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26 23:40
罗马与中国汉代的农业
罗马与中国汉代的农业
朱 寰
《经济-社会史评论》第一辑
内容提要 在古代中国,唐虞三代社会是典型的自然经济形态,虽有某些商品经济因素,但商品生产和交换都掌握在官府手中。因此“重农”和农本主义思想一直占主导地位。这种自然经济的情况,到战国时代发生了变化,法家为各国提出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抑商的思想和政策必然伴随着重农而产生。与战国同时代的罗马人和罗马国家,则主张实行“崇农重商”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农业,也是农本主义者。东西方这两个大国对待农业的态度,有其共同的一面,都把农业视为立国之本。但中国所提倡的农业,是一家一户个体小生产的农业,而西方罗马共和国后期所倡导的农业重点主要在于中小型农庄。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思想导致了以官营工商业取代民营工商业的经济结构。
关键词 中国古代 古代罗马 农业 商业
中国历史上的“重农抑商”或“重本抑末”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自战国以来时强时弱地推行了两千多年。它对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究竟起了什么作用?这是一个学术界大有争议的问题.在公元开始前三个世纪的西方,古罗马国家只有“重农”并无“抑商”,实际上执行的是“农商并重”的政策。中国历代的“重农抑商”有没有客观标准?重,应重到何种程度?抑,应抑制哪些方面?对这些问题好像并未有具体规定,都是因人而异。汉武帝时代(公元前141—前88年)为抑商而设置了管理盐、铁、酒榷和均输、平准的官职“大农丞”,由官府垄断全国的工商命脉。这种做法到底是利是弊,是否可取?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诸如此类的问题,一时甚难解决。在这里只想简要地谈谈个人的想法,就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战国时代的中国一直主张“重农”,进而发展到“抑商”
在古代中国,唐虞三代社会是典型的自然经济形态,虽有某些商品经济因素,但商品生产和交换都掌握在官府手中.因此“重农”和农本主义思想一直占主导地
位。这种自然经济的情况,到战国时代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井田制瓦解了,土地私有制确立了。在农民私有的土地上由一家一户个体农民耕种,在地主私有的土地上也需要分成小块,出租给佃农个体耕种,以收取实物地租。二是经过春秋战国几百年的争雄称霸战争,东周中央政权大权旁落,各诸侯国都成为独立的实体。各国官营工商业日趋衰落,民营工商业得到蓬勃发展。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各诸侯国欲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走富国强兵之路。这就是战国时代的法家为各国提出的“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简而言之,需要一部分农民种地,另一部分农民去打仗。农民既是粮食的生产者,又是税收和兵员的来源,所以不能允许他们离开土地去经营工商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抑商的思想和政策必然伴随着重农而产生。
著名法家李悝(前455—前395年),是战国时期最早从重农出发,进而提出限制民营工商业的政治家。他被魏文侯任命为相,实行变法改革。在推行“尽地力之教”的同时,提出:“雕文刻镂,害农之事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⑴李悝认为,如果政府不禁止手工业和商业,就会“啼饥号寒”,“国贫民侈”。李悝提出的“禁技巧”,意在防微杜渐,怕工商业发展起来动摇农业这个根本.主张重农抑商、崇本抑末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希望在个体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实现长治久安.东方六国商人的势力很强,虽有重农抑商之议,但并未完全付诸实施。
⑴ 《说苑·反质》。
战国时把它变成国家法令和政策的是秦孝公和商鞅.秦孝公重用商鞅实行变法。商鞅变法的核心思想是农战理论。商鞅极为重视农业,废除旧的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用法律手段强迫农民专心致志于耕织,发展生产,国家定出产量标准,超者赏,亏者罚。商鞅新法规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⑴增产超标者“复其身”,即免除徭役,如果弃农经商或怠惰致贫者,举家罚做官奴。这是商鞅变法中重视农业、抑制私营工商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商鞅变法之后,虽然收到了“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⑵的成效,但秦国并未像其他六国那样,出现一些大思想家、大学者和大的私营工商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