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26 23:41
从中西对比看中国汉宋之间封建经济结构的若干重要特点
从中西对比看中国汉宋之间封建经济结构的若干重要特点
作者:张泽咸 (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4-6-16 23:04:16发布)
从中西对比看中国汉宋之间封建经济结构的若干重要特点①
中国是世界上著名文明古国之一。马克思主义学说认为,不同国家的社会发展大致存在若干基本相同点。经典作家对西欧中世纪社会曾有较多论述,人们据以将中世纪划分为三大阶段:
(一) 5至10世纪为封建制确立期,它以蛮族人侵,西罗马灭亡为起点,直至具有分散性封建国家的建立。其时,社会上自由农民大量减少,大地产日渐增多。
(二) 11至15世纪是封建制完全发展期,农奴劳动促进生产力发展,手工业和商业逐渐集中城市,政治实体由分散国家纷纷转向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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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文所述中西史事很粗且略。除了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外,西欧史事,主要参考:孙毓棠1992年夏秋数次讲演西欧中世纪庄园时我略作的笔记;柯斯铭斯基《中世纪世界史》,王易今译本;吴于厪《从中世纪前期西欧的法律和君权说到日尔曼马克公社的残存》(《历史研究》1957年第6期),吴于厪《世界史上的农本与重商》(《历史研究》1984年第l期);刘启戈《西欧封建庄园》(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刘启戈译,世界史资料丛刊《中世纪中期的西欧》 (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姜伯勤《中国田客制、部曲制与英国维兰制的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4年第4期);马克尧《西欧封建城市初论》(《历史研究》1985年第1期)。拙文旨在讨论中国封建经济的若干重要特点,对西方史事,一律不出注。又:张弓教授对本文草稿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特此感谢。
(三) 15世纪末以至英国革命前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增长,封建主义日趋解体并走向近代的过渡时期。
本文选取西欧一、二期的历史状况和中国汉宋间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对比。我认为自战国以至宋元之际的一千六七百年是中国封建主义形成发展以至转向封建后期的重要时期,约略与西欧5至15世纪一千年间近似,由此显示出汉宋间中国封建经济结构所呈现的若干重要特点。所言有没有道理,敬请批评指正。
一、 一元的封建等级所有制与多元的
封建土地所有制
列宁曾指出:“等级属于农奴社会。”①中西方的封建时代都存在严格等级制度,同时也拥有彼此互异的某些独特点。
马克思说:“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一事实通常被用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主义的过渡。”②日尔曼蛮族原先过着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生活,随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后,移居到新土地上的法兰克、东西哥特、汪达尔、布伦底、伦巴底人,已不再是氏族的结合,而成了邻居的关系。他们分别组织了以地域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社员分割公社内的部分土地,并共同使用属于公社的森林、牧场、水源。8世纪查理大帝时,将其领地分封给自己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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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53页。
② 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82页。
(公爵、伯爵等),各地诸侯也将采邑分封其部下,其受封者又以同样办法将封土分封部属,如此一再分封,下层骑士便成了附庸的附庸。封建附庸的领地归他终身领有,每个封建主对上是“陪臣”,对下则是“领主”。公爵、伯爵的封土直接受自国王,权势大。经过层层分封后的下层附庸、骑士等,封土小,收入少。广为流行的通则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广大农业生产者处于等级阶梯的最下层。从九世纪后期开始,国王的附庸及其所属附庸的关系便成为土地所有者领主和农奴的统属关系。
马克思认定,封建主义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并受到征服地生产力的影响发展为封建主义。上述层层分封的封土由贵族领主掌握,世袭地终身占有。成为“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这种等级结构……目的在于对付被统治的生产阶级”。①由是显示出各等级的封建贵族领主支配的农奴之间的剥削关系。那时,土地买卖极为罕见,是一种“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②直至16世纪时,随着商品交换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才开始日趋频繁进行。
中国的封建等级制和土地所有制另有其自身的特点。历代诸王朝的皇室、贵族、各级官僚,享有政治上的种种特权。秦汉时实行军功爵制、王侯封国制,魏晋至唐宋有虚实封王侯等级制,规范了不同等级的封建特权。然而,中国的封建等级制不同于西欧的分封裂土制,自秦汉以来,中国长期有着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政府,不存在封建等级所有制和领主土地所有制。中国封建时代是存在下列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而以前二者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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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3页、27页。
②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69页。
(一) 国家及官府所有制。它大体包括了山陵、川泽、官田、荒废田、屯田、职田、户绝田乃至学田等等,北朝、隋唐实施均田时用以进行还受的土地也属于这类土地之列。
(二) 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在二千多年间,地主阶级各阶层长期占有大量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皇室、贵族、官僚、庶民地主以及富商、高利贷者乃至寺观、僧道地主的田产,都可列入此类。各种类型地主所有制的土地数量,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则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三) 自耕农土地所有制。战国以后的长时期内,历代社会始终存在广大的自耕农阶层,但在不同历史时期,自耕农在数量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和西欧中世纪的重大差异之一,中国自战国以来,改变了以往“田里不鬻”的状态,法律公开承认土地买卖。有如西汉董仲舒所言:“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①秦汉以后,历代土地买卖频繁。晚唐五代南汉时,有人形象地说:“千年田,八百主”,②生动地描述了地权转移之活跃。当然,我们注意到那时的土地买卖,尚不具备纯粹的经济形式,它和一般商品的买卖不同。所以,马克思称之为巧取豪夺。我国中古时,这种地权转移常表现为强占、掠夺、侵吞、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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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7页。以下正史均用中华书局校点本。
② 《五灯会元》卷4《灵树如敏法师》.中华书局.1984年。第239页。
等形式,它是西方中世纪初期和中期所不具备的。但这只是封建土地制存在与发展形态上的不同。“大地产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基础”,①则是中西皆然。恩格斯说,“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农民虽然保有自己的土地,但他们是作为农奴或依附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必须以劳动或产品的形式给地主进贡”。②中国和西欧在这一基本点上乃是很一致的。
二、 庄园制与租佃制:不同的地租形态
“封建主义的基础是农业”。③农业是那时最主要的生产部门,是社会经济的基础,也是剥削阶级施行经济榨取的主要领域。这一基本特点同样适用于中国和西欧。因此,在辨明东、西方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差异之后,有必要进而探讨土地经营方式上的差异。
西欧中世纪社会广泛存在封建庄园制,已成为中外史家的共识。各国以国王、贵族和教会为主体的大小领主们拥有几个以至几百或千余个大小不等的庄园,庄园是经济的也是政权的实体。通常区分为领主的直领地(“自用地”)和农奴的份地。直领地例为优质田,役使农民耕作。农奴是庄园中的主要劳动者,每周有三至五天,自带工具去耕种领主的直领地,然后才能耕种自己的份地。庄园成为农业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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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因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90页。
② 恩格斯: 《美国工人运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l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387页。
③ 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l卷,第450页。
一般来说,农奴有私人经济,可以经营份地并进行手工制造。从法律和经济地位观察,农奴约略可分为几个阶层。上层是自由佃农(free tenants),地位接近自由民;中层是人数众多的一般农奴(villein,serf),或称庄农。据统计,英国有占地7.5—30英亩的农奴,他们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没有完整的人格;下层是小屋农(cottars),地位更低,已接近于奴隶。还有奴仆(famuli),人数较少,身分比农奴低。自己无家,常在领主家作杂役工匠,由领主给食,备受虐待。
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受领主统治,每个庄园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又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和行政单位。“他们从邦君那里取得了领主审判权……于是,地主就成了他自己案件的法官”。①法律虽不许领主随意处死农奴,但农奴生命并无保障,可以随土地赠送,也可用不同方式出卖。所有这一切说明,农奴是领主的“人”,他对领主之上的国王和国家政权是很少有或几乎没有法定的义务。封建地租有三种形态。在欧洲庄园制度下,地租形式主要是劳役租,间或存在实物租。直至15世纪,不少地方发展为货币租。货币租的普遍实行对庄园制的瓦解起着重大的作用。
在我国,有的学者盛称唐宋庄园制,有人通过《四民月令》看到了汉代的庄园制,甚至从甲骨文看到了商代的庄园制。管见以为,在南北朝以前,现实社会生活乃至在字书中,都未见“庄”和田地有何内在联系。南北朝后期以至唐宋之世,史籍中是存在“庄田”、“庄园”等名称,也确有一些田园别墅,环山带水,包含大量土地。从西汉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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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恩格斯:《马尔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67页。
大土地占有是些大地产和大田庄,它的耕作制度与组织形式,都和欧洲庄园制很不相同。在汉宋间的地主大地产上,没有直领地和份地的区分,不存在共同的耕作制度。大地主的田庄也不是独立的司法行政单位,因此,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庄园体系。
我国的地主田庄通常采用租佃制进行农作经营。汉魏六朝以至唐宋广泛盛行租佃制,这是中国封建制的重要特点之一。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关系往往因人因地呈现多样性,并不存在西方那样的领主农奴关系,没有西欧式的农奴。
魏晋六朝时的部曲、佃客,有人说是农奴;唐陆贽所谓“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的佃农,有人说是农奴;晚唐五代敦煌文书中的寺户是农奴;《宋史·刘师道传》所记川峡间豪户所养旁户也是农奴;如此等等,似乎中国中古时期的大地上存在广大的农奴阶层。
在我看来,自秦汉以至宋元之际的中国租佃制,前后经历了三个互相关联的阶段,始终并不存在西欧式的农奴制度。
汉武帝时,宁成“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其使民,威重于郡守”。①成帝时,陈汤说:“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②此即王莽诏令所称“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师古注:“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③桓帝时,崔定说,“上家累巨亿之资,斥地侔封君之土,……下户畸壓,无所踌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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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2《宁成传》,第3135页。
② 《汉书》卷70《陈汤传》.第3094页。
③ 《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1143—1144页。
服役”。①这都说明威重于郡守的富人役使贫民非常严重,汉政府既没有加以制止,也未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两晋南朝时,官府正式允许佃客合法存在。西晋户调式,品官“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②东晋南朝时,“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③依官品高低给予的佃客,皆注于主人家籍。佃户地位比较低,但他们是“客”,并非农奴。
唐宋辽金时期,官府不限制富豪家役使佃农的人数。唐代,“别停客户,使其佃食……远近皆然,因循亦久”。④“依富室为奴客,役罚峻于州县”。⑤宋朝时,“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毋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凡贷钱止凭文约交还,毋抑勒以为地客。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⑥众多唐宋时的佃客不再注地主家籍,而是国家的编户。先后与赵宋并立于华北的辽金,乃至日后统一了全国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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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通典》卷l《田制》引《政沦》,中华书局,1988年,第13页。
② 《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0N791页。
③ 《隋书》卷24《食货志》,第674页。
④ 《册府元龟》卷495《田制》,中华书局,1960年.第5928页。
⑤ 《新唐书》卷52《食货志》,第1361页。
⑥ 《宋史》卷173《食货志》,第4178页。《宋会要·食货》69之68《逃移》记事较详,中华书局,1957年。
代,也是盛行租佃制,耕作者也是国家的编民。①
租佃农民要向田主交纳地租,在我国的封建地租中,实物租最为盛行,它可区分为分成租与实物租。“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分成租,从秦汉经六朝以至唐宋之世,历代都很流行,具体内容虽有二八分、三七分、四六分以至对分诸种差异,但以中分制最为常见。定额租大致始于唐,陆贽说,关中的富户坐食相税,“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②。宋高宗时,“大司农少卿樊宾请沿江闲田……比民间例,止立租课,上等立租二斗,次减二升,又次一斗有半,召人承佃”。③定额租的租额固定,在正常年景,田地增产时,佃农可能多得收入,从而刺激劳动者增长生产积极性。中国的租佃制度下,佃农的劳役通常不占主要地位。唐中叶后直至宋代,随着工商业以及货币流通的显著发展,某些公田如职田和宋代的学田开始征收货币地租。如北宋真宗时,采纳知升州(今南京)丁谓建议,“城北有后湖,因旱,百姓请佃,计七十六顷,纳五百余贯”。④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2记福州“职田二十一顷九十亩一步……租课钱一千一百二十四贯五十八文”。综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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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栾城集》卷16《奉使契丹廿八首·出山》第166页:“力耕分获世为客,赋役稀少聊偷安”,上海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辽史》卷38《地理志》咸州条,第470页;《金史》卷47《食货志》,第1051页,泰和八年,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制,人户请佃荒地者……”;《金史》卷50《食货志》第1122页,贞祐四年,建言,“砀山诸县陂湖……宜募人佃之……诏从之”; 《元史》卷20《成宗纪》第428页,大德三年.中书臣言:“江南诸寺,佃户五十余万,本皆编民……”《元史》卷23《武宗纪》第517页,至大二年.“江南平垂四十年…其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
② 《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役恤百姓》第6条,上海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
③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06绍兴六年十一月甲辰,中华书局,1988年,第1722页。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0天禧元年六月戊寅,中华书局,1985年,第2069页。
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史,始终是以实物租为主,唐宋时期,征收货币租是较为罕见的。
封建地租的征收表现为超经济的强制.这种强制是源于佃农对地主土地的依赖,它表现为佃农对封建主的人格依赖。如果没有这种源自地权的依附,农民是不会自动向地主交纳地租的。佃户对封建主的人身依赖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被束缚在地主土地上的生产者被迫屈从于土地所有者,表明人身依赖关系是从封建生产关系中发生,是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可以说,人身依赖关系是封建生产关系的一种体现。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指出,“直接生产者,劳动者,只有当他不再束缚于土地,不再隶属于他人的时候,才能支配自身”。①显然可见,在漫长封建社会中,直接生产者是长期受束缚而失去了人身的自由。因此,租地农民不论是否立有租约,都必须向地主交租。
汉武帝说,“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师古注:“租挈,收田租之约也”。②说明西汉时的关中,稻田出租已立有契约。是不是可以说,立有契约关系的租佃,人身依附比较缓和。没有租佃契的租佃,依附性要强烈呢?恐怕未必一定如此。《南齐书》卷14《州郡志》记东晋初,“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按:指南兖州广陵),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魏书》卷110《食货志》记北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通典》卷7《食货·丁中》记隋初,“高频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太半之赋。”杜佑注:“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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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83页。
② 《汉书》卷29《沟洫志》,第1685页。
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不难看出,客与浮客依附豪强时,必然要交纳较重的地租。而从西陲出土五胡时期以及唐代众多佃农所书写的大量租佃契约,具体内容虽互有差异,就其明确为地主(包括寺观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租佃契约而论,实难看出依附关系有松弛的内容。至于有些农民因缺乏劳力而出租田地的契约,完全不包含有依附关系。
宋人苏轼言,“富民之家以三二十亩田,中分其利,役属佃户,有同仆隶”。①“譬如民庶之家,置庄田,召佃客,本望租课,非行仁义”。②其父苏洵说:“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课,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③与苏洵同时的张方平说:“今天下浮户依强家而为佃客者……输大半之率,由无以自业也。”④如果我们不单纯从奴仆、仆隶、私隶以及浮户、佃客等文字上着眼,而是从其经济关系的实质进行分析,只能承认上述诸说是完全一致的,他们是佃农并非农奴。
就整体而言,中国的佃农比欧洲农奴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当然,不能由此作出结论说,中国贫苦佃农的经济生活一定比欧洲的农奴要好。因为这是两个不能混同的概念。史实表明。中国式的佃农通常不是地主的人,而是皇帝的“民”。强大的国家机器不乐意地主官僚私下分割荫庇民户,常加干预,解脱而为编户。汉宋间的佃农一般没有田赋负担,有时要负担人头税(如宋代的丁身钱米等)等。至于地主转嫁田赋负担,增加佃农苦痛,自是常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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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东坡奏议》卷2《论给田募役状》,上海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第416页。
② 《东坡奏议》卷7《奏浙西灾伤第一状》,第457页。
③ 《嘉枯集》卷5《田制》,上海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第27页。
④ 《乐全集》卷10叫《屯田》(四库珍本).第14页上。
北朝末年以至隋唐之际的部曲。按唐律规定,是“身系于主”,“转易部曲事人,听量酬衣食之直”,如此等等,律条所述的部曲颇具有西欧农奴的某些特性。但唐代部曲既不受田。也不纳课,律疏本身以及史策所记,看不出部曲参加了农业生产劳动,没有理由说部曲就是农奴。纵使有个别部曲参加了农业生产,也不能把部曲整体夸大为农奴,只能说部曲是人身依附关系很强的家务劳动者。包括魏晋六朝隋唐在内,决不能说部曲是农业劳动的主力军。
汉宋间长达一千多年的岁月里,佃农中必然存在许多复杂的情况。恩格斯说得好,“在中世纪,依附关系和农奴制的等级举不胜举”。①汉宋时期的佃农似乎可分为四类。某些行踪比较自由,已有学习文化机会的佃农,如年青时“假地种殖”的杨震(《后汉书》卷54)、“客耕东莱”的郑玄(《后汉书》卷35)、“客田于河阳”的谯人公孙宏(《晋书》卷55《潘岳传》)、长沙佃户胡氏子齐已“为寺司牧牛” (《五代史补》卷3)、“韩魏公家佃客”岳飞(《朱子语类》卷122),这一类型的人,数量不多,是佃农中的上层;六朝时合法的佃客,非法的隐户、浮客,唐宋时广大的佃食客户、田客,乃是佃农队伍中人数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阶层;六朝至唐,以部曲、奴客为代表的佃食者,晚唐五代时的敦煌寺户,宋代川峡间的旁户以及辽代的头下户,在佃农阶层中地位较低,人数较少;另外,自汉至宋,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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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恩格斯致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125页。
都有少量奴婢用于农作.六朝时期尤为突出①,他们备受田主虐待,地位最低,乃是真正的农业奴隶。
唐宋时期存在有一田二主、一田二租的现象。《唐律疏仪》卷27“地内得宿藏物”条问答:“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人于中得宿藏,各合若为分财?”答:“藏在地中,非可预见,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宋刑统》卷27完全照抄,表明一田二租在唐宋社会中并非个别现象。宋徽宗时,明州废广德湖为田,本是官田,“召人请佃”,由是出现了“田主”、“见种之人”。②所称“田主”实是佃种官田的佃户,“见种之人”则是真正耕作的佃农,他们都是编户齐民。金世宗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随处官豪之家多请占官地,转与它人种佃,规取课利。命有司拘刷见数,以与贫难无地者,每丁授五十亩,庶不至失所,余田不尽者方许豪家验丁租佃”。③请占官地转租给贫民耕作的官豪家便是二地主。宋元之际的周密记宋理宗时行公田,括率民田以充;度宗咸淳时,改为“召人承佃”,由是出现了“原佃主”、“种户”诸称号。④这些事例中一田二主下的“种户”,都是少地无地的国家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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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卷45《杨戏传》注引《襄阳记》:“今有人使奴执耕稼……”第1083页;《宋书》卷77《沈庆之传》 “治国如治家,耕当问奴,织当访婢……”第1999页;《魏书》卷65《邢峦传》“俗谚云:耕当问田奴,织则问织婢……”第1445页;《魏书》卷110《食货志》“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第2885页:《隋书》卷62《柳或传》“古人有云.耕当问奴,织当问婢,此言各有所能也。”第1482页。
② 《宋会要·食货》7之45《水利》,中华书局,1957年,第4928页。
③ 《金史》卷47《食货志》,第1048页。
④ 《齐东野语》卷l7《景定行公田》,中华书局1983年.第313—316页。
三、 自由民与自耕农:不稳定阶层的不同生态
自由民与自耕农是个饶有兴味的问题,有人认为欧洲的自由农民即是中国的自耕农。窃意颇难苟同。
马克思说:“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①他明确告诉读者,《资本论》写作是以欧洲特别以英国作典型考察。在近代到来以前,只有古典的古代和封建制瓦解时期,才是自由农民人数众多之时。我们看到,欧洲中世纪初期,大量存在的自由农民在法律上是自由民,其后经历数百年的战乱和各种掠夺,很多人相继破产,不得不寻求显官或教堂庇护,陷于附庸地位,而失去人格与自由。国王免除教会徭役,大土地所有者也拥有特权,自由农民因承担过重劳役加速了破产过程。马克思指出查理大帝时代的兵役是促使日尔曼自由农民转变为封建附庸者的主要手段。因此,10世纪时的自由农民数量已是很少,占有土地的贵族成了农村中的主人。恩格斯比喻说,“自由农民正如白色的乌鸦那样少见”。②那时,残存的自由农民多生活在荒僻的山林区。在中世纪庄园中,也有少量的自由佃农,法律地位比农奴高,但其经济状况并不好,同样要受领主的剥削与压迫。直至庄园制瓦解。社会上才产生出有如中国式的佃农和自耕农。这是马克思所说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导致的农村阶级构成变化的一种形式。英国的自耕农,瑞典、法国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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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② 恩格斯:《马尔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6页。
在中国,自耕农作为农民的一部分最早产生于春秋战国。那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少国家坏井田,开阡陌,任民所耕。也有的因战功而获得耕地,由是出现人数众多的自耕农.战国秦汉以后,历代反复出现大同小异现象。王朝初建,自耕农数量大增,到了中后期,众多自耕农纷纷失地,成为流民或佃农。总的来说,二千多年间,自耕农数目常因时因地而不同;每逢大的农民战争后,自耕农人数通常增多,也有一些是新王朝的统治者鼓励民众开垦荒田作为永业出现的自耕农。
自耕农是个体的小土地私有者,亲自劳动,独立经营小生产经济,原则上并不剥削别人,但它却是一个很不稳定的阶层。“对小农民来说,只要死一头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这样,他就坠人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而一旦落到这种地步,他就永远不能翻身。”①与之类似,农家的主要劳动力如突然病亡或长期卧病,或是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和人为的战乱,都会使软弱无力的小生产者难以承受而迅速破产。这就表明,自耕农之类的小生产者经济经常处在动荡与分化过程中,它很不稳定。封建经济是地主经济,自耕农经常受地主的奴役和高利贷的盘剥,它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上的地位也不好,从而决定了自耕农的人数不可能长期在社会上维持多数。
世人所说的小农经济通常包括自耕农与佃农。西汉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自耕农要给官府服徭役,交租税,“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尚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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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78页。
水旱之灾”,“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自耕农往下滑,降为半自耕农与半佃农(或半雇农)。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文书,便有不少户民是家有少量田地,同时还佃种他人若干田土。自耕农与半自耕农的少量土地最终完全失去以后,除了脱籍流亡以外,便只有充当完全的佃农和雇农。
关于雇佣劳动,恩格斯曾经指出,它“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前,“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②他的论断反映了西方前资本主义时代雇佣劳动的某些特殊性,在庄园制度下,也存在人数很少被领主雇佣的雇农,他们多半是流民,通常是在农忙时作短工,并非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劳动者。
在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业已存在乡村雇佣,不仅很多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以佣工作为副业,以资糊口,乡村中以出卖劳力为生的雇农,从秦汉以至宋元之际.包括混乱分裂的魏晋时期几百年在内,我们曾作过具体讨论。③乡村雇佣并不是零星个别和例外偶然的现象,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作为租佃制的辅助和补充而长期存在。在汉宋间一千六七百年内,雇佣的数量有很大发展,但在质的方面仍难看出有什么大的变化。唐宋之际,尽管乡村雇佣劳动的记载很不少,显然谈不上取代租佃制,而且,雇佣制的本身也带有若干封建性,和近代的雇佣劳动仍有较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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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1132页。
②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2页。
③ 《试论秦汉至两宋的乡村雇佣劳动》,《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3期。
自古以来,社会物质生产力在各地是不断向前发展,在此可以粗略地考察东西方在大致同时的农业生产力发展状况。
欧洲中世纪初期的几百年(5至9世纪)间,由于日尔曼人的入侵,各地区与各国之间战争频繁,社会生产力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从9世纪后期开始,各国国王的附庸与其所属附庸的关系,正式稳定地确立为土地所有者领主和农奴的统属关系。
欧洲庄园制下的耕地,通常采用“三田制”,也就是每块耕地在耕地二年之后,休耕一年。同时,还存在有三年休耕一次的“四田制”以及间年休耕一次的“二田制”,土地藉休耕以恢复地力。农奴在农忙时,需先完成领主田地上的工作,才能在自己的份地上劳作。此外,还要为领主承担各种繁琐的多种徭役,贡纳实物。农奴向领主借用磨臼、压榨机与烧炉,也要分别交税,还要向教会交纳总收获量十分之一的什一税以及军器税、死亡税等等,导致农奴生活很苦,耕作极为粗放。5世纪以后几百年间,欧洲处于昏暗时期,社会经济停滞落后,直至11世纪以后,生产才开始有所好转。到了14、15世纪,农业、手工业生产力获得了迅速发展,前进步调加快,开始显示封建生产关系已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在中国,战国秦汉时期的中原大地民众,已广泛使用铁农具,精耕细作技术在迅速发展。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农业生产力已获得相当高的发展,大大超过了欧洲中世纪前期的水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黄淮地区经济发展虽有所放慢,但在江淮以南地区却有了重大发展;从南北朝以至唐宋,耕作技术有了重大改进,大力发展了施肥,推广间作套种,全国性的农业生产出现了新的重大进展;直至宋元之际,整个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远比欧洲同一时期(12、13世纪)高得多。只是在元、明以后,生产发展速度转趋缓慢,与欧洲14、15世纪以来加速发展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四、庄园手工业与官府工业,中西方城市
手工业及其行会的异同
马克思曾经揭示,农业劳动和工业劳动本来并不是分开的。工业劳动包括农业劳动中,纺和织等等当初也是当作农业的副业来进行。“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中,耕作居于支配地位,那里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像中世纪那样,工业在城市中和城市的各种关系上模仿着乡村的组织”。①在封建时代,不论中国和西欧,农业和家庭手工业密切结合,农村经济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闭关自守的。
欧洲中世纪的庄园是基本经济组织单位,领主们为了自身消费而经营手工制造。使用农奴或手工业工匠在庄园的手工作坊里从事日常消费品和奢侈品的生产,只有贵重武器和丝绸、宝石等奢侈品才向外来商人购买。庄园里原则上不生产供出卖的产品。这种手工业生产方式当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到了中世纪中后期,城市手工业逐渐有所扩大,领主们已日益增多地从城市手工业者那里购买他们所需的物品,庄园手工业由是日趋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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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757页。
中国广大农村长期存在男耕女织的家庭生产方式。这种与小农经营相结合的小手工业是形成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至于个别地主田庄使用工匠、农民甚至奴隶从事手工业生产当然是存在的。南北朝人颜之推说:“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①总的说来,汉宋间的一千多年,中央政府常常集中经营着若干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盐、铁、酒、茶(唐宋时)以及高级丝织品、工艺品和兵器的制造,官府垄断生产,进行专卖,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的收入。和西欧相比较,中国的地主经济和市场的关系,远比西欧庄园经济的情况密切,地主田庄上的自给自足率是相对较弱,自中唐以至两宋,随着商品经济与手工业制造业的进一步发展,地主田庄上自己经营的手工业也就越来越稀少了。
城市个体小手工业在西欧中世纪和中国封建时期也都存在。
在西欧的中世纪前期,庄园上的农奴除了农业生产而外,还兼营手工业制造。后来;技术日趋进步,有些农奴脱离了农业生产,专门从事手工劳动,附近的居民便向他们订购货物,随着交换的发展,他们在完成订购物品外,还生产其他若干货物,带到经常有人往来的地方出售。于是,经常性的贸易集散场所便逐渐形成城市。
城市居民大多是逃亡农奴,这些人在手工劳动之外,并未完全脱离农业活动。12世纪以来,某些较富裕的手工业者在城内设立作坊,成为行东店主;凡是从事手工业活动的人,必须先在坊内当学徒,期满后升为工匠,再过一定时期,经过店主允许,叫以自己独立开设作坊。那时,工人与生产资料互相结合。马克思比喻说,“像蜗牛和它的甲壳互相结合一样”。②每个手工业者对自己的工作兢兢业业。各个行业为此创立了自己的组织,同行的于工业者结成同业行会(graft guilds)规定生产数量,限制生产,避免竞争,制定生产技术,保守技术秘诀,负责对外交涉,彼此患难相助,不许没有加入基尔特的人开设作坊。行会强烈的封建性有碍于手工业的发展。所有基尔特成员都是店主。联合一致,压迫帮工(学徒、工匠),不让他们出人头地,这种利害矛盾引致了14世纪以来双方尖锐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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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颜氏家训》卷l《治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王利器集解本。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7页。
在中国,汉宋间的城市手工业远比同时期的西欧发达。汉武帝实施禁榷以前,采矿、冶铸(冶铜、铁、铸造、铸币)、煮盐等都任人自由经营。《史记·货殖列传》所记邯郸郭纵冶铁、猗顿鹽盐、蜀卓氏鼓铸铁、程郑、宛孔氏、曹邴氏之冶铁都很有名。汉“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干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①以齐地为例,《汉书·地理志下》称,“织作冰纨绮绣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临淄,海岱之间一都会也,其中具五民云”。汉人服虔注:“五民,士农商工贾也”。是知战国秦汉时,著名都市临淄已拥有不少手工业者和商人聚居其中。
唐宋时,城市手工业有了新的重大发展。城市经济繁荣。市内有了常设店铺,坊市制度日趋废弛,各地许多小市镇纷纷涌现,城市的工商业人口日益增多,同类工商业者往往集中经营。如北魏洛阳市之东西南北四方各有二里,“多诸工商货殖之民”。②唐代长安“通化门长店,多是车工之所居也”。③《唐六典》卷3称:“功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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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卷l《错币》,第57页;《复古》,第78页,中华书局,1992年王利器校注本。
② 《洛阳伽蓝记》卷4《城西》.古典文学出版社,1958年范祥雍校注本.第205页。
③ 《太平广记》卷84《奚乐山》,中华书局.1981年,第541页。
说明手工业者兼有作坊与店铺,隋代已有了不少行业名称,至唐代,工商业的诸行在各地纷纷出现,其中有不少是工商业者的同业组织。唐宋时,同业行会的首领称为“行头”、“行首”、“行老”。唐代行会常协助官府平抑物价,限制行业经营规模及产品质量,统一制定技术标准,组织同行共同进行祭祀及娱乐活动。①宋代,加人行会的工商业者称为“行户”。②行头协助官府对行人的税收、科买、和雇及乎抑物价,并代表本行与官府及外行办理交涉和处理有关本行业业务等等。由于唐宋时行会常常要为官府服务,有人为此否定它是工商业者自己的组织。我认为对此必须密切注意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特色。为了统治城市手工业者,官府需要经常控制手工业行会,使之处于从属地位,利用它作为支应国家徭役的工具。唐宋行会都要应付官府的须索。“初,京师供百物有行,虽与外州军等,而官司上下须索,无虑十倍以上,凡诸行陪纳猥多。”③这类情况,颇切合中国国情,因而,工业行会的性质与西欧颇有异同。
四、 城市:性质与功能的异趣
恩格斯说:“在中世纪的社会里,特别是在最初几世纪,生产真基本上是为了供自己消费。……在那些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地方,例如在农村中,生产还满足封建主的需要;因此.在这里没有交换,产品也不具有商品的性质……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因此交换是有限的,市场是狭小的。”④罗马帝国覆亡后,欧洲各地的商品交换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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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杨德泉《唐宋行会制度之研究》,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204—240页。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6熙宁六年八月丙中,第5998页。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4熙宁六年四月庚辰,第5935页。
④ 恩格斯:《反杜林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97页。
停滞状态,每座庄园都是自给自足,极少商业来往与交换,用不着货币。表明西欧的商品经济萎缩。7至9世纪时,城市开始出现,11世纪中叶以来,经济发展加快。二三百年内,城市大为发达,商人在各地城市中定居下来,《**宣言》称,“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现在,商人来到了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①
城市商人和城居手工业者形成了两个集团,与居住在乡村的庄园主形成了城乡分离和利益的明显对抗。领主们认为城市是设立在他们的领地上,便不时对城市居民进行征税,还凭藉封建权力随意审判居民,抽调丁壮服力役、兵役。随着城市的日渐富庶,领主对它的需求也日趋增多。由是不时发生城市居民与领主的冲突。有如恩格斯所概括的,“起初,市民等级是一个被压迫的等级,它不得不向统治的封建贵族缴纳贡税,它由各种各样的农奴和奴隶出身的人补充自己的队伍,它在反对贵族的不断斗争中占领了一个又一个的阵地。最后,在最发达的国家中取代了贵族的统治”。②
12世纪时,西欧有些城市已用金钱或武力从国王或领主手中获得了城市自治权,自己选择法官、议会、乃至市长,取得了财政和司法的独立,而其权力常掌握在富商们手中,他们迅速组成了商人行会(merchant guilds)“它们的成立是为了对付竞争者和顾客,它们按照互相商定的价格来出售商品,它们的商品都有一定的质量……它们还共同规定了向当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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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本论第3卷增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9页。
②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78—179页。
民购买产品时许可支付的价格等等……凡是低于价格出售或高于价格购买的人都要倒霉。……更不用说商会对违反规章的人所直接给予的惩罚了”。①这就清楚地表明,商会是要保证商人在城市中的贸易独占权,因此很注意监督所有店主都要在同一条件下进行工作,禁止悬挂触目的招牌吸引顾客,如此等等,藉以保证商人的独立地位。
随着各地国内商业和远程商贸的日趋发展,城市人口有了迅速增长。工商业城市和封建农村的对立日益明显。原先,商业是为封建势力服务的,伴随商人资本的新扩展,乃积极设法摆脱封建束缚,逐步控制了城市,使它不再受封建领主束缚,有自己独立的政治机构、法庭与军队。以商人与手工业者为代表的城市市民发展为反对封建贵族的主要势力。到了15世纪后期,“国王的政权,依靠市民打垮了封建贵族的权力,建立了巨大的实质上以民族为基础的君主政权”。②再向前发展,便要出现近代的资本主义社会。
我国情况与西欧中世纪前期城市衰败、工商颓废很不相同。战国秦汉时的商品经济已是相当发达,国内商业兴旺,金属货币流通,城市人口众多。即使混乱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名都洛阳、邺和南方的建康、成都等城市仍是人口众多,商贸甚盛;江南地区的小市也兴旺起来,例如会稽所属山阴市,“或店肆错乱,或商估没漏,假冒豪强之名,拥护贸易之利”。③唐宋时期的商品经济大为发达,商人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十分活跃,国内地区间的贸易以及国际贸易都比前代有了重大发展,城市人口广泛增多,种种情况,若与西欧相比较,至少可指出如下重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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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本论第3卷增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20—1021页。
②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0卷,第360页;又第21卷《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第448—458页。
③ 《初学记》卷24《市》引晋王彪之《整市教》,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93页。
(一) 中国古代城市长期是军事政治中心,进入封建时代,大多沿袭继续,成为封建政权的统治中心。地主、官僚大多居于城镇,城中驻有军队,直接为封建统治效劳。城居工商业者的力量远比封建势力弱,他们没有也不可像西欧中世纪那样形成封建.势力的反对派,也从未出现过由工商业者所控制的自由城市。汉宋间一千多年中,城市的数量和城市工商业者的人数有了显著增加,但众多城市依旧是政治和军事统治的中心,经济意义仍然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
(二) 随着工商业的日趋繁荣,唐宋时。在各地城市中所出现的行会大多是商会,它没有象西欧商会那样,有力地保护商人利益,与领主贵族相对立。中国的商会在乎抑物价、介绍佣工、联系贸易、保护本行等方面虽具有促进城市工商业繁荣的一定作用;但往往被封建势力及国家政权所控制与利用,以保证官府的供应与科派,唐代宫市,“于京城市肆,强买人间,率用直百钱物,买人数千钱物”。①南宋初,“州县军镇,旧来行户立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买物,盖使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近来.州军县镇遇有抛买,依前下行户供应。……州县多将零细小铺、贫下经纪,不系合该行户之人,及村店货卖细小之民,一例敷纳。其实有物力行铺户等,却致作弊幸免”。②这样一来,行会便成为封建势力统治商人的重要工具了。
(三) 商人和高利贷者拥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他们像寄生虫一样吮吸着从事传统方式生产的手工业者和农民。西欧中世纪末期的情况,马克思指出,“这种剥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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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86《市》.1936年,丛书集成本,第1582页。
② 《宋会要·食货》64之66《免行钱》.第6132页。
又可以成为通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①然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却始终没有形成独立的社会政治力量,唐宋时期的商人、高利贷者与地主、官僚互相勾结,甚至相互融合,四位一体,掌握了城市的统治权,城市由此成为封建实力的巢穴。城市中的小商人、小手工业者在强大的封建势力面前,难以凝聚为强大的市民阶层,为自身利益开展有力的斗争。
原载《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7年
出处:本坛扫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