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26 23:40
工业化前中英乡村借贷比较研究
工业化前中英乡村借贷比较研究
侯建新 赵文君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073)
史学月刊 2005/2
[作者简介] 1.侯建新(1951—),男,天津市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英国及西欧经济社会史、中西经济社会史比较、史学理论的研究;2.赵文君(1973—),男,天津市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东北师范大学世界中古史研究所在职博士生,主要从事英国经济社会史的研究。
[关键词]中国;英国;乡村借贷;清苑;高利贷
[摘 要]工业化前中国与英国乡村经济中普遍存在着经常性的借贷活动,乡村借贷成为农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要素。然而,它们历史背景、表现方式、发展状况、功能流向多有不同,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为生存而借贷的传统高利贷市场,与工业革命前英国乡村为投资生产而借贷的现代信贷市场形成了鲜明对照。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工业化前中英乡村社会转型的实况。
[中图分类号]K262;K263;K561.4l/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5)02-0075-06
A Comparative Study of Rural Credit
in Pre-industrial China and England
[i][/i]HOU Jian-xin ZHAO Wen-jun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3, China)
Key Words: China; England; rural credit; Qingyuan; usury
Abstract: There was a widely existing conventional credit in the rural economy of China and England before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rural credit became an essential component of rural economy. However, rural credit differed in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way of expressing itself, development status and functional flow of the changes in China and England. There was a sharp contrast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usury market in rural China in the 1920s and 1930s in which people were making a living, and the modern credit market in rural England before the industrialized revolution in which people were to invest manufacturing. This fact suggests that it is a true reflection of social transition of rural China and England from some aspect.
工业化前中国与英国乡村经济中一直普遍存在着经常性的借贷活动,这种借贷活动成为农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本文选取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冀中乡村为例,与工业革命前的英国乡村作一专题探讨,以期从一个侧面深化对中英乡村社会变迁的再认识。
一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乡村社会正经历着严重的贫困危机,正如英国著名经济史家R.H.托尼对1931年中国农村状况十分形象地描述的那样,“有些地区农村人口的境况,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1](p1)。可以想像,一种苦苦挣扎在“水深齐颈”之中的中国农村经济是多么脆弱。这种日渐崩溃的农村经济使得除少数富裕农户外,农民家庭手中很少有积蓄;实际上,即使在一个正常的年景中,还是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从年初辛苦到年末,不但不够自己一年消费,而且总有一段时间陷入“断炊”的饥荒中。①借钱、借粮、欠账、举债,成为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南京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1933年的《农情报告》,提供了晋冀鲁豫四省农民的负债情况:当时305个县负债农户占农户总数的57%。纵观全国22个省800余县农民借贷情况也不比之更好,全国负债和借粮的农户平均达一半左右,可见农村负债户涉及面普遍,农民的贫困状况已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②冀中清苑农民的负债比例也是相当可观的,分村普查的统计表明,举债户数占73%。又据500家农产调查,借债290户,占58%,同时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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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根据马若孟的估算,以华北收成正常的1936年为例,河北和山东地区的农户中也有1/3由于入不敷出而告贷。参见[美]马若孟著:《中国农民经济》,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页。
② 《农情报告》第二年第4期,1934年4月。转引自徐雪寒:《中国农村的高利贷》,1934年12月,载陈翰笙:《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2辑,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6年版,第585页。另参见《大公报》社评:《足食运动之基本工作》,1935年1月8日。
押当的20户,占4%,共计占62%,也超过了农户的一半。农民的实际负债率可能比调查得来的统计数字还要高,因农民往往以举债为耻,这就有可能使调查者漏掉部分负债者;另外,还有一部分潜在的负债者,他们有借债的需求,却告贷无门。1936年,陈翰笙谈到农民借债率时指出:“由于调查负债情况有一些特殊困难,因此这种调查所得的结果往往低于实际的百分比。”[2](p94)这一结论显然具有普遍性。农村普遍极度贫穷的状况,是高利贷产生和存在的广阔土壤。
在旧中国,清苑借贷方式繁多,共有借钱、借粮、典当、钱会及赊欠等5种,其中,借钱和借粮两种方式最为普遍,而赊欠方式最少使用。关于借贷程序,告贷者一般要先找中间人说合,中间人与钱庄和借贷者双方熟悉,主要起担保作用。事成后写成“借约”,中间人作保画押,然后交钱。借约上写明借款的数额、利率及期限等。高额利息的现象十分值得注意。清苑借款期限一般是l0个月,普通利率为2分5(即25%,借100元10个月利息25元),这相当于一年(12个月)30%的高息。以l0个月为限,最高者达4分,最低者有1分5;也就是说,按一年计,最高的利息相当于48%,最低也相当于18%,称之为高利贷名副其实。整个河北省的情况也差不多,甚至还要高一些。朱其华在30年代分析河北省高利贷利息时谈到:“保定利息亦在3分以上,赵县则3、4分之高利贷亦无处借贷。一些借贷利息,亦非5、6分不行。清苑县利息,亦在5分以上。总之,在河北省内,5分及其以上的高利贷,现在已十分普遍。”[3](p444)黄宗智根据1936年日本调查员汇编的华北农村农户借贷资料分析后,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他认为,在20世纪三十年代的中国华北乡村借贷市场中,年息20%以上的高利贷已被公认为正常的“公平”的利率。[4](p198)
据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关内22省农村借贷年利l~2分者,平均占调查区总数9.4%,年利2~3分者,平均占总数36.2%,4分者平均占总数30.3%,4~5分者平均占总数11.2%,5分以上者平均占总数12.7%。[5](p109)显然,年利2分至4分者最为普遍,大约达到67%。这种高额利息盘剥的现象,清苑与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情况基本一致。
利息如系月利,按月交付,在清苑俗称“月拨”;利息如系年利,则按年交付。也有按一个集或两个集的天数(一集普通是5天)交付的,被称为“集头钱”。“集头钱”款额大,利率也最高,一般是5分。经常是大猪贩或做投机倒把的生意者用之,一般农民极少使用这种钱。借款多有抵押,一种方式是以地契或房屋等实物作抵押,到期不能归还,即为债主没收,如资不抵债,可将告贷者的全部家产折价变卖瓜分之,称为“报估”,又俗称为“吃火烧锅”①。另一种方式是“人工抵押”,即借债还不起,借债者本人或其家人以出卖劳动力为代价做抵押。以这种方式抵押的,要求借贷者须身强力壮方符合条件。常有因欠下一笔钱而长年为债主服役者。农民说,借了这种钱就像一根打了死结的绳子捆在腿上,走也走不动,解也解不开。此外,借款到期不还,也有续期的做法,通常只能续一次,至多续到五次;也有“改帖”的做法,即将所欠利息加入借本中,改换成新的借约,再续借。还账一般由中间人催交,到期不还由中间人负责垫付的也有,但很少见。
从清苑11村调查资料看,农户借款的目的,绝大多数是为了解决眼前的生计问题。不排除有人借款为投入农业生产或发展工商业,但更多的是为解救生、老、病、死等燃眉之急。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农村高利贷普遍用于非生产性领域。在全国16省163县的负债户中,用贷款购买生活急需品者占款额总数的25.4%,用于婚丧的占27.6l%,用于交租纳税的占13.3%,补救灾荒损失的占l8%,房屋修缮的占11.2%。[6](p58)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没有一项是涉及农业生产投入的,想必即使有也是极少,以至可以略去不计。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34~1935年对鄂豫皖赣等四省的调查,也基本得出了同样的结论。[7](p344)贫苦农民是借贷者的主体,已经预示着借贷主要原因是解救生活之急需,而不是为了生产之扩张。正如马扎亚尔指出,“中国高利贷,也可以说远东高利贷之特点,一般说来,乃在于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用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再生产过程”[8](p426)。
农村放债者是地主、商人、富农、商店、典当、合作社、钱庄等。从清苑农村的情况看,农户借地主、商人及其钱庄的款额最多。货币明显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如固上村“二张”开设的钱庄“恒义成”,与周围许多村庄都有联系,生意最好的年头,一年可收利息千元。从负债一方看,人数众多,负债户占农户的一半以上。负债一般年底结算,逾期不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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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吃火烧锅”,是清苑老百姓的俚语,意思是趁火打劫.
滚利,意味着将背上更沉重的债务。可是,许多时候年关不能还债者并不少见。例如,1930年清苑11村中年底仍未清还债务的家庭占总户数的20%左右。负债额也是相当可观的,这里每户平均负债额127.90元,若与一个中等农户一年总收入相比,①负债额已占到总收入的一半以上。
一些农户辛苦一年,债务刚还清,便已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东顾庄农民高继良家有5口人,1936年收粮l200市斤,由于负债130元,将债还清后,全家人的日子马上就成了问题。有时举债者即使卖光一年的收获物,仍然不能清账,以致利上加利,愈来愈重,最后不得不卖房卖地,甚至卖儿鬻女,流落他乡。清苑流传着一首歌谣,说明高利贷是一项极其严重的盘剥负担:“八斗九年三十石,十个骡子驮不完,二十五年整一万,升升合合还不算。”②
当然,从全国来看,大约自20年代开始,在社会团体及政府的提倡和支持下,一批具有现代意义的新式金融机构逐渐涉足农村借贷事业。据调查,截止1934年,中国有专业农民银行23家(其中个别银行有兼业),已缴资本总额l980余万元。[9](p178)1936年中国第一个农业金融事业的主管机关农本局成立,其农贷业务有合作金库业务、农业仓库业务等。与此同时,一些商业银行也开始经营农村信贷,先后有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交通银行、金城银行、浙江兴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10家银行参与组成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至30年代中期,各商业银行估计已向农村投放了7000多万元的农业贷款。银行向农村投放贷款的机构,主要有3种:农民贷款所、农业仓库和合作社。③1935年全国有各类合作社26224个,其中信用合作社约占总数的58.8%,[10](p136)是30年代农村中最有影响的新式金融组织。在农村借贷活动中,与银行和典当不同的是,合作社放款多以体现农民利益和互助性质的信用放款为主,而且其利率低于旧中国农村高利贷的普通利率。
从苏南三地(无锡、吴江、句容)农业仓库、典当、信用合作社、高利贷利率之比较[9](p206)可看出,信用合作社利率最低,比高利贷普通利率平均要低4O%~60%。虽然该数据仅限于苏南三地,但毫无疑问的是,信用合作社利率比高利贷普通利率低许多。因此,信用合作社低利率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农村高利贷,确实给农民带来了一些希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利率虽然大大低于农村高利贷普通率,但其底线也只是近于或等于农村高利贷最低率,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的农村高利贷体系的利率范畴,成为现代意义上的资本报酬——利息。换句话说,它只是打了折扣的“高利贷”。
而且,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即使这打了折扣的“高利贷”,在全国农村借贷活动中所占比例也极其有限。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1934年发表的《农情报告》提供了中国各地(调查地域总计22省850县)“农民借款来源”④:来自银行和信用社部分仅占农民借款总额的5%,而来自地主、富农、商人的部分共占67.6%(此比例在南方要低一些),来自典当、钱庄、商店的共占27.4%(这一比例在南方,特别是江浙一带要高一些)。总之,以地主、富农、商人、典当、钱庄、商店等组成的旧式融资渠道在农民借款中共占95%,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因此,在20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农村的借贷市场中,仍然是以高利贷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借贷体系一统天下。
二
在工业化前的英国乡村,由于气候、灾害等因素影响,农民的生活同样是不稳定的。据英国学者希尔顿对中世纪晚期英国中部地区一百多例债务个案的分析,可发现中世纪晚期英国乡村经济中,农产间的借贷行为相当活跃,货币在债务支付手段中占很高比例,达到90%以上。同时,农户间相互借贷也存在实物(如谷物)支付的形式,但所占比例较少,据估计只有7%~8%。[11](p46~47)大量债务案例表明,借贷信用已成为中世纪晚期英国农民日常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虽然其借贷规模与性质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乡村农产传统的交往方式,但是,关于这一时期乡村借贷的资本主义因素,却不可估计过高。借贷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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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苑11村每户平均负债额和一个中等农户一年总收入,是笔者根据《保定专题分析报告》以及《二十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1957)》(河北省统计局编,1958年)估算所得。
② 这是指驴打滚的高利贷,八斗粮,九年即滚到30石,25年即一万石。
③ 合作社组织,源于欧洲,至今仍在许多国家农村中发挥重要作用.赴德留学归国的薛仙舟是中国合作社组织的创始人。
④ 转引自《大公报》1935年1月8日社评《足食运动之基本工作》,文中所述借款来源尚缺O.8%,原因不明,仅此说明。
动中存在着明显的邻里互助因素,农民借钱主要为了应付天灾人祸的急需或其他非生产性消费,实质上,这还是一种以货币借贷为形式的物物交换。在人们的观念中,大都认为钱是“物”,是消费品,并不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商品货币。[12](p323)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借款支付报酬在中世纪的英国是普遍存在的,但所有借贷活动都没有提到利息。这是因为英国在工业化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贷款给别人收取任何利息,常常遭到基督教的谴责,被人们认为是一种罪恶,称之为“高利贷”。高利贷成为利息的同义语。由于基督教借贷观念束缚和资本市场相对落后,真正意义上的生产性投资很少,非生产性消费成为中世纪晚期英国乡村借贷的主要特征。
英国现代意义上乡村借贷制度的确立,是以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为基础、以法律及法律环境的有效改善为契机的。以前,如果控诉对方违约,不仅因违约而丧失的机缘不能偿付,而且诉讼时期往往很长,动辄几年,甚至长达十年,令人望而生畏。[13](p607~608)17世纪初,衡平法中关于赎回抵押品权利法律规定出台,解决了习惯法滞后引起的难题。[14](p305)新法律规定,不论债主是否同意,也不论赎回期限是否已过,抵押人可以无限期保留赎回抵押财产的权利。而且,借款者还可以将其抵押品转让给愿意替他偿债的任何人。于是,乡村借贷中一种有法律保障的新的资金流动方式为生产性资金的需求者敞开了大门。土地所有者以土地为抵押获得长期贷款,越来越成为扩大农场经营规模的一条有效途径。例如,在17世纪30年代,包括贝德福德伯爵和勃特兰德伯爵在内的一些人,就以抵押部分财产的方式获得贷款,投资于芬斯(Fens)地区排水工程建设,从而解决了农业基础建设所必需的大笔流动资金。[15](p125)
除法律保障外,贷款利率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借贷活跃程度和贷款规模大小。16世纪,出现了利息超过一定比率的贷款才是高利贷的理论,取代了认为收取任何报酬都是高利贷的观点。17世纪,英国贷款利率持续下降,对农业生产性投资产生了积极影响。利息在理论上被严格禁止好几个世纪后,在1545~1551年间以及1571年,国王和议会都赞同最高利率可达10%的借贷交易,只有超过这一法定利率上限的借贷才属于被禁止的高利贷行为。资本利息于1571年被正式解禁后,法定最高利率便由10%降至1625年的8%,1651年后又降至6%。至17世纪晚期,大多数借款者通常以5%的利率获得贷款,1714年5%的利率成为法定最高利率。[15](p124)从林肯郡1650年后有关贷款利率的材料来看,虽然这一时期该地区的贷款利息根据借贷风险的高低差别很大,但是,林肯郡贷款利率变化情况大体接近当时的伦敦市。当伦敦贷款利息为5%的时候,林肯郡的贷款利息在4.5%~6%之间变化。[16](p97)由此可见,17世纪中期以后英国乡村借贷活动支付的利息与城市商业借贷支付的利息相比没有多少差额。对农民更有吸引力的低息贷款极大地打击了高利贷,它使农民改善生产条件的成本大幅减少,贷款风险性降低,也使农业生产中发展长期贷款成为可能。
正是在人们转变借贷观念、强化农业信贷法律保障和不断下调贷款利率的有利条件下,17世纪后英国乡村借贷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系列新特点。以林肯郡兰德西(Lindsey)东南部50个教区为考察对象,将该地区内战前1635~1639*[似应按1659——校者]年间的146份遗产清单与内战后1660~1799年间 l320份遗产清单汇总分析比较,[16](p98)就可看出17至18世纪末英国乡村信贷发展的轨迹。
在总共1466份遗产清单中,清楚地显示出17~18世纪末英国乡村各个阶层特别是农民财富积累的状况与债务状况。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分析,假设从总体上看当时信贷总额与全部债务总额大体持平,然后将l466份遗产清单按照时间分类,以25年为一段,这样就可分为1635~1639*[似应1659——校者]年、1660~1684年、1685~1709年、1710~1734年、1735~1759年、1760~1779年等六个阶段。在全部遗产清单中,含有信贷内容的总计605份,占遗产清单总数的2/5。在这些含有信贷内容的遗产清单中,贷款数目似乎并不很大,其中,只有213份遗产清单的信贷总额占资产的l/3或1/3以上,它们占遗产清单总数15%。不过,从总体上看,这种借贷规模绝非无足轻重,在内战前的1635~1639年,遗产清单中的社会信贷总额占社会总资产的16%,这一比例一直延续至1734年大体上没有变化。在个别时段,如1685~1709年间,该比例有所下降,但很快就恢复到20%,并一直保持到18世纪末。
更值得注意的是,借贷资金的生产性明显增强。在统计所及的时期中,无论哪一阶段,农民特别是租地农场主始终是信贷的主体。在17世纪,英国农民就可以像今天一样,以抵押土地或其他不动产的方式,很容易地获得贷款。即使不是一个自由持有农,他也可以通过抵押信贷筹集到各种不同形式的贷款。首先,一般说来,无论借款数目大小,借贷双方都必须签订正式借贷合同。数额较大的贷款,期限往往较长,一般是3年、5年,有的更长一些。其次,贷方也可能同意在没有签订正式借贷合同的情况下提供贷款。但这种借贷期限短,贷款金额也少,一般不会超过几英镑,而且往往要支付高于现行利率的利息以抵偿其风险。最后,也可以出售债权票据筹集资金。这种交易方式,从严格意义上说,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贷款,而是一种信用买卖与交易。
虽然无论穷苦还是富裕的农民都能通过信贷方式筹集资金,但是,抵押信贷主要还是广泛应用于富裕农民特别是租地农场主的资金需求。有证据表明,经营农场或牧场的农场主是17~18世纪末英国乡村资金借贷的主体。①[17]他们一般不以土地作抵押,只签订一份借贷合同,就可以获得贷款。借方往往也愿意借贷给农场主,因为后者有相当可靠的经济偿还能力,因此被认为是有利可图的商业投资。据不完全统计,1660~1734年间,在个人资产超过100英镑的农场主中,其信贷额平均占其资产总额的工6%,而贵族的平均比例为26%,[16](p94~113)不同的是农场主总是作为借方,而贵族则作为收取利息的贷方。贵族和教士总是借贷给急于扩大生产且具还贷能力的投资者,同时也借钱给他们的亲属。②很明显,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渠道,借贷资金主要流向生产领域。例如,1674年林肯郡哈特福特地区(Huttoft)弗朗西斯·哈茨维特的遗产清单就清楚地显示,他的10名贷款对象全部是城市近郊的农场主。[16](p90)
此外,富有的遗孀和独身者也是重要的货币出借者。在17~18世纪末英国乡村遗产清单中,65位遗孀中有52位不再继续经营实业,平均资产总额超过76英镑,1660~1799年间其借款占其总资产的l/3以上。与遗孀相似的是一部分富裕的未婚男女,他们也常常成为债主。据统计,在1660~1799年时,45名独身者的总资产为4300英镑,而借款总额达2721英镑之多,借贷额占64%。也有的独身者以投资方的身份与农场主合伙经营牧场,这些独身者本身通常也拥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