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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人家 2008-2-23 12:08

道德、權力與晉水水利系統

道德、權力與晉水水利系統

沈艾娣(Henrietta Harrison)
利茲大學

《歷史人類學學刊》第一卷第一期(2003年4月)



近年來,不少研究指出,人們的身份認同,在本質上是不斷變動,支離破碎,並在相當程度上具有歷史偶然性的。[1]不過,往往為我們所忽視的是,作為身份認同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的道德價值體系,也是特定的人際關係、群體和體制互動的產物。[2]這些道德價值體系也體現了人與家人、朋友、鄰居、同事和國家的關係。最近有學者運用了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道德經濟(moral economy)的理論來研究中國農村社會,可是他們仍把道德經濟視為根植於某個特定的社會階級的一套道德價值體系。[3]我們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是,「道德經濟」在中國農村究竟意味著甚麼,其具體實踐又如何。[4]本文企圖通過考察山西晉水水利系統,具體分析道德如何通過在某群體中流傳的故事建構起來,又如何在特定的體制中落地生根,進而說明,不同的道德理想,是根植於不同的農業體系的不同權力結構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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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enedict Anderson, 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s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London: Verso,1991)。關於中國身份問3題的討論包括 Myron Cohen, "Being Chinese: The Peripheralization of Traditional Identity," in The Living Tree: The Changing Meaning of Being Chinese Today, ed. Tu Wei-ming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amela Kyle Crossley, Translucent Mirror: History and Identity in Qing Imperial Ideolog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9); Rana Mitter, The Manchurian Myth." Nationalism, Resistance and Collaboration in Moder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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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情慾的歷史有比較多的書,如Dorothy Ko,Teachers ofthe Inner Chambers: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熊秉真,呂妙芬編,《禮教與情慾:前近代中國文化中的後現代情》(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
[3]James C. Scott, 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 Rebellion and Subsistence in Southeas't Asia(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76); Ralph Thaxton, Salt of the Earth: The Political Origins of Peasant Protest and Communist Revolution i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7); Roxann Prazniak, Of Camel Kings and Other Things." Rural Rebels against Modern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Lanham: Rowman and Littlefield,1999); Chen Yungfa and Gregor Benton, Moral Economy and the Chinese Revolution: A Critique (Amsterdam: University of Amsterdam,1986) 。
[4]Prasenjit Duara 在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中也提出了類似的問題。

一、前言

晉水發源於山西省中部平原以西的山麓,流入汾河,其問流經約30個村莊。由於水是當地財富來源的主要保障,瞭解這些村莊的水利系統,對理解地方社會是極其重要的。在水源充足的情況下,農民寧願種植水稻而非當地通常種植的高粱和黍子:另一些家庭則利用自己擁有的水磨房磨小麥賺錢。再者,由於此地煤炭又多又便宜,同時需要水和燃料的工業往往集中在山區。有些村莊專門生產紙張,礬和醋等土產,也需要大量的水。[5]晉祠鎮是這些工業的資本來源和產物銷售中心,因此,當地全部民眾幾乎都得仰賴晉水為生計。
本文旨在探討清末晉水水利系統所體現的道德價值體系,我們首先須對當地的水利史有一概括的認識。晉水水利系統起源於宋代。宋太祖滅北齊時,用洪水摧毀了這座城市,山西的首府遂遷到今天太原市所在。後來,在原來的晉陽城的廢墟上,漸漸又興起了新的村莊。古城營、南城角、晉陽堡這些村莊的名稱,是北齊晉陽城址遺留下來的痕蹟,晉祠就建在過去的晉陽城內一間寺廟的遺址上。[6]這些村莊仍利用晉水灌溉。當時,晉水的源頭是位於晉祠的一處泉水。到了1060年,泉水被分割,其中七分流往北河,三分往南河。這一分配比例一直持續到20世紀。[7]
15世紀,晉陽發生了另一次重大的轉變。當時,明朝政府將當地的一部分土地充公,改為晉府用地。政府重新分配北河水,按照稱為「軍三民三」的新的分配辦法,夏季莊稼最需水的時候,北河的水一半流往原有的村莊,另一半則流往新建的晉府和寧化府。水的分配是按「輪」和「程」來運作的。某村獲分配一程的水,就等於獲分配得一天一夜的水。同時,水還按「輪」所排定的日子裏流往某個村莊的。[8]水源的供應,是通過操縱水口來控制的,而水口則由指定的渠甲監管。到了冬天,水流便同從前一樣免受控制了。[9]
至清代,隨著灌溉的範圍擴展到種植小麥的旱田,這種在特定的日子輪流用水的配水方式也延伸到南渠。[10]與此同時,隨著輪流系統的擴大,控制這一系統的渠甲和渠長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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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太原市南郊區編纂委員會,《太原市南郊區志》(北京:三聯書店,1994),頁259—270。
[6]郝樹侯,《太原史話》(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56),頁17。
[7]乾隆《太原縣志》,卷12,<藝文一>。
[8]劉大鵬,《晉祠志》慕湘、呂文辛編,(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56),卷33,<河例四>,頁854。有關晉水水利系統各方面可以參閱好並隆司,<近世山西の水爭をめぐつて——晉水·縣東兩渠の場合>,中國水利史研究會編,《佐藤博士退官紀念中國水利史論叢》(東京:國書刊行會,1984)。
[9]乾隆《太原縣志》,卷17,<渠案>:好並隆司,<近世·山西の水爭をめぐつて——晉水·縣東兩渠の場合),頁373。
[10]好並隆司<近世山西の水爭をぐつて——晉水·縣東兩渠の場合),頁376—380:好並隆司,<晉祠志よりみた晉水四渠の水利·灌溉),《史學研究》,第170期(1986),頁3:乾隆《太原縣志》,卷17,<渠案>:劉大鵬,《晉祠志》,卷32,(河例三),頁845—851。

也逐漸增大。渠甲和渠長都是各村按照可用水量的比例推選出來的,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職位逐漸由控制某些村莊的宗族所把持。[11]其中權勢最大的是晉祠鎮的渠長,他們控制著這條河的源頭,而花塔村和王郭村的渠長則分別控制著南渠和北渠。渠長共13名,其等級分明,如花塔村王郭村便各控制四五個渠長,在花塔村渠長之下,設有72個渠甲,王郭村渠長之下有36個渠甲,屬於其他渠長的渠甲則較少。這個管理系統在各渠以及上下游各村之間的連串糾紛中不斷擴展。當這些糾紛提交到地方司法機關時,地方宮的判決就會影響到這個系統的進一步發展。[12]這個系統的權力結構是建立在國家行政官僚體制的基礎上的。明初的駐軍,導致形成各村輪流供水的制度。到了清代,地方宫在處理法律糾紛時所作的種種決定,又使這個系統進一步延伸到晉水流域的其他地區。在以下的討論中,我們會看到,那些服膺儒家價值觀而為政府所承認的宗族,在這套水利管理系統中,往往佔據著比較優越的地位。

二、兩種不同的價值體系

本文認為,官方意識形態雖然塑造了晉水水利系統的某些方面,但這個系統的文化內涵卻有別於官方的意識形態。只要細心考察有關的文獻資料,便可察覺這些差別。可惜,該系統大部分可資利用的原始資料,或出於官方,或出於那些明確奉行正統價值觀的作者之手。有關晉水水利系統最重要的歷史資料,是明清兩代以及民國時期編纂的地方志。明代的方志作者高汝行是本地的縉紳,而清代乾隆年間編撰的方志,則由太原知縣員佩蘭擔任總裁,太原縣教諭楊國泰任纂修。民國時期方志的編纂者劉大鵬信奉理學,擁有少量旱田,他和他的子孫從未在這一水利系統中擔任職務,自己也從來沒有參加過渠長的宴請。遲至1939年,由於他具有舉人身份,又是耆老(時年82歲),才在地方上略具名氣。[13]1892年,他看到很多文入學士也熱心參與晉祠的廟會,不能苟同,歎息不已。[14]他運用自己的知識和多年的潛心研究,詳細闡述晉祠水利系統的運作方式,意欲以之取代渠長的河冊的記載。我們可以說,劉大鵬嘗試提出另一種觀點,運用他關於晉水系統的論述,從渠長們手上奪取那種他從來不曾染指的部分權力。因此,他編撰的志書,也和高茹行和員佩蘭的版本一樣,所鼓吹的是這個水利系統體現的官方意識形態。然而,當我們對這些方志進行分析,並與碑刻、家譜和民間故事等等其他資料相比較後,就有可能明白官方的道德和該系統的文化內涵差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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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劉大鵬,《晉祠志》,卷35,<河例六>,頁891;卷39,<河例十>,頁986和
991。
[12]劉大鵬,《晉祠志》,卷33,<河例四>,頁862—3,卷36,<河例七>,頁922—923,卷38,<河例九>,頁979—982。
[13]劉大鵬,《退想齋日記》(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頁545—546。
[14]劉大鵬,《退想齋日記》,頁8。

官方道德與該水利系統的地方文化內涵的差別,在當地所崇拜的一個位於晉水源頭的女神的身份問題的有關論述上,得到清楚的體現。乾隆版的《太原縣志》徵引康熙年間學者閻若璩的解釋,說這位女神是邑姜,即唐叔虞的母親:
邑姜為十亂之一,齊太公望女,唐叔虞母。叔虞之封唐也,亦發夢於其母,故今晉水源有女郎祠,實邑姜之廟。旁方為唐叔虞廟,南向。此子為母屈者也。母封曰聖母,子封曰汾東王。祀典之訛自明洪武四年詔革天下神祗封號止稱以山水本名,於是聖母廟改為晉源神祠矣。當時禮宫不學如此,余從草間搜出宋政和五年殘碑,乃姜仲謙《謝雨文》,首云:「致祭於顯靈昭濟聖母汾東王之祠」,中云:「惟聖母之發祥兮,肇晉室而開基」。[15]

根據這個說法,這座於河水源頭,地位十分重要的廟宇,是一個表達兒子與母親之間孝道關係的神殿。但在當地民間流傳的說法,一直認為聖母殿奉祀的是一位水神,明代和清代的《太原縣志》還輯錄了另一則民間流傳的解釋。對聖母殿女神來歷有完全不同的說法:
俗傳晉祠聖母姓柳,金勝村人。姑性嚴,汲水甚艱。道遇白衣乘馬者,欲水飲馬,柳與之。乘馬者授以鞭,令置甕底曰:「抽鞭則水自生」。柳歸母家,其姑誤抽鞭,水遂奔流。急呼柳至,坐於甕,水乃止。相傳聖母之座,即甕口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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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乾隆《太原縣志》,卷3,<祀典>。
[16]嘉靖《太原縣志》,卷3,<雜志>,頁4b-5a。這一故事後來的版本見乾隆《太原縣志》,卷18,<雜志>;劉大鵬,《晉祠志》,頁1057—8:W.Y.Fullerton and C.E. Wilson,New China:A story ofModern只ravel(London:Morgan and Scott,1909),87—88:張紀仲,三戰偉,《晉祠的傳說》(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頁2-6。

這個故事在清代乾隆年間編纂的縣志中被斥為無稽之談,但在明代的縣志收錄這個故事時似乎沒有提出質疑。事實上,這個故事後來在當地被不同的文獻輾轉引用,流傳甚廣。從明代一直到20世紀,都代表了本地人對這個女神的來源的一般的認識。[17]
官方的道德標準與該水利系統的文化內涵的差異,偶爾也見於那些認為官府的判決對自己不利的群體所撰寫及印行的文獻中。其中,王杰士案是我見過的最好的例證,王杰士是南河王郭村的渠長,雍正年間被控「無弊不作创」,「越界強霸晉祠稻地水例」。[18]這起訴訟似乎源出王郭村與晉祠之間對南河水的控制權的一場爭執。該案件了結後,勒石為記,其文如下:
……訊之北河渠長據稱:「晉祠用水自古及今有例無程,每年先澆晉祠無程地,然後纔及各村有程地」等語,據此則九口稻地原在應澆之例矣。王杰士居住王郭村,為南河四村渠長一十六年,越界強霸九口稻地水例,無錢不許灌澆,謂無例地也。卑職細思無例之說計亦甚巧,當日遠村引用晉水出夫者為有例,不出夫者為無例。[19]

因為晉祠在泉地,鎮人可以隨便用水,不用按程分。後來,圍繞著晉祠人用水問題的紛爭越演越烈,一直發展至王郭渠長王杰士提出,要控制鎮上的人用水。事情鬧到衙門,地方官進行了調查並作出判決,認為晉祠以前有權使用這裏的水,所以他們免費用水的權利應保留,並應該有自己的渠長和水甲。[20]據劉大鵬說,攻擊王傑士貪污的人是晉祠人楊二酉。楊仕途順利,官至巡察臺灣御史。這場爭執之後,晉祠特別開放一個水口允許楊家用水,作為對楊的答謝。[21]與上述資料形成對照的是,王郭村的《王氏家譜》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有關這場糾紛記錄的完全不同的版本,其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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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乾隆《太原縣志》,卷3,<祀典>
[18]我感謝晉祠第二中學的吳炯生為我講述這個故事。
[19]劉大鵬,《晉祠志》,卷32,<河例三>,頁846。
[20]好並隆司,<近世·山西の水爭をめぐつて——晉水·縣東兩渠の場合>,頁376—380;<晉祠志よりみた晉水四渠の水利·灌溉>,頁3:乾隆《太原縣志》,卷17,<渠案>。
[21]劉大鵬,《晉祠志》,卷32,<河例三>,頁837:關於楊二酉,見郭怨舟、馬雲江、郭素婕,《巡察臺灣御史楊二酉》(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

其(王杰士)生性剛毅,強悍好鬥。一年北河總渠,在古城營「滿漢」武舉帶領下,強行淘河,並無理墊高南河水平石。王杰士知道後,毫不示弱,終於在他唆使下,棗元頭村民「雷四」奮勇當先,趁人不備,將武舉推下河去,用鐮刀砍死。然後投案自首。事後南河五村,共同出錢厚葬「雷四」。並瞻養老母直至百年。清雍正癸酉,晉祠楊二酉中進士。太原縣知縣,因懼進士權威,只聽一面之詞,修改晉祠水程,聲稱晉祠乃晉水源頭,故判晉祠水程為「方窟圓塞,圓窟方塞,插牌澆地(縣府特示領牌,牌插在那裏,那裏就能隨便開口澆地),細水長流」。王杰上自感執拗不過,遂遷全家至介休縣。[22]

將這一記載與上引碑文相比較,可以清楚看到,該案其實是王郭村及其渠長為南河水控制而引起的糾紛,並不像官方資料描述的那樣是王杰士違法強行霸佔的案件。其實,在18至19世紀期間,王郭村渠長的地位,在同代表郡治地區利益的晉祠鎮和花塔村渠長的爭奪中,逐漸被削弱。為此,王郭村的村民極有可能起草了一份同官方意見相對立的聲明。另一個清楚的事實是,在王郭村的資料中,村民對王杰上讚譽有加,謂其「生性剛毅」,維護本村的利益,與那些審理此案的官員們的評價大不相同。在這個案件裏我們可以看到在水利系統結構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價值體系:官方正統的意識形態和民間非正統的價值體系。

三、水利與地方社會體系

我們目前手頭的資料,體現了儒家的正統話語。這套話語表達了官方重義輕利,百姓重利輕義,還有百姓相對更偏向於使用暴力的觀念。儘管我們所用的資料使我們很難分辨在水利系統中的價值體系的屬性,但我仍然希望能夠透視這套儒家正統話語,找出水利系統中的價值體系的脈絡。王杰士受人稱讚的美德,反映了這套價值體系的本質,換言之,這套價值體系是基於對暴力的使用、水的商品化以及把村莊視為一個整體的正面評價而建立的。這些觀念和官方的意識形態大相徑庭。官府不但對水的商品化提出批評,並且經常強調權力和義務同等重要。
炫耀武力,本與正統的儒家思想相左。斯蒂文·郝瑞(Stevan Harrell)在他的研究中,以福建的民間械鬥和戲劇對民間使用武力的肯定為例,提出了「反文化」(countercultures)的分析概念。[23]郝瑞把儒家正統思想和「反文化」明確區分開來,這一點我並不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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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太原市南郊區王郭村王氏族譜》(手稿,1992)。
[23]Stevan Harrell,“Introduction,”in Violence in China:Essays in Culture and Counterculture,ed. Jonathan N.Lipman and Stevan Harrel(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0).

本文認為,某種價值體系在社會結構的不同層面中,有不同的體現,而並非在整個社會或整個階級都有同樣的體現。從其他資料看來,山西當地人對軍事和武力有不少正面評價。山西省以文入仕者不多,而武舉在很多家庭中有重要的地位,這在地方精英的傳記中常常體現出來。[24]此外,山西中部很多極有權勢的家庭,都說他們的祖先出自駐紮在西北邊境的軍隊。山西中部尤其是太谷縣也以武術傳統著名,許多武術家被票號商人聘為押送貨物的保鏢。前面提到的翰林楊二酉的家族史,就聲稱楊氏是宋代將軍的後代,明清時期有36個武秀才和武舉人,本村的楊家軍也相當有名。[25]楊二酉家族的例子,說明對使用武力的讚揚,並非下層階級獨有。因此,本文並不認為存在一個跟上等階級文化完全不同的所謂「民間文化」,我希望強調的是,價值體系本來是體現在一些鄉村組織體系之中的,水利系統是其中一例。
武力的運用,是構成晉水水利系統基本傳說的核心內容。在山西其他水利系統中也有類似的故事:[26]
俗傳塘中分水塔底,葬甃塘時爭水人骸骨。謂當日分水南北相爭,設鼎鑊於塘邊,以赴人者為勝。北河人赴之,遂分十分之七,葬塔底以旗其功。說涉荒唐,不可不信也。然迄今北河都渠長,花塔村張姓每歲清明節,在塘東祭奠,言是祀其當年爭水之先人。詢之父老,終口一词,不知其所以然,亦惟以訛傳訛而已。[27]

這個故事和其中提及的習俗清楚揭示,水利系統的設立,源於村莊問的械鬥。這個故事後來另一個修訂的版本,講述一位官員設立了一個油鍋,他預料沒有人有足夠的勇氣去趟油鍋,借此達到自己控制這條河的目的。與此同時,每年花塔村的村民都要利用清明的祭祀頌揚他們祖先運用武力捍衛他們水源供應的自發行動,又常常追述到銅錢和滾油的故事,以稱讚個人在肉體考驗中表現出的勇氣和為本村作出的犧牲,以及他們對官方千涉這一水利系統的運作所作出的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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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比如東高白村的賈氏,清徐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清徐縣志》(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頁110。
[25]郭怨舟、馬雲江、郭素婕,《巡察臺灣御史楊二酉》,頁2—4。
[26]鄭東風,《洪洞縣水利志》(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頁355。
[27]劉大鵬,《晉祠志》,頁114;《太原市南郊區志》,頁700—701:劉俊英,《晉祠的傳說故事》(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頁15-18。

武力也被用於強化這一系統的運作。我們已經看到王杰士在發覺南河水被偷後所做出的行動,以及南部地區其他村落如何加強該行動。這種使用武力的現象並不少見:
栽藍接藍時時用水,雖無放水巡牌,亦必開口用水,用畢乃將口閉,舊例已然,歷年久遠,並無異詞。光緒六年,紙房村趙姓放池接藍,照舊用水,而花塔渠長指為私自輪水,並不關口。總河渠甲徑率河夫數十名詣趙姓家,擊毀窗戶暨室中器具,且呈控於縣,又延劣紳段某入署,關說趙壞河例。邑宰薛元釗提究總河渠甲,供係舊例,趙無過犯。宰不信,既而呈北河總河用水界碑文,薛公閱之,曰:段某翰邦,歲貢生幾乎誤吾。乃責罰花塔渠長,並申飭段某結案。[28]

官方通過譴責渠長這種強化水利控制權的暴力行為,他們認為這種行動破壞了國家對暴力使用權的壟斷,而且違背了國家對水利系統的使用定下的原則——即公共資源須公平分配。在此案件中,地方官作出了有利於趙士冠而不利於花塔渠首的判決,即容許赤橋村村民使用河水,並規定他們的用水由晉祠的渠長而非花塔的渠長來控制。
渠長間的糾紛也常常用暴力來解決,這從以下引文可見一斑:
道光二十五年正月二十八日驚蛰,三月二十一日決水,自驚蛰日至是日五十二日挑河。二十三日,王郭村渠長劉煜因晉祠總河渠長杜杰賣其二堰水於索村,得錢肥己。協同伊叔劉邦彥率領愀夫數百名,各帶兵器,中有火鎗數十杆。張村渠甲人等在後,跟隨者亦眾。至晉祠南門外白衣庵,大罵杜杰專事行兇,聲勢洶洶,十分可畏。鎮人魏景德居南門外,挺身而出,理勸攔解。劉煜手持鉤鐮,創傷景德頭頂腰手,當即倒地。杜杰聞知,糾眾堵禦。煜因景德傷重,逃匿中堡恒和糧店。杰尋獲,命水甲毆打,煜被傷亦重。到縣堂訊,將毆煜之水甲四名,各籉五十釋放。杰與煜俱監禁,久乃開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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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劉大鵬,《晉祠志》,卷32,<河例三>,頁834—835。
[29]劉大鵬,《晉祠志》,卷36,<河例七>,頁925。

在上述的案件中,水利使用權作為可以買賣的財產的這種理念,是通過暴力得到鞏固的。事實上,水是可以買賣的資源的這種觀念,一直植根於這個水利管理系統中。我們已經看到王杰士如何向使用了本村水的晉祠人收取費用,以及晉祠一位渠長如何賣水。作為輪流供水體系的一個部分,渠長們向用水的村民收費,同時出售剩餘的水。截至1916年,在數百年的時間內,花塔渠長一直按照每畝26文錢的比例收取費用,而所有用北河水灌溉的土地,則每畝增收50分文錢的費用。[30]這也是花塔渠長在夏季輪流灌溉結束後售水的標準價格。對這樣的情況,劉大鵬在《晉祠志》如此評價:
灌溉麥田已畢,謂公事完竣,即許渠甲售水魚利,此大弊也。夫溉麥已畢,仍係兩程水,此水為村中公共之水,非渠甲可擅為己之水,胡為任其售耶?同為村人而有錢者澆,無錢者即莫能灌,事不均平,一至於此,殊可扼腕。[31]

在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劉大鵬表達的,是官方或正統的觀念——水是公有的,應該讓大家共用;渠長賣水是腐敗所為。但事實上,賣水的現象卻普遍不過,屢起訴訟,是因為水的所有權不清楚的結果。上述的事實不僅僅局限在北河,1821年和1831年,南渠的村莊抗議渠長賣水,也引發了類似的法律糾紛。[32]
水足可以買賣的商品這個觀點,藉著其他故事得到進一步強化,這些故事將某些村莊控制水的權力的來源,歸因於村際間婦女人口的流動。柳氏成為晉水聖母的故事,也就是講述她從金勝村入嫁晉祠的故事,官方的版本敘述的則是唐叔虞孝順邑姜的故事。金勝村位於北渠下游支流,這個傳說似乎反映在15世紀晚期,位於北渠下游支流的金勝村和董茹村與控制北河水源供應的花塔村開始出現一系列糾紛。此時花塔渠長由於在晚上為晉府土地供水,因而減少了下游村莊可獲得的水源供應。[33]在這場糾紛中,金勝村民擬寫的一份訴狀中提到晉祠聖母的娘家在金勝村云:「晉祠聖母柳氏原頭金勝村娘家回馬水,軍民輪流灌溉田禾,與王府並不相干。」[34]這樣的傳說不僅此一個。作為南河一部分的陸堡河由來自北大寺的一位渠長控制,而北大寺主要聚居的則是武姓的單姓村莊。然而,根據劉大鵬的說法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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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劉大鵬,《退想齋日記》,頁226。
[31]劉大鵬,《晉祠志》,卷35,<河例六>,頁893:卷37,<河例八>,頁950。
[32]劉大鵬,《晉祠志》,卷36,<河例七>,頁923。
[33]乾隆《太原縣志》,卷17,<渠案>。
[34]劉大鵬,《晉祠志》,卷30,<河例一>,頁799。

傳言:舊名鄧家河,係東莊營鄧姓經營河事。不知何年鄧家有燸婦再醮,將《河冊》隨至北大寺村武家,遂憑《河冊》自為渠長,東莊營人爭之不得。[35]

劉大鵬認為這是傳說不可信,他指如果確有其事,必定會導致一場法律糾紛。雖然故事本身可能並不真實,但位於該渠末端的村莊如東莊營(或在北河的金勝和董茹村)常常同渠長發生衝突,該故事可能與此有關。[36]這兩個故事顯示,正如婦女出嫁的嫁妝一樣,水的控制權是可以作為村莊贈送的財產而失去的。
從水利系統的結構可見,在當時人的心目中,水的所用權是整個村莊共有的,並非渠長獨享的。華北農村的公共組織的性質,已有不少作者討論過,我在這裏只想簡單地說明:水利系統的結構也體現了村莊作為一個公共團體的性質。這一體系的結構表明,水利並不為渠長們私人擁有,而是村落的共同財產。在這些敍述中,渠長們賣水的控制權並不屬於其私人所有。當類似王杰士的渠長因斂財而遭到起訴時,政府官員控告他們的證據,是他們借水利中飽私囊。輪流制度將水分配給村莊而不是個人,借著水利獲得財富的’是村莊而不是個別的家庭或個人。關於渠長任命及其任期長短的規定,也限制了渠長們以村莊的利益為代價擴充自己的權力。在晉祠,規定「中南北三堡輪流充應,周而復始,不得連應」。在古城營,則推行一個更為嚴格的輪流體系,「農氓輪流充應,一年一易。凡本身充應一次者,不再充當」,即渠長由擁有土地的人輪流擔任,而且禁止每個土地持有者一生中擔任村首的機會超過一次。小地主輪流扮演渠甲的角色。赤橋村的水甲每年由「鄉約會,村紳耆」、在「田多而善良者」中選取。[37]一旦渠長接受任命,他就能將從全村徵集來的基金投入到水渠的管理中去。這樣渠長們能夠代表該渠介入法律糾紛,並且通過向灌溉的土地徵收費用的方式,為解決糾紛提供資金。[38]這意味著水的控制權是村民以共同體的形式擁有的,而不是個別的渠長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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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劉大鵬,《晉祠志》,卷39,<河例十>,頁986和991。
[36]關於東莊營的用水問題見好並隆司,<晉祠志よりみた晉水四渠の水利·灌溉),頁18;劉大鵬,《晉祠志》,卷34,<河例五>,頁968-70。
[37]劉大鵬,《晉祠志》,卷32,<河例三>,頁826—827;卷35,<河例六>,頁897。
[38]劉大鵬,《晉祠志》,卷30,<河例一>,頁787。

水利系統的諸多儀式,也體現了水的控制權和連帶的財富和權力,是屬於村莊而不是渠長個人的。劉大鵬在提及渠長及渠甲祭祀這一水利系統神的活動時,有時稱之為「晉祠、赤橋、紙房三村渠甲演劇」,有時也稱之為「晉祠、紙房、赤橋三村公共演劇酬神」。[39]這些演戲和同時進行的活動所需的費用由村民澆地的繳費支付。晉祠、紙房和赤橋三個村的所有村民都參與這一祭祀活動,該活動還經常伴有大型的宴會和戲劇演出。[40]其他村如王郭、南莊和北大寺的村民也參與在晉祠的祭祀,「祭畢而歸,宴於本村之公所。」[41]祭祀由渠長主持,全村參與祭祀儀式和與之相關的歡慶活動。七月初三的廟會,聖母從晉祠遊行到縣城,就是每年最重要的節日,情況亦相若。
村莊作為一個共同體,通過武力保護其財產,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水利系統的概念,與地方志作者和官方所提供的有關該水利系統的形象大異其趣,這從官方在法律訴訟中所作的裁決中清楚可見。地方官在關於水利系統的法律糾紛中的判決,乃基於公平和需要的原則。官員強烈反對賣水,並且傾向於做出有利於小用水戶而不利於渠長的判決。早在明代,當金勝和花塔村在北渠水的控制上發生糾紛的時候,起決定作用的地方官,認為水已經變成了一種商品,土地與勞動和供水之間的聯繫已經遭到破壞,最終受害的是窮人。他竭力確立一套新的制度,清楚界定需要灌溉的土地的多寡,負責水利工作的工人的數量,和任命渠甲和渠長的數量的關係。[42]換言之,水不是通過商業市場而是根據需要來進行分配的。這一糾紛一直持續到18世紀,這時地方官再次試圖強化根據需要制定分水的方式。1742年,花塔和金勝村之間發生了一起法律糾紛,爭論的核心在於金勝和董茹村是否應在夏季輪流供水結束後分配到一定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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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劉大鵬,《退想齋日記》,頁194和412。
[40]劉大鵬,《退想齋日記》,頁308、34及545—6。
[41]劉大鵬,《晉祠志》,卷8,<祭賽下>,頁191。
[42]乾隆《太原縣志》,卷17,<渠案>。

乾隆四年八月內,金勝村翟斌等欲使秋水,花塔村牛周冕等攔阻不允,因而具控,經該縣前任縣令標,江南武進縣拔貢’雍正十一年知太原,有政聲,擢知朔州,卒於官批,令小站、古城兩營渠長周廷玉等議處,因向無金勝一定程期,彼時告爭,正使秋水之時,評給金勝、董茹秋水二程具詞和息。在花塔各村民以為暫借,故爾應允。至乾隆六年八月內,金勝、董茹原有厚等,又欲使水,據花塔等村渠甲張產等具控,該縣據訊花塔等村民堅稱:二月三十日以前,八月初二日以後,並無金勝、董茹二村水例,不容使水。金勝、董茹二村又稱現有水帖,執照為據,例得使水兩造,各執一說。經該縣查閱金勝村所執水帖、執照相背,不足為憑,但金勝、董茹二村三月以後,八月以前,既同在北河使水,若春秋之水不能沾潤,亦非情理之平。當經該縣斷令:除三月初一日起至八月初一日止,仍照排單使水外,嗣後每年春水自驚蟄起,秋水自八月出二日起,六日一輪,挨至第三輪之第三、第四兩晝夜,給與金勝、董茹二村。[43]

從上文所見,地方官拒絕將水視為花塔渠長的財產,而根據金勝村的需要做出判決。相似的案例不僅此一件,我們已經看到,當赤橋的種植靛藍的趙時冠需要水的時候,官府做出的決定,是有利於他而不利於試圖強迫他付款的花塔渠長的。在另一起案件中,當赤橋的造紙商在晉祠引水準備洗紙時,政府准許他們在「北河截挑渠之餘日,決水挑河」的時候,使用晉祠的入塘的權利,明顯與北河和南河渠長們的願望相左。在這裏,地方官再次根據造紙商的需要予以批准,「令口仍開,准洗紙者從此入」。[44]在這起案件中,地方官也同意村民的說法,「取用不同,而所以沭聖母恩惠,一方主人,萬世之遠,依之以為生,固無異也。」[45]判決稱「查得晉祠一水,各村灌溉所資,赤橋村在該廟河內洗紙,雖偶一為之,亦屬不得已之舉……停工不洗,有礙生計。」[46]可見,地方官的裁決,往往有利於用水者,而不一定順應掌握水的控制權者的願望。

四、結語

本文開始提出的問題是,根植在晉水水利系統的道德理念到底是甚麼。由於我們的資料充斥著儒家正統思想,要回答這個問題並不容易。我們比較清楚的是像其他官僚結構一樣,控制晉水水利系統的人對系統有自己一套看法,與官方對水利的看法大不相同。前者把水視為商品的觀念,不為官方認可,只能藉著宗教儀式具體呈現,並通過村與村之間的武力糾紛加以強化,而宗教儀式和民間傳說,往往對這些暴力舉動倍加推崇。本文希望提供一個例子,讓讀者理解道德經濟如何在中國農村得到體現,並企圖說明支撐某種道德經濟的價值系統,是存在於地方組織之中,而不是存在於某一個階級裏的,這些組織,或多或少給個人和群體提供了一個選擇不同的價值結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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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劉大鵬,《晉祠志》,卷33,<河例四>,頁862—3。
[44]劉大鵬,《晉祠志》,卷30,<河例一>,頁784。
[45]劉大鵬,《晉祠志》,卷30,<河例一>,頁784-5。
[46]劉大鵬,《晉祠志》,卷30,<河例一>,頁785。

(陳永升譯,程美寶校)

關鍵詞:權力、水利、晉水、道德經濟、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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