功,县官居肆,广屋大第,坐禀衣食。百姓或旦暮不赡,蛮、夷或厌酒肉。黎民泮汗力作,蛮夷交胫肆居”,也说明汉政权对匈奴的降人和俘虏是相当优待的。当然,这决不是说当时在战争中没有任何以俘虏为奴的事发生。如金日殚就是匈奴战俘沦为奴婢的一个例证。《后汉书·西羌传》载东汉王朝在对羌人战争中曾“悉没弱口为奴婢”等等。虽然如此,这种俘虏、以至买卖少数民族为奴的事情并不能改变当时中国的经济成分。因为当时中国人口基数很大,据西汉末统计全国人口达到5 959万多人,而司隶和豫、冀、兖、徐、青、荆、益七州又占全国人口的76%以上,达4 800多万人。在这种情况下,靠掠夺战俘和买卖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为奴并不会使阶级构成发生什么显著变化。这就是说,在当时中国的条件下,靠掠夺和买卖少数民族为奴建立一个发达的奴隶制度是不可能的。

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②汉代与罗马虽在铁器广泛使用及由此引起的农业、工商业进步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由于其他诸种因素所造成的“生产和交换”条件的差异,所以在“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
————————————————
① 马克尧:《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3)
② 《马克思思格斯诜集》,第3卷,424页—425页.人民出版社,1972。


怎样交换产品”上不同,因此社会性质不同,分别走上了奴隶制和封建地主制。

正视汉代与罗马的这种不同,对于认识古代人类历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除了说明在生产工具大体相似的情况下,由于其他种种条件、因素不同,可以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外,还说明了以欧洲历史为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是行不通的。因此,研究中国历史必须注意中国历史的发展特点,必须注意正确理解五种社会形态的学说。我们说人类经历了五种社会形态,并非说各个民族都要依次以一个模式经历五种社会形态。历史事实表明,不仅同社会制度可以有不同类型,并且许多国家、民族可以在其他国家、民族创造的文明的基础上跨越某些社会发展阶段而进入更高级的阶段。世界上虽然只有少数国家、民族经历过罗马型的“劳动奴隶制”,但罗马文明却体现了人类在奴隶制时代所出现的最高文明。没有这种文明就没有欧洲后来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从而也就没有人类历史上的今天,从这个意义说,奴隶制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我们说中国汉代与罗马社会性质不同,不仅不会否定奴隶制是人类历史一个必经阶段的学说,反而恰恰打破了把欧洲历史作为先验的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形而上学观点,有利于认识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有利于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说。

本文原载于《平准学刊》第一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5年出版。

收入本集时个别地方做了文字上的更动,并加了标题。


出处:本坛扫校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中国汉代与罗马历史发展不同的经济根源诸问题试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