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

习斋 2006-10-22 06:37

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

作者:封越健

  一

  五十年代日本学者藤井宏先生曾提出“新安商人的商业资本形成的方法”,分为共同资本、委托资本、婚姻资本、援助资本、遗产资本、官僚资本、劳动资本七种类型[①a]。后来有的研究地方商人的论著将它视为商人资本的来源[②a],并大致按照藤井宏先生的七种类型研究地方商人的资本来源[③a]。但藤井宏先生所说的七种类型,有的是一些社会资财,而有的是商人个人经营资本的形成方法,他并不是从总体上讨论商人资本的来源,而是就商人个人经营资本而言。1996年钞晓鸿同志对陕西商人资本的研究则区分了商业资本的来源和商人个人经营资本的来源,他认为,就商业资本的原始来源而言,商业资本的积累形成有经济来源和非经济来源(权力)二种,而各个商人的“资本具体来源或者组成”他分为六类:节衣缩食、合股集资、亲族资助、学徒收入、小商贩积累、借贷而来[④a]。商人资本亦称商业资本,是在流通领域中发生作用的职能资本,它是社会总资财的一种,考察其来源,应当从总体上考察有哪些其它社会资财流向商人资本,而不是看商人个人经营资本的形成途径、方式或形式。1983年李瑚先生提出:“清初商人的资本来源,大约有三个途径”,一是由政府出资;二是官僚出资,或商人向官僚借资经营;三是由地主出资,或商人向地主借资经营,商人资本的来源,多数是从地租转化的[⑤a]。1985年罗一星先生提出:佛山商人资本的来源有手工业者出售产品积累一定的货币财富、地租转化、官宦之财、借贷(对象有宗族大户和银铺)、外来富户之资几种[⑥a]。李、罗二位先生都考察了一些社会资财成为商人本的来源,但商人资本的来源不止他们所说的几种。这里试在前人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考察。

习斋 2006-10-22 06:38

  二

  清代流入商人资本的社会资财非常广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劳动收入,指劳动者的各种劳动收入,其中又包括以下几类:

  1、农业劳动收入。如山西晋北盛产胡麻,“秋后收卖,载以船筏,顺流而下,乡人业其利者”,榨汁为油,其渣可饲牛肥田,“故业农者多开油店,此商贾之业与农事相表里也”[①b],这种“开油店”的“业农者”应有以劳动收获从事开店的小农;夏县“民俗赴末者众,每新谷登场,量存一家口食,余即粜卖,以作资本,外出贸易”[②b];湖南宁远农民“蚤禾立秋前获,晚禾立秋后获,晨打谷,暮堆草,及冬或收碱为来岁计,或贸易为糊口计”[③b]。清代农民是商人的主要构成,济南“贫者任犁锄,间亦负贩自给”[④b],清河“小农去而贾”[⑤b],这些“贫者”、“小农”的经商资本,除有借贷外,应有他自己的劳动收入。直隶滦州梁世杰与其兄弟原揽种蒙古旗地,后“回到本籍,做了几年买卖”[⑥b];山西永济刘向楠“幼业农,继以业商致富”[⑦b];徽州张明礼与弟元、亨“服田之暇,远贸易于上洋”[⑧b];湖北永清县王兴邦“家世业农”,他“厌弃农业,去而学贾”[⑨b];南海劳氏“农事传家,非一世矣”,至劳联芳“始变农之贾”[⑩b];四川云阳裴超凤“初力农,后以盐起”,彭自圭“佣作居积,渐事农商”,侯银泰“耕稼自食,兼及懋迁”[①①b]。这些农民经商,其资本来源的全部或一部分是其农业劳动收入。湖南临湘曾毓琏康熙末随父兴韩到四川云阳,日为人佣,夜开荒种瓜,瓜实“积数年至十余石,运湘货之,复买土物来蜀,皆得高价。懋迁逾一纪,获利转丰”[①②b],曾氏父子是将收获的庄稼直接作资本投入商业经营。绍兴陈天隐祖、父均为佃农,他不愿为农,“私粜”其父准备交租的稻谷,曰:“某货可居”,“旬日间,获利数倍。父奇之,听其居积。不十年,富甲一乡”[①③b],陈天隐是将庄稼变卖所得货币作为经商资本的。

  2、手工业劳动收入。如上海陈元锦“寡嫂王以织纴资四十缗授元锦助公需,元锦为权子母,四十载得五百缗”[①④b];陕西孙镇“尝学为贾,而如贾三倍弗识也,往往子拙母亏”,其妻“每以织佐之”[①⑤b];山西永济有黄氏夫亡守节,姑老子幼,家仅有茔地二亩,破屋两间,黄氏“织纺以甘旨食姑,自与子均食粗糠。及子长,出贾江南”[①⑥b],其子经商资本当亦有她的纺织收入。像这类家庭纺织收入转化为商业资本的例子是很多的。四川云阳有向节妇,其“家骤落”,夫亦客死,“节母工刺绣,一针十指,自食其力,躬为人佣,以衣哺其子女余二十年”,后又“设药肆”[①⑦b],她开药店的资本当有出于“一针十指”的。慈溪沈周行“少时尝失业家居,母施持门户,集邻媪,出纺丝成织贝之会[邀会],得布若干丈,命周行出贸山县”[①c],这是直接以手工业产品作为经商资本了。有些手工业劳动者从事商业活动,其资本无疑有来自手工业劳动收入的。上海王文瑞、文源兄弟幼习索陶,“比长聚所绞索为肆”,“至业稍裕,贩渤海、辽沈间,多亿中,家累巨万”[②c];镇海李也亭原在上海南市曹德大糟坊当学徒,后到沙船上工作,“开始时仅以少数钱带货物,由带货而投资,积资渐多遂独资开设久大沙船字号”[③c],他们都是由手工业劳动者逐渐积累、发展成为大沙船商的,最初的经商资本应有来自索陶、做糟坊学徒的收入的。

  3、商业劳动收入,即充当掌柜、伙计、学徒等商业劳动者,为他人经商所得的收入。一些商业劳动者在为他人经商几年后,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资金,往往自己独立经商,他们的经商资本有来自商业劳动收入的。如无锡戴叟少贫,“既壮,佣于大贾,十年中累百金,又自贸易”[④c];嘉兴朱某“先在云间作伙伴,……后至新仓开张南货铺”[⑤c];广东十三行之一天宝行创始人梁经国原为冯氏洋行伙伴,后充当司事,梁经国“尺累寸积”,至嘉庆十三年(1808)自创天宝行[⑥c];四川云阳丁问三“弃儒而商,始佣值无多,……久之得自主,乃益扩其业为贾区”,后又开设药店[⑦c];晚清南浔著名买办商人刘镛,初“执业于绵绸店”,因见其师岁入仅百缗,不足以起家,“去而从事于丝肆,凡四年,靡洪靡纤,不待提谕,劈见症结,遂与同里邢氏朋资自为之”[⑧c]。这类由伙计而经商者,在徽州商人里也不乏其例。著名的两淮总商鲍志道幼时“贫甚”,“年十一即弃家习会计于鄱阳。顷之,转客金华,又客扬州之栟茶场,南游及楚,无所遇。年二十,乃之扬州佐人业盐,所佐者得公起其家。而公亦退自居积操奇赢,所进常过于所期,久之大饶,遂自占商数于淮南,不复佐人”[⑨c],鲍志道曾长期作为商业劳动者,积累了丰富的商业经验和一定的资金,才“自占商数”,成为独立商人的。又有金某,原“托迹于舅氏”,后以“宁为鸡口,无为牛后”,康熙十六年(1677)“乘时有为,创立店业”[⑩c];胡秋浦十三岁从其父“于东邑事舅氏生理凡八载,所得俸钱实不敷用。旋辞舅氏,游于汉阳,帮贸十有五年,因得创立油业”[①①c],他显然是用“帮贸”收入作为资本才“因得创立油业”。有的商业劳动者虽未自己独立经商,但将所得收入存入店主铺号,成为店主的经营资本。如徽州某姓华、□、家三房合伙开设店业,除分取利润外,仍各支取俸金,雍正二、三、四(1724—1726)各年三房共将俸金177.168两存入店内[①②c];婺北凰胜协茂茶栈同治四年“收各本入号”账内,有“纯记”“收本年辛俸洋贰拾元”入本[①③c]。晋商乔家包头复盛公“浮存雄厚”,其中也包括伙计在柜上存的现款,利息很低,复盛公以此作为周转资金,促进了它的经营活动[①④c]。又如陕西渭南焦承祥在四川成都温江县开设泰和昌号放账生理,有焦承武在成都李氏帮贸,道光十四年(1834)“焦承祥念系同宗,将承武携入号内为伙,伊(焦承武)从李氏号中带过银八百两,寄存生息”[①d],焦承武从李氏号中带过的八百两应为其帮贸收入,存入泰和昌后无疑成为它的经营资本。这一例泰和昌号从事放账生理,不一定是商业资本,但仍可说明商业劳动者的收入存入店主铺号后,成为店主的经营资本,从而成为商业资本。

  4、佣工收入。上述农业、手工业、商业劳动收入中已经包括了一些雇佣劳动者经商的事例,在文献中还有大量“佣工”后经商的记载。如祁县阎成兰“家贫佣工,后行商朔平、归化”[②d];婺源张大雾“幼佣工为生,长贩木售于西江”[③d];吴永钥“幼失恃,佣力供甘旨,……后往汉镇业贾”[④d];燔光余“亲早世,家极贫,佣趁盐城,嗣贩木业”[⑤d]。这类记载极多,兹不一一列举。这种笼统的“佣工”记载,应有农业、手工业、商业雇佣劳动之外的其它佣工生活,他们的经商资本有来自佣工收入的,如宣统间佛山招雨田少时受佣于香港,后“积佣值并主者资助,仅得百十金,遂合伙开创祥和号,是为经商发轫之始”[⑥d]。

  5、教书授徒收入。如雍乾间成都张翯与其兄“俱馆于外,而束修所入不敌所出”,乃“为商作盐贩”[⑦d];四川云阳扶昕水“教授乡里数十年”,又“张肆卖药”[⑧d],他们的经商资本应有出于教书收入的。嘉庆时安邑县刘承宽之父,“为诸生时贫甚,馆谷所入率举以付君(赵学彭),君为营置生产,家赖以小康”[⑨d],则是将“馆谷所入”交由他人代为经营;遂昌朱梅友之父“窘于生计,屡徙业而贫逾甚,贷子母日益多”,朱梅友“以所得修脯为偿,无私用者”[⑩d],则是用教书收入偿还经商债务。另据方志远等研究,江西商人也有将教书授徒收入转化为经营资本的[①①d]。

  (二)土地、地租和房屋宅基、房租。

  1、土地资本和封建地租。出卖土地以筹措经商资本,至少在明代已经出现,现存在明代徽州文书中已有为经商而出卖土地的契约,这种情况清代更为普遍。清人张英说:“尝见人家子弟,厌田产之生息微而缓,羡贸易之生息速而饶,至鬻产以从事”[①②d]。如巴县“甚至土著子弟鬻田宅为资本”以经商[①③d];又如厦门海商“初则获利数倍、数十倍不等,故有倾产造船者”[①④d],都可印证张英的话,高额的商业利润吸引了土地资本向商业资本转化。清初唐甄经商时亦是“贱鬻其田,得六十金”[①⑤d],作为资本的;江西浮梁人李成沅“尝以祖田百亩为本殖具息,渐至丰盈”[①⑥d]。有的则是为了偿还经商债务而出卖土地,如四川长宁县王宽堂兄弟与福建商人廖吉顺伙贸,欠廖吉顺棉花、米银三千二百余两,王宽堂兄弟将受分田业卖与廖吉顺过耕招佃载栽种,后因廖吉顺嫌田业远隔,未便收租,由王宽堂将由业出售,获银付还廖吉顺[①e];婺源县程焕铨“尝与兄弟业茶,亏折数千金,铨鬻己田抵偿”[②e]。出卖土地充作商业资本,在现存的徽州契约中还有不少反映。如休宁金启昂“因生意乏本”,康熙四十三年(1704)将“承祖”团二十九号共租165砠8斤10两,作价215两卖与族叔[③e];程雨苍因“缺少资本”,乾隆二十二年(1757)将“承祖分受”田一丘计租12砠,作价24两卖与妹丈巴尔常[④e];祁门饶茂培“因生意乏本”,乾隆五年(1740)将“承祖买受”田二号共原租52秤10斤,作价50两卖与族叔;王彩辉“因生意乏本”,乾隆十八年(1753)将“自己买受”田六号共计原租56秤10斤,共折实租15秤10斤,作价91.6两卖与饶氏;饶阿光同男登龙因“男贸易缺少资本”,乾隆二十八年(1763)将“夫买受”田四号共计原租34秤零5斤,折实租24秤15斤,作价47.5两卖与叔茂祥[⑤e];黟县汪元茂“因无银生意”,顺治十二年(1655)将“置田”二号共计租18砠,佃人黄四十,作价22两卖与李氏;杨乔球“因无银生意”,顺治十八年(1661)将“承祖”田共租16砠内5砠,作价5两卖与李氏[⑥e];胡率之“因开店缺少财本”,康熙二十六年(1687)将“自己名下续置”田四号共计籼租45砠,作价49.5两卖与堂弟[⑦e]。

  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出现了田骨、田皮,大租、小租,不仅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商业资本,田皮、小租也有转化为商业资本的。嘉庆十年(1805)程孔佳“因店账无措”,面议价银30两将“小租田皮乙丘尽数立契出卖与兄孔位名下为业”;嘉庆十三(1808)年程新进“因账目无措”,将“一保土名黄荆坦即驴子丘上单拾秤,又本田小租贰秤;又仝[同]保土名双坑口大租八秤,本位得租四秤;又本田小租贰平[秤];又仝[同]保棕柏坞大租六秤,本位得租三秤,共田三号,计田六丘,共计大小租廿壹秤”,作价44两“尽数立契卖与兄新法名下前去耕种为业”;嘉庆十六年(1811)程新进又“因账目无措”,将“晚田二丘计大租拾叁秤半,将本田小租尽数立契卖与煜官名下为业”,得价钱6400文[⑧e]。这几例中有的仅出卖小租,有的也出卖大租。值得注意的是,在嘉庆十年程孔佳“立契出卖”小租田皮的契约里还写明:“面言迭年交谷卅五斤准利,如违,听凭耕种管业”,另有“内批”云:“此田卖契亦准元[原]价取赎,不得执留”,可见,这实际上是属于典当,因此,也出现了典当田皮权,以取得商业资本的现象。

  清代,封建地租的各种形态都有转化为商业资本的。实物地租仍是清代主要的地租形态,封建地租也主要是以实物地租形态转化为商业资本。康熙帝曾说:“富饶业户,陈陈相因,贱买贵卖,每获厚利”[⑨e];山东济南“民业耕桑,富者积棉储粟,相时籴粜”[⑩e];巨野“富民以籴入粜出以为利”[①f];掖县“富室殷客一辙,咸思囤粮规利,即非贩运出境,而累百盈千,坐待翔腾”[②f],所说都是地主将地租作资本进行商业活动。曲阜孔府衍圣公的店铺也出卖其收取的实物地租,如芝麻等物[③f],是实物地租直接转化为商品形式的商业资本。但由于商业经营的需要,更多的是将实物地租变卖所得货币转化为商业资本。孔府的经商资本,有库藏中的官银,也有从管勾官、屯厂的租税柜上拨兑的,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将鲁源庄卖麦钱四十千支给油房[④f]。据臼井佐知子研究,在浙江江山的环山汪氏家族经济活动有三种形式,一是仅从事商业,二是兼营商业与农业,其农业多采用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在商业与农业之间转换,就第二、三种情况而言,因为商业和农业的经营者为同一个人,因而资金通常在两者之间流动[⑤f]。因此常有封建地租转化为商业资本,如族人汪杰店业中落后为族人岳中经营典业,薄有积蓄,一部分从事农田经营,恰遇丰年,“获利倍蓰,有余资为懋迁计,遂于华埠上街开设粮店、酒坊”[⑥f],亦当是将实物地租变卖后用所得货币开店营业。据研究,清代族田租入经营主要有放高利贷与经营工商业,发放高利贷的办法一是存典生息,二是发放殷实商贾妥存生息,三是交与族中殷实之家或值年营运生息,四是借贷生息[⑦],其中第二、三两项实际上成为商业资本,而经营工商业实际上以经商为多,因此,族田收入有相当一部分转化为商业资本,这些租入都应墙滴锏刈獗渎艉蟛磐度刖疃摹?BR>

  相对而言,清代劳役地租和货币地租转化为商业地租的记载较为少见,但也不是没有。据研究,徽州依附农民的劳役地租是商人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商人使用佃仆经商,运输商品,担任运送钱物、信件的“脚夫”,充当保镖,利用拳斗庄(徽州佃仆的一种)作威作福,作为营商的政治后盾,并提供日常生活劳役,这些都节省了商人资本的费用,因而成为商人资本的来源[⑧f]。货币地租转化为商业资本的例子如乾隆二十年(1755)正月,四川南充冯特相“因要另寻生意”,将他佃种的地土“转佃与何焕耕种,讲定每年租价纹银二两五钱”,二月二十六日冯特相拿到地租银子,三月初五拿银去换钱[⑨f],他“另寻生意”的本钱应即是此项货币地租;嘉庆二十五年(1820)山西李文青“因欲贩煤渔利,将地出租[⑩f]”,他“将地出租”的目的是为了“贩煤”,应当是获得货币地租才可直接投入贩煤活动。

  2、房屋宅基和房租。房屋宅基是一种不动产,在封建社会一般是封建地租的转化形式,房租也属于封建地租。出卖房屋宅基充作经商资本,或偿还商业债务,在徽州契约中亦多有反映。如歙县江君扬、江鸣珂“因向在六合开张布行,亏空客钱无措”,乾隆三十三年(1768)将“祖遗分受”楼屋一所作价九五银200两整卖与汪氏[①①f];休宁金魏公“因生意乏本”,将“承父续置阄分地基”一块并在上楼屋三间于康熙五十年(1711)作价60两卖与翊平侄为业;金天锡同弟天钟“因经营乏本”,康熙四十九年(1710)将“承祖父续置屋基一号”该地57步1分5厘并在上楼房“尽行断骨”卖与族侄,作价161两;金高远“因乏本营运”,康熙五十二年(1713)将“承祖基地一号”计地6步,作价10两卖与户兄[①g];黟县李邦从“因无银生意”,顺治九年(1652)将“承父阄分”房一间作价30两卖与兄邦律;李懋良“因无银生意”,将“承祖阄分”九间楼基地一备,该地12步有零,康熙五年(1666)作价27两卖与兄邦律、邦衍[②g];舒明俊因“在景镇亏欠客本,无所措办”,将“承祖阄分并父续置”房屋五所并菜园基地一所,乾隆三十七年(1772)作价220两卖与舒某名下[③g];胡允伦“因家给无办,贸易乏本”,乾隆七年(1742)将“父遗身分下”厨房一所计地8步5分,作价120两卖与堂侄尔尚[④g];程新喜“因账目无措”,嘉庆十四年(1809)以银15两将“原承父手”“土库屋壹重与伯父两均分,本家一半分得本位三殳[股],正屋、余屋、厨房、厅前并出入道路,又并屋外余地并上边相连余地安造厕厮、牛栏、碓磨,一概上连片瓦,下连地骨,尽数立契卖与兄孔位居住为业,并无存留”[⑤g]。

  清代徽州文书中有不少商人出租房屋的记载,有的房租就转化为商业资本。如康熙三十六年(1697)——雍正二年(1724)徽商日兴店净存银货账中记有康熙四十七—五十四(1708—1715)年收入屋租共888.25两,除康熙五十四年屋租255.1两内支200两带回外,其余都存入本银[⑥g];某徽商收支账内华房与鸣周、康侯名下乾隆十四年(1749)记有值年收入屋租均分各得114.66两存入万全号内[⑦g];另一徽商婺北凰胜协茂茶栈同治四年(1865)“收各本入号”账内,“公记”记有多文堂同治三、四两年栈租纹银12.28两,永□栈租洋10元折合纹6.88两,“自记”收有黟付石亭屋租纹银1.2两[⑧g]。

  (三)官僚资财,指封建官僚各种正当不正当的收入,包括其官俸和贪污、纳贿等等所得。

  清代官僚经商甚多,其经商资本除一部分可能来自封建地租外(因封建官僚往往同时也是封建地主),官僚资财无疑也是重要来源。康熙时原任刑部尚书徐乾学,有“布商陈天石新领乾学本银十万两,见在大蒋胡同开张当铺,其余银号、钱桌,发本放债,违禁取利”[⑨g];广东“大吏官商借商人出名销引,自发本委官各场买盐”[⑩g];雍正时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从前声势赫奕之埠商,半系督抚司道之奴仆,盈千累万之资本,尽属伊主之宦囊”[①①g]。雍正时广东还有运使孔兴连“出本充商,拆运引盐”[①②g];道咸间官僚张集馨曾出本3500两开设万芝堂药铺[①③g];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蒙古杜尔伯特霍硕依亲王在同尚号的五千两及八千两两种股金中各入了一股[①④g]。有些官僚的经商资本乃是受贿所得。如康熙时少詹事高士奇,“打磨厂士奇之亲家陈元师、伙计陈季芳开张段[缎]号,寄顿各处贿银,资本约至四十余万”,另在“苏、松、淮、扬,王鸿绪等与之合伙生理又不下百余万”,其“金无非取给于各官”[①h]。有的则属贪污所得,康熙时曾任浙江布政使黄明“贪纵不法”,“到任未及两载,其赃不止伍陆拾万”,“将所诈银两于湖广置买产业,发本经营,并于宁波、苏州、京师各处买卖生理”[②h];曾任广西布政使黄国才,“性本贪婪”,在广西捐纳谷价案中“侵蚀独多,以致巨富。现今汉口、广东俱有当铺及洋行买卖,垄断生息”[③h];乾隆时总河白钟山,“其宦资皆寄顿于淮扬盐商之家,代为营运”,两淮盐商共收存白钟山银十万两,亦属“巧宦欺公,暗饱私囊”[④h]。有的官僚资财以借贷与商人或寄存商号的方式转化为商人资本。前述徐乾学曾“发本十万两,交盐商项景元于扬州贸易,每日三分起利”[⑤h];康熙时长芦盐商张霖承办陈州等七处引盐,系借权臣明珠本银[⑥h];雍正时山东巡抚李树德曾将银35000两借与商人商一元行盐,又有“商人孙迪吉等欠李树德银两”“系李树德借与原任泇河通判张镐银六千两,指出海丰、沾化等处盐窝以抵此项”[⑦h];张集馨亦曾借与西顺兴萧三银4000两,源裕缎号12000两,又借与大林、金全7000两开张缎号[⑧h]。寄存商号,如乾隆时协领穆三寄存帽铺银一千两,钱铺银二千两,托蒙阿寄存泰来当铺一千两,杂货铺五百两,此项银两“非由参局内侵渔公项,即系发商时有克扣情弊”[⑨h];道光时两广总督叶名琛有银200万两交与洋商伍崇曜收存,后存放于票号志诚信银号[⑩h];光绪时有革员贻谷“侵吞巨款,匿存商号”,存入祁县存义公号银6万两,归化城大德通号银4200两[①①h]。商人收存官僚资财需付与利息,但商人无疑是要将它作为经营资本获取利润的。也有的官僚资财无偿赠与商人作为资本,主要是亲友之间。如湖南善化龚鹤呜历任知县、知州,“有异母兄弃儒服贾,负债致讼”,龚鹤呜“售产代偿之”[①②h]。还有一些官僚捐银作为慈善经费,发商生息,也成为商业资本。江都县恤嫠会是嘉庆十年(1805)两江总督陈大文捐银30000两创立,银交运库商领生息,作为仕族穷嫠周恤之费[①③h];又有济南人孙敟官云南楚雄知府,“地处极边,远商往来难归,敟捐万缗,创立公所,或与本贸易,或给资旋里”[①④h]。这类事例在文献中记载甚多,此不一一例举。清代幕僚虽不属国家正式官员,系官僚私人聘任,而为制度所承认,具有半官僚身份,其幕修由官僚俸金支付,仍是官僚资财,也有转化为商业资本的。广东“各官幕客积蓄馆金,辞幕充商(埠商)者有之”[①⑤h];北京宛平县史全义来京师求为小官不得,“则去从幕游”,“岁所入脯金,微积则付之友,令为贾;贾有息,则喜,益付之”[①i]。

  (四)公帑官项,指清代中央和地方官府的财政收入。

  公帑官项流向商业资本的途径有三:一是清代各地官府自身从事商业经营,二是将公帑官项贷给商人,支持其商业经营,三是官吏的挪用经商。

  中国古代有国家经营工商业的传统,形成国家商业资本。到清代,官营商业已经很少。盐业中只有少数地方实行官运官销,云南在嘉庆五年(1800)年以前实行官运官销,“设立提举大使等官分辖经管,预领薪本,督率灶户,每年煎办额盐三千七百一十万六千二十斤,按月交存井仓。而行销之法则系按照各州县户口多寡酌定额数,地方官垫价雇夫赴井运归本地,设店收贮,分发所属铺贩销售”[②i]。福建在乾隆时期南路福州、兴化、漳州、泉州四府二十一厅州县实行官办,号“官帮”,亦谓之“县澳官帮”[③i]。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偶尔也有地方官府代办盐务,如雍正时“广西皆无本盐商,悉系地方官代拆办,每每以钱粮为盐本”[④i]。这些官运盐业中的官府“垫价”、“钱粮”形成了国家商业资本。

  此外,清代各地官府还从事商业活动,开设店铺,但这似乎限于雍正、乾隆年间实行“生息银两”制度期间。这一制度的生息办法之一即是各衙门自开当铺或其它店铺[⑤i]。雍正七年(1802)曾拨内库银70000两给内府官员,令其“或置房招租,或贸易取利”,“滋息分利”[⑥i]。但如何“贸易取利”并无记载。后来各地官府有开设店铺的记载,现就所见列表如下(不包括属高利贷资本的当铺):

  表1

  (附图 )

  乾隆时期盛京的生息银两也用于开设钱、布、杂货、估衣等铺[⑦i]。

  清政府为某种政治、经济目的经常发帑支持一些商人的经营活动,这主要面对铜、盐商人。清代铸钱所用之铜除滇铜外,还令商人往日本采办,这些商人即所谓“铜商”。铜商又有官商、民商之分。官商为内务府所招徕的商人,又称皇商,他们办铜,例为“先帑后铜”,如康熙四十年(1701)借与皇商员外郎张鼎臣、张鼎鼐、主事张常住兄弟,江宁织造曹寅,皇商王纲明本银10万两,承办十四关铜斤358万余斤,以八年为期。他们之间为了获取丰厚的办铜利润,还争相表示愿意交纳更多的节省银,以取得办铜特权[①j]。嘉庆十三年(1808)程洪然充当官商时自愿改为先铜后帑,后未再恢复[②j]。民商办铜既有“先铜后帑”,也有“先帑后铜”[③j]。“先帑后铜”方式实际上给办铜商人提供了预付的经营资本,他们不但可以从事铜斤买卖(官商所办之铜须以一定之价全部交官,而民商之铜则“六分交官,四分留为民买”),从事其它商品的中日贸易,还“每因限期宽裕,将本年所领帑项,营运射利,新旧挪移”[④j],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至于支持盐商经营,几乎无朝无之,且遍及各盐区,《清史稿》至云:盐务“或有缓急,内府亦尝贷出数百万以资周转”[⑤j]。如两淮,“商人资本不足,每请借帑以资营运”[⑥j],康熙四十二年(1703)南巡时曾拨借两淮商人100万两[⑦j],乾隆三十六年(1771)著名总商江广达死后“家产消乏”,乾隆帝特“加恩赏借库银三十万两,令其作本生息,以为养赡之计”[⑧j];两浙,“因浙商资本微薄,不能尽收场盐,致多私贩”,雍正五年(1727)浙江总督兼管盐政李卫设立“帑盐”,动用笔帖式归公成规项下银80000两收买场盐,“再择殷实商人领盐分卖”[⑨j],这实际是以商品实物形式贷与商人。道光二十三年(1843)因松江盐商“商力疲乏,自应量加调剂”,于运库外输杂款下借予40000两,“饬即收买场盐转运,不准移作别用”[⑩j];长芦,康熙时盐商张霖、查日乾等曾借帑银70000两[①①j],雍正元年(1723)以官本50000两由沧州分司收买场盐发商告运,所得羡余银“接济京引穷商”[①②j],咸丰四年(1854)因“芦商疲敝”,“急宜设法补救”,发借官票银68万两[①③j];福建,乾隆四十四年(1779)准给“本薄小商酌借帑银以济接济”[①④j];两广,雍正元年(1723)因广西有的州县“土商无力行盐,恐民淡食,又恐误饷,暂借谷价与商人赴广东买盐”[①⑤j],乾隆时因“广东商人资本无多,往往不惜重利向人借贷以图利息,是以向来皆借给帑银出息收盐,以为裕商之计”[①⑥j],乾隆二十三年(1758)广东发帑收买灶盐,“其余剩银两以备本薄小商一时不赴[?敷]赶运,酌量借给”[①⑦j],道光时广东有“运库存贮盐本一项,原以备发商支借之需”,潮桥商人“资本最微”,又兼办嘉应等八疲埠,“全赖借出运本以资措办”,道光元年(1821)借给运本70000两,八年照数完解归还盐本,又借予40000两,道光十年(1830)临全埠商李念德因“运本渐形支绌,存引积压,转运无资”,借得运本12万两[①k]。

  皇商是另一个可以经常获得官帑支持的商人集团。这一商人集团是由内务府招募,经营国家和内务府的独占性商业,以及其它不便由一般商人经营的大宗商业活动,他们资本缺乏,经营困难,而仍有利用价值时,清王朝也常常借予官帑支持。如著名皇商范氏家族多次获得借帑,仅在乾隆二十、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四十六各年就共获得借帑140万两,其中乾隆二十九年(1764)所借帑银还是无息贷款,“加恩免其交利”。范氏之后的另一皇商王世荣亦因营运困难,一样依靠内务府帑银维持[②k]。

  除了铜商、盐商、皇商这些官商外,有时其他商人也有获得帑银的。康熙三十二年(1693)为平减西安米价,令户部“招募身家殷实各省富商,给以正项钱粮”,于各地买粮至西安发粜,“所得利息听商人自取之”,“待西安米价平减,但收所给原银”[③k],也是无息贷款。

  上述事例说明,清政府为了某种政治、经济目的而向商人发放借款,其着眼点并不在于区区利息,这种发商贷款支持了商人的经营活动,商人也多愿领借这种官款。康熙四十二年(1703)两淮商人领借100万两后,“获利甚多”,康熙五十六年(1711)又请兼任两淮巡盐御史李煦代奏再借120万两[④k]。因此,这种发商官帑促进了商人的经营活动,成为商人资本的来源。

  雍正年间清政府为了筹措八旗福利经费,确立了“生息银两”制度[⑤k],由内库、户部和各地藩库支拨一定款项,或招佃收租,或交商生息,或自开当铺和其它店铺,以其收益充作八旗福利,后来也作为部分公项开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制度在乾隆中叶收撤结束。但清政府以掩耳盗铃之法,认为“以该地营运之银,即为该地公事之用”,与生息银两不同,“改为筹备某事公用字样通行”[⑥k],“但将旧称更改,定为赏借款项,不得仍存生息字样,期为并行不悖”[⑦k]。发商生息是雍乾年间生息银两制度营运的办法之一,在乾隆以后的赏借款项中成为唯一的办法,而且愈演愈烈,自中央到地方各衙门,遇有缺少某项常年经费,如内府车脚价银,加赏太监银两,兵丁差操公费、俸饷、养赡银,修造军械船只经费,缉捕经费,修建各项工程,会试水脚,书院膏火,慈善事业,乃至寺庙香火等等,无不发商生息,主要由盐、典二商承领。这种发商官款,尽管商人也“有愿借者,有不愿借者”[⑧k],乾隆中叶“生息银两”制度收撤时,长芦、两淮、山东、两广等地盐商也声称“商力本属单薄,而官项起息又轻,商等可以借此转运,以沾余利”,“恳请仍留营运”[①l],有的商人甚至依赖官帑维持经营,天津盐商“卖的盐任意铺张,赔累了还须借帑帐”[②l]。但这种发商官帑,本非商人所需,清政府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取得利息,而且有的本银原系商人捐献,甚至本银早完,无本之息仍贻害商人,实际上成为摊派勒索,它虽然有时也可维持商人的经营,但对商人而言,无异于饮鸠止渴,成为商人极大负担,当时就有人指出:“发商生息,为累帑病民之最甚者”[③l],“商之疲乏,多缘于此”[④l],“商力因之疲乏,两淮、河东尤甚”[⑤l],“两淮各商,领帑最多,欠款更巨”[⑥l]。这种“发商生息”和“赏借款项”,实际上削弱了商人资本,不能认为是商人资本的来源。

  康熙时期一些官员还有为经商而请借官款,但仅限于内务府系统。康熙三十九年(1700)苏州织造李煦上奏说:“皇上复念及包衣下人资生艰苦,特发内帑,借给营运”,因此李煦也请借银10万两,“营运资生”[⑦l]。连运使、笔帖式这些低级官员俱“各借给库银四千两,进行经营”,康熙四十五年(1706)江宁织造曹寅曾上奏担保笔帖式韩楚安借银4000两经营贸易[⑧l]。这些官款也成为商人资本的来源。

  公帑官项成为商人资本的又一途径是官吏挪用经商。乾隆三年(1738)揭露广东盐运使陈鸿熙“令各商将应纳之饷税银两在外营运,迨至获利之后将正数归还原款,余利婪收入已,竟以朝廷正项钱粮,为运使放债之资本”;同时又有海南道王元枢在肇庆府任内承领办铜帑银四万余两,“乘黔省苗疆用兵,道路梗阻,竟将公项分发各商营运,勒令加三加五起息”[⑨l]。道光中淮北实行盐法改革,初行票法,“淮北印委各官因而挪移钱粮,作为运本”[⑩l]。

习斋 2006-10-22 06:50

  注释

  ①a 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见《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

  ②a 如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106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2月。等等。

  ③a 有关论文甚多,可参见《中国十大商帮》中有关部分。

  ④a 钞晓鸿:《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⑤a 李瑚:《关于清初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几个问题》,《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3辑;又见李瑚:《中国经济史丛稿》,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

  ⑥a 罗一星:《试论明清时期的佛山商人资本》,《广东社会科学》1985年3期;又见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第226—228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

  ①b 同治《河曲县志》卷5,《食货》。

  ②b 鲁九皋:《鲁山木先生集》,《禀后中水平粜事宜》,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25页。山西人民出版社版。

  ③b 光绪《宁远县志》卷第8,《风俗》。

  ④b 宣统《山东通志》卷40,《疆域志》,引济南志,商务版第一册,第1500页。

  ⑤b 咸丰《永清县志》卷2,《疆域》。

  ⑥b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318页。中华书局。

  ⑦b 《道光九年张姓阄书》。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以下简称“屯溪资料”),编号:分327。

  ⑧b 光绪《永济县志》卷13,《义行》。

  ⑨b 《章学诚遗书》外编卷12,永清县志七,《列传·列女传第八》,第506页,文物出版社。

  ⑩b 同治乙酉《南海劳氏族谱》卷首,《训言》,三乐堂训言,转见《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360页。广东人民出版社版。

  ①①b 民国《云阳县志》卷25、卷27、卷36。

  ①②b 民国《云阳县志》卷28,《士女·耆旧四》。

  ①③b 俞蛟:《梦厂杂著》卷2,第2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84年7月。

  ①④b 同治《上海县志》卷21,《人物三·国朝下》。

  ①⑤b 民国《续修陕西省通志稿》卷200,《文征》九,刘绍bān攽《孙母刘太夫人传》。

  ①⑥b 光绪《永济县志》卷14,节孝。

  ①⑦b 民国《云阳县志》卷43,《文录下·杂文》,涂凤书《记吴氏两节母事》。

  ①c 尹元炜:《溪上遗闻集录》卷8,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第236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②c 同治《上海县志》卷21,《人物》三。

  ③c 《上海钱庄史料》73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7月版。

  ④c 《锡金识小录》卷7,《稽逸四·富室》。

  ⑤c 咸丰《当湖外志》卷7。

  ⑥c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336页。国立编译馆1937年2月版。

  ⑦c 民国《云阳县志》卷43,《文录下·杂文》,李肇律《丁君问三墓志铭》。

  ⑧c 民国《南浔志》卷46,汤寿潜《刘贯经家传》。

  ⑨c 歙县《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21,《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45页。黄山书社。

  ⑩c 《乾隆元年金氏阄书》,“屯溪资料”,编号:分B013。

  ①①c 同治十三年《胡姓静字阄书》,“屯溪资料”,分357。

  ①②c 《雍正——乾隆收支帐簿》,“屯溪资料”,商378。

  ①③c 《婺北凰胜协茂茶栈附搭茶帐》,“屯溪资料”,商281.4。

  ①④c 刘静山:《山西祁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5页。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9月版。

  ①d 樊增祥:《樊山公牍》卷2,武生焦振国等上控焦继华一案详稿。

  ②d 乾隆《祁县志》卷9,《人物》,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307页。

  ③d 光绪《婺源县志》卷34,《人物·义行》。

  ④d 光绪《婺源县志》卷34,《人物·义行》。

  ⑤d 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义行》。

  ⑥d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8,《人物八》。

  ⑦d 李调元:《童山文集》卷16,《诰授文林郎翰林院检讨充国史馆纂修鹤林张公墓志铭》。

  ⑧d 民国《云阳县志》卷25,《士女·耆旧一》。

  ⑨d 张穆:《殳斋文集》卷5,《诰赠奉政大夫左春坊左赞善候补河东县丞外舅赵君墓志铭》。

  ⑩d 《抱经堂文集》卷30,《文学朱梅友家传》。

  ①①d 方志远、黄瑞卿:《江右商的社会构成和经营方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

  ①②d 张英:《恒产琐言》。《丛书集成初编》本。

  ①③d 道光《厦门志》卷15,《风俗志》。

  ①④d 乾隆《巴县志》卷10,《风俗》。

  ①⑤d 唐甄:《潜书·食难》。

  ①⑥d 乾隆《浮梁县志》卷之8,《人物志·义行》。

  ①e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201页。四川大学出版社版。

  ②e 光绪《婺源县志》卷34,《义行》。

  ③e 《雍正休宁金氏置产簿》之45,《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六卷,第319页。花山文艺出版社版。

  ④e 《乾隆巴氏誊契簿》七号,“屯溪资料”,置171。

  ⑤e 《祁门饶氏置产簿》第一、十二、二十号,“屯溪资料”,置430。

  ⑥e 《康熙黟县李氏抄契簿》之27、75,《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五卷,第29、77页。

  ⑦e 《清康熙胡氏誊契簿》,“屯溪资料”,置477。

  ⑧e 以上四例均见:《程氏合同分关》,“屯溪资料”,分B015。

  ⑨e 《清圣祖实录》卷142,康熙二十八年九月甲午。

  ⑩e 宣统《山东通志》卷40,《疆域志·风俗》,引济南志。第一册,第1500页。

  ①f 道光《巨野县志》卷23,《风俗志·人情》。

  ②f 乾隆《掖县志》卷6。

  ③f 何龄修等:《封建贵州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60页。

  ④f 何龄修等:《封建贵州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59页。

  ⑤f 臼井佐知子:《徽州汪氏家族的迁徒与商业活动》,《江淮论坛》1995年第2期。

  ⑥f 《环山汪氏宗谱》,转见臼井佐知子:《徽州汪氏家族的迁徒与商业活动》,《江淮论坛》1995年第2期。

  ⑦f 张研:《清代族田经营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⑧f 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106、114—121页。

  ⑨f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上册,第281页。中华书局出版。

  ⑩f 《刑案汇览》卷49。

  ①①f 《清乾隆汪氏誊契簿》,“屯溪资料”,置077.1。

  ①g 《雍正休宁氏置产簿》之90、92、11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六卷,第364、366、386页。

  ②g 《康熙黟县李氏抄契簿》之21、128,《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五卷,第23、130页。

  ③g 《乾隆舒氏置产簿》,“屯溪资料”,置172。

  ④g 《清康熙胡氏誊契簿》,“屯溪资料”,置477。

  ⑤g 《程氏合同分关》,“屯溪资料”,分B015。

  ⑥g 《康熙日兴估作净存银货帐》,“屯溪资料”,商369。

  ⑦g 《雍正—乾隆收支帐簿》,“屯溪资料”,商378。

  ⑧g 《婺北凰胜协茂茶栈附搭茶帐》,“屯溪资料”,商281.4。

  ⑨g 《东华录》康熙四十四,康熙二十八年十月癸未副都御史许三礼奏。

  ⑩g 吴震方:《岭南杂记》卷上,第10页。《丛书集成初编》本。

  ①①g 雍正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三辑,第700页。

  ①②g 道光《两广盐法志》卷15,雍正十年九月户部议复广东总督鄂弥达奏。

  ①③g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68页。中华书局版。

  ①④g [俄]阿·马·波兹德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第一卷,第343页。中译本,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版。

  ①h 《东华录》康熙四十四,康熙二十八年九月壬子左都御史郭琇奏。

  ②h 康熙四十七年八月初十日闽浙总督梁鼎奏,《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十一辑,第870页。

  ③h 雍正三年五月初六日云南布政使兼管驿盐道李卫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四辑,第276页。

  ④h 《清高宗实录》卷276,乾隆十一年七月己酉。

  ⑤h 《东华录》康熙四十四,康熙二十八年十月癸未副都御史许三礼奏。

  ⑥h 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十九日直隶巡抚赵弘燮奏,《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二辑,第165页。

  ⑦h 雍正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布政使布兰泰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四辑,第559页。

  ⑧h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68、271页。

  ⑨h 《清高宗实录》卷1446,乾隆五十九年二月乙丑。

  ⑩h 上谕档,咸丰九年九月,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168页。

  ①①h 《清德宗实录》卷589,光绪三十四年四月辰。

  ①②h 光绪《善化县志》卷之24,《人物》,国朝。

  ①③h 嘉庆重修《扬州府志》卷18,《公署》。

  ①④h 宣统《山东通志》卷168,第四册,第4899页。商务印书馆版。

  ①⑤h 雍正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三辑,第700页。

  ①i 朱筠:《笥河文集》卷13,《封奉直大夫礼部仪制司主事史先生墓志铭》。

  ②i 屠述濂:《请改云南盐法议》,《清经世文编》卷49,第1191页。中华书局影印本。

  ③i 《清史稿》卷123,《食货》四。

  ④i 雍正二年四月(缺日)广西布政使刘廷琛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辑,第527页。

  ⑤i 韦庆远:《清代康熙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初创和运用》,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又见韦庆远:《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7月。

  ⑥i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13,内务府。

  ⑦i 韦庆远:《清代乾隆盛京地区的“生息银两”和官店》,见《明清史辨析》第261页。

  ①j 《内务府关于题请将湖口等十四关铜斤分别交与张鼎臣王纲明曹寅等经营本》,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5—20页。

  ②j 《林则徐集·奏稿》上册,《苏省办铜官商赔累难支请复旧章折》,道光十五年,第217页。中华书局版。

  ③j 韦庆远等:《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档房论史文编》第48页注①。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1月版。

  ④j 《清文献通考》卷15,《钱币三》,乾隆十一年户部言,考4989。商务版《十通》本。

  ⑤j 《清史稿》卷123.《食货四·盐法》;又见:王守基:《盐法议略》,《长芦盐务议略》。

  ⑥j 嘉庆重修《两浙盐法志》卷17,《转运二·借帑》。

  ⑦j 《江宁织造曹寅奏查过盐商借帑情弊折》,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126页;又见《李煦奏折》第219页。

  ⑧j 嘉庆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7,《转运二·借帑》。

  ⑨j 嘉庆钦定《两浙盐法志》卷8,《帑地》。

  ⑩j 《清宣宗实录》卷392,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丙午。

  ①①j 《文献丛编》第二辑,《王鸿绪密缮小折》八.二。

  ①②j 光绪《畿辅通志》卷100,《经政七·盐法一》,第三册,第4078页。商务版。

  ①③j 《清文宗实录》卷127,咸丰七年四月辛巳。

  ①④j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26,《户部·盐法》。

  ①⑤j 雍正元年二月二十四日广西巡抚孔毓珣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一辑,第100页。

  ①⑥j 《清高宗实录》卷70,乾隆三年六月乙未。

  ①⑦j 道光《两广盐法志》卷12,乾隆二十三年八月户部等衙门议奏。

  ①k 道光《两广盐法志》卷11,道光八年五月两广总督李鸿宾奏;卷28,道光十年正月两广总督李鸿宾奏。

  ②k 参见韦庆远、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原载《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又见韦庆远:《档房论史文编》。

  ③k 《清圣祖实录》卷158,康熙三十二年二月乙亥。

  ④k 《李煦奏折》第219—220页。

  ⑤k 韦庆远先生认为“生息银两”制度初创于康熙时期,见《清代康熙时期“生息银两的初创和运用》,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最近张建辉先生认为在满清入关前已经兴起,见《关于清代生息银两的兴起问题》,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台湾学者罗炳绵先生认为确立于雍正朝,见《清代的银两生息制度和民国后的农民借贷所》,载《大陆杂志》第55卷第3期。康熙以前清政府已有向商人发放借贷之事,但那时的向商人发放借贷,无论在借贷基金、生息方法、利息用途等方面都与雍乾时期的生息银两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雍乾时期的“生息银两”制度利用、改造了以前的向商人发放借贷的办法,但这一制度是在雍正朝正式确立的。

  ⑥k 安徽巡抚裴宗锡:《请浚漳葭港老河疏》,《皇清奏议》卷58。

  ⑦k 《清高宗实录》卷827,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己酉。

  ⑧k 嘉庆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7,《转运二·借帑》。

  ①l 《清高宗实录》卷827,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己酉。

  ②l 张焘:《津门杂记》卷下,杨一昆《天津论》。

  ③l 张德馨:《道咸宦海见闻录》,页126—127。

  ④l 王守基:《盐法议略》,《福建盐务议略》。

  ⑤l 《清史稿》卷123,《食货四·盐法》。

  ⑥l 《清德宗实录》卷17,光绪元年九月己亥。

  ⑦l 《李煦奏折》第13页。

  ⑧l 《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36—37页。

  ⑨l 《清高宗实录》卷64,乾隆三年三月甲寅。

  ⑩l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第七上,《中衢一勺》卷第七上,附录四上,《答谢无锡书》,甲午。

习斋 2006-10-22 07:08

  (五)生息资本。

  生息资本是为获取利息而暂时贷放给他人的货币资本。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为高利贷资本,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和发展了借贷资本。在清代,除原有的高利贷资本外,帐局、钱庄、票号也从事存放借贷业务,虽然它们属于高利贷资本还是借贷资本还有不同看法,但可以肯定具有生息资本的性质,而不仅是货币经营资本。清代这些生息资本的各种形式都曾成为商人的来源。

  1、高利贷资本向商人资本的流动与转化。高利贷资本通过借贷获得高额利润,清代法定最高利率是月息三分,实际生活中低于三分和高于三分的都有。但只要商业利润率高于高利贷利率,高利贷资本就会流向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流向商业资本的途径之一是商人借贷。如乾隆五十年(1785)巴县农民钟文(仁)举“因本年岁歉”,“外借铜钱十余千,作本营谋”[①①l];道光十三年(1833)巴县农民唐大受与亲戚方林合开泰丰棉花行,他借银2000两入本[①②l];无锡钱琭少时“贷子钱负重贸易为生”[①m];扬州盐商道光时“已资实不过五六百万,其余皆系出利会借”[②m]。印子钱是高利贷资本中最为残酷的一种,也有小商贩借此贸易营运。北京做小买卖的“贫穷之人原无资本,惟赖印局挪钱,以资生理,……有挪京钱二、三串者,而挪一串者尤多,皆有熟人作保,朝发夕收,按日取利。而游民或携筐或担担,每日所赚之利,可供每日所食之资。……在印局虽重于取利,而贫民则便于用钱,群然隐隐,各得其所”[③m];天津,印子钱“虽利钱不菲,然零星归款,子母双清,负贩小民尚觉轻而易举云”[④m]。清代甚至有高利贷者专向商人放贷。康熙时湖州朱峋“故微贱,以资入贡。凡商贾经营无不贷其金,冀三倍之息,以此自雄”[⑤m];湖南桂阳何钟衡“卖田亩,谋居积”,专门从事高利贷,“于是出资举贷人,人贷其钱,轻大获,倍偿之,二十年后遂至巨富”[⑥m],借贷者无疑是从事商业经营。黄冕堂堂先生曾从刑科题本中勾稽清代高利贷概况,其中有一些是为经商而借贷的,现据以列为表2。

  表2

  (附图 )

  资料来源:黄冕堂:《清代私人高利贷资本叙议》,见《清史治要》第465—495页,第505页,原据刑科题本。

  表2所列利率一般为三分,便也有高于三分的,甚至嘉庆(1797)二十五年吴从周为赶场而借钱500文,十天后即须还利息30文折合月利达18%。商人贷借这种高利贷,无疑其商业利润率要高于高利贷利率。除了信用借贷,商人借贷高利贷还有抵押借贷。上表中道光十三年四川孟怀畛为贩烟向袁槐青借钱九千文,以银一锭重八两为抵押,议明次年不赎,听凭债主换用。更多的是以土地、房屋作抵押。如顺治七年(1650)徽州何应斗“因往外”经商,将屋、粪窖、猪栏“出典与堂侄伯元名下,得受典价纹银贰拾两整”[①n];康熙二十二年(1683)汪之伦为“店中生意营运”,将屋一间、菜园一处“当到叔足祖名下银式拾两正[整],其利每周年贰分五厘,银息共到上下半年送还”[②n];康熙三十三年(1694)祁门汪允彦因“在邑开店生理”,“将田凭中出当与叔名下本纹十两,每月每两贰分行息,其银约至年终本利一并奉还”[③n];康熙四十七年(1708)张羽侯因“店中缺用”,将屋八间当与族弟名下为业,当价九五银40两[④n]。雍正七年贵州正安殷汉鼎将田一块暂典与温洪漠耕种,得价银90两,往四川营生[⑤n];乾隆二十五年(1760)贵州开泰县毛来廷“因生理短少”,向穆姓醮上众人穆连生等借纹银48两,以曲尺田一丘作抵[⑥n];道光十八年(1838)巴县郑复元为开栈房“将田当银五百两,置办家具、房屋宫”[⑦n]。甚而有把典得的他人房屋宅基转典,以典价作为资本的。祁门马圣原向谢商贤当得铺业三行,分别租与陈姓开钱店,汪衡一开裱褙店,余日升木匠生理,每年收租银18.1两又钱5200文,乾隆五十年(1785)马圣宫“因生意乏本”,将上述铺业当与饶姓,得当价160两[⑧n];嘉庆十一年(1806)巴县罗长友开帽铺,拖欠山西商人贾天顺货银100余两,“将伊得当伊母舅马光明熟土柴小房屋当约一纸,计当价银六十两”,给贾天顺折抵[⑨n];道光十七年(1837)巴县邹长发“因缺少资本”,将他向冯泰安当得瓦屋一间,以原当价银30两转当与薛福顺,限一年为期赎取[⑩n]。

  高人举借高利贷的另一形式是以所购商品向典铺质当,取得当价更番购买,从而增加流动资金,称为“囤当”。乾隆九年(1744)安徽巡抚范璨奏:“射利之徒,避囤户之名,为典质之举,先与富户、当户讲定微息,当出之银,复行买当,资本无多,营运甚巨”[①①n];乾隆十二年(1747)监察御史汤聘又奏:“近闻民间典当,竟有收当米谷之事,子息取轻,招来甚众,囤积甚多。……奸商刁贩遂恃有典铺通融,无不乘贱收买,即如一人仅有本银四千两,买收米谷若干石,随向典铺质银七八百两,飞即又买米谷,又质银五六百两不等,随收随典,辗转翻腾,约计一分本银,非买至四五分银数米谷不止”,次年米价昂贵,“收明子母”,陆续取赎出粜,“盖囤当之弊,江浙尤甚,而囤当之物,并不独米谷也”,蚕丝、棉花均有囤当[①②n]。道光时松江娄县“泗泾、枫泾各当,囤积约有二万余石之多”,“系各铺户寄存之米”[①③n];南汇县的风俗:“商家转运不灵,亦以物质于典”[①④n]。这种囤当在小说里也有反映,《儒林外史》第二十七回,陈虾子劝陈来公“拣头水好丝买了,就当在典铺里,当出银子,又赶着买丝,买了又当,当铺的利钱微薄,象这样套了去,一千两本钱,可以做得二千两的生意”。可见,由于典当业的高利贷资本利率低于商业利润率,商人以这类“囤当”的方式举借高利贷有利可图,因而是相当普遍的。

  高利贷资本有时可以直接转化为商业资本。乾隆五年(1740)山西徐沟县刘正学与庞光壁各出本银750两合伙开当,“因生意细微,抽出公本银伍百两,在张家口开杂货铺”,十年庞氏亲戚吕世壁出护身银50两入当做生意,十七年因“利息有限,抽了护身银子,到别处贸易去了”[①o];道咸间徽州某氏开设典业,“生意清淡”,“无意经营,将典收歇”,后其子另“创豫章盐务,复营茶业,颇获多金”[②o]。这两例都是典当业因利润不高而改为经营商业,其资本也由高利贷资本而转化为商业资本。又如在浙江江山县的徽商汪岳中原开有典业,后其子“上承祖业,而自创更巨”,另行“创立油坊”[③o],他开设油坊的资本应有来自典业资本或典业的利润收益。

  此外,商人在商业经营中的赊销方式,在获得商业利润的同时,也获得高利贷利息。如乾隆十年至十三年江西武宁县农民舒云会陆续向货店主舒兼德赊取货物,“积算本利,共该银八两七钱”[④o]。晋商在蒙古、河南等地也常常采取这种赊销方式,在蒙古,晋商以各种商品换取蒙古的畜牧产品,“每年收债一次”,“大体说来,这些牲口的售价至少为在蒙古收账时抵价的两部”,这种售价除了商业利润外,也包括了高利贷利息[⑤o]。商人通过赊销所取得的高利贷利息也会成为他的商业经营资本。

  2、账局、钱庄、票号向商业放贷。账局起于雍正、乾隆年间,由山西商人创设于北方京师、张家口、山西汾州、太原等地,经营存放款业务[⑥o]。乾隆末年成书的《晋游日记》载:“汾(州)、平(阳)两郡,多以贸易为生。利之十倍者,无如放官债,富人携资入都,开设账局”[⑦o]。除了放官债,账局还从事工商业放贷。咸丰三年(1853)御史王荫茂奏:“闻帐局自来借贷,多以一年为期。五六月间,各路货物到京,借者尤多。每逢到期,将本利全数措到,送到局中,谓之本利见面。帐局看后将利收起,令借者更换一券,仍将本银持归,每年如此”[⑧o];同年翰林院待诏学士宝钧奏:“都中立帐局者,山西人最伙,子母相权,旋收旋放,各行铺户皆藉此为贸易之资”[⑨o];长芦盐政文谦奏:长芦盐商近年“本形疲累,惟藉银钱账局通挪周转”[⑩o]。除了向商品经营资本放贷外,账局还向货币经营资本的钱铺放贷。同年三月宝钧奏:“缘京师交易由于钱店,钱店之懋迁半出账局”[①①o];六月监察御史宋延春奏;“向有山陕等省殷实商人携带重资来京设立行账局,放给各银钱号及铺号,往来交易,按例取息,颇称获利。从前商贾流通,实由于此”[①②o]。这些史料均为咸丰三年时官僚所奏,但其中多说到“自来”、“向有”等词,可以认为账局向商业的放贷在鸦片战争前已经很普遍了。咸丰三年福建道御史宋延春称“京师行账局共计百十余家,各本银约有一千数百万两”[①p],但另据统计共有268家[②p],可见账局的资本总量是很庞大的,实际上支持了京津等地的商业经营,因此咸丰二年(1852)太平军北上时,山西账局纷纷收撤,引起了京津地区金融业、商业的恐慌和危机[③p]。

  钱庄在明代已经出现,清代更有发展,清代另有一种银号,与钱庄相类似。或说规模大者为银号,小者为钱庄,又或说北方多称银号[④p]。钱庄和银号都从事银钱兑换业,属货币经营资本,但至迟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钱庄已从事存放款业务[⑤p],具有了生息资本的性质。钱庄何时开始向商业放款,却难以确定。一般认为,上海钱庄始于绍兴煤炭商人以余资兑换银钱,并放款于邻近店铺及北洋沙船,以权子母[⑥p],可见上海钱庄产生之初就从事对商业的放贷。这当然是与上海发达的商业分不开的。很难想象,上海专业钱庄产生后,反而不再从事对商业的放贷,只从事银钱兑换业。在鸦片战争前,上海钱庄并向沙船业放款,“沙船在出海时,经常向钱庄借入大宗款项,在上海购进土布等货物前往南北销售。……钱庄对沙船业虽经常放款,但因风险很大,对外不声张,以免影响钱庄的信用”。据上海著名沙船商李也亭后裔回忆,李也亭最初经营沙船即得到钱庄大宗款项支持。因而经营颇为顺手[⑦p]。李也亭20岁左右到沙船上工作,独资开设久大成号当在鸦片战争前后(1822年李也亭15岁)。同时鸦片战争前钱庄主经纬在上海开设仁元钱庄,“沪南有陈有德沙船字号与元记往来久”[⑧p]。钱庄对沙船业的贷款,是生息资本成为商业资本的来源。广东的银号、钱庄,据文献记载,则可证明在嘉道年间已有对商人的放贷。嘉庆二十二年(1817)顺德县监生何朝钰等在佛山开设中泰银店,雇梁泽昌为店伙“管理放借出入银两”,梁泽昌因挪用店银10800两,道光三年(1823)十二月底结账,恐何朝钰等查出,捏写借单三十七张,每张借银200两至500两不等,每两每月行息七厘五毫或九厘,借主为“成丰等店三十六家”[⑨p]。此虽系欺骗,但当时必有银店向店铺放贷的背景,梁泽昌才能以此蒙骗店主,何朝钰并据借单向成丰各店查询始能识破。道光年间佛山晋丰银铺一股东李可琼曾抱怨“买卖人多系行险侥幸,丧心昧良者居多”,银铺常受连累而“倒灶”[⑩p],也说明银铺向商人放贷,商人拖欠贷款的情况。广州的钱庄,据1848年出版的《中国商业指南》记载,除少数仅从事银钱兑换业,不与商业发生联系外,大部分都与商业发生联系,除接受商人存款外,也举办短期贷款,期限在三天以内,日息0.5%[①①p]。尽管我们能找到的钱庄、银号向商人放贷的实例可以说很少,但道光二十六年(1836)成书的《钞币论》中一段话却似乎反映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据该书记载:“许梿曰:“若寻常存母取子之银,则富户存于钱庄,钱庄亦分存于各铺户”[①②p]。可见,道光年间钱庄对商人的存放款已属“寻常”之事。

  票号的起源没有明确记载,历来有多种说法。近年黄鉴辉先生经过考证,认为它的产生在1823年前后,或道光初年[①q]。票号是从事汇兑的金融组织,但它也经营存放款业务。在放款业务中,有的是对商号放款,如日升昌清江浦分号咸丰二年(1852)总结帐中记载:郁丰号二月十六日借去500两,利息月七厘,腊月还。蔚泰厚苏州分号道光二十七年(1847)外借80873.6两,日新中京都分号道光三十年(1850)外借68469.81两,咸丰二年(1852)外借49860.01两,日升昌清江浦分号咸丰二年外借7500两。这些均是年终结存数,尚非全年发生的借贷。[②q]此外,票号还结合信汇进行存放款业务,这种方式称为“逆汇”,与甲地先物款乙地后付款的顺汇相对,逆汇是乙地先付款,甲地后收款,此为放款与汇兑相结合;或乙地先收款,甲地后付款,此为存款与汇兑相结合。放款与汇兑相结合的事例,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蔚泰号苏州分号致京都分号信中称:“再有玉盛号于三月二十一日会借去咱足纹银三千二百五[?两],连空伊期一月,均按月九厘,至七月初十日在京无利交咱头白空银”[③q],这是说玉盛号请蔚泰号苏州分号向北京汇去3200两,但未交款,而是借用票号银两,再由票号在北京收回。道光三十年(1850)正月初十日日升昌张家口分号致汴梁分号信中记有数起这类放款与汇兑相结合的事例,如“又定会过正月初五日谷(太谷)交镜宝银一千五百两,咱在口(张家口)四月标收作,按月四厘三与咱行息外,共贴咱银六两。又定会过三月初一至十五日河口交河宝银三千两,咱在口(张家口)年标收伊足宝银一千五百两,净得空期,四月标至五月节京,口(张家口)随便交咱银一千五百两,至二月初一日按月四厘三口规与咱行息”[④q]。前一例是太谷的商人收取票号银1500两,由该商人或其分号在张家口向票号付还,月息四厘三,另付汇费6两;后一例是河口(江西铅山县河口镇)商人收取票号银3000两,在张家口还付票号银1500两,另随便在北京或张家口交票号1500两,月息四厘三,但无汇费。这类汇兑与放款相结合的现象至迟在道光二十四年已有明确记载,可以认为票号向商业两种形式的放款在鸦片战争前已经开始。

  (六)生产利润,指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剥削雇佣劳动者所获得的利润。

  生产利润流向商业资本的方式之一是商人从事农业、手工业经营,将其利润转化为商业资本。明代已有商人从事手工业生产,清代并出现商人从事农业经营。商人从事农业、手工业经营时剥削雇工劳动所获得的利润并非商业利润。商业利润由二个部分组成:“由买卖价格间的差额而形成的固有商业利润,及由于剥削担任商品运送与保管职务的工人而获得的利润”[⑤q],商品的运送与保管并不创造新的价值,而商人雇工从事农业、手工业的生产或加工,劳动者或创造了新的价值,或增加了原有商品的价值量,形成生产利润,当其生产关系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时,则成为剩余价值。商人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形式有雇工生产和投资工场手工业[⑥q],后者的资本已经转化为产业资本,不再是商业资本。而商人雇工生产,其目的是获取、加工某种产品以投入流通,取得商业利润,生产和流通是由同一资本担任的,其资本仍属于商业资本,他在雇工生产或加工时所取得的生产利润也融入到商业资本中。商人从事农业雇工经营的情况也是如此。

  清代前期明确记戴为商人雇工从事农业经营的事例尚少。《秦疆治略》载:西乡县“耳厂十八处,每厂工匠不下数十人”[①r],他并未说是商人雇工,但按严如熤记载,陕南山区的木材、药材、木耳等厂均系商人经营[②r],因此西乡县的木耳厂也有可能是商人雇工经营的,且其规模不小,每厂雇工达数十人。此外,福建崇安的茶业,“客商携资至者,络绎不绝,而民不加富,盖工作列肆,皆他方人,崇所得者,地骨租而已”[③r],属于商人租地经营,不过这里可能是种茶与焙茶,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在手工业中不少行业有商人雇工生产。如棉布加工业中的染布、踹布业,是由布商雇工经营的,“苏州南濠一带,客商聚集尤多,……至于染、踹二匠,俱系店家雇用之人,各有收管”[④r],另有记载说:“布号俗名字号,店在阊门外,漂、染俱精”[⑤r]。至于踹坊虽系包头开设,“置备菱角样式巨石、木滚家火[伙]、房屋,招集踹匠居住”,但踹匠的工资是由布号发给的,包头“垫发柴米银钱,客店领布发碾,每匠工价一分一厘三毫,皆系各匠所得,按名逐月给包头银三钱六分,以偿房租、家火[伙]之费”[⑥r]。又如陕南“铁厂、板厂、纸厂、耳菌厂,皆厚资商人出本交给厂头,雇募匠作,厂民自食其力,实皆良民”[⑦r],如木材采伐业,由商人出资雇工生产,“开厂出本商人,住西安、周至、汉中城”,厂中除掌柜、当家、书办外,另有负责运输的“水次揽运头人,曰领岸;水陆领夫工人,曰包头”[⑧r],可见木才厂除开采外还要运出山外销售,获得运销利润的。这些事例里,可以明显地看出,染匠、踹匠和伐木工人的劳动增加或创造了商品价值,商业资本通过剥削他们的劳动,获得了这些价值所形成的生产利润。这些生产利润无疑增加了商业资本总量,成为商业资本的又一来源。不过在商人的账簿里,这些生产利润隐藏在商业运销利润里,是看不出来的。

  生产利润转化为商业资本的另一形式是手工业作坊主从事商业活动。他们在开始经商时的资本来源无疑来自剥削手工业工人所获得的生产利润。如开封著名的丝织业作织坊景文州汴绫庄以丝织业生产闻名中州,但同时也开办一些其它行业的店铺,如庸德堂一支,除拥有“景文州麟记”、“景文州瑞记”两座绫店(包括丝织作坊)外,还开有“同泰丝庄”、“德兴丹局”、“德成油房”、“东会福酒店”各一座[⑨r],这里绫店和丝庄可能是作坊附设的门市,油房亦可能是前店后厂的作坊,而丹局和酒店则应是商业经营了。又如道咸时期广东人林廷寅在广西贵县开正泰号,最初开油榨,后来又做米、布生意,他开有三间榨坊,每间有七至十条榨,每条用八个工人,油少数在本地销售,大多数运回到梧州下广州[⑩r],这种规模是其发展后的情况,但既然他先从事雇工榨油,后经商,那么他的经商资本无疑有来自剥削榨油工人所获得的生产利润。

  (七)商业利润。

  商业利润转化为商业资本的方式有三种。一为商人将利润以积累的形式转化为资本,扩大经营规模。如江西万安“贫人走蜀,由小买卖而至大开张”[①s]。典型的事例是扬州盐商吴景和“以一文起家,富至百万”[②s],这一记载过于简略,尚看不出他如何发家。《清稗类钞》记载:“南昌有布肆,号一文钱”,亦以一文发家,其创始人“惟余钱一文”,购面糊,捡破纸鸡毛,制作儿童玩具鸡狗出售,“久之,积钱渐多,乃渐作小本经纪。勤苦贮蓄,遂设布肆,以资财雄于会城矣”[③s],他显然是将利润一点点“贮蓄”,转为经营资本,扩大经营规模的。又如永清县农民燕进朝与其妹夫龚希贤“俱贫困,又孑立无兄弟行”,进朝“负贩木棉,逐什一之利,不足自给”,后希贤丧偶,与其二子依燕氏生活,“希贤、进朝负贩于外”,希贤长子尤鼐“年十五能贸易鸡子,佐父若舅所不给,久之家中稍有蓄储”,他因“精通其道,初为负担市易,渐用牵车服贾,康熙末年以居积鸡子立巨肆于京师”,因京师无人货鸡子,“故尤鼐所获独得丰饶”,同时“希贤、进朝行贾木棉,利亦倍蓰”[④s],这一家也是从小贩开始,逐步将利润投入经营,扩大商业规模的。不仅是这类小商小贩依靠积累利润扩大营业,甚至清代资本最雄厚的商人集团之一广东十三行行商,“其资本来源主要得自中西贸易的利益”[⑤s]。商业利润实际上是商业资本的重要来源,从微观经济的角度看,商人经商的启动资金可能有许多来源,但他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则大多来自商业利润,而不是投入其它资财,更不会向他人借贷,尤其是在前近代。即使商人并不想扩大经营,仅想保持原有规模,他所获得的利润只要不是随时消耗,而有所存留,也会起到流动资金或预备资本的作用。在一些合伙经营的合同中有的规定一定期限后方可分配盈利,这期限内利润显然成为经营资本,有的并明确规定只分配部分盈利,其余盈利作为公积金扩大经营。同治十二年(1873)胡美魁等经商合同规定:“三年之后方可品分盈余,不得擅自支取”[⑥s];光绪十一年(1885)祁门郑丽光等合同规定:“余积之资不得先行私自移用,必待年终开销各款,公同分用,若不分,即存碓转运,各无异言”[⑦s];北京万全堂光绪二十一年(1895)合同规定:“二年合账一次,定于三月初一日”,“合账后,东家有应提利银本年冬间方许提使,不得账后即行提使”,据考证,这一合同是按照嘉庆年间旧章所立[⑧s]。陕商在贵州仁怀的协兴隆盐号,按陕商习惯,每三年请股东算账一资,提出6万两三股均分,余利全部移作营业资金,平日股东不得在号内支取分文,也不得在号内食住[⑨s]。著名的山西商号大盛魁亦以三年为一个账期分红,但“每次账期,都把公积金的积累运用放在首位,以公积金的增长数量,作为衡量三年内经营成果的主要标志,然后才是每股红利”[⑩s];祁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规定,分红以外的盈余作为公利金,“习称厚成,东伙都不得提用,遇有生意亏账或紧急需款情况,才准使用”[①①s]。据晚清时俄国人观察,呼和浩特汉人商行的原则是,“所得的盈利要作为他们共同资本的增殖,而分配到各股东名下的数额则依其入股金额而定”,每个股东每年只能拿50两生活费,其余盈利都按其股份归入股金[①t]。蒙古是晋商的活动地域,这一原则当也是晋商所创。这种将盈利归入经营资金的情况在清代的算书中也有反映。清何梦瑶《算迪》载一题曰:“如为商一次,初次得利比本为三分之二,将利加入本银;第二次得利比本为四分之三,又将利加入本银;第三次得利比本为五分之三。三次本利共一千四百两”,计算原本为300两;又一题曰:“设如一商贸易不言本银若干,但知第一次所得利银比本银为四分之一,用去银二十两;第二次所得利银比第二次本银为五分之二,用去银十四两;第三次所得利银比本银三分之一,用去银十五两,合计所余利银共八十二两”,计算原本为113.25两,三次获利分别为28.31225两、48.625两、52.0625两[②t]。前一例将利润全部转为经营资本,后一例是部分转为资本。

  一些现存的商业账簿提供了商人将利润转化为资本的实例。徽商日兴店康熙年间的帐簿记有每年“新正二日”净存店内“并家伙各项货物本银”,其中康熙四十九至五十二年(1710—1713)记有所撰[赚]银数及收入屋租银数(其中四十九、五十两年合记),现列表如下:

  表3

  (附图 )

  资料来源:《康熙日兴估作净存银货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商369。其中赚银数包括屋租收入(康熙四十七年本银下注有“并屋租银40两入内”)。由上表可见,每年本银等于上年本银加上所赚银数,所赚银数大部分是利润,这些利润成为下年的经营资本。又如万隆号,这是一家合伙店铺,它的账簿中乾隆十八年至二十一年(1753—1756)除记载本银和每股分利外,还记有其它收入,现制为表4。

  表4 单位:两

  (附图 )

  资料来源:《乾隆万隆号帐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商366。原簿乾隆十八年仅记本年得利105.324两,年派四厘三毛(毫)二系,未记各股东应派若干。

  根据表4,乾隆十八年至二十一年共得利690.835两,其它收入共725.465两,全部转为经营资本;根据帐簿记载,其它收入中有129.52两是各股东卖麻、油、靛青的收入,也是商业利润,因此,商业利润占所增加资本的690.835+129.52/690.835+725.465=57.92%。

  商业利润流向商业资本的另一途径是商人之间的借贷。当一个商人向另一个商人提供借贷时,他一般是提供闲置的资金,而不会抽出自己的经营资金,这种闲置资本无疑是有一部分或全部是来自其商业利润。商人之间的借贷是很多的。如婺源孙徽五“贩木湖南”,同时有“同侣贷五金市木者二十余人”[①u];董楏照与兄业木苏州,“堂侄某贷银百两贸易”[②u]。在徽州木商中还有这样的习惯,木商资本不足,可向木行贷款,而须将木材交该木行出售[③u]。这样的习惯也存在于浙江永嘉县的木客木行中[④u]。上海钱庄起于乾隆年间绍兴人开煤炭店者“以余款兑换银钱,并放款于邻近商店及北洋船帮以权子母”[⑤u];又如绍兴张广川,先人以生意起家,“至广川时财名愈大”,“绍兴之开店铺者多行其资本”[⑥u];慈溪冯姓“固宁波大富也,各省皆行商。……宁波码头大小店户多行冯姓本钱”[⑦u];巴县开钱店的黄有成道光七年(1827)向邱发源等十三家商号借银3900余两“作本往合江县买靛来渝发售”[⑧u];乾隆中山西商人秦功德经商亏本,后向在安徽霍邱县开店的堂叔秦晋齐借本钱一百余千文“往来贸易”[⑨u];晋商刘向楠经商致富,“赈村人至本族之贫者,各给银两使谋生理”[⑩u];陕西绥德州的本地商人“资本多不丰,或借晋商资本四季周转”[①①u];渭南县牛笃信与杨梦珍合本开设敬信行店,光绪十一年(1885)陆续借用商人张兴盛、袁德茂银2200余两,十七年马应辰领王、雷二姓本银开树生炭厂,先后借薛开兴铺银800余两[①②u]。广东十三行行商也从事银行事业,除兑换、倾熔外,还借款与小商店和困乏行商[①③u]。

  清代有些商人店铺并接受他人存款,这些存款有的是商人所存。如金陵有金姓香蜡铺“偶有外来客存钱数百缗”[①④u];太仓“有开南货店某,……有远商存千金某店”[①⑤u]。有一商人收债而还,夜间遇盗,请求尽醉全尸而死,并拿出一张证券说:“此项现存某行,执券往索可得”[①⑥u]。这类商人存款,有的可能是商人的流动资金,如上述第二例中的“有远商存千金”,可能是外地商人前来采购商品所携带的资金;也有的是闲置资金,如山西商人乔家复盛兴有许多来往的商号即“相与”在柜上存有现款,称为“浮存”[①⑦u]。对接受存款的商人店铺,不管是哪种情况,这些资金无疑是要作为经营资本的。这是商业利润流入商业资本的又一种形式。

  三

  上面我们考察了商人资本的七种来源,除了官项公帑外,基本上都是私人资财。实际上,一个商人的所有家庭经济收入乃至其亲友的所有经济收入都有可能成为他的商业经营资本。因此,商人资本的来源可以说包括了所有其它社会资财。商人资本的这些来源,从性质看,可以分为五类:一为劳动收入,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教书授徒和各种雇佣劳动收入;二为土地资本,包括封建地租及其转化形式房屋宅基和房租,以及官僚资财、公帑官项;三为生息资本,包括高利贷资本和帐局、钱庄和票号的资本;四为生产利润,包括农业、手工业生产利润;五为商业利润。商业利润和一部分生产利润转化为资本属于商人资本的自我增殖。这些社会资财流入商人资本的方式不外投资和借贷两类,有的社会资财通过投资方式直接转化为商人资本,赚取商业利润;而有的社会资财则通过借贷方式流入商人资本,获取借贷利息,这类社会资财并没有转化为商人资本,在计算商人资本总量时应将它扣除,但它对商人资本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成为商人资本的来源。

  上述社会资财的所有者,除官项公帑外,绝大部分是属于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商人是代表其家庭而经商的。但也有一部分是属于一些社会组织。如宗族组织,祁门彭氏“义庄条规”规定:“子孙始习业而无力者,由户报明,助钱四千文,备置铺陈;进店后至写立关书,由户查明,本店人作保,再助钱十千文,以示鼓励”[①v],这里虽然是资助族人进店学徒,但可以想见,对族人经商应也有资助。又如刘淼在研究了徽州祠产后认为:“宗祠提供的地租收入,完全有可能转向商业尤其是盐业经营”,盐商鲍氏在扬州用于结交官府、送礼行贿的文房四宝和各种物品,其资金来源很可能是由祠租余谷转化的,这些结交官府、送礼行贿实际也是商业资本一种用途[②v]。除资助族人经商外,有的宗族还从事商业活动,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族田租入经营有相当一部分成为商业资本的来源;在有的商业帐簿中还记有宗族祀会的资本,如徽商吴春熙正记茶号存有吴英公会、吴裕禧会、吴光裕会的本钱[③v]。另一是民间会社,徽州许多民间会社都将资金营运生息,有的是借贷给商人从事商业活动,如利济会会规规定:“议生贩必审其人诚实稳妥,方允立券,其谷公同随收,倘有失脱,责令经手出贩人赔偿。[④v];也有商人向会社借贷的。徽州《桃源俗语劝世歌》曰:“打个会,凑点钱,讨个老婆开个店”[⑤v]。有的商人资本中有会银收入,如《乾隆万隆号帐册》记载,资本收入中有官玉会、绳武会、以受会、关帝会、双龄会等会会银,应当是民间合会组织,其中有的是商人本人合股参加的收益,如乾隆十七年(1752)万隆号四位东家收会银13.968两,“系分双龄会二会四古[股]”[⑥v]。再一是会馆、会所。有的会馆、公所开设店铺,如湖南会同县江西会馆有“店一所”[⑦v],但会馆、公所自己开店比较少,较多的是将经费借与商人经营,如嘉庆十八年苏州嘉应会馆规定:“所有银钱,当众交出,公举殷实领借,某分生息”[①w],这类借货一般限于会馆、公所成员,反映清代开封社会的小说《歧路灯》第六十九回载:盛希侨道:“这一千两,是我昨日揭到关帝庙山陕客人积的修理拜殿舞楼银,每月一分利息,利钱轻,原只许他山陕社中人使着做生意,我硬要一千”。会馆、公所经费也有存入商号、钱庄等商业机构的,北京襄陵会馆乾隆六十年(1795)将钱150千文“存贮张可立名下营利”,嘉庆十七年(1812)收回钱403千文[②w];嘉庆二十二年(1817)药行会馆规定,每年八月廿六日结算收支,“归入公帐,交殷实存用生息”,每月“如遇有存钱一百千,值月司月领用,利八厘起息”[③w];道光十一年(1831)靛行会馆因屋宇倾毁无力重修,“公议出售,将钱付号生息”[④w];道光二十七年(1847)正乙祠规定:“馆内俟后积有存银数至五百两者,即交付殷实帐号、当铺生息”[⑤w];上海金华商人为修建会馆,“捐橐囊,权子母”[⑥w];道光三十年(1850)徽宁思恭堂规定,银钱“如有盈余数至五百千以上进,公同存于庄、典生息”[⑦w];广肇会馆规定:“所收房租,只准常存司月四五百两以应不时之需,若过多即须付妥当钱庄生息”[⑧w];光绪十年(1884)上海洋货公所也规定:“公所内向存积规银壹千陆百两,仍存同业,每月一分起息,归该司月收利”,每月盈余,“仍当存出生息,毋得擅用”[⑨w];其它如浙绍永福堂、建汀会馆、山东至道堂等亦有类似规定。上述宗族组织和民间会社的资金,大多属封建地租,而会馆、公所的经费除商人捐款属于商业利润外,其它也有官僚捐款、地租和房租收入,都属于封建地租及其转化形式。

  注释:

  ①①l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214页。钟文举,原书或作钟仁举,未知孰是。

  ①②l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43页。

  ①m 《锡金识小录》卷7,《稽逸三·封君》,钱堠山。

  ②m 贺熙龄:《请变通两淮盐务疏》,道光二十年,《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1。

  ③m 档案,咸丰三年初四日通政使司副使董瀛山奏折,转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5页。山西人民出版社。

  ④m 张焘:《津门杂记》卷下,《打印子》。

  ⑤m 民国《南浔志》卷42,大事记一,引陈寅清《榴龛随笔》。朱峋后牵涉庄氏明史案内。

  ⑥m 光绪《桂阳直隶州志》卷20,《货殖传》。

  ①n 《顺治七年何应斗典屋契》,《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32页。

  ②n 《顺治—康熙租谷簿》,“屯溪资料”,置248。

  ③n 《康熙祁门汪姓誊契簿》,“屯溪资料”,置424。

  ④n 《康熙四十七年张羽侯当屋契》,《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158页。

  ⑤n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231页。

  ⑥n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172页。

  ⑦n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99页。

  ⑧n 《祁门饶氏置产簿》一百二十二号,“屯溪资料”,编号430。

  ⑨n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220页。

  ⑩n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140页。

  ①①n 《清高宗实录》卷215,乾隆九年四月丁丑。

  ①②n 汤聘:《请禁囤当米谷疏》,《皇清奏议》卷四十五。

  ①③n 光绪《松江府续志》卷14。

  ①④n 民国《南汇县志》卷18,《风俗志》。

  ①o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157页。

  ②o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分B010。

  ③o 《环山汪氏宗谱》,转引自:臼井佐知子:《徽州汪氏的迁徙与商业活动》,载《江淮论坛》1995年第2期。

  ④o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151页。

  ⑤o [俄]阿·马·波兹德涅耶夫《蒙古与蒙西人》(中译本)第一卷,第34、343、715页。关于赊销,还可参见第114、277、284页等。

  ⑥o 关于帐局的研究,可参见黄鉴辉:《清代帐局初探》,《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山西票号史》等。

  ⑦o 李燧:《晋游日记》卷3,第69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11月版。

  ⑧o 王荫茂:《王侍郎奏议》卷3,《请筹通商以安民业疏》,第49页。黄山书社1991年12月版。

  ⑨o 咸丰三年三月十四日翰林院侍读学士宝钧奏折,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5页。

  ⑩o 咸丰三年十月二十日长芦盐政文谦《为长芦引岸被太平军占扰引盐滞销情形的奏折》,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7页。

  ①①o 咸丰三年三月十四日翰林院侍读学士宝钧奏折,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5页。

  ①②o 咸丰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道监察御史宋延春奏折,转见《山西票号史料》第57页。

  ①p 咸丰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道监察御史宋延春奏折,转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9页。

  ②p 清档,柏*[艹+梭]奏折,转见黄鉴辉:《清代帐局初探》,《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第115页。

  ③p 参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4—48页所引各奏折。

  ④p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64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

  ⑤p 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第4页。中华书局1989年9月。

  ⑥p 《上海钱庄史料》第6—8页。

  ⑦p 《上海钱庄史料》第734页。

  ⑧p 经元善:《趋庭记述》卷2。

  ⑨p 朱耘:《粤东成案初编》卷22,《扰害诈骗》下,转见《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371—372页。

  ⑩p 李可琼书札,转见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第227页。

  ①①p 莫里逊:《中国商业指南》(J.M.Morrison:The Chinese Commercial Guide,1848,伦敦,第三版),转见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第27—28页。

  ①②p 许楣:《钞币论》卷1,行钞条第一。序作于道光二十六年。

  ①q 黄鉴辉:《论山票号的起源与性质》,《清史研究集》第四辑。四川人民1986年版。

  ②q 《山西票号史料》第36—37页。

  ③q 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蔚泰厚苏州分号致京都分号第九十一次信,见《山西票号史料》第29页。三千二百五,卫聚贤《山西票史》第44页作三千二百两。

  ④q 道光三十年正月初十日日升昌张家口分号致梁汴分号信,见《山西票号史料》第31页。

  ⑤q 巴克:《一部关于封建农奴制俄国商人资本的研究作品》,《史学译丛》1954年3月。

  ⑥q 这里仅指商人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形式,至于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形式则为商人支配生产和工场手工业两种。又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24页。

  ①r 卢坤:《秦疆治略》。

  ②r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③r 嘉庆《崇安县志》卷之1,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第304页。

  ④r 雍正元年五月二十四日何天培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一辑,第292页。

  ⑤r 乾隆重修《元和县志》卷16。

  ⑥r 雍正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浙江总督李卫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六辑,第747页。

  ⑦r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4,《艺文》下,严如熤:《会勘三省边境拟添文武官员事宜禀》。

  ⑧r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⑨r 参见魏千志:《清代开封景文州汴绫庄的发展》,《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一辑,第317页。

  ⑩r 《太平天国革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第25页。林廷宣生于嘉庆九年(1804),卒于同治十二年(1873)。

  ①s 同治《万安县志》卷1,《风俗》。

  ②s 李斗:《扬州画舫录》卷1,第296页。中华书局版。

  ③s 《清稗类钞》第五册,农商类,第2325页。中华书局版。

  ④s 《章学诚遗书》外编卷12,《永清县志》卷7,第500—501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8月。

  ⑤s 章文软:《清代前期广州中西贸易中的商欠问题》(续),《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第73、80页。

  ⑥s 《同治十二年胡美魁等立合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3卷,第68页。

  ⑦s 《光绪十一年祁门郑丽光等立合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3卷,第66页。

  ⑧s 转见刘永成、赫治清:《略论清代以来万全堂的经营形式及其特点》,《北京史苑》第一辑,第60、61页。

  ⑨s 《自流井李四友堂由发轫到衰亡》,《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四辑。

  ⑩s 孔祥毅:《清代北方最大的通事行——大盛魁》,《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85页。中国文史出版社。

  ①①s 刘静山:《山西祁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5、11页。

  ①t [俄]阿·马·波兹德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中译本)第一卷,第275—276页。

  ②t 何梦瑶:《算迪》卷2、卷6。《丛书集成初编》本。

  ①u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义行》。

  ②u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义行》。

  ③u 张海鹏主编:《徽商研究》第266—267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

  ④u 吴桂臣等:《中国商业习惯大全》第5页,民国十二年三月上海世界书局。

  ⑤u 《上海钱庄史料》第6—8页。

  ⑥u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第192—193页。中华书局版。

  ⑦u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第82页。中华书局版。

  ⑧u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52页。

  ⑨u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初十日护理安徽巡抚李质颖奏,《史料旬刊》第28期。

  ⑩u 光绪《永济县志》卷13,《义行》。

  ①①u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196,《风俗》三。

  ①②u 樊增祥:《樊山批判》卷3,批张兴盛呈词;卷3,批薛天兴呈。

  ①③u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28页注49。

  ①④u 甘熙:《白下琐言》卷6。

  ①⑤u 郑光祖:《醒世一班录》,《一班录杂述》三。

  ①⑥u 袁枚:《续子不语》卷1,“伏波滩义犬”。

  ①⑦u 刘静山:《山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5页。

  ①v 《祁门彭氏宗谱》卷8,义庄规条。转见朱勇:《论清代宗族法的经济职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第97页。

  ②v 刘淼:《清代徽州祠产土地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③v 《咸丰—光绪茶叶布帐》,“屯溪资料”,商281.1。

  ④v 转见王日根:《明清徽州会社经济举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第85页。

  ⑤v 《明清徽商研究资料选编》第264页。

  ⑥v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商366。

  ⑦v 光绪《会同县志》卷13,《会馆》。

  ①w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352页。

  ②w 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第90—91页。

  ③w 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资料选编》第99页。

  ④w 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资料选编》第95页。

  ⑤w 仁井田升:《北京工商ギレド资料集》(一),第106页。

  ⑥w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页366。

  ⑦w 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第872页。中华书局1995年版。

  ⑧w 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第879页。

  ⑨w 《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356页。*

  出处: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02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