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斋 2006-10-22 07:10
清代商人的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
作者:封越健
在商业活动中,资本是商人藉以获取利润、同时承担亏损的资源,它不限于货币,商品、财产、劳务、技艺、信用等等都可成为资本。从经济学和商事法学的角度来说,商人为商业经营之主体,以专门的商行为为业,有承认实质的商业,而不问其营业种类。[1] 因此,商人可称为营业主或企业主。资本组织指某一商业活动或企业中何种资本以何种方式结合在一起,这一商业活动或企业由经营主体投资,属于经营主体所有,他必须在享受经营盈利的同时承担亏损。只有商人即经营主体的资本才构成某一商业活动或企业的资本组织。经营主体的资本可以是自有资本,也可以由借贷取得;无论是自有资本或是借贷所得,他都既享受盈利又承担亏损;商人用借贷资本经商是以利息为代价取得了资本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主体不一定是资本所有者;他也不一定是经营者,隐名合伙人即不参与经营事务。同样,资本所有者不一定是经营主体,如果资本所有者向商人提供借贷,取得借贷利息;或以劳动技艺受雇于商人,获得劳动报酬,仅仅作为债权人、商业使用人(受雇于商人,为商人执行业务的商业劳动者)与商人(经营主体)形成借贷关系或雇佣关系,他不享受利润、不承担亏损,因而不成为经营主体,[2] 他不是这一商业经营或企业的所有人,他的资本也不构成这一商业经营的资本组成部分。
清代商业经营方式较前代更为复杂多样化,文献中有独资、合伙、合资、连财合本、领本、托本、附本、贷本等等说法。这些说法实际属于不同的范畴。独资、合伙、合资等属于资本组织形态,贷本是指商人的资本来源。有的概念有多种含义,如“伙计”有“合伙伙计”与“劳金伙计”之别。[3] 又如领本,下文将说明,也有向他人借贷、受雇于人和与人合伙的不同,并且属于资本来源、经营方式和资本组织三种不同的范畴。古人对这些概念还时有混用,如《儒林外史》第52回,毛二胡子欲兼并谈家当铺而资金不足,陈正公劝他与人合伙,毛二胡子说:“我也想来,若是同人合伙,领了人的本钱,他只要一分八厘行息,我还有几厘的利钱,他若要二分开外,我就是‘羊肉不曾吃,空惹一身膻’,倒不如不干这把刀子。”这里既说“合伙”,又说“领本”,但实际是借贷。近人对明清商业经营方式有不同的归纳,总起来有独资、合伙、合资、合股、领本、贷本、托本、附本等几类,这些概念各家的定义也不尽相同。[4] 在经济学和商事法学上,资本组织分为独资、合伙、公司制三种形态。[5] 在近代外国公司进入中国之前,清代商人的资本组织主要是独资、合伙两种。据罗一星先生说,清代中叶后佛山商人资本产生集成资本形式,由某一巨商牵头,成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吸收社会游资,[6] 他没有具体说明,这里暂不涉及。本文仅考察清代商人的独资与合伙两种资本组织形态及其经营方式。资本组织指某一商业活动或店铺字号的资本结合方式;经营方式或称经营体制,指商业活动或店铺字号由谁具体管理经营及经营者与出资人、所有者(经营主体)的关系。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是两个关系密切,但又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
从职业分类上说,商业雇佣劳动者也是商人,但就本节的目的来说,需要严格区分出资经商的独立商人和受雇于人的商业劳动者。本文的“商人”一词专指出资经商的独立商人。另外需要明确,在商业活动中,资本是商人藉以获取利润、同时承担亏损的资源,它不限于货币,商品、财产、劳务、技艺、信用等等都可成为资本。商人的资本可以是自有资本,也可以是借贷资本,商人用借贷资本经商是以利息为代价取得了资本的使用权、收益权。
习斋 2006-10-22 07:11
一 独资形态下的资本类型与经营体制
商业资本的独资形态是指,个人单独出资,商业经营或企业归个人所有,享受全部利润和承担全部亏损,承担无限责任,其所有财产都可以用来偿付经商债务。[7] 清代中国独资商业的特征与近代西方经济学和商事法学的规定并无不同。这种资本形态出现最早,古今中外普遍存在,清代也大量存在,毋庸一一举例。
(一)独资形态下的资本类型
清代独资形态下的资本类型,除货币资本外,还有商业设施、商品,并且出现了商业信誉的资本化,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字号招牌成为商人的经营资本。
1、商业经营需要采购商品,购置商业设施,一般需要以货币资金为资本,独资形态下尤其如此。除了商人自有资本,也有借用他人资本,即“贷本经商”。“贷本经商”应产生很早,但到明代才引起注意,清代已很普遍,并且形式多样,反映了商业经营和商人资本的发展。
“贷本经商”,这实际是指商人的资本来源,商人缺乏经商资本而向他人借贷。如畿辅李遇春,有“商人某贷遇春将及万金,大其业”。[8] 宛平查容端“尝假人钜资,权子母为生计”。[9] 永清刘瑚因永定河冲决,家道中落,“从人乞贷,权子母钱”。[10] 康熙时长芦盐商张霖承办陈州等七处引盐,系借权臣明珠本银。[11] 康熙间山东单县李之玉“因家□揭贷资本,货卖绒线杂货延生”;道光七年二月十六日兖州孔传成向李克恭借京钱二百千,“买羊绒作毡帽生理”,立有揭约,“注明每月二分行息,言明十月初一日本利全清”。[12] 河南内黄县山西商人“有借人本银经营者”。[13] 山西长治秦功德曾“揭债二十金在本村开设钱桌”,又曾因经商亏本,向在安徽霍邱县开店的堂叔秦晋齐借本钱一百余千文“往来贸易”。[14] 江宁范文联因家道中落经商,“亲戚多奇君者,则共资佐之走京师,用蠡[石兒]之术屡致千金,辄遭火,负贷且累钜万,……二十年中三火,而家益丰,业已成”,将借贷全部还清。[15] 无锡钱琭少时“贷子钱负重贸易为生”。[16] 清初四川盐商多为小贩“借本”行盐。[17] 乾隆时巴县刘荣“与五姐借了一千文在外做生意,每月认他利钱一百文”;[18] 嘉庆时刘万成“陆续约借”刘仙玉银1150余两,廖德隆银780两,“办运木植来渝发卖”;朱清顺“揭本贩靛生理”,“原属无本,系□□三友、曾玉兴等血本银六百余两”;张志德“籍隶湖广,来渝小贸营生”,因“缺乏资本”,同乡李本忠等“遂共凑银四千一百两给张志德顶充磁器行”,“议明所帮银两陆续在行用扣还”;王兴元开油蜡铺系“借本小贸”;道光间黄有成“先后立票”向客民邱费源等借银3900余两,“作本往合江县买靛来渝发售,原言把货卖了给还客民银两”。[19] 雍正七年贵州正安殷汉鼎将田一块暂典与温洪漠耕种,得价银90两,往四川营生;乾隆二十五年贵州开泰县毛来廷“因生理短少”,向穆姓醮上众人穆连生等借纹银48两,以曲尺田一丘作抵。[20] 徽商贷本经商也很多,在明代就有人说:徽商“虽挟资行贾,实非己资,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21] 清代也是如此,清人方承风说:“黟俗尚贸易,凡无资者,多贷于大户家,以为事业蓄计”,[22] 如歙人王大善,其世父业盐失败,他到扬州,“称贷筹什一,业以大兴”;[23] 胡梧“假资置湖绢,往来扬州,又置茶,皆获利”;[24] 歙县鲍尚志曾为人“司鹾务”,其舅氏程明远借给他二百金“自营,弗较息”,鲍尚志“乃往丹阳贩米”,后又业盐;[25] 鲍士臣“少孤贫”,“或贷之金,居积称素封”;[26] 康熙三十三年祁门汪允彦因“在邑开店生理”,将田当本纹10两,每月每两贰分行息;[27] 康熙四十七年张羽侯因“店中缺用”,将屋八间当九五银40两。[28] 嘉道时两淮盐商资本紧缺,常常“借资以济运”。[29] 清代商人贷本经商极为普遍,乾隆间的商业书《商贾便览》卷六就有多种为经商而借银、托人借银及讨银、代讨、托人讨银的尺牍格式。
除以借贷资本作为启动资金开始经商外,清代商人在经商过程中也有借贷资本的。有的以借贷资本偿还商业债务,如嘉庆十一年巴县罗长友帽铺欠山西商人贾天顺毡片等货价银一百余两,罗长友“将伊得当伊母舅马光明熟土柴山房屋当约一纸,计当价银六十两”,折抵贾天顺货银,[30] 是以房屋当价偿还欠债。还有经营过程中因资本不足而借贷。康熙二十二年徽商汪之伦为“店中生意营运”,将屋一间、菜园一处当银20两整,利息每年二分五厘;[31] 康熙三十三年祁门汪允彦“因在邑开店生理”,将田出当与叔名下银10两,言定每月每两二分行息。[32] 徽商王大善因“世父某业淮北鹾,算绌多负”,命他“振之”,他改至扬州经营“世鹾业”,“称贷筹什一,业以大兴”。[33] 清代皇商、盐商常因资本不足领借官帑。[34] 清代商人有一种称为“囤当”的经营方式,以所购商人向典铺质当,取得当价更番购买商品,以增加流动资金,[35] 也是因资本不足而借贷。
清代史料中有“领本”经营,有的也属于借贷。康熙十一年徽州商人胡应缙在湖广桂阳县病故,“仅存本银伍拾两整”,由其兄应绶“领营运生息,每年硬包利银壹拾伍两”,“其本候侄汝梓、(汝)格二侄长大,将伯领约付本缴还”,至二十一年“因连年生意失利,本耗无存”,应绶子汝楫将土库一所、田一丘“抵还叔本”。[36] 这里“每年硬包利”15两,即是年息30%,胡应绶实际是借了其弟银50两“营运生息”。
贷本经商属于主动借贷,而清代有些商人店铺接受他人存款。清代官僚往往将银两寄存于商人,如乾隆时协领诺穆三寄存帽铺银1000两,钱铺银2000两,托蒙阿寄存泰来当铺1000两,杂货铺500两。[37] 又如金陵有金姓香蜡铺“偶有外来客存钱数百缗”;[38] ;太仓“有开南货店某,……有远商存千金某店”[39] 。陕西渭南焦承祥在四川成都温江县开设泰和昌号放账生理,有焦承武在成都李氏帮贸,道光十四年“焦承祥念系同宗,将承武携入号内为夥,伊【焦承武】从李氏号中带过银八百两,寄存生息”。[40] 有一商人收债而还,夜间遇盗,请求尽醉全尸而死,并拿出一张证券说:“此项现存某行,执券往索可得”。[41] 广东十三行商人也接受亲友和外国商人的存款。[42] 商人接受存款需要支付利息,但这些存款也成为他的经营资本,可以说,存款是商人的一种被动借贷。
2、除了货币资金,独资商人的资本形态还具有多种类型。
有的商人以产品实物为启动资本开始经商。如农民以收获的庄稼为资本,山西夏县“民俗赴末者众,每新谷登场,量存一家口食,余即粜卖,以作资本,外出贸易”。[43] 绍兴陈天隐亦是如此,其祖、父均为佃农,他不愿为农,“私粜”其父准备交租的稻谷,曰:“某货可居”,“旬日间,获利数倍。父奇之,听其居积。不十年,富甲一乡”。[44] 湖南临湘曾毓琏康熙末随父兴韩到四川云阳,日为人佣,夜开荒种瓜,瓜实“积数年至十余石,运湘货之,复买土物来蜀,皆得高价。懋迁逾一纪,获利转丰”,[45] 曾氏父子是将收获的庄稼直接作资本投入商业经营。有的地主将实物地租作资本经商。康熙帝曾说:“富饶业户,陈陈相因,贱买贵卖,每获厚利”,[46] 山东济南“民业耕桑,富者积棉储粟,相时籴粜”,[47] 掖县“富室殷客一撤,咸思囤粮规利,即非贩运出境,而累百盈千,坐待翔腾”。[48] 曲阜孔府衍圣公的店 铺也出卖其收取的实物地租,如芝麻等物。[49] 有的则以手工产品为资本,如慈溪沈周行“少时尝失业家居,母氏施持门户,集邻妪里媪,出纺丝成织贝之会[邀会],得布若干丈,命周行出贸山县”。[50] 又如上海王文瑞、文源兄弟幼习索陶,“比长聚所绞索为肆”,“至业稍裕,贩渤海、辽沈间,多亿中,家累钜万”。[51]
有的商人以借贷商品为资本经商,也是“贷本经商”。如清初徽商洪宗旷经商景德镇,“尝舟载器往外江”,遇客被窃本银百余两,洪宗旷将“舟上瓷货值百金外”相赠,而客贩于三月后将本利兑还。[52]
商业设施属于固定资本,也有商人租用商业设施,也是“贷本经商”。康熙三十二年徽商陈某因岳父自明公“病笃孙幼”,“以隆记染坊相托料理”,“遂代隆记染坊事,其店向与程履吉合开,清查店本,所存无几”,陈某“复挈本重兴店业”,“因包利过厚,致亏予【陈某】本千金”,后仍交程姓管理,[53] 这里虽然说是“相托”、“代事”,但实际是以“包利”即固定利息租借了隆记染坊,陈某并注入自有资本,独自承担经营亏损。康熙五十七年休宁吴隆九“包揽”到汪嘉会、全五“新创汪高茂字号”开张杂货布店,“计本纹银五百两整”,年息一分六厘,规定“其店中各项买卖货物等务,俱在隆九一力承管”,“其房租、客俸、店用、门差,悉在本店措办无异;凡店中事务以及赊押并年岁丰歉盈亏等情,尽在隆九承认,与汪无涉;但每年获利盈余,尽是隆九独得,银主照议清息,不得分受”,在“议墨”后有“领约”说:吴隆九“凭中领到汪嘉会、全五二位相公名下巢平九三纹银五百两整”,[54] 这也是“领本经营”,但实际是吴隆九以年息一分六厘租用了价值五百两的汪高茂字号,原店主汪嘉会、全五成为“银主”,只能取得借贷利息,所有经营业务、利润盈亏都由吴隆九承认,与原店主无关,吴隆九成为汪高茂字号的实际经营主体,这个字号成为他的经营资本。这两例都是租用包括店名在内的整个店铺,至于租借店铺房屋、家具等商业设施的也很多。乾隆三十一年巴县方既和“短佃秦富庶铺面一间卖茶生理,每日佃钱四十文现交”,另借“日行打钱八千文,包利四千文,共十二千文”;嘉庆十六年王时荣曾租天后宫房屋开设同声花行,押佃银100两,每年佃银60两,王时荣并对房屋进行修造;道光五年王时荣将屋另佃与陈亿顺开花行,每年佃银100两,至道光十一年陈亿顺欠王家“佃银三百余金,外租家具银四百余两”,“其行家具等件”均系王时荣所留。王时荣原向天后宫租得店铺房屋,陈亿顺又向王时荣租用了铺面房屋、家具等商业设施,只有招牌是他自己的。又如道光三年江西商人程合盛租得李万仙铺房一间及家具开设布店,每年租金银25两。[55]
巴县还有出租牙行牙帖的,乾隆四十一年杨瑞龙分别以银91两、44两、钱50千文押到周天顺、王洪仁、冯兆元竹行,规定“其银无利,行无租”,“银到行回”;道光七年方曰刚租用屠际昌牙帖,每年租银一百两,“其每年帖课,惟屠姓承纳;至若验帖编审等费,方姓承办”;道光二十三年帖户谭春和招到钟斗垣“挂平开设宝源靛行”,将牙帖出租给钟姓,收取押平老银一百五十两,“其银无利”,租佃结束时退还钟姓,规定买卖所获佣金,每百斤帖户得分九扣银一分七厘,其余房租和验帖验平等官费双方分摊,但“凡行内出入银钱客货帐项,钟姓自行料理,不与佃户春和相涉”,春和新旧帐项自行填还,不与钟姓相涉。[56] 这些出租的牙行牙帖也成为承租人的经营资本,承租人藉此获取利润,也承担亏损,“自行料理”“行内出入银钱客货帐项”,成为经营主体,原帖户则收取押租和租银。各地还有出租盐引的,如两浙“各处商家本多引少者向系租赁本少乏商配掣,每张分银五六七八分不等。”[57]
康熙时徽商陈某经营布业及染坊,创立万孚、京梓、惇裕、万森、广孚五号,他自诉五号“皆殚尽心血,操成一店”,店屋及“重造字号五个,计值万金”,要子孙只可合做,不可同号分开,“开老字号每年贴不在内者招牌银”;后陈某之子丽友拨本另做,雍正九年兄弟公议“招牌印租”每年贴九五银160两,“嗣后兄弟中或有拨本者均照此议,不另立议”;乾隆二十一年兄弟九人分家,“字号招牌六扇(万孚浩记、惇裕丰记、广孚仁记、京祥生记、成裕孚记、本善立记)计作价银捌千两,九股均分”,这次分家后“将全业暂并长房,计价作本生息”,各家可按分得的招牌银分取利润。[58] 这一事例说明,清代商人已经认识到字号招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藉此获利,具有一定的价值,并已估算它的价格。因此也就出现了假冒著名字号招牌谋利的行为,“乃有射利之徒,并不自立字号,觊觎他人字号盛行之时,或以字音相同,或以音同字异,窃冒垄断,以伪乱真”,顺治十六年、康熙四十二年松江府就因假冒字号招牌立碑示禁,乾隆元年又因“苏郡布商冒立字号招牌”,立碑禁止,并说:“从前盛行之字号,可以租价顶售,□□□偿招牌,即成资本”,[59] 明确指出,著名的字号招牌已成为“资本”,“可以租价顶售”。北京也有假冒著名字号招牌,乾隆时“京师市肆扁【?匾】榜,标识百出。一家擅名,必有数家假借,希影响以窃之”。[60] 乾隆二十一年北京万全堂药铺原东家乐氏与孙姓、姜姓、菅姓合伙时规定,乐氏每日小铺中取“字号钱大制钱壹千文,不在赚账之内,风雨勿欠”,[61] 这里的“字号钱”实际是四姓合伙的万全堂给原乐家老铺万全堂的租金,反映了对原万全堂商业信誉价值的认定。徽商吴氏有源汇店是一个合伙商店,由朱步云、汪殿熙二人“包做”,乾隆五十一年吴氏分家时,朱、汪二人“欠招牌银四两”,[62] 这里的“招牌银”也是朱、汪二人给吴氏一家的租金。又如道光九年巴县王灿奎“与朱姓合伙租到周义合名下捆缚糖包招牌一块,当交押租老银一百两正【?整】同贸一载”,[63] 周义合的招牌也是有价值的。这些事例说明商业信誉已经资本化,成为商人的资本组成部分。
上述独资形态下的资本类型,除货币外,还有实物、商品、商业设施及属于无形资产商誉,实物、商品和商业设施都是货币的物化形态;商人除自有资本外,还以借贷方式取得经营资本,借贷方式取得资本有主动借贷与被动接受存款两种。不管以什么方式取得资本,是哪种资本类型,商人都藉以获取利润,同时也承担全部亏损,乃至以其所有财产支付债务。在贷本经商下,商人需从利润中分出一部分作为利息支付给资本所有者,但资本所有者所取得的是借贷利息而不是利润,并且不承担经营亏损,因而不是经营主体。
习斋 2006-10-22 07:12
注释
[1] 史尚宽:《债法各论》,台北1981年7月第5版,第399页。
[2] 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第713~714页。
[3] 徐栋:《保甲书》卷二,叶世倬《为编实审保甲事》。叶世倬乾隆甲午(三十九年)举人。
[4] 参看汪士信:《明清时期商业经营方式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中国十大商帮》有关内容等;刘秋根:《论中国古代商业、高利贷资本组织方式中的“合资”与“合伙”》则论述整个古代,见《河北学刊》1994年第5期。
[5] 萨缪尔森:《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8年11月,第141页;张国键:《商事法论》,第67~75页。
[6] 罗一星:《试论明清时期的佛山商人资本》,载《广东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
[7] 萨缪尔森:《经济学》上册,第141~142页;张国键:《商事法论》第67~68页。
[8] 光绪《畿辅通志》卷228,第6册,第8050页。
[9] 《章学诚遗书》卷16,《文集一》,《裴母查宜人墓志铭》,第157页。
[10] 《章学诚遗书·外编》卷12,《永清县志七》,第499页。
[11] 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十九日直隶巡抚赵弘燮奏,《宫中档康熙朝奏摺》第二辑,第165页。
[12]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3编第15册,第51、27页。
[13] 《河北采风录》卷4,《河内县水道图说》,转见李华:《试论清代前期的山西帮商人》,载《历史论丛》第三辑,第325页。
[14] 《史料旬刊》第28期,乾隆四十年闰十月二十一日调补安徽按察使农起奏;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初十日护理安徽巡抚李质颖奏。
[15] 朱筠:《笥河文集》卷13,《国子监生范君墓碣铭》。
[16] 黄卬:《锡金识小录》卷7,《稽逸三·封君·钱堠山》。
[17] 张德地:《四川盐课疏》,《清经世文编》卷50,第1245~1246页。
[18]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143页。
[1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23、350、372、、393、352页。
[20]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231、172页。
[21] 康熙《徽州府志》卷8,(明)金声与徐按院书。
[22] 方承风:《训导汪庭榜墓志铭》,转见《徽商研究》第69页。
[23] 程恩泽:《程侍郎遗集》卷8,《王君元长墓志铭》。《丛书集成初编》本。
[24] 俞正燮:《癸巳存稿》卷15。
[25] 歙新馆《鲍氏存著堂宗谱》卷2,《鲍尚志行状》,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70页。
[26] 嘉庆重修《两淮盐法志》卷43,《人物一》。
[27] 《康熙祁门汪姓誊契簿》,“屯溪资料”,置424。
[28] 《康熙四十七年张羽侯当屋契》,《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158页。
[29] 李澄:《淮鹾备要》卷7。
[3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220页。
[31] “屯溪资料”,置248。
[32] 《康熙祁门汪姓誊契簿》,“屯溪资料”,编号424。
[33] 程恩泽《程侍郎集》卷8,《王君元长墓志铭》。
[34] 韦庆远、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封越健:《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35] 封越健:《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36] 康熙《胡氏阄书》,“屯溪资料”,编号:分185。
[37] 《清高宗实录》卷1446,乾隆五十九年二月乙丑。
[38] 甘熙:《白下琐言》卷6。
[39] 郑光祖:《醒世一斑录》,《杂述三》。
[40] 樊增祥:《樊山公牍》卷2,武生焦振国等上控焦继华一案详稿。
[41] 袁枚:《新齐谐·续新齐谐》卷1,《伏波滩义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578页。
[42]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28~229页。
[43] 鲁九皋:《鲁山木先生集》,禀后中水平粜事宜,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25页。
[44] 俞蛟:《梦厂杂著》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84年7月,第24页。
[45] 民国《云阳县志》卷28,《士女·耆旧四》。
[46] 《清圣祖实录》卷142,康熙二十八年九月甲午。
[47] 宣统《山东通志》卷40,《疆域志·风俗》,引《济南志》,第一册,第1500页。
[48] 乾隆《掖县志》卷6。
[49] 何龄修等:《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60页。
[50] 尹元炜:《溪上遗闻集录》卷8,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第236页。
[51] 同治《上海县志》卷21,《人物三》。
[52] 婺源《燉煌洪氏通宗谱》卷58,《儒侠永旦洪公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09页。
[53]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分B017。
[54] 《休宁潜溪汪姓置产簿》,“屯溪资料”,编号:075。
[5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141、62、60页。
[5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27~328、341、359页。
[57] 雍正八年七月户部覆浙江总督管理盐政李卫疏,嘉庆钦定重修《两浙盐法志》卷11,《奏议二》。
[58] “屯溪资料”,编号:分B017。
[59] 《上海碑刻资料选编》,第86页。
[60] 阮葵生:《茶余客话》卷18,《著名市肆》,第548页。
[61] 《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清史资料》第一辑。
[62] 《清乾隆五十一年吴氏分家书》,“屯溪资料”,编号:分587。
[63]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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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资形态下的经营方式
独资形态下商人可以亲自经营,即自本自营;也可以委托给他人经营,形成东伙分离,委托经营也可分为两种,即雇佣经理和委任代办。
1、商人自营
独资形态下商人自己经营是最初、最普通的经营方式,但除肩挑手提、走街穿巷的小贩外,商人难以独自一人经营,通常除商人本人外,还有家庭成员,并雇佣伙计、学徒等辅助经营,而由商人本人掌管经营。一般由家庭成员协助经营,如乾隆时巴县闵长顺开丝线铺,“命子闵理第与姨侄陈添喜负各色丝线到各场发卖”;[64] 范经文与继父秦才荣同往贵州贸易;嘉庆时吴广和“父子兄弟仍走南川坐庄贩卖(铁货)来渝私卖”;赵子金开庆云牛烛店,其侄赵俊“原在叔铺料理经营”。[65] 雍正十二年休宁汪尔承回忆他壮年在婺源经商,“长子从焉”。[66] 汪起因其“父店业乏人,遂学任事”;休宁戴良聆在上海开杂货铺,其子仁操原“赘居他处,归为料理店务”。[67] 歙县汪焘自高祖以来侨居维扬,以鹾业起家,汪焘“顾见鹾务繁重,不欲祖、父殚其劳瘁,遂弃举子业,偕伯兄熙分任焉”,其父“倚为左右手”;[68] 绩溪章志干“少偕其父奔走姑苏,家计稍裕”。[69] 胶州张洛“十余岁随父行贾”。[70] 有的是兄弟协力经营,康干间歙县程廷柱原“随父侧奔驰江广,佐理经营”,其父死后由兄弟四人分任各地商业,他本人“总理玉山栈事,增至【?置】田产;兰邑油业命二弟廷柏公督任之;命三弟廷梓公坐守杭州,分销售货;命四弟廷桓公往来江汉,贸迁有无”;乾嘉时程永湘为堂兄永洪“携至江西玉山栈,习练贸易之道”;[71] 江长遇“佐诸兄盐策起家”。[72] 南昌邹应挺“与兄及弟以鹾业大丰其家”。[73] 由于家庭成员的便利可靠,父子、兄弟协力经营是非常普遍的,同时还培养了子弟的经商能力。
除了由家庭成员协力经营外,商人还雇佣一些辅助人员协助经营,一般称为伙计,如苏州洞庭商人“凡商贾之家贫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谓之伙计”,[74] 有些地方店铺伙计也称为店官。不论行商坐贾,各行各业,商人普遍雇佣伙计。山西孝义县民俗“其能者则受值为人簿记收掌间”。[75] 畿辅乐亭县“挟资营运者谓之财主,代人持筹者谓之伙计”。[76] 厦门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习俗,“造船置货者,曰财东;领船运货出洋者,曰出海;司舵者,曰舵工;司桅者,曰斗手,亦曰亚班;司缭者,曰大缭,相呼曰兄弟”[77]。 著名的两淮总商鲍志道幼时“贫甚”,“年十一即弃家习会计于鄱阳。顷之,转客金华,又客扬州之栟茶场,南游及楚,无所遇。年二十,乃之扬州佐人业盐,所佐者得公起其家”,[78] 几次受雇于人。又如金某自己“创立店业”前原“托迹于舅氏”,[79] 胡秋浦十三岁从其父“于东邑事舅氏生理凡八载,所得俸钱实不敷用。旋辞舅氏,游于汉阳,帮贸十有五年,因得创立油业”。[80] 清代小说《豆昆棚闲话》第三则说绩溪县汪彦从小经商,到50岁前后家资也有了二十余万,“大小伙计就有百十余人”。苏州唐景煌家事中落,“为人贩买人参,往返沈阳者数次”。[81] 无锡戴叟少贫,“既壮,佣于大贾”。[82] 南海县彭与荣在南雄州城外开长丰杂货店,彭万益为其店伙。[83] 巴县纸钱铺“历来招徒,兼雇工匠打截纸捆”;钱铺“历来钱包系铺铺内伙夫自己背运”。[84] 乾隆间刘良志“盖造竹蓬米铺生理,乏人照应”,雇成天禄帮工,每月工价银一两零;陈大爵“贩卖广货生理,请雇工任价帮理”;嘉庆间吴一语开设帽铺,铺内有管柜先生赵姓、徒弟谢姓、住站王裁缝;杨永顺在綦江县开杂货铺,嘉庆十一年九月“着伙廖永顺负银来渝”采买杂货;湖北商人朱万顺装贩棉花来巴县发卖,买米、携银回籍,命“小伙曹周光押载”;道光间李原吉在屏山雇船装载姜黄、南炭运回重庆,“帮工宋廷伦押载”;[85] 嘉庆时刘仁和开药材行,原雇刘祥万、杨大学、谭芳周在行帮工,因不听约束,改雇谭元泰、张廷明、朱志光三人管行生理。[86] 伙计中有的是亲戚,乾隆二十一年徽商陈氏家族的六个字号“归并长房照数收管”经营,规定“各房子侄辈在店中执事者并后供给谅职议俸”,[87] 实际与雇佣的伙计无异。又如乾隆时溧水县“陶广仁在无服族叔陶宇春典内为伙”;[88] 道光时海州刘培勤“在其族叔刘春杂粮行内帮伙”。[89]
商人自己经营所使用的辅助人员可分为伙计、学徒、雇工三类。贩运行商所雇人员可多至数十百余人,一般的店铺字号按规模大小、事务简繁雇佣一二人至数十人不等,较大的店铺“行铺事繁,用人必多”,分管各项事务,“第一在管总、统统【?】事、库房,次则内外店官、买卖水客、访市辩【?辨】货、接对客友、查收各账,又次则寻船起货下货、管栈出入、收拾货物,又次则杂务粗工、炊爨等事。”[90] 乾隆时江南布号“漂布、染布、看布、行布,各有其人”;[91] 嘉兴濮院镇绸行“其善看绸者,谓之看庄;归行再按谓之覆庄;绸有丝头未净者,绸行雇人修剪为修绸”;、[92] 厦门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造船置货者,曰财东;领船运货出洋者,曰出海;司舵者,曰舵工;司桅者,曰斗手,亦曰亚班;司缭者,曰大缭,相呼曰兄弟”。[93] 商人雇佣伙计一般需经亲友、同乡引荐,《商贾便览》卷六就有请人举荐、为人举荐伙计的尺牍格式,其“举伙计”格式如下:
别来春秋几度,延伫为劳;每一神驰,情深云树。客冬某某来,询及起居佳胜,营谋遂意,为慰寤思。兹有舍亲(敝友)某向在某处生理,因东君歇业,托弟代某【?谋】一枝。念其为人老诚稳妥,且练习憩【?】事,走水有年,意欲荐至尊处效劳,倘蒙任用,决不有负驱策也。肃此预达,并候近祺。
如歙县程永湘曾由其堂兄程永洪“携至浙江兰溪,荐于柳君兼山、项君圣遇”;[94] 乾隆三十一年璧山县王尔贵与其子宗福到重庆,“央伊戚邓银川、邓谓川引荐,将宗福帮蚁(陈茂材)铺帮工”;巴县黄玉隆开设栈房,道光二十四年“有那王老人们作成”苏有才帮黄玉隆栈内佣工,“栈内事务要苏有才小心理料”。[95] 伙计均有工资,上述王宗福在陈茂材铺内营工,“当凭街邻范纯溢等立字,言明三年为期,议工价钱二千四百文”,苏有才每月工钱1 000文。又如乾隆五十五年巴县刘良志兄弟开米铺,雇成天禄帮工,每月工价银1两零;道光十八年刘永周在赵兴发栈内做零工,议明每日“身力钱”50文;二十年陈洪顺在胡世龙铺做长工,每月“工资钱”800文;道光时傅福堂在熊仁丰、张连球药材行内“管帐卖货”,工资较高,每年银三十余两。[96] 清代有俗语称:“本钱易寻,伙计难讨”,诚实不欺的伙计不容易找到,[97] 因此商人雇佣伙计注意“择老诚忠厚、才德兼备者,虽去重俸,实益于店”。[98] 除了在雇佣之初议定工资外,商人还注意“因人授事,量能论俸”,对“忠公勇往,尽义竭力”者,“则又在褒奖敬酬之列也”,予以额外奖励。[99] 资深伙计可享受分红,但一般仅有几厘,称为人身股,其施行以晋商最为著名,后来各地商人也多行之,这种人身股是对伙计的奖励酬劳,仍然属于辛俸。
商人还招收学徒,亦称徒弟、小官。学徒一般在十二三岁开始投师学艺,大不过十七八岁,如山西风俗“十余岁辄从人学贸易。”[100] 学徒投师后以“行铺正主为师,并有总管及正店官带徒者,此皆专管专教之师,本称老师”。[101] 学师期间要求培养文明道德素质,如讲礼貌,不贪财,正派严肃,不嫖赌废荡等;掌握有关职业技能,如辨别货物、学戥子、看银水成色、学算盘、笔头、掌握官话,从事民族贸易和对外贸易的还要求掌握满、蒙等少数民族语言及英、俄等外语。此外,学徒还要“学眼前一切杂事”,[102] 除了学习职业技能,并要侍侯老师及顾客,甚至要求“或有余闲,不得闭眼偷睡,恐客忽至,要奉茶烟;即无客至,亦须寻问些轻便之事去做”,“总须晏眠早起,莫偷懒好吃”。[103] 学徒极为辛苦,旌德方补德十二三岁至江西入“乡人店习贸易”,“初入店例学徒,知数人使给扫除,役如仆隶”,愤而出走。[104] 清代商人十分重视学徒的培养,一些商业书中都以大量的篇幅记述如何培养学徒及对学徒的要求,如乾隆时江西商人吴中孚著《商贾便览》、江苏句容人王秉初纂《生意世事初阶》及山西商人在《生意世事初阶》基础上增删而成的《贸易须知》。[105] 学徒投师亦须经人引荐,因此一般为亲友、同乡,同时要订立投师文约。嘉庆十四年巴县张荣贵经李世茂、黄挺扬等引荐,将其侄张成士送至费元泰铺中学习成衣手艺,立有“投艺书”:
今将堂侄成士□□□费元师台下,习学成衣手艺,言明四年为满,不得半途而废自□□□,任凭教训,毋许游走。每年准置□□等;□□不测,各听天命。恐口无凭,立投艺书为据。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 立投艺书人张荣贵[106]
这份投艺书没有规定学徒工钱,但也有的规定工钱。道光二十一年兰佑田经蔡姓引荐,至刘朱氏剃头铺内“半学半做手艺,议定年半为满”,立有“投师约据”,工钱10千;二十六年李永益由童道清、童道芳引荐,至童艺秀钟表铺内“参师学徒三年,立有投师约,内注明:共给小的(李永益)工价银二十两。”[107] 学徒期满后或在铺内帮工,或出师另贸。重庆烟帮铺户学徒“满师之后,听各铺主雇请帮工,有未帮铺户匠师另觅别业”。[108] 在铺内帮工即成为伙计,道光时巴县邱胜发原是詹尚达、汪锦华墨铺学徒,“满师后在铺帮贸”,[109] 有的可升至管事,道光七年邓文碧自称:“自幼在黄亿顺号学习生意,承师宠信,店中内外大小事分【?吩】务付托晚(邓文碧)管理”。[110] 满师后另找出路,如道光二十年张万元投牛裕发茶炊学徒三年,“满师后,自置茶炊各贸”;[111] 前述李永益道光二十九年在童艺秀铺内三年满师,“凭证辞工,要银各贸”。
无论是独资还是合伙,商人自营还是雇佣经理,这些商业劳动者都是需要的,
清代商人还有使用奴仆辅助经商的,徽州大姓“恒买仆或使营运”,[112] 歙县程胜恩往来荆襄吴越间,“与僮仆同苦乐”。[113] 据记载,扬州盐商因多在原籍居住,“或用家人”上纳钱粮。[114] 《儒林外史》第23回说扬州盐商,“若是司上有些零碎事情,打发一个家人去打听、料理”,称为“小司客”,万雪斋原是河下万有旗程家的书童,“他主子程明卿见他聪明,到十八九岁上,就叫他做小司客”。商人也派奴仆往外地催收拖欠帐目,采买货物,《商贾便览》就载有奴仆与主人这方面的通信格式。[115]
2、代理经营
有些商人出资从事商业活动,但不亲自经营业务,而雇佣他人代为管理经理,形成“东伙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代商人经营管理的伙计,一般称为掌柜。[116] 杨宾《柳边纪略》卷三记载:流放到宁古塔的文人“贫而通满语则代人贾,所谓掌柜者也”,其收入较高,当地塾师一年收入多者不过二三十两,少者仅十几两,“掌柜可得三四十金”。道光初严如熤记载:陕川楚三省山内从事伐木的“开厂出资本商人住西安、周至、汉中城,其总理总管之人曰掌柜,曰当家”。[117] 可见这种掌柜与前述助人经营的伙计不同,是“代人贾”,具有“总管总理”之权,表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理。
代理经营的方式在清代前期已很普遍,各地各行业多有实行。乾隆上谕曾说:两淮盐商“其籍隶山西、陕西、安徽等省之商人,所有营运等事系商伙代办,本商多在原籍居住”,上纳钱粮亦由商伙代为交兑。[118] 这些代办营运的“商伙”有的属于掌柜,不是一般的伙计,如淮南的山西盐商王履泰、尉济美皆“家居不亲筹算,王氏任之柴宜琴,尉氏任之柴宜臣,皆深谙鹾法者”;[119] 山西绛县傅华堂“与同乡巨族尉氏葭莩亲,(尉氏)闻其能,聘司淮南禺策”。[120] 徽州盐商也是如此,歙县江承封,“族人业鹾邗上者,寄以转运重务,公(承封)膺人之托,实力经营,数十年无私蓄”;[121] 江明生,“族有巨室,雅知君(明生),延往邗,任以鹾务”,江明生“诚笃,谙练握算,庭户管钥之间,业兴海滨千里之外,用能主宾倚重,相与有成”;[122] 绩溪章必焕,原随父经商,“后父迈,家居奉养。有休宁朱姓者,业盐策,闻其醇实朴诚,聘委重任,历三十余年,运筹碱鹾,名著两浙,嗣是绩之业盐者,以斗南为鼻祖。族叔道源始创盐业,知其熟谙盐务,亦以重任委之”;[123] 余毓焜,“戚中有渔镇盐业,距邑近,聘为经理,公遂往任焉”。[124] 河东盐商亦是如此,道光三十年兆那苏图说:“缘富户于盐务,本非素习。充商之始,诸务茫然,全凭商伙经理”,[125] 山西乔常煌少受书于外舅董霁堂,“赠公(董霁堂)春秋高,征君独子承家,先世产业在河东,君遂佐征君主计事,……终赠公、征君之世,事无歼【?纤】巨悉资君以办,所谓一如治其私事者也”。[126]
雇佣经理的经营方式在清代已很普遍,各地各行业普遍实行。定州孙彦至奉天铁岭县“故以书算依人”,钜贾周大章重其为人,“厚资聘主其肆”;[127] 徽州休宁汪可钦之伯兄“以高资行质于粤,值兵燹,为典守者干没殆尽”,可钦越千里追回,[128] 可钦伯兄也未亲自经营,而由他人即“典守者”经营的。福建长汀马龙珩“自为贾,因归家,付同堂弟代经纪之”;[129] 嘉庆时巴县杨祥光“在朝天坊棉花行经理客货,管行生理,行无工食,日用自备,……以买卖所验搀同样花归作管行之费”;南川柯廷现“在木洞镇出本请李孔鳌开设钱铺”;巴县陈镛原“开设栈房生理”,夹江县花客黄德隆“向来在各花行吊买棉花”,道光五年因“无人照管”,请陈镛“帮伊经理”,“自六年起,在千厮门周亿发花行吊买棉花,发票账簿俱注黄德隆字号”,道光八年黄德隆停歇花庄,陈镛“辞未帮”,“所该行账”由陈镛与亿发行帮贸、监生舒廷兰同赴夹江与黄德隆交替明白,“俟德隆缓期付银给还”,显然,黄德隆是花庄的主人,而陈镛则为其经营,亿发行帮贸舒廷兰应也属于经营代理人;道光九年巴县吴立生“请得胡高谟代卖棉花生理,每年工价二十千,高谟将花运至铜邑等处发卖”,胡高谟也是经营代理人。[130] 嘉庆十四年周德文称,他在重庆“刘元龙山货行当掌柜”,道光十一年巴县范开科兄弟装载“渝号李祥兴”胡豆运往汉口,“伊号着陈掌柜雇来水手十余人,照料上载”。[131] 乾隆时小说《娱目醒心编》卷六第一回说崇明人钱监生在家中开一小当,又在上海开布铺,“每年到上海一次,向布铺中清理账目”,他的小当是否雇请掌柜不得而知,但在上海的布铺必定是雇请掌柜经营的。
有的大商人店铺字号不止一个,需要雇请几个掌柜。嘉庆时有人说:河东盐商“以一商而办数处,一处而设数店,本商势难兼顾,不得不雇伙商经理”,[132] 一商办数处即是有数个盐店,一处设数店则是有数个分店,都须“雇伙商经理”。乾隆时仁和朱以宽“壮岁入燕,有高资王氏者,以盐策请君经理,久而益孚。君所主在丰润,其大纲在长芦,事尤重,司其事者所得亦最饶,欲以属君”,[133] 这个王氏也不止一个掌柜,王氏在长芦的“大纲”即是总店,“司其事者”即总店掌柜,故“所得亦最饶”,朱以宽则是丰润分店掌柜。两淮盐商亦是如此,“商人行销楚省之盐,运抵汉口设有卖店,分给湖北、湖南两省水贩转运销卖。其发盐收课则有各商所用亲友在彼专司,谓之岸商”,卖店另有店伙。[134] 这种卖店即是盐商的分销店,负责“专司”的岸商则是分店掌柜。山西介休大商人冀国定经营当铺、油房、杂货、布庄等,其“资业半在荆楚,又有在京师、畿辅、山左者”,冀国定死后马太夫人“内外诸务悉自经理,南北贸易,经商字号凡数十处,伙归呈单簿,稍有罅漏,即为指出,无不咋舌”,[135] 马太夫人虽管理严格,但各地的数十处字号无疑有掌理经营的掌柜。又如歙县许翁“启质物之肆四十余所”,各处均有主者、管事。[136] 《歧路灯》第66回,谭绍闻因欠泰和号王经千债不还,王经千胞兄王纬千责备王经千说:“这是你相与的好主户,叫你拿着财东家行李胡撒呢。”又对谭绍闻说:“我们是同胞兄弟,领的是一付本钱,北京、云南、湖广、湘潭、河南是一个泰和字号。”这个泰和号在各地设有分号,王经千即为开封泰和号的掌柜。
上文曾提到“领本”经营是一种贷本经商,领本者即借贷者仍是经营主体,店铺字号的所有者。史料中另有一种“领本”经营,领本者“承领”东本代理经营,是经营者而不是经营主体,商业活动的主体和店铺字号的所有者仍属出资者,从资本所有者来说,实际仍是雇佣他人代理经营的方式,他与领本者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如乾隆年间曲阜人孙作宾系孔府“门下户人,领本赴东贸易,至胶州充膺猪行行头”,乾隆四十九年“有王绍南等将行霸去”,经孙作宾禀明孔府,“蒙发咨文将行要回”,[137] 可见这个猪行属于孔府,孙作宾应是受雇于孔府,代孔府经营。乾隆四十三年山西曲沃人柴安国同表兄李以梃“承领张銮资本” 一千五百两前往江西贩运磁器,[138] 又据查,张銮“将银一千五百两付柴姓往江西置买瓷器”贩往叶尔羌,一说张鸾有“磁器本银五百两交柴安国、李以挺等带往陕西甘肃货卖”。[139] 可见张銮并非将银借给柴安国,而是“交”“付”给柴安国,由柴、李二人代为采购贩运。嘉庆年间马干一等五号“均系领本来渝生贾”;刘志成称系“陕西人民,在籍承领东本来渝生理有年”;道光时刘德坤“承领客号东本办纸运广”;[140] 这里领本者与出资人的关系缺乏记载,但从所说“承领东本”看来,可能也是东家与伙计的关系,领本者是受雇于东家的经营者。又如渭南陈文俊于道光年间“领薛姓资本六千两在川开金珠铺”,陈文俊为“掌柜”而薛姓为“东人”。[141] 《歧路灯》第97回说阎楷“领了舅氏一付本钱”,“现今舅氏吩咐,要在河南省城开一座大书店”,第98回阎楷自道:“与财东做小伙计,江湖奔走。”说明阎楷领舅氏本钱,是受雇于人,代为经营的伙计,重大经营方针是要由出资人即商人本人决定的。
有些奴仆也为商人掌理经营,但他们与商人之间属于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清代王公大臣大多利用权势,由家人“领资本,霸占关津、生理,倚势欺凌”,[142] 谋取重利。顺治间孔府管事仆役李唯康由孔府“给发官银,开设杂货纸铺,以备府用”。[143] 一些官僚经营商业都有家人掌管,如户部尚书福长安有当铺三座,分别由家人达哈里、杨值、额腾额经管。[144] 不仅这些贵族、官僚用奴仆掌理商业,一些凡人平民也有用家奴掌理经营,“哈老汉,汉阳曾氏奴也,勤敏饶心计,善权子母,佐其主货殖唯谨,……而哈代主行出纳,千万金无纤毫欺”,主人死后“哈年愈八十出纳金资,悉记注为籍,献之幼主”。[145] 曲沃裴德仅以例授州吏目,家“无宿舂粮”,其妻查容端为天津盐商查天行孙女,“假资运筹,属健仆操奇赢,日有所入,以给衣食”。[146] 歙县程晋芳“治盐于淮”,而耽于书史,“付会计于家奴,一任盗侵,公(程晋芳)不勘诘”。[147] 福建有买养子的风俗,“漳泉各属多系购买异姓幼子为子”,“平时则令其出海贩洋,牟利行险”,[148] 厦门和台湾“长则令其贩洋赚钱”,[149] 龙溪县“其在商贾之家则使之挟资四方往来冒露,或出没巨浸,与风涛争顷刻之生,而己子安享其利焉”。[150]
3、委托经营
委托经营是商人将资本委托另一商人经营,不过问受托人对他的资本如何经营;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本附入自有资本经营,无偿为其经营,到时将委托人的本金和所得全部利润付还委托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独立商人,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同时两者的资本实质上仍是分离的,也不存在借贷或合伙关系。这种经营方式的特点是委任人和受任人都是独立商人,两者没有形成一个团体或组织。如休宁汪印原随父兄至上海紫堤村贸易,后其“同怀兄学羽抱疴客舍,自度不支,托孤孙并店业于印”,汪印除将其兄孤孙抚养成人外,“而所受质库生理,簿籍井井,识者益重其人”,[151] 汪印受其兄委托,代为经营,但他和其兄的资本是分离的。闽西四堡商人邹大亨,“时遨游于江广闽浙间,……凡乡里中有因公牵车远游,而以财本附同生理者,公视人犹己,即有重息归附,一并清交不私”,[152] 是将利润全部归还委托人。《歧路灯》第40回载,滑玉为骗取其姐滑氏银子,说自己在正阳关开大米、糯米坊子,“眼睁睁看着有一股子钱,争乃手中无本钱,只得放过去”,让其姐将银子给他到正阳关去营运,并说:“我就白替姐营运。到明日发了财,我与两个外甥拿出来,一五一十清白,也显我是他的一个舅哩。”此事虽出于欺骗,但也应有真实的基础。这种委任经营在明代已经出现,明姚士麟《见只篇》卷中载,徽商吴氏纲纪某甲有五百金欲藉主人生息,而恐主人见疑,乃假称邻人夏某“欲赖主人废著,冀得子钱,然又不欲使人知也”,吴信而收置,“为经营数年,计子母得一千八百矣”,后某甲暴病而死,吴将所得子母钱交给夏某,并说:“公安得坐享其利,而仆独任其劳乎”,可见吴氏也是无偿为夏某经营的。这种委托代办与近代民法上的委任关系很相似,按有关民法规定,委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任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为处理事务委任之人,称为委任人,允为处理事务之人,称为受任人;近代法制上,委任多以无偿为原则,一般属于无偿契约(有偿为例外)。[153] 但这种委任经营直到清代还是很少见,婺源毕周通以贫弃儒经商,“邻村故旧王某病笃,子初喜尚幼,延通至榻前,以六十余金纳通袖,为藐孤计”,“通归,另立一簿记其年月数目”,至初喜长成,“乃置酒约其叔与喜至,出簿,权子母如数畀金”,“闻者骇为奇事”。[154] 在缺乏法律的契约保障的明清时代,这种委任经营几乎完全依赖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它只能限于亲友之间。
习斋 2006-10-22 07:14
注释
[64]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123页。
[6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390页;上册,第304、398页。
[66] 《休宁汪尔承立分家书》之一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七卷,第463页。
[67] 康熙《紫堤村小志》卷中,《国朝人物》;卷之后,《人物补传》。
[68] 歙县《汪氏谱乘·式溪汪君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25页。
[69] 绩溪《西关章氏族谱》卷24,《家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73页。
[70] 《章学诚遗书》卷17,《文集二》,《张介村先生家传》,第163页。
[71] 歙县《程氏孟孙公支谱》,《程廷柱传》、《永湘公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67、271页。
[72] 歙县《济阳江氏族谱》卷9,《清布政司理问长遂公按察司经历长遇公合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81页。
[73] 朱筠《笥河文集》卷13,《赠儒林郎翰林院编修邹慎堂先生墓志铭》。
[74] 归庄《归庄集》卷7,《洞庭三烈妇传》,下册,第425页。
[75] 乾隆《孝义县志》民俗,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13页。
[76] 光绪《畿辅通志》卷71,《舆地二十六·风俗》。
[77] 道光《厦门志》卷15,《风俗志·俗尚》。
[78] 歙县《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21,《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45页。
[79] 《乾隆元年金氏阄书》,“屯溪资料”,编号:分B013。
[80] 同治十三年《胡姓静字阄书》,“屯溪资料”,分357。
[81] 钱泳:《履园丛话》卷24,第646页。
[82] 黄卬:《锡金识小录》卷7,《稽逸四·富室》。
[83] 《林则徐集·奏稿中》,道光十九年《请将陈道坦拴住开复顶戴片》,第746页。
[84]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247页;下册,第9页。
[8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78、390、420~421、423页。
[8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17页。
[87] 《陈氏阄书》,“屯溪资料”,分B017。
[88] 《清高宗实录》卷1430,乾隆五十八年六月丙子。
[89] 《林则徐集·奏稿上》,道光十四年《监生刘培余京控孙丰非刑致毙其兄案审明定拟折》,第196页。
[90] 吴中孚:《商贾便览》卷1,《工商切要》。
[91] 乾隆《长洲县志》卷11,《风俗》;乾隆重修《元和县志》卷10,《风俗》。
[92] 金淮:《濮川所闻记》卷3,《织作》。
[93] 道光《厦门志》卷15,《风俗志·俗尚》。
[94] 歙县《程氏孟孙公支谱·永湘公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71页。
[9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83、93页。
[9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8页;下册,第92、63页。
[97] 《歧路灯》第69回,《厅檐下兵丁气短,杯酒间门客畅谈》。
[98] 《商贾便览》卷2。
[99] 吴中孚:《商贾便览》卷1,《工商切要》。
[100]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23。
[101] 吴中孚:《商贾便览》卷1,《工商切要》。
[102] 《生意世事初阶》,转见罗仑:《乾隆盛世江南坐商经营内幕初探》,《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103] 《商贾便览》卷1,《工商切要》。
[104] 《包世臣全集·艺舟双楫》卷8,《方补德传》,第501页。
[105] 《商贾便览》有乾隆及道光刻本,本节所引系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乾隆五十七年刻本胶卷;《生意世事初阶》藏南京大学图书馆,此书介绍见罗仑《乾隆盛世江南坐商经营内幕初探》,载《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贸易须知》原由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谷井阳子女士保存,见张正明《晋商兴衰史》附录。
[10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86页。
[10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93、96页。
[108]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6页。
[10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1页。
[11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87页。
[111]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4页。
[112] 《清稗类钞》,奴婢类。
[113] 歙县《褒嘉里程氏世谱·歙邑恒之程公传赞》,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301页。
[114] 《清高宗实录》卷1419,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癸未。
[115] 吴中孚:《商贾便览》卷之6,《仆外奉主人书》、《主人在家答仆书》。
[116] 早期掌柜也指商人本人,乾隆中叶成书的小说《歧路灯》第72回说韩秀才“雇个刁滑当槽,开设店口”,下文当槽称韩秀才为“我们掌柜的”。
[117] 《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118] 《清高宗实录》卷1419,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癸未。
[119] 李斗:《扬州画舫录》卷2,第57页。
[120] 范锴:《汉口丛谈》卷5。
[121] 歙县《济阳江氏族谱》卷9,《清诰封奉直大夫承封公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39页。
[122] 歙县《 济阳江氏族谱》卷9,《清候选州司马明生公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40页。
[123] 绩溪《西关章氏族谱》卷24,《家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52页。
[124] 黟县《环山余氏宗谱》卷21,《余蔼三公传赞》,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64页。
[125] 兆那苏图:《酌拟变通河东盐务章程疏》,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3。
[126] 王轩:《顾斋遗集》卷下,《炳南乔君墓志铭》。
[127] 《章学诚遗书》卷18,《文集三》,《书孙氏母子贞孝》,第185页。
[128] 康熙《休宁县志》卷6,《人物·笃行》。
[129] 《长汀四堡里马氏族谱》,转见陈支平、郑振满:《清代闽西四堡族商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95页。
[13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38、383、343页。
[131]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3、379页。
[132] 江人镜: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5,《晋陕酌加耗盐豫省商运民销部议》。
[133] 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卷32,《国子生朱君补堂墓志铭》。
[134] 嘉庆重修《两淮盐法志》卷25,《课程九·经费上》。
[135] 徐继畲:《松龛全集·文集》卷2,《冀母马太夫人七十寿》。
[136] 《歙事闲谭》第17册,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67页。
[137] 孔府档案○○○三八八九之六,转见《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54页。
[138] 《史料旬刊》第二十八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毕沅奏。
[139] 《史料旬刊》第二十八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北巡抚陈辉祖奏;第二十六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江苏巡抚杨魁奏。
[14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39、343~344、396页。
[141] 樊增祥:《樊山批判》卷7,《批陈清典呈词》、《批薛邦基呈词》。
[142] 《清文献通考》卷32,《市籴一》,考5144。
[143] 孔府档案○○○一五二四之三,转见何龄修等:《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58页。
[144] 内务府来文,转见《康雍干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436页。
[145] 《章学诚遗书》卷30,《湖北通志未成稿》,第355页。
[146] 《章学诚遗书》卷16,《裴母查宜人墓志铭》,第157页。
[147] 昭梿:《啸亭杂录》卷9,第296页。
[148] 黄爵滋:《黄爵滋奏疏》卷14,《会议查禁械斗章程疏》,见《黄爵滋奏疏许乃济奏议合刊》,第121页,中华书局1959年11月。
[149] 道光《厦门志》卷15,《风俗记·俗尚》。
[150] 乾隆《龙溪县志》卷之10,《风俗》。
[151] 《康熙《紫堤村小志》卷之中,《国朝人物》。
[152] 《范阳邹氏族谱》,转见陈支平、郑振满:《清代闽西四堡族商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第102页。
[153] 史尚宽:《债法各论》第359、363页。
[154]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义行》。
习斋 2006-10-22 07:16
二 合伙形态下的资本类型、经营方式和盈亏分配
经济学中对合伙企业(Partnership)的解释为:“在这种组织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他们的贡献(资本或力量)数量和可能得到的利润的分配方法取得协议”,[155] 民法学中合伙既指合伙契约,也指因合伙契约而成立的团体;民法简称合伙契约为合伙,规定称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出资种类并无限止,金钱而外,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营业权以及劳务信用均可为出资。[156] 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每个合伙人的私人资产都可作为他们债权人的担保品。在学理和各国民法实践中大多认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中国古代合伙经营起源很早,春秋时管鲍联资经商、鲍让利于管的佳话一直被后世的商人当作榜样写入合伙契约,而明确的合伙记载已见于唐初张建的《算经》。清代合伙经商已很普遍,所谓“合资”、“合股”、“连财合本”等词都是合伙的不同说法,清代的合伙契约制度也更为完备。这里仅考察清代合伙经商的资本形态、经营方式和盈亏分配。
(一)合伙制的资本类型
清代合伙制的资本除货币外,还有商业设施、商品、商业信誉和人力资本,这几种资本都须与货币资本合伙才能构成商业经营,并在合伙时折算成货币或规定其所占份额。
1、资金合伙
由于商业经营的需要,资金之间的合伙是最为普遍的形态。合伙人的出资额都事先约定,有的在合同中规定,明清以来的合伙契约格式中都写明“各出本银若干作本,同心竭朋【?胆】,营谋生意”。[157] 合伙人的出资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平均出资,各人出资相等,如康熙六十一年徽商汪乾初、汪全五在巢县开张德胜字号杂货布店,“二人同心,各出本银贰百肆拾两,共成本银肆百捌拾两”;[158] 乾隆四十九年巴县刘永盛、冉文锦、马万益“三人合伙,各出大制铜钱二百千文整,营求买米生理”;道光九年刘廷兴、吴其昭“每人名下出本银一百两正,伙同开设同兴号捆缚糖包、糖桶生意”。[159] 也有由不平均出资改为平均出资的,如道光二十七年徽商汪左淇同弟实卿、逊旃、侄震湖在昌化县顶盐典一业,四房公办,原“资本大小未均”,道光二十九年正月“将本拨匀,每房名下各付出本足钱七千千文,共计足钱二万八千千文”。[160] 有的独资店铺经过平均分家后成为合伙经营,各人的资本也都一样了。
也有很多情况是合伙人出资不均,多少不一。乾隆四十三年陕西巡抚毕沅在调查当时新疆与内地的玉石贩运情况时说:“每起合夥人数多寡不一,各人所出本银亦多寡不齐”,[161] 如李步安、傅德共出银6 500两,董璠4 000两,徐子建2 000两,师四1 500两,共1 4000两买玉石1 000斤。[162] 乾隆四十一年张銮与卫全义各出银6 000两,任孝哉出1 000两在苏州做绸缎生理。[163] 又如乾隆五十六年巴县唐仕学出本银40两,李字桢出50两,合伙“卖磁器生理”;[164] 乾隆六十年四川南充人胡文选出银30两,黄崇礼出银10两“合伙买烟叶一千斤”至重庆发卖;[165] 嘉庆十五年桂时荣与王道仪合伙开设山货行,桂时荣出二千两,王道仪出三千两;道光二十年刘凤林与刘万成合伙开设联升栈号,刘万成出本钱十千文,刘凤林出三十七千文。[166] 合伙人的资本也可增加或抽出,如道光五年江西商人饶希圣与吴景昭“合伙开设广聚布否【?店】”,吴景昭出130两,饶希圣出100两,次年饶希圣添本75两,吴景昭添本50两。[167] 合伙商业中合伙人出资不一极为普遍,清代算书《算迪》中有关合伙的算题全部是不等出资,同一合伙人的资本也有增加或抽出,《算迪》中有一题曰:“甲乙丙合本生理,甲本二百两八个月,又四十两六个月;乙本三百二十两六个月,又八十两五个月;丙本一百六十两十个月”,[168] 则是甲、乙后来的资本都比原先减少了。
无论是平均出资还是不等出资,合伙人的资本有时被划分为股,或称分、成、俸等,如顺康年间徽商汪敏希、吴君调“合夥在南翔镇浩源店生意”,“汪希敏该叁股之弍”,“吴调君该叁股之壹”;[169] 前述道光二十七年汪左淇等四房合开盐典合同内载“将本拨匀”后“四股均分”。这至少在明万历年间就已出现,如《万历四十一年奇峰郑氏清单合同》所载。[170] 但在临时的合伙贩卖中,合伙人的资本未见有这种划分。尽管清代商业合伙中有将资本划分为“股”的,但仍不属于股份制。股份制是近代以来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本为特征的企业形式。清代合伙制并没有向社会发行股票,不应与股份制相混淆。
合伙形态下也有“贷本经商”,前引康熙六十一年汪乾初、汪全五合伙开张德胜号杂货布店,“其全五之本,系蒙亲友邀会之项”,实为借贷;嘉庆十五年孔府执事生姜玉照“合夥贸易,揭到增义号京钱八百串,二分半起利”;[171] 道光十三年巴县农民唐大受有戚方林邀其合伙开设泰丰棉花行,唐大受“挪借银二千两入本”。[172] 除合伙人单独借贷外,也有合伙人共同借贷的。嘉庆十六年四川南川人柯廷现出银1 000两与巴县罗大顺“伙开油坊、贩木生理”,罗大顺“原无本”,嘉庆二十年拆伙时柯廷现“收回本利一千八百余金”,同时“算外赚红利连放出账项一百余金,共银五百九十六两,各该收二百九十余两”,[173] 这实际上是柯、罗合伙的油坊、贩木生理向柯廷现借了1 000两,柯廷现所得的八百余两即是借贷利息,其余结算的596两则是合伙经营的油坊、贩木所赚利润,由双方平分。又如道光十二年巴县李兴发“凭中领到张万兴名下老银一千两整”,订立“承领公本银约”,规定:“对年共加利银一百七十两正【?整】。其银当日如数领清,伙贸生理,以对年为准核算,除利在外,获利均分,互不异言。其有生理,系兴发弟兄经手,领后务要体出天良,如有透漏,永不昌达”,[174] 这一例中张万兴银1 000两也不是他的个人投资,而是作为张、李“伙贸生理”的共同经营资本“公本银”向张万兴所借,因此除每年分取利润外,张万兴还得利息170两,李兴发则是以合伙人的身份负责经营。这两例都是合伙人共同向合伙人之一借贷,至于向伙外人借贷的事例尚未发现。
合伙人一般是个人或家庭,但也有的合伙人是由二人合伙组成的。前引康熙六十一年汪乾初、汪全五合伙开张德胜号,汪乾五本银之内有张熙彩本银五十两,赚者同乾初、熙彩照银数派分。嘉庆十五年桂时荣与王道仪合伙开山货行时规定,“如股分内另合合伙,各于各名下股内分算”,次年“王廷懋、廷梓在王道仪分内拨出本银七百两,行内获利只在王道仪名下股分内拨算”,王道仪的本银也成为合伙组成的了。有的合伙人名为某某号,则应为店铺名称。
2、资金与字号招牌、店铺设施、商品合伙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原有独资店铺无法继续经营,招集资金改为合伙经营时,店铺原所有人以字号招牌、店铺设施和商品为资本投资,这些字号招牌、店铺设施和商品在合伙在合伙时都规定其所占份额,或折算成货币金额,以此承担盈亏。如北京万全堂原为乐姓所开,乾隆十一年因帐目托欠,邀请索姓进铺料理,“各有合同一纸,言明得利均分”,索姓“陆续入铺客帐、私帐、无利血本银”2724两有余,万全堂第一次以原有店铺与索姓合伙,成为合伙店铺;乾隆十六年索姓“身授官职”,将万全堂仍归乐姓独开。乾隆二十年乐姓又因“独力难办”,“将字号、家伙、买卖批与菅姓一半,永远为业”,合同言明:菅姓入本银2490两,乐姓余货作入本银3251两,规定“不论入本银多寡,营来利息各分一半”,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明确说明乐姓的资本为“字号、家伙、买卖”,包括了店铺设施、商品等有形资本和“字号”、“买卖”这样的无形资本,这是乐姓第二次以原店铺为资本与他人合伙。乾隆二十一年万全堂“被火烧毁无存”,乐、菅无力开设,又与姜廷宪、孙仔肩“合伙同作”,并议定“姜、孙出银盖造房屋,装修铺面,置办家伙、货物、药料,共银伍千两,以作押合同之用”,这次因万全堂被火烧毁,店铺设施和商品原料均由姜、孙二人出资修造置办,乐、菅二人已没有多少万全堂的有形资产,可以说完全是以万全堂的“字号”这样的无形资产作为投资了,因此合同规定,盈亏姜、孙二人占七股,乐、菅二人占三股,原资东的份额大为降低,不再是前二次合伙时的“得利均分”了,并且规定“铺中事务俱系姜、孙二人承管,与乐、菅无涉”,新资东的地位超过了旧资东;但乐家作为创始人的地位还是得到肯定,乐、菅三股中乐家占二股,合同还规定“乐玉书在铺料理”,也是在这个合同中第一次规定:“至万全堂字号,系乐姓祖遗,言明乐姓每日在铺中取字号钱大制钱壹千文,不在赚账之内,风雨勿欠”,“字号钱”由“乐姓独得,与菅姓无干”,都说明乐姓作为万全堂字号这一无形资产创始人所享有的权利。乾隆三十三年万全堂再次遭火。三十六年,合伙期满,姜姓等五人(从姜廷宪、孙仔肩二人继承)仅存本1800两,因姜姓等资本减少,乾隆三十七年续作合同规定姜姓等得利得六分,乐、菅二姓得四分。[175] 乐、菅二姓的分成较上次增加,其投资应在“字号”无形资本外,增加了上次合伙积累的有形资产。
在万全堂的例子里,由于万全堂具有一定的商业信誉,其字号可以成为资本,但一般的店铺字号缺少商业信誉,未形成无形资产,与他人合伙时只能以商业设施和所存商品作为资本。巴县吴宏钊叔侄原开正太山货花行,因负欠客贩,嘉庆十九年改与王有常、李元贵合伙,“将行底门面家具什物等项并原帖一张一并在内,共作银四千两”,王、李共出本银二千两,吴宏钊叔侄“以行底作本银二千两正【?整】”,盈利四股均分。吴氏用作合伙资本的“行底”包括门面、家具、什物和行帖,即是商业设施为资本(行帖也是商业设施),他的正太行字号没有成为合伙资本,合伙后“其行帖名新更吴常贵,招牌改为中正”。[176] 又如道光二十八年王玉堂、林国圣“合伙开设三亦靛行生理”,合同载明:“此行原系林姓开设多年,行中押平、押佃以及家俱、土地会头银等项,约计作本银三百两正【?整】。王姓出银五百两,内除两抵林姓本银三百两,余银二百两,公上凭利每年一分二厘扣算,额外添本,公上认利”,这里林国圣也仅以商业设施作为资本,他的行号未成为合伙资本,据合同载:“至于未合伙之前,标【?】长顺行该人之项,人该长顺行之项,概归林姓收付,不与王姓相涉”,[177] 可见林姓原行号称为长顺行,合伙时也被废弃不用了。一些店铺和普通牙行既缺乏无形资产,又没有商品,往往只能以商业设施作为合伙资本,乾隆五十一年巴县李承让邀冯廷惠、杜元珍“打伙开磨坊生理”,“李承【让?】铺底、家具、马匹作银二十六两,冯、杜共出银八十两”。[178] 詹尚达原与汪锦华伙开墨店,欠汪存本银1 000两,道光十年詹尚达“邀黄景行与刘道存合伙”,詹尚达“将墨店家具、印板、作坊作本银五百两”,黄景行、刘道存各出本银250两,共本银1 000两,“生意股分”。[179] 道光二年巴县“屠姓以帖作本,方姓以行房家具作本,林、赫二人出本银四百一十两零,四人合伙开设义生花行,赚折四股均认”。[180] 唐帮仪原开亿发靛行,道光十九年唐帮仪之父唐体仁邀刘万铨“各出本银五百两,与伊子帮成合伙,仍开靛行,更牌恒发”,合伙后唐帮仪“仅以行底折算,毫无银两入本”,[181] 唐帮仪既无资金、商品,其亿发字号又无价值可作资本,合伙资本仅为商业设施。而其它店铺可以商业设施和所存商品为资本与他人合伙,如北京刘德泰原有阜顺山货铺底,道光三十年与赵玉昆、新宅、自宅、曹为政合伙,“刘德泰将此铺底连所存木料等,作为铺底一股”,赵、自、新每位各出钱四百吊作为一股,曹为政承领成做作为一人股,每年另支辛金,铺底、钱股、人股共作五股,获利均分。刘德泰是以店铺设施和原存商品木料作为资本与人合伙的,但他原有的阜顺字号也没有价值,未成为资本,合同规定“明确改开义兴木厂”,[182] 这一事例中由于增加了“人股”,从而成为资金、商业设施和人力资本三种资本的合伙。
有的贩运商人以商品与他人资金合伙。如乾隆四十三年西安人徐子建从口外贩回玉石,在肃州开日新店的王洪绪欲买玉贩卖,因玉石难以零卖,王洪绪等七人共凑本银16 700两,徐子建“又将自己名下玉石托带内销,作本银一万零八百两”,“言明运到苏州卖出银两,照本分利”,后徐子建分得8400余两。[183]
3、资金、商业设施、商品与人力资本合伙
所谓人力资本,即资本化的人力资源,它指一个商人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商人的诚实可靠和经营能力。当一个握有资金的商人与手无寸金的人合伙时,他首先考察的是合伙人的诚实与否及经商能力,而不仅仅是勤劳肯干和劳动能力;勤劳可肯干和劳动能力的实际表现或成绩可称之为劳务。人力资源是否资本化,要看出力者是否以独立商人的身份与出资者结成平等的合伙关系,出力者是否与出资者既共同分享利润,又共同分担亏损,从而出力者与出资者共同成为经营主体;如果出资者仅享受利益而不承担亏损,他取得的是利息而非利润,不成为经营主体,双方成为借贷关系,资本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借贷,经营者即借贷者是经营主体;而如果出力者与出资者是雇佣关系,出资者为经营主体,出力者是劳动者而不是经营主体,因而不承担亏损,他即使在工资外得以分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也是由于出资者的“奖励”,仍然属于劳动报酬,其人力资源没有资本化。清代晋商著名的“人身顶股制”中,掌柜和资深伙计都能顶一股至数厘的身股。这种身股被认为是一种人力资本。在这种人身顶身股中,总经理的身股由财东决定,伙计的身股由总经理决定。有的顶身股的伙计没有辛金,有的还有辛金。后来总经理与财东在营业之先就共同订立合同,规定身股多少。身股一般逢帐期增加,但如有重大过失,不论是总经理还是一般伙计,都要开除出号和赔偿损失,一般过失则要减少其身股数额。身股只分红,不承担亏损。除按生前顶身股的多少死后继续享受几年的分红外,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184] 由此可见,晋商的身股并不是真正的资本,真正的资本不可能只分红而不承担亏损。而且享有银股的财东与顶身股的伙计并不平等,自掌柜以下都是财东雇佣,他们之间并未结成合伙关系。因此这种身股还不是人力资本股,实际是财东奖励花红。
人力资本何时产生尚难确知。在商业中,人们熟知的明代沈思孝《晋录》所说山西商人“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祖父或以子母息贷于人而道亡,……子孙……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则斯人输小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185] 这种伙计已分享利润,但他的人力资源是否已资本化还难以确定。
清代商业合伙中的人力资本已经出现。李渔《无声戏》第4回述秦世芳外出经商,误拿同行商人秦世良本银200两经营,大获其利,本利共有3万之数,回家后始发现自己的本银仍留在家中,此项本银原属秦世良。愧疚之后要将3万之数的绸缎全部发与世良,世良执意不肯。秦世良的债主杨百万裁处说:“一个出了本钱,一个费了心力,对半均分,再没得说”。这一事例中秦世芳与秦世良不存在借贷与雇佣关系,杨百万的话正说明了资金与人力资本的合伙,所谓“心力”,即是经商的智慧、计谋、能力等。不过这是无意中发生的事情,也说明了当时人已有了人力资本的意识。但清代前期已有以人力资本与他人合伙,并订立合伙契约的事例。道光二十四年巴县向义顺与侄德庄完全以资金与人力资本合伙,现将合伙文约引录如下:
立出合伙文约人向义顺同侄德庄。叔侄合伙开设义顺合记纸铺,当日凭族亲议定,义顺谊出资本银一百两整,其银无利;德庄身无工价。其铺生理德庄经理,每年凭族亲清算铺内账目,赚钱均分,折本均认。自立合伙之后,叔侄各秉公心,日□兴发,永敦和美。此系叔侄心甘悦服,并无套哄等情。今欲有凭,特立合伙文二纸,各执一纸存据。
道光二十四年六月八日[186]
这份合伙文约中向义顺出资金,经营者德庄以人力资本投资,盈亏均认,向义顺“其银无利”,“德庄身无工价”,二者既非借贷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已经完全是合伙形态。又如道光七年巴县李大祥与刘国贤、刘国文兄弟“合伙开通片铺生理”,李大祥出本银五十两,刘氏兄弟“无有本银”,“以身价作本”,“李大祥占生理一股”,刘氏兄弟“占生意一股”,[187] 李大祥的资金与刘氏兄弟的人力资本合伙关系也很明显。道光十八年北京六必居根账记载,赵珏、赵瑜各备本4 000两,赵贺、赵庆各备本2 000两,开设六必居、六珍号,“交付与刘琬、刘丕承等(十五人)执掌营运”,规定“其创到利息照本银、领本数目分受,倘有增溢,按分均承”,按乾隆间六必居旧规:“其创到利息,东、伙各受其半,按股均分;倘有亏缺,东、伙各认其半,按分均承,不得异说”,[188] 出资者与经营者除分享利润,还要承担亏损,也属于合伙关系。
清代以人力资本合伙已不鲜见,但由于记载的简略,象上几例那样明确的事例甚少。嘉庆十六年四川南川县人柯廷现出银一千两与巴县罗大顺“伙开油坊、贩木生理”,罗大顺“原无本”,嘉庆二十年拆伙时除柯廷现收回本利一千八百余金外,“算外赚红利连放出账项一百余金,共银五百九十六两,各该收二百九十余两”,[189] 所得红利由双方平分。道光二年曲阜顾永修以皮货生理获利甚多,央张广淮“出钱作本,获利同分”;[190] 道光五年山东邹县仲贻焘交族人仲瑞亭本钱一千串贩卖粮食,“言明获利钱股七分,人股三分,立字为据”。[191] 道光时佛山退休官僚李可琼与人合开晋丰银铺,他在与其子信中说:“我们止做十分之三,每股一千。梁家原旧五股。此次丕文三兄添做二股,共成七股,另入吕姓在事一股,共八股。连我们三股,凑成十一股”。[192] 瓜洲人于百川“废读习贾,远客秦晋燕赵间,以轻财尚义为四方交游所推,富人巨贾多以重金相属,使权子母,而分其赢,不数年积资盈万,乃始营业于淮之袁浦”。[193] 《聊斋志异》载,周生妻“择醇笃者,授以资本而均其息”;彰德刘夫人“出资八百余两,倩廉生持泛江湖,分其赢余”,廉生始至荆襄,后至淮扬为盐商,得大利,刘夫人“乃堆金案上,瓜分为五,自取其二”,廉生以为自取过多,“止收其半”,“妇强纳之”。[194] 上述事例中都只说出力者以一定比例分利,未记载是否也承担亏损,但可以看出,出力者“人股”、“在事股”并非受雇于出资者,也不是向出资者借贷,可以认为,他们之间是合伙关系,出力者是以人力资本投资。实际上,即使在资金与资金的合伙合同中,也有很多仅载明利润如何分配,如道光二十年巴县刘凤林、刘成万合伙开设栈房文约载:“各出本银,注数明白,红利照本分派,勿得紊乱私索,公心均益”,[195] 未涉及亏损分担问题,我们不能因此认为他们不是合伙关系。
有以商品与人力合伙,如乾隆四十三年叶尔羌大臣高朴以玉石二万八千余斤托山西商人张鸾(或作銮)销售,“议明卖出银两,七股分派,家主高朴得五股,张鸾得二股”,[196] 这是乾隆间轰动一时的大案,乾隆帝屡次指斥高朴与商人合伙经商。
人力资本有时表现为“领本经营”的形式。清代洞庭商人采用“领本”形式开展经营,“凡经商之人,未必皆自有资本,类多领本于富室”,“双方恒例三七分认,出本者得七分,效力者得三分,赚折同规”,或“得息则均折”。[197] 这种“领本”形式已有学者指出不同于一般的借贷行为,但又认为是否合伙还不清楚。[198] 实际上从“赚折同规”来看,“领本”者与出资者富室平等承担经营盈亏,不存在雇佣关系,“领本”者作为独立商人以人力资本与富室的资金合伙。又如道光三十年北京刘德顺阜顺山货铺因拖欠客账改为合伙的义兴木厂,“刘德顺将此铺底所存木料等作为铺底一股,赵、新、自、每位各出钱四百吊作为一股,三位共入钱壹千贰百吊,作为三钱股;曹为政承领成做,作为一人股。铺底、钱股、人股,共作为五股。”获利“按五股均分”,曹为政另外每年支取辛金,[199] 义兴木厂由曹为政“承领成做”,享有一个人股,与铺底、钱股平等分利,也是人力资本股。义兴木厂成为以资金、商业设施、商品和人力资本几种资本合伙的店铺。曹为政另外每年支取辛金,则是他负责经营的报酬。这种“领本”经营与前文所说“贷本经营”的领本和雇佣他人代理经营的领本经营都不一样,是一种包含了人力资本,并由出力者经营的合伙关系。
在这种资金、商业设施、商品与人力资本的合伙中,一般由出力者经营,出资者不参与经营,但出资者不因此成为近代的隐名合伙人,这种合伙关系也不是隐名合伙,因为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而清代中国尚未产生有限责任制度。
习斋 2006-10-22 07:17
注释
[155] 《现代经济词典》,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323页
[156] 史尚宽:《债法各论》,第647、651页。
[157] 黄惟质订补:《敦义堂重订增补释义经书四字便用杂字通考全书》外卷,清刊本。明刊《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所载“同本合约格式”与此完全相同,见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275页。光绪间台湾文山植青手订的《创业垂统世酬便览》中的“合作生理约式”亦写明“当凭知见每人出本银若干,开张生意,时常买卖货物若干”,载《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第12辑,第1808页,转见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可见合伙制的这种形态明清以来没有什么变化。
[158] 《休宁潜溪汪姓置产簿》,“屯溪资料”,编号:075。
[15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8页;下册,第21页。
[160] 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74页。
[161] 《史料旬刊》第26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陕西巡抚毕沅奏。
[162] 《史料旬刊》第26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九日陕甘总督勒尔谨奏。
[163] 《史料旬刊》第22期,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署山西布政使李承邺奏。
[164]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9~370页。
[165]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71页。
[16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3、399页。
[16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4页
[168] (清)何梦瑶:《算迪》卷1。
[169] 《顺治—康熙租谷簿》,“屯溪资料”,编号:置248。
[170] 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438页。
[171]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94页。
[17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3页。
[173]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83页。
[174]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131页。
[175] 以上引文均见《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载《清史资料》第一辑。
[17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0页。
[17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0页。
[178]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86页。
[17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2页。
[18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1页。
[181]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58页。
[182] 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10─224号,转见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183] 《史料旬刊》第28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伊龄阿奏。
[184] 以上参见黄鉴晖《山西票号史》第41~42、49~51、54~59页;张正明:《晋商兴衰史》第142~143、154页。
[185] 又见王士性:《广志绎》。
[18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2页。向义顺,合约标题中作何义顺。
[18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3~394页。
[188] 邓拓:《“六必居”的材料证明了什么?》,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1年第二辑,第17、19页。
[18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83页。
[190]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100页。
[191]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33页。
[192] 《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369页。
[193] 民国《瓜洲续志》卷22,朱凤仪:《百川于君七十寿序》。
[194] 《聊斋志异》卷7,《柳生》;卷9,《刘夫人》。
[19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9页。
[196] 《史料旬刊》第20期,乾隆四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萨载、寅著奏。
[197] 《林屋民风》卷7。
[198] 罗仑、范金民《洞庭商人》,《中国十大商帮》第352页。
[199] 日本东洋文化研究所藏10—224号,转见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习斋 2006-10-22 07:18
(二)合伙制的经营方式
清代合伙制的经营方式可分为三种,即合伙人分担经营、合伙人负责经营、雇佣经理经营。
1、合伙人分担经营业务,这种方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合一。如康熙六十一年徽州汪乾初、汪全五合伙开张德胜字号,合同规定“其客俸二人各支拾两”。[200] 乾隆四十九年巴县刘永盛、冉文锦、马万益三人合伙经营买米生理,合约规定:“有□□代买货装载,有冉、刘二姓承办;抚理卖货兑账毛钱少数,有马姓承办”。[201] 陈泌荣诉称,道光四年他与杨应源“合伙在泸州开设京果铺生理,应源在泸州经理铺务,蚁(陈泌荣)在本城(重庆)调取货物,运往泸州,交伊经手发卖”;[202] 道光二十八年王玉堂与林国圣合伙开设三亦靛行,规定:“所有银钱收付,概归王姓一人经管;林姓经理问下卖靛等项”。[203]
2、合伙人负责经营,这种情况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合伙人兼任经营者,有些兼任经营者的合伙人除按其出资分享利润外,还支取薪俸。
这也有几种情况。有其中一人负责经营的,康熙五十八年徽州胡稼书与陈维新同做榨居,规定“其榨中事务,俱是胡稼书包承管理。”[204] 道光五年江西商人饶希圣与吴景昭合伙开设布店,“其交易出入账目俱系景昭主持”。[205] 在有人力资本股的情况下,一般由出力者负责经营。
有的采取合伙人之一轮流经营。一些商人分家后其店业由继承人合伙经营,并采取继承人轮流经营。如康熙三十二年休宁鲍元甫将启隆店业分给二个儿子,规定,“兄弟二人每管店贰年”;[206] 康熙四十六年金氏位育店分家后也是“自是年后四房轮流挨管店务”。[207] 又如乾隆年间芜湖吴氏帐簿记载,“本店经历两朝,规矩井然,六房轮流执管”,乾隆二十三年《条规》规定:南园、西园二店“仍遵旧议,长、二、六、三、四、五合管一店。凡一房人管店事,二房亦要有人在店相帮看理”,“以杜弊端”,乾隆四十年正月所立《议规》规定:轮流管年者在店“督察”,“无得辛俸”。[208] 有人曾批评轮流经营,说:“输【?轮】年如同打劫,独任何【?】尚顾门面”,认为“无论兄弟合夥共开一行,若轮流管事各要顾己囊私,不如独自开行尚图下年,凡事宽议以顾门面”,[209] 由此看来,家族合伙轮流经营不在少数。有的家族合伙轮流经营由值事者承担盈亏,管理期间类似于独资经营,雍正乾隆年间徽州某姓华房、□房、家房合伙开设几家店铺,其中万全号自乾隆十二年起开始三房“值年分利”,即轮流经营,值年者不但取得全部盈利,还要承担所有亏损,如乾隆二十年华房“值年亏折”192.519两,鸣周、康侯各亏96.26两(乾隆十一年华房与其侄鸣周、康侯分清万全号内本银,后鸣周与康侯又各自分清,但三家仍作为一个合伙人);乾隆十二年家房与□房之佐臣合开日盛绸店,乾隆十八年起也开始“值年分利”,轮流经营。[210]
合伙人中二人负责经营。如乾隆二十一年乐、菅的万全堂遭火后与孙仔肩、姜廷宪合伙,规定“铺中事务,俱系姜、孙二人承管,与乐、菅无涉”,虽乐家还有乐玉书“在铺料理”,但经营者已经是姜、孙二人了。[211] 又如嘉庆十九年巴县吴宏钊叔侄以正太山货行行底作本银二千两,王有常、李元贵出本银二千两合伙,“合伙之后,吴姓只许二人在行顶贸,一切买卖俱经王、李二人主持”,[212] 也是由出资者王有常、李元贵经营。
合伙人负责经营所见最多为三人。乾隆三十七年万全堂原东家乐、菅与姜姓等五人合伙,合同规定:“准姜姓等五人入一人在铺中监理”,批文又规定:“万全堂总理事务,系银东出一人一面承管,每月修金银八两,乐姓入一人在铺监理,每月修金银四两”,[213] 即银东出一人总理,姜姓、乐姓各有一人“监理”。乾隆五十七年在巴县的湖南、江西人朱太常等八人为创置义冢,“八人各出银两,营谋买卖”,“买卖营谋系朱太常、谢富明、雷安明三人承手”。[214] 道光二十七年徽州汪左淇同弟实卿、逊旃,侄震湖在浙江昌化顶盐典一业,因侄震湖年纪尚轻,“其店事交左淇、实卿、逊旃三人照应”。[215]
清代后期出现了合伙人与伙外人共同经营的现象,但在清代前期尚未发现。
3、代理经理,与独资形态下的代理经营一样,也是雇用他人代为经营管理,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经营者也有称为掌柜的。乾隆时巴县武全德、康有增“共出银八百两交与李全盛买卖铜铅生意”,康有增、武全德系李全盛“出本之财东”,[216] 李全盛当为康、武二人雇佣经营。嘉道年间曲阜孔继潢在奉天锦县“合伙开兴成当生理,有掌柜人赵国祥长使东本,百班【?般】舞弊,以致歇业”。[217] 晋商雇佣经理经营已经很普遍,合伙制下也多用经理经营,如道光时侯生芸领介休富民吴龙图等十六人“银本各数万金,自奉天以至浙江皆有字号,每三年算帐一次,将利解交”,道光十八年因亏折,“各东疑侯生芸从中侵蚀”,“彼此互争结讼”。[218] 这个侯生芸也是受雇于银东的。乾隆时小说《歧路灯》第69回载,盛希侨打算与谭绍闻合伙做生意,“不过请几个伙计经营,我们分个长头,手里闲花销而已”,“难说我两个做生意,该自己坐在柜台里边,到了秋夏,自己牵着大白叫驴,往乡里亲自讨账么”?盛、谭也不打算自己经营,雇请伙计经营的,可以想见,几个伙计里应有一个是掌柜。
上述合伙人负责经营和代理经营两种方式中,不同程度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无论是负责经营的合伙人还是雇佣的经营者,都享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有的负责经营的合伙人在分享利润之外获得薪俸,无异于雇佣的经营者,并且经营者的权力、地位都在合同中得到规定。这种合伙制下的经营者与前文所说独资形态下经营者的地位是一样的。
(三)合伙制的盈亏分配
合伙制应当既分享盈利,同时分担亏损。一般合伙合同均载明“赚折同受”或“盈亏均分”等,乾隆五十六年巴县唐仕学、李字桢各出银两“协同于较场坝卖磁器生理”,面议“赚折同分合认”。[219] 道光二年方曰刚等四人分别以牙帖、行房家具和资金出本,“四人合伙开设义生花行,赚折四股均认”,至道光六年负欠各号客花银二千余两,四人“拆伙认还”,“将伙各名下支亏客银按数算明”,“分晰认还各号,以便拆伙,各寻生业,挣还各欠”,“各立欠字,如某名下应承还某号之账,永不累及别人”。[220] 道光九年刘廷兴、吴其昭各出100两“伙同开设同兴号捆缚糖包、糖桶生意。所赚之利,二股均分,折则二股均认”。[221] 前述道光二十四年向义顺与侄德庄合伙文约规定:“赚钱均分,折本均认”。但也有很多合伙的记载仅规定“获利均分”,如乾隆四十三年曲阜孔蕴万与林中也“同中书立合同,各出本钱,伙开粮行,获利均分”。[222] 嘉庆十五年巴县桂时荣与王道仪合伙开设同人山货行,“当日同众议明,桂时荣出本花规银二千两正【?整】,得行分二股;王道仪出本花规银三千两正【?整】,得行分三股,获利作五股分之”。[223] 道光五年饶希圣与吴景昭合伙开设广聚布店,“合伙之日立有合约,获利均分”。[224] 显然不能因为合约只规定“获利均分”而认为这些合伙中不分担亏损。嘉庆十三年二月武云、武俸、王居安三人“合伙开设天星楼面馆生理”,到五月王居安不愿生理,清算帐目,亏折107两,“王居安认亏本银五十两,自愿出伙”,至七月因为亏本,武云与武俸分伙,原先修理门面费用按尺寸分派,武云认81两,武俸认69两,武俸另认“馆内折毫银”40两,当外帐109两,其余馆内伙之帐及外帐由武云承认,其余家具也各分派清楚。[225] 嘉庆十九年巴县吴宏钊叔侄以正太山货花行及牙帖作本与王有常、李元贵合伙,规定“所获盈利作四股均分”,并未规定分担亏损。但到嘉庆二十五年时已负欠客账八千余两,该年六月李元贵退出合伙,“情甘将应得分生意四股之一,并原本银一千两整,一并扣除,辞退出伙”,即是以生意股份和本银分担了部分负欠的客账;道光元年王有常与吴宏钊叔侄拆伙,“清算七年账项,各该客银八千余两,王、吴按分公还”。[226]
合伙人的盈亏一般按出资额分派,所谓“获利均分”、“赚折均认”都指按出资额分担。如康熙六十一年徽州汪乾初、汪全五“各出本银贰百肆拾两”开张德胜字号,“所得余利二人均分”。[227] 乾隆四十三年陕西巡抚毕沅调查,当时从新疆往内地贩运玉石的商人“合夥人多寡不一,各人所出本银亦多寡不齐,玉石所卖银两照股分收”,[228] 当时有牛四与徐子建、王洪绪、高代五、祝文相、王时中、朱金玉、叶青共凑银27 500两,买玉22块计重1 521斤,运到扬州出售,所得银两“照本分利”,王洪绪、王时中各得2 740两,朱金玉得4 972两,高代五与祝文相共得6 480两,叶青得600两,徐子建得13 220两,牛四得3 650两。[229] 嘉道间曲阜孔继潢在奉天锦县“合伙开兴成当生理”,道光八年清算,净赔钱13 622吊510文,每股应赔钱1 144吊750文。[230] 道光二十年巴县刘凤林、刘万成合伙开设联升栈号合约规定“各出本银,注数明白,红利照本分派,勿得紊乱私索,公心均益”。[231] 清代算书《算迪》中载有数题有关合伙经商的算术题,都根据“得利均分”来计算本利,如一题曰:“如甲乙丙合本为商,共得利三千二百二十两,甲本银三千六百两,乙本银五百一十两,丙本银不知数,但知该分利四百八十两,问丙本银若干?曰七百二十两”,计算方法为“并甲乙二人本银得四千一百一十两为实,法除实见每利一百两得本银一百五十两,以丙利四百八十两乘之”,得丙本银数,并注明计算方法“法为以共利比共本,若各利比各本也”。[232] 不论合伙人的出资是否相等,清代有的合伙商业将出资额划分为股(份、成、俸等),这种股份合伙制均以出资额分配盈亏。至于字号招牌、商业设施、商品、人力资本的盈亏分配,我们在合伙的资本形态中已经说明,或是折成银钱资金数,或是规定在合伙中所占份额。
但在未划分为股份的合伙制中,也有例外,不全是按出资额分配盈亏。乾隆十一年北京乐姓万全堂药铺因托欠帐目,与索姓合伙,“索姓陆续入铺客帐、私账、无利血本银”共2 724两有余,双方出资并不相等,“言明得利均分”;乾隆二十年乐家与菅姓合伙时合同言明“不论入本银多寡,营来利息各分一半”。[233] 又如乾隆五十六年巴县“(唐)仕学出本银四十两正【?整】,(李)字桢出本银五十两正【?整】,二人协同于较场坝卖磁器生理。彼即面议,赚折同分合认”。[234] 道光五年饶希圣与吴景昭合伙开广聚布店,吴景昭出本银130两,饶希圣出本银100两,次年二月饶希圣添本银75两,道光七年二月吴景昭添本银50两,“合伙之日立有合约,获利平分”。[235]
虽然合伙制内部合伙人分担亏损,但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每一合伙人都得代表整个合伙店铺承担债务。嘉庆初巴县金海望、吴起彦伙开裕兴棉花行,欠陈大丰等众号银二万九千七百余两,内有吴起彦叔侄驼逃银二千四百九十余两。嘉庆九年四月金海望觅伙开行,经巴县八省客长公议,花行归海望承开,陈大丰等各号银两,“现还□成,余银俟伊行贸赚利偿还”,[236] 所有债务都归金海望承担了。道光四年陈泌荣与杨应源在泸州合伙开京果铺,杨应源花销本银四百余两,发卖货物亏空二百余两,铺内折本一百余两,放出外账一百余两未经收回,以致拖欠悦丰行等各行共九百余两,因杨应源病故,这些拖欠外账都要由陈泌荣偿还。[237]
除以出资股份分配利润外,清代有的合伙商业还定有一些特殊股份。据说晋商大盛魁有财神股和狗股,财神股是大盛魁在创业之初意外得到一位身穿蒙古袍的人留下的白银,藉以经营获利,后来就记入“万金帐”,算作财神股,所分红利专项存储,作为护本;狗股是因狗的功劳,在大盛魁凡养狗者均顶狗股,每条狗可顶一、二厘参与分红。[238] 这些特殊股份同样按股分利,但并不支取,实际是公积金。
清代合伙制已不再单纯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而已分成股息、红利和花红三部分。股息亦称股利,旧中国俗称官利,是按股份分配给股东的利润,红利则是股东所得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239] 股息一般按合同规定的固定利率分配。官利起于何时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官利在鸦片战争前已经出现。康熙五十八年徽州胡稼书、陈维新合伙做油榨,其合同如下:
立议墨合同人胡稼书、陈维新,今因陈维新有土名琅轩水磨碓高栈屋西边基地,胡稼
书挽中向陈维新合议,愿同做榨居,做油榨,打桐子油生业,陈维新出壹半计银陆拾两
整,胡稼书出银陆拾两,亦作出壹半。每年公议榨租九五银拾陆两整,内扒壹两纳陈边
地租,仍拾伍两,陈维新分得柒两伍钱,胡稼书分得柒两伍钱外,又议认租陈边水碓叁
枝,每月须认纳陈边碓租九五足银叁两整,仍觅余利,两半均分,陈维新分得壹半,胡
稼书分得壹半,无得异说。其榨中事务,俱是胡稼书包承管理,硬纳陈边地、榨、碓叁
宗租银不误,但生意务必秉公勤心竭力,不得怠惰、怀私肥自窃取等情,如有此情,察
出见一罚十。此系两相情愿,如有反悔者,罚白米拾石与不反悔之人,恐口无凭,立此
议墨合同,一样贰张,各执一张为照,骑缝两半合同。
康熙五十八年二月初七日立议墨合同人 胡稼书
陈维新
代笔中见人 胡周大[240]
胡稼书与陈维新各出银60两合伙做油榨,但基地、水碓都向陈维新租用,陈维新得有地租、碓租,双方各得“榨租”7.5两,即是股息,不过它是规定各得银数,与后来规定利率不一样;双方分得“榨租”后才“仍觅余利”分配,“余利”即是红利。乾隆间徽商万隆号股东有“存本”一人和“附本”数人(各年人数不一),各出资本不等,从其帐册中可见,这些“附本”逐年都与“存本”同样按出资额分配利润,如乾隆十八年共计本纹2 436两余,得利105两余,“每派四厘三毛【?毫】贰系【?丝】息”,但在帐册中注明“号内所有附本艮【?银】两议作一分贰厘行息,不得私自拔出支用,如违公罚”,[241] 这些附本的“行息”显然是另一个利润分配,可以认为是官利,但“存本”却不享受这种“行息”,可见这种“行息”是为了拉住附本,并规定“私自拔出”“公罚”,因此这里还是一种不完全的“官利”。乾隆年间芜湖吴氏经营作坊与店铺,其帐簿记载,乾隆二十六年正月调整各房股本,二、六两房归并在西园德泰,长、三、五三房归并在南园元泰,合为6大股,每股正本银800两,《墨合》规定:仍“照旧例贰分行息,按月支利,不得侵支正本,亦不得将利作本”,本家股本无论头年盈亏,总在次年正月查盘结清,每股仍存正本银800两,店获余利,除拨加二津贴在店管事伙计,“仍余之银,一半入公,一半派入股数”,年岁不丰则“六股均认”,这里各股东在每年正月分派余利之外,按月支取“贰分行息”,已完全是官利了。该帐簿又记载,乾隆四十年正月复立《议规》规定:本家存本,自乾隆四十年起二分起息,如做不出二分利则“照本均磨”,如出二分之外,“概行填消店空”,同时规定:本家存本,“按月照八厘算利支取”外,分文不得多支,[242] 这里既有二分起息,又有“按月照八厘算利支取”,这两种“起息”、“算利”的区别,由于未见原帐簿不得其详,二分起息应该是沿袭“旧例”规定的各股东合约投资的官利,因而要在二分之外填消亏空;而“按月八厘算利支取”的可能是股东的存款利息。可以肯定,这家吴氏已经实行官利制,其利润分配的顺序是:每月支取官利,支取存款利息?,津贴伙计(花红),股东分配红利。又如道光二十九年正月徽商“汪左淇等盐典合同”规定:“今于(道光)二十九年正月凭公将本拨匀,每房名下各付出本足钱七千千文,共计足钱二万八千千文。言定每年九厘算息,闰月不加;九厘外仍有盈余,四股均分,倘或亏折,四股摊赔”,[243] 所谓“九厘算息”即是官利。官利制在清代商业合伙中发展甚慢,一直到清末还是不多见,山西票号中股东的合约投资称为正本,“没有股息,享受红利”。[244]
花红是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分给董事、监事和以“额外报酬”的形式分给职工的部分,[245] 由此看来,花红产生较早,明代《晋录》记载的伙计所得实际就是花红,清代晋商和后来其他地方商人所实行的“顶生意”即“身股”也就是花红。前述芜湖吴氏帐簿记载,每年正月结算时按一定比例从赢利中提取银两津贴“在店诸公”(多为管事)、“在店执事”(多为伙计)以及诸种工匠(帐簿里称为“后作”),甚至有的亏蚀年份也拨出数十两银子来津贴在店人员。上文在论述合伙制的经营方式时还涉及到经营者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也是花红。
除合伙人的合约投资外,合伙企业还有合伙人和伙外人的存款,如道光九年巴县开致中堂墨铺的詹尚达指控其合伙人汪锦华“籍伊积年赚利存簿,自注二分行息,利上重利,滚成千两”。[246] 但这些存款取得的都是利息,而不是盈利分配了。
三、小结
对历史上的商人资本组织和经营方式,学者之间说法纷纭不一。原因之一是文献资料的不足,尤其是有关民间商业文书的缺乏,给我们研究商人资本组织和经营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史料中一些用语的多义性也造成今天研究的困难,本文曾辨析“领本”一词具有贷本经营、受雇经营和合伙关系三种完全不同的含义,而“伙计”也有合本伙计和劳金伙计之别,[247] 如只见其一不见其二,显然造成混乱。而更大的原因还是学者之间有关概念的不一,除独资没有多少异义外,其他关于合伙、合资、合股、领本、贷本等等的含义,各人说法不一,与史料中的含义和有关学科的这些概念都不完全相同,甚至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这两个概念与不加区别,这显然不利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因此,亟需对这些概念加以规范,才能深化对历史上资本组织和经营方式的研究。本文尝试用笔者所理解的经济学和民法学中的有关概念分析清代的商人组织和经营方式,可能理解有误,也可能是削足适履,敬希方家指正。
近代经济学中对合伙企业(Partnership)的解释为:“在这种组织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他们的贡献(资本或力量)数量和可能得到的利润的分配方法取得协议”,[248] 民法学中合伙既指合伙契约,也指因合伙契约而成立的团体;民法简称合伙契约为合伙,规定称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出资种类并无限止,金钱而外,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营业权以及劳务信用均可为出资,[249] 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每个合伙人的私人资产都可作为他们债权人的担保品,在学理和各国民法实践中大多认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与此对照,清代合伙制商业经营、店铺字号已经与近代合伙制基本相同,同样是无限责任制,清代也尚未生产法人制度。
从本章的论述可见,清代独资和合伙商业活动及店铺的资本组织基本与近代以来的形态相同。资本类型有了发展,产生了商誉无形资本和人力资本,合伙制利润分配中出现了股息和花红;经营方式也变得多样化,委托经营的出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发展,经营者地位的确定和提高,都可以看出传统企业制度店铺字号的演进。但这种演进是极为缓慢的,并没有产生突破性进展,还没有自发产生公司制度。据说,清代中叶后佛山商人资本产生集成资本形式,由某一巨商牵头,成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吸收社会游资,[250] 这也与近代外国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传入有关。
习斋 2006-10-22 07:18
注释
[200] 《休宁潜溪汪姓置产簿》,“屯溪资料”,编号:075。
[201]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8页。
[20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6页。
[203]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0页。
[204]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转见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第100页。
[20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4~345页。
[206]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四卷,第403页。
[207] 《清康熙金氏分家书》,“屯溪资料”,编号:219。
[208] 芜湖吴氏经商帐簿,原藏四川师范学院图书馆,转见阮明道:《吴氏经商帐簿研究》,载《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6期。
[209] 吴中孚:《商贾便览》卷1,《江湖必要原书》。
[210] 《雍正─乾隆收支帐簿》,“屯溪资料”,编号,商378。
[211] 《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清史资料》第一辑。
[21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0页。
[213] 《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清史资料》第一辑。
[214]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252页。
[215]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74页。
[216]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68、269页。
[217] 《曲阜孔富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30页。
[218]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43页。
[21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0页。
[22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1页。
[221]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1页。
[222] 《曲阜孔府档案资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22页。
[223]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3页。
[224]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5页。
[22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3页。
[22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0、341页。
[227] 《休宁汪姓誊契簿》,“屯溪资料”。
[228] 《史料旬刊》第26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毕沅奏。
[229] 《史料旬刊》第27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伊龄阿奏。
[230]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31页。
[231]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9页。
[232] 何梦瑶:《算迪》卷1。
[233] 《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清史资料》第一辑,第159、160页。
[234]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9~370页。
[23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4~345页。
[23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38页。
[23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6页。
[238] 孔祥毅:《清代北方最大的通事行——大盛魁》,见《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80页。
[239] 《经济大辞典·商业经济卷》,第85页。
[240]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转见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第100页。
[241] 《乾隆万隆号帐册》,“屯溪资料”,编号,商366。
[242] 芜湖吴氏经商帐簿,原藏四川师范学院图书馆,转见阮明道:《吴氏经商帐簿研究》,载《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6期。
[243]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74页。
[244] 《山西票号资料》,第585页。
[245] 《经济大辞典·商业经济卷》第718页。
[24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1页。
[247] 叶世倬《为编审保甲事》,见徐栋辑《保甲书》卷2,《成规上》。
[248] 《现代经济词典》第323页。商务印书馆中译本。
[249] 史尚宽:《债法各论》第647、651页,台北1981年7月第5版。
[250] 罗一星:《试论明清时期的佛山商人资本》,载《广东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又见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第2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