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23 12:04
鄂尔多斯地区农耕的开端和地域社会变动
鄂尔多斯地区农耕的开端和地域社会变动
N·哈斯巴根
清史研究2006年11月第4期
[摘要]鄂尔多斯位于长城和黄河之间,15世纪中后期以降作为中原汉地和蒙古高原的交接地带,其地域社会的特色非常明显。康熙中叶之后,随着该地区农耕经济的产生,引起多方面的社会变动,体现在人文地理、经济生活、社会组织诸领域。
[关键词]鄂尔多斯 “雁行”人白界地与黑界地理事司员 达庆达拉古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06)-04-0001-16
[收稿日期]2005-9-10
[作者简介]N·哈斯巴根(1972—),男,历史学博士,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呼和浩特010021
The Advent of the Farming and the Changes in Local Society of the Ordos Area
The Ordos Area is located between the Great Wall and the Yellow River. Since the late 15th century, this area, with its distinctive social and ge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has been the border between the Central Han Chinese territory and the Mongolian Plateau. During the midway point in the Kangxi reign, as the agricultural economy developed, there appeared multiple social changes, especially embodied in the local culture, economical life and social structures in this region.
前言
鄂尔多斯(Ordos)地区位于黄河和长城之间。据嘉庆重修《一统志》记载,鄂尔多斯“在归化城西二百八十五里河套内,东至归化城土默特界,西至喀尔喀界,南至陕西长城界,北至乌喇特界,东西北三面皆临黄河,自山西偏头关至甘肃宁夏边外,长延二千里有奇,至京师一千一百里。”①十五世纪中后期,掌管成吉思汗灵帐八白室的蒙古人众迁居黄河套内,从此本地区逐渐形成独特的地域社会和人文景观。明末清初一个时期,曾受过汉式农业的影响,但从整个地域的社会经济结构来看,农业的规模微不足道,也未引起大的社会变动。
鄂尔多斯形成大规模农牧交错地带是从清中叶开始的。当时内地寄民②开始进入鄂尔多斯地区,此地逐渐从以前较单一的游牧社会转变成为蒙汉杂居、农牧交错的地域社会,人文景观也变了。正因如此,引起了国内外研究者的兴趣,也取得了不错的研究成绩③。检讨这些研究,也看到其缺陷:一、时段上,研究多集中在清末,而移民活动开始和初期发展的清中叶的实证研究薄弱。二、资料上,对旗县等基层之蒙汉文档案资料的挖掘运用少,因而显得空泛。三、方法上,把移民(汉人,法律上的民人、irgen)和原住人(蒙古人)分开讨论,或重点在移民,很少探讨蒙古人方面或从地域社会的形成的全局考虑问题。鉴于以上情况,本文以鄂尔多斯地域为立足点,讨论本地区农耕的出现及其引起的地域社会的变动情况。
在资料运用方面,本文使用的主要是清代鄂尔多斯地区各扎萨克衙门的蒙古文档案。这些档案现以档册和原件的形式分别保存在内蒙古档案馆、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信息中心、鄂尔多斯市档案馆等机构,是一手资料,罕有学者使用④。笔者把这些档案与多种汉文、日文史料结合,希望对鄂尔多斯地域社会的人文地理、经济生活和社会组织的变迁情况作出更为翔实的探讨。
一、“雁行”人与农耕的开端
明中期以降,蒙古南下,对明朝构成威胁,为此朝野上下对是否“复套”展开长时间的争论,留下很多有关鄂尔多斯地区的文献。魏焕的《巡边总论》写道:河套或鄂尔多斯“元末为王保保所据,国初追逐之,筑东胜等城,屯兵戍守。正统间,失东胜城,退守黄河。套中膏腴之地,令民屯种以省边粮。厥后,易守河之役为巡河,易巡河之役为哨探。然犹打水烧荒,而兵势不绝,故势家犹得耕牧,而各自为守。后此役渐废,至成化七年,虏遂人套抢掠,然犹不敢住牧。八年榆林修筑东西中三路墙堑,宁夏修筑河东边墙,遂弃河守墙,加以清屯田、革兼并,势家散而小户不能耕。至弘治十三年,虏酋火筛大举踏冰入套住牧,以后不绝,河套遂失。”⑤入住河套的蒙古部是管理成吉思汗灵帐八白室的部众,后逐渐形成鄂尔多斯部⑥。这很好勾勒了明代对鄂尔多斯地区的统治与农业经济发展间的关系。明初在其地推行军屯⑦,退守黄河之后,“势家”仍能耕牧⑧。但到成化年问“弃河守墙”后,“势家散而小户不能耕”,从此农业在鄂尔多斯地区经济中的比例受到削弱,取而代之的是蒙古的游牧性畜牧业经济。“河套地方千里,虏数万人居其中,趁逐水草,四散畜牧”⑨的记述表明了当时蒙古人从事的畜牧业经济的基本状况。从那往后直到清初,虽有过小规模的农牧业交错,但畜牧业的主导地位未受到过威胁。
据清末所立河套《重修诸神庙并开渠筑堤碑》记载:“俺答议和,河套世为百姓耕种,世宗命总兵移镇榆林,边外尽人蒙古矣。百姓春种秋归,谓之‘雁行’。”⑩是谓明末或16世纪晚期也曾有内地人民到鄂尔多斯地区从事“春种秋归”的“雁行”农业。隆庆(1567—1573)末年,从鄂尔多斯“归人供说虏中中国之人居半”,竞至“套中不能容住”⑾。可见明晚期鄂尔多斯附近地区出现过一次相当规模的移民高潮和农业发展。我们知道在明末,鄂尔多斯毗邻的土默特地区有大量的汉人从事农耕,这次移民潮或许是发生在鄂尔多斯与土默特交界地区。明季萧大亨也记述内蒙古西部地区农业发展状况,云:“可观诸夷耕种,与我塞下不甚相远。其耕具有牛,有犁。其种子有麦,有谷,有豆,有黍。此等传来已久,非始于近日。”⑿但在明清鼎革之际较长一段时间,有关内蒙古西部农业发展的记载似乎从文献中消失了。可能是朝代交替的不稳定局面,使尚属脆弱的农业发生了中断。
顺治年间鄂尔多斯部归附清朝,随后设扎萨克,逐渐建立盟旗制度。清廷刚开始把鄂尔多斯部分为六旗,乾隆朝初期又增设一旗,七旗合称伊克昭盟。
康熙三十五年(1696),皇帝谕理藩院,“鄂尔多斯多罗贝勒松阿喇布奏请于察罕托灰以外地方准其部人捕猎耕种,著如所请行。”⒀可见这时鄂尔多斯右翼中旗(俗称鄂托克旗)地方已有农业。但这里指的可能是蒙古人独特的“满撒籽”式农业,其特点为“惟藉天不藉人,春种秋敛,广种薄收”,⒁而非汉式农业。研究蒙古地区经济时有必要分清蒙古和民人从事的两种农业方式。
清代鄂尔多斯地区汉式农业的出现,可见于史料中最早者是在康熙三十六年(1697)。是年春天,忙于征讨噶尔丹的康熙皇帝亲临陕甘和鄂尔多斯地区,当时:
鄂尔多斯贝勒松阿喇布奏,向准臣等于横城贸易,今乞于定边、花马池、平罗城三处,令诸蒙古就近贸易。又边外车林他拉、苏海阿鲁等处,乞发边内汉人,与蒙古人一同耕种。上命大学士、户部及理藩院会同议奏。寻议复,应俱如所请,令贝勒松阿喇布等及地方官各自约束其人,勿致争斗。得旨,依议,日后倘有争斗,蒙古欺凌汉人之事,即令停止。⒂
道光《神木县志》指出,“此即开垦之始也。”⒃史料表明,这年蒙旗方面的请求被允准,口内民人开始进入鄂尔多斯地区垦殖。虽然谈不上几许规模,但确已开始。垦殖区域在车林他拉、苏海阿鲁等地,即清初所设陕西、山西两省各县边墙口外直北禁留地五十里⒄内。所谓禁留地,是清廷为防止蒙古人和民人接触而划设的汉地与鄂尔多斯之界,清朝所推行“中外疆域不可混同”⒅政策的具体表现之一。
此次开禁,说明清廷根据形势的发展(征讨准噶尔需要更多军粮),适当调整蒙古政策,也证明鄂尔多斯汉式农业是从康熙朝开始的。
边内民人进入鄂尔多斯地区耕种,最初是一种雁行状态,即“春至秋归,谓之雁行”,还没有形成定居点。“此雁行之俗,在明季已然,尚不始于清初。惟在未正式开放垦禁以前,有客肌[寄]之民人,无土著之汉族焉。至清乾隆问,私垦令除,秦、晋沿边州县移垦之民遂日众。汉种蒙地,蒙取汉租,互相资以为生,渐由客籍而成土著。年久繁息,而民人生齿之繁,遂远非蒙族所可及。民人之初至塞外也,最先为察哈尔、土默特两部,迨后渐及于伊克昭盟各旗,而乌兰察布盟各旗则较后焉。民人至乾隆时而繁盛。”⒆这说明,在明末已有“雁行”往来、从事农业的民人。但史料描述的是以土默特为中心的内蒙古西部地区,这时以鄂尔多斯为中心的汉式农业的发展规模还并不大。据此也可以印证,明清交替之际中断了的鄂尔多斯地区“雁行”农业,到康熙朝中期又重新开始。
二、白界地与黑界地
鄂尔多斯七旗内,杭锦旗(即鄂尔多斯右翼后旗)、达拉特旗(即鄂尔多斯左翼后旗)两旗,远居后套⒇,不与内地相毗邻。其余五旗,均与山、陕沿边州县接壤。西:鄂托克(即鄂尔多斯右翼中旗),与宁夏平罗、定边接壤;乌审(即鄂尔多斯右翼前旗),与靖边、怀远、榆林、神木接壤;札萨克(即后建的鄂尔多斯右翼前末旗),与神木接壤。东:郡王(即鄂尔多斯左翼中旗),与神木、府谷接壤;准噶尔(即鄂尔多斯左翼前旗),与府谷、河曲、偏关接壤。
清初,在陕、晋北部与准噶尔、郡王、札萨克、乌审、鄂托克等鄂尔多斯南部五旗间划设“界地”,“于各县边墙口外直北禁留地五十里”作为蒙汉之界,既不许汉耕,也不许蒙牧,形成一长条形的隔离带[21]。
道光《神木县志》(卷三)载:1682年(康熙二十一年),鄂尔多斯贝勒达尔[22]因蒙游牧处“蔓生药草,不宜牲畜,奏请于近边四十里之外空闲地方暂借游牧,奉旨俞允。”这事在《清圣祖实录》也有记载。康熙二十一年(1682)三月,“甲子,理藩院议覆多罗贝勒松阿喇布游牧地方狭小,应令于定边界外暂行游牧。上问大学士,此事尔等云何。明珠奏日,臣等之意,若此地暂予游牧,将来撤还,彼必谓久许游牧,又何撤为。如此,则日后似有未便。上曰,理藩院甚为含糊,并未详加揆度。著遣该衙门堂官一员,详阅地方情形来奏。”[23]“己巳,议政王大臣等会议,奉差阅勘定边等处理藩院侍郎阿喇尼奏称,多罗贝勒松阿喇布所请暂给游牧边外苏海阿鲁诸地,离定边兴武营等边,或五六十里,或百里不等,并非边内耕种之地等语。应如松阿喇布所请,暂给游牧。从之。”[24]达尔应为达尔扎,是当时乌审旗扎萨克。松阿喇布为当时鄂托克旗扎萨克。因乌、鄂两旗地处于鄂尔多斯南部紧挨着陕西省,两旗的扎萨克一起提出在近边地方游牧的要求,而后经清廷讨论允许。但被允许放牧的地段并非清初指定的禁留地部分。
到康熙三十六年(1697),朝廷才允许开垦鄂尔多斯与陕西、山西交接地区的“禁留地五十里”的部分地段。白界地就是在开垦禁留地的基础上形成的。黑界,亦称牌界,“谓不耕之地,其色黑也。”[25]与此相应,耕种过的土地是白色的,所以,沿长城开垦过的地叫作白界地。白界地在南,靠内地农耕区;黑界地在北,靠鄂尔多斯游牧区。白、黑界地合起来就是原来的禁留地。
从康熙三十六年得到清廷允许之后,在民人开垦的基础上,白界地逐渐形成,并从此不再被包括在封禁之列。可见,封禁政策的有效地理范围是白界地之外的地域。随着“雁行”活动的北进、开垦地的不断拓展,白界地也在不断展界。“迨(康熙)五十八年(1719),贝勒达锡拉卜坦[26],以民人种地、若不立定界址、恐致侵占游牧等情申请,因特命侍郎拉都浑,前来榆林等处踏勘。得各县口外地土,即于五十里界外,有沙者以三十里立界;无沙者以二十里立界,准令民人租种。其租项,按牛一犋,征粟一石,草四束,折银五钱四分,给与蒙古属下养赡。嗣于雍正八年,经理藩院尚书特古特条奏,五十里禁留之地,蒙古何得收租?议令征收粮草,归地方官贮仓。十年间,遇蒙古地方荒旱,蒙特恩,将所收粮草仍给蒙古养赡,并照旧界给租。”[27]“乾隆八年,各旗贝子等,以民人种地越出界外,游牧窄狭等情,呈报理藩院,行文川陕总督,饬司核议,复奏。蒙钦差理藩院尚书班第大学士公、川陕总督庆复,前诣榆林,会同各扎萨克等定议:于旧界外再展二三十里,仍以五十里为定界。此外不准占耕游牧,并令民人分别新旧界给租。其旧界照前议外,新界按牛一犋,再加糜五斗,银五钱。”[28]从康熙三十六开始开垦,通过康熙五十八年(1719)、乾隆八年(1743)两次勘定可耕地的界限,原先的五十里宽“禁留地”基本被允许开垦,从而导致农业的不断北进和白界地面积的扩大化。晚清和民国时期流传下来的地图资料也为我们展示了当时白界地形成、演变的历史过程。例如,郡王旗通过清康熙、雍正、光绪三朝,札萨克旗通过乾隆、道光、光绪三朝的展界,垦地已有相当面积的增加。[29]
白界地有“雁行”民人暂时居住,也叫伙盘地。道光年间的《神木县志》记载:
伙盘:民人出口种地,定例春出冬归,暂时伙聚盘居,因以为名。按,神木东至永兴堡边墙外,郡王旗之青阳路湾、张明沟、水窖沟、东木瓜山、大榆树梁,与府谷县交界;西至高家堡双墩儿边墙外,西偏五胜旗之桑树湾、巴子梁、臭柏掌沙梁、色令井子,与榆林县交界。分四路、四堡、八甲、三十二牌、三百五十伙盘。而凡边墙以北,牌界以南地土,即皆谓之伙盘,犹内地之村庄也。[30]
准噶尔旗“南境白界地亩,横二百余里,纵四五十里不等。”[31]而且不仅在准噶尔旗或与神木县接壤的几个旗有白界地或伙盘地,与陕西省的定边、靖边、怀远、榆林、府谷接壤的鄂尔多斯的鄂托克、乌审、郡王、札萨克等旗都有白界地或伙盘地。从道光年间的“河套全图”[32]中可以发现,当时整个鄂尔多斯地区的伙盘地自东至西约一千二百里。因此,王卫东仅据《神木县志》称:“所谓白界地,亦称牌子地或牌界地,是康熙年间清政府对鄂尔多斯刚刚解除封禁不久,内地农民越过长城,在准格尔旗境内开垦耕种的土地,长约二百里,宽四五十里,地域在黑界地以内”[33]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白界地的所有权是属于蒙旗方面的。从乾隆年间(1736—1796)的具体情况来看,有旗仓所有的,有扎萨克等官吏所有的,也有旗丁所有的土地。乾隆四十一年(1776),札萨克旗赛音毕力克苏木兵丁巴彦胡有五十里牌界(Tabin-u(a(ar-un(isiy-a,或Tabin-u kelkiy-e-yin(a(ar)内土地十六犋(An(isu),被乌审旗协理丹金、和色贵、栋罗布等强占,给民人租种,以侵夺地租。[34]这种属于旗丁的土地,很可能是被作为户口地分给他们的。至晚清时,白界地因“开垦年代早,由准噶尔旗征收很低的租银,是处于永租状态,转让给予中国农民占有、耕种的权利,”已“成为完全熟地。”[35]
关于黑界地,最早文献记载亦出自《神木县志》:
黑界,即牌界,谓不耕之地,其色黑也。定议五十里立界,即于五十里地边,或三里或五里垒彻石堆以限之。此外即系蒙古游牧地方。神木牌界东至郡王旗牸牛河西、什板尔泰沟东南大榆树梁;西历札萨克台吉旗,至五胜旗臭柏掌沙梁迤西巴子梁,共二百五十余里。[36]
(乾隆)《榆林府志》亦称:“又定例五十里立界垒砌石堆以限之,谓之黑界,即牌界,言不耕之地其色黑也。界内准民人租种,界外为蒙古游牧之所。”[37]黑界地是禁留地被允许开垦后在白界地北面宽度不尽相同的、新的蒙汉分界带。也许正因如此,《神木县志》等内地方志把白、黑界地都称为牌界地。究其原因,与其说方志编纂者不明了这些历史地理概念,还不如说这些历史地理概念本身也有并不十分清楚的一面。多数后人也未能将它们分得太清楚。通过观察发现,其实开垦当初这两块地在概念和实际上都分得很清楚。与白界地一样,鄂尔多斯南部五旗(除达拉特、杭锦外)都有黑界地。清代和民国年间的地图多数都未能反映黑界地,笔者认为,在(道光)《神木县志》的“河套全图”和(道光)《怀远县志》的怀远五堡口外牛犋伙盘图中所画紧靠伙盘图的细长条带反映的就是黑界地[38]。
当初黑界地的开垦是不被允许的,但时间推移,也不断被蒙汉民众所开垦。乾隆末年的档案记载准噶尔旗:“本旗管牌界地乌巴什、布达怙等报曰,我等管辖黑界地喀喇河梁地,有府谷县民李把子(档案中的民人名字均为引者音译,下同)用两犁开垦。劝阻之,他曰:‘台吉敦多布以三十两银出租。’问台吉敦多布,曰:‘乾隆五十三年(1788)与民人李把子伴种[39],因(旗)衙门告至前理事司员处,断为不得耕种而封地。’”[40]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有朝廷的禁令,但开垦在本地区从未中断过。两年多后,驻神木理事司员查看准噶尔旗牌界地后说:“尔旗乌日图湾等地,蒙人为得利与民人合种,而分不清牌界内外。”[41]说的就是黑界地被开垦的情况。
随着开垦的推进,作为游牧地与可耕地分界线的黑界地也模糊了起来。现在看到的准噶尔旗扎萨克衙门档册,记载了道光年问又一次严行“封禁”时的情况。当时神木理事司员或同知处与准噶尔旗衙门之间来往的文书表明如下两点:第一,根据准噶尔方面说,以前“绝无划定黑界之[事]”[42],黑界地作为蒙汉民经济生活的界限是自然形成的。第二,根据同知和理事司员处说法,道光年间(1821—1851),准噶尔旗方面立过“十里宽,或十一、二里宽,或十五里宽”[43]黑界地牌或鄂博。但从当时的开垦情况推测,黑界地已经起不到分界带之作用了。到道光二十一年(1841)时,已有民人在黑界地里盖房居住。[44]可见开垦速度之快。
黑界地的所有权也是属于旗方的。其具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举前引敦多布台吉开垦地亩的档案为例,这块黑界地是由他来支配的,也许是分给他的户口地。另外,黑界地里也有分配给寺庙,让它征收地租的,如“黑牌子(即黑界地的别称)地内,乌达齐庙、布尔噶图阿贵召、乌巴什老爷昭、和雅尔乌苏庙、四台庙,前经每该旗各昭庙附近,有赏给零星粮地,以备呈献香灯、供应众僧斋用等项在案。”[45]清末时,黑界地共有庙地三处:乌达齐昭有净地三顷九十二亩,和雅尔乌苏昭有净地一顷五十一亩零,乌巴什老爷昭有净地五顷三十四亩二分。[46]除此之外,还有旗扎萨克衙门直接掌握的土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