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斋 2006-10-21 13:34
《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梗概
作者:刘 玉 峰
一
自20世纪30年代迄今,唐代工商业经济史研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丰硕成果。30至40年代,陶希圣、鞠清远、全汉升、傅安华、刘兴唐、黄君默、加藤繁等学者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文,出版了多部专著,提出了若干重要课题,做了许多开创性的探索,初步建构起了唐代工商业经济史研究的学术体系。50至60年代,李剑农、彭信威、白寿彝、李埏、李文海、唐长孺等学者发表了一些论著,继续做出卓有成绩的研究。70年代末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中国大陆的研究队伍扩大,研究领域拓展,涌现出一个研究高潮,许多学者成绩斐然。研究成果既有全面的长篇通论,也有深入的专题探讨,既有区域经济研究,也有部门经济研究,涉及到的关于唐代工商业经济史的内容增多,在宏观与微观研究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学术进展,且至今不衰,势头强劲。
唐代工商业经济史研究有着丰厚的学术积累,已是一块深耕细耘的土地,似乎已经没有多少未曾开垦的处女地。不过,若加以细心分析,不难发现尚存有薄弱环节。迄今对唐代工商业经济史的研究选题仍嫌集中,大多在三个方面:一是揭示其发展的原因和基础,二是阐述其发展的水平和状况,三是论述其内部以阶级关系为主的生产关系情形,而对其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重视不够,对其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探讨也十分有限。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之盐政和后期盐业经营管理部分,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之下篇《商品经济的经营管理形式》,魏明孔《隋唐手工业研究》之第二章《隋唐手工业的管理体制》,是目前论述唐代工商业经营管理最为充分的成果,然而限于篇幅和研究范围,许多问题仍没有展开,尚欠系统,有待深入。因此,换一个视角,从发展形态(或称发展模式)的角度着眼,把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作为考察中心,对唐代工商业经济运行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并总结它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特点和运动规律,无疑是必要的。这既有着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也有着较为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笔者的这部《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就是按此思路所做的初步尝试,而具体的探索又是以田昌五教授提出的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特有工商业形态理论作为指导的。
习斋 2006-10-21 13:34
二
经过长期的不断探索和反复思考,以《中国历史体系新论》[1] 一书的出版为标志,田昌五教授提出了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社会发展的大循环论,认为循环发展是中国封建帝制社会特有的发展规律。具体而言,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关系先后表现为三次大循环运动:第一次自战国时期的提封授田制始,至晋代的占田课田制止;第二次自北魏的均田制始,至宋代土地私有制全面确立止;第三次自辽金元时期土地国有制的反潮始,至清代土地私有制再次全面确立止。每次大循环运动历时均约800年,共同表现出土地国有向土地私有不断转化的规律。土地关系的这种运动规律以及三次运动所表现的极其相似的特征,又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阶级关系、民族关系,甚至思想文化、政治事件等方面的相应运动及其相似性,致使整个社会呈现出周期性循环发展的运动规律。而推动社会循环发展的一个主要根源在于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工商业形态: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的工商业在所有制结构组成、经营管理、利润流动及其作用影响等方面均有其自己的特征。在所有制结构组成上,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的工商业一直存在着官营国有工商业和民间私营私有工商业的两种所有制形式,其中前者居于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后者居于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结构组成上极不平衡。在经营管理上,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的工商业主要地被封建政府所直接经营管理、禁榷垄断和多重操纵控制,呈现出政治权力对工商业实施强烈干预的突出特点。民间工商业的生死存亡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和管理,始终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以被扭曲了的形式存在和运转,无法正常发展。在利润流动和作用影响上,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的官营国有工商业的利润绝大部分流入政府财政(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一部分流入土地经营和转化为高利贷资本。民间工商业的利润除消费掉一部分外,大部分流入土地买卖和转化为高利贷资本。两者向产业资本转化和流动的份额均微乎其微。商业资本的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特别是向土地和高利贷资本的流动和转化,阻碍和破坏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的产生与壮大,加快了地权转移的速度,推动了封建帝制时代土地关系由国有向私有的不断转化,拉大了财富占有上的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最终激起农民大起义,并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周期性循环发展。
唐代是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的一个典型历史时期,处在社会运动的第二个循环阶段。田昌五教授提出的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特有工商业形态的理论,从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的发展规律中抽象概括而来,同样正确揭示了唐代工商业存在和发展的一般情形。
习斋 2006-10-21 13:34
三
中国古代社会创立的“工商食官”的官营国有工商业制度,在唐代不仅被依然继承下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在官营国有工业、手工业方面,唐政府设立了不同层次的多种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经营着门类众多的工业、手工业。这些政府机构,在中央有最高政务部门——尚书省工部,“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其属下工部司“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缮葺、工匠之程式,咸经度之”。[2] 工部和工部司是最高的宏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政令和计划的制定与下达。
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是负责具体实施政令与计划的中央事务机构。少府监下辖“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之官属,庀其工徒,谨其缮作……凡天子之服饰、百官之仪制,展采备物,皆率其属以供焉”。其中中尚署“掌供郊祀之圭璧及岁时乘舆器玩、中宫服饰、凋文错彩珍粗之制,皆供焉”;左尚署“掌供天子之五辂、五副、七辇三舆、十有二车、大小方圆、华盖一百五十有六,诸翟尾扇及大小伞翰,辨其名数,而颁其制度”;右尚署“掌供天子十有二闲马之鞍辔及五品三部之帐,备其材革而修其制度……凡刀剑、斧钺、甲胄、纸笔、茵席、履舄之物,靡不毕供”;织染署掌“掌供天子、皇太子及群臣之冠冕,辨其制度,而供其职务”,其下还设有作坊和染坊两个分支机构;掌冶署“掌镕铸铜铁器物之事”,并直接领导设在全国各地的诸冶监,所铸“兵农之器,以给军旅、屯田、居人焉”。[3] 将作监“掌供邦国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凡内外缮造,百司供给,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府……而下于署监,以供其事”。其下辖有左校、右校、中校、甄官四署及百工、就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其中左校署“掌供营构梓匠之事,致其杂材,差其曲直,制其器用,程其功巧……凡宫室之制,自天子至于士庶,各有等差……凡乐县、簨虡、兵仗、器械及丧葬仪制,诸司什物,皆供焉”;右校署“掌供版筑、涂泥、丹雘之事……凡料物支供,皆有由属,审其制度而经度之”;中校署“掌供舟车兵仗、厩牧杂作器用之事。凡行幸陈设,供三梁竿柱;闲厩系饲,则供锉碓行槽鞍架;祷祀祭祀,则供棘葛竹堑;内外营造应供给者,皆主守之”;甄官署“掌供琢石陶土之事……凡石作之类,有石磬、石人、石兽、石柱、碑碣、碾硙,出有方土,用有物宜。凡砖瓦之作,瓶缶之器,大小高下,各有程准。凡丧葬,则供其明器之属”;百工、就谷、库谷等监“掌采伐材木之事,辨其名物而为之主守,凡修造所须,材干之具,皆取之有时,用之有节”。[4] 军器监“掌缮造甲弩之属,辨其名物,审其制度,以时纳于武库……凡材革出纳之数,工徒众寡之役,皆督课焉”。其下辖甲坊、弩坊二署,“各掌其所修之物,督其缮造,辨其粗良……凡财物之出纳,库藏之储备,必谨而守之”,[5] 是制造军器的垄断机构。
唐代官营国有工业的另一大宗为铸币业。开元二十五年之前,中央少府监除直辖铸币十炉外,对设在地方的诸铸钱监也有领导权。到开元二十五年时,“以监察御史罗文信充诸道铸钱使”,[6] 开始以使职取代少府监对地方诸铸钱监的管理权,铸币业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安史之乱后,铸钱使、盐铁转运使及诸道州府、藩镇(武宗时)均可根据实际情况置炉铸币,管理体制上进一步发生变化,但铸币业一直由政府垄断经营的政策始终未变。
在其他一些中央政府部门、内廷、东宫及地方政府部门中,还有不少官营工业、手工业机构。如司农寺之下的导官署,是负责粮食加工的专门机构;光禄寺之下的良酝署,是负责酿酒的专门机构;光禄寺之下的掌醢署是专司肉鱼制酱和食醋酿造的机构;弘文馆、秘书省、集贤院、崇文馆都有专门的造纸制笔作坊。如内侍省掖庭局及杨贵妃织锦院是专门的内廷丝织机构,玄宗朝设立的“内八作使”和中晚唐时期的一些内诸司使也负责众多内作,其中晚唐时期的文思院是专门的金银器作坊,有宦官担任文思使、文思副使、判官等职。如东宫太子家令寺负责部分器物用具的制作。地方政府部门的官营工业、手工业机构则更多。如诸州府均设有织绵坊,进行高级丝织品的生产,以浙西、越州、宣州和西川的织造水平为高,也都设有军器作坊,进行军器制造,并按季上交中央武库。扬州等地的造船、制镜以及益州、杭州等地的制纸也很有规模和水准。再如制茶业,自代宗时起,常州、湖州等地建立起官营贡茶院,从事名茶的制作和进贡。其他举凡采冶、制盐、造车、酿酒等等,地方政府也多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经营。其中不少行业,还实行由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的共同管理经营。
总之,唐代的官营国有工业、手工业门类齐全,规模庞大,并有着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系统,经营生产着几乎无所不有、巨细无遗的各类产品。更具实质意义的是其生产运作建立在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之上。在劳动力役使上,一是奴役官奴婢、番户、杂户及刑徒、流徒,二则主要通过徭役制度强行征集各地工匠和农民。在原料来源上,主要依凭政治强权搜刮征敛,大致不计什么价值规律和商品经济规律。这样庞大的官营国有工业、手工业的存在及其以专制统治、奴隶制、徭役制为保障的生产运作,对民间工商业来说无疑是一种压制和剥夺。
在官营国有商业方面,唐代同样承继了“工商食官”的制度。在高利贷商业上,唐政府不但基本上大力推行了公廨本钱制这一主要的官营高利贷经营,而且经营着仓粮的出举放贷、常平仓的籴粜和诸司的交籴等其他高利贷活动,利用粮食的季节差价以取厚利,还经常将官府所有的奴婢、部曲、客女、车船、碾硙、邸店、庄宅、铺肆出租,以收庸赁之利。安史之乱以后,榷盐、榷酒、榷茶等禁榷制度的推行,更是唐政府的大规模的商业经营。这类禁榷制度的实质,是唐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将先前盐、酒、茶行业中的民间工商业加以取缔,而把这些行业的产销领域控制在政府手中,以独取厚利。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同样足以保证政府对商业的主要经营,同样可以沉重打击和剥夺民间工商业。总之,建基于封建统治之上的官营国有工商业,以剥夺和压制民间工商业为发展的手段和目的,将民间工商业局限在政府所允许的狭小范围内,极大地摧残破坏了民间工商业的正常发展。
习斋 2006-10-21 13:34
四
唐政府对工商业进行行政干预和操控,对工商业进行直接经营、禁榷垄断及多重操纵控制,是唐代工商业经营管理上的最为突出的特点。前述门类众多的官营国有工业、手工业以及公廨本钱、仓粮出举等高利贷商业和官奴婢、车船、邸店出租等庸赁商业,即都是由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直接的经营管理,其中军器业、铸币业还实行由政府垄断经营,造船业也基本上不许私人染指。安史之乱以后的榷盐、榷酒、榷茶制度,也是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对这些利润丰厚的工商业行业实施垄断经营,政治权力对这些行业的干预更加专横独占。唐政府对工商业实施行政干预和操控,首先表现在庞大的官营国有工商业系统的管理经营上。
其次,唐政府对工商业的行政干预和操控,还表现在它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和具体管理上。与历代封建统治一样,唐政府亦将压制民间工商业做为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了歧视民间工商业者的政策,还通过一些具体的管理制度对民间工商业进行干预操控。主要有:
<一>匠籍制。唐政府为民间工商业者编制有专门的世袭户籍,即匠籍,规定“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7] “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8]
<二>团头火长制。编制匠籍而外,唐政府还将各地工匠按地区划分,实行类似于府兵制的准军事编制,规定“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9] 团设团头。团头、火长可能一般由政府指派,政府若征集役使各地工匠,则可按籍索匠,直接下帖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不得稽留延误。否则,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治罪条例。
<三>市籍制。唐政府对在由政府设立的各级市场内列店肆经营的工商业者,建立有专门的市籍,由各级市场主管部门详细登录入籍工商业者的所有财产,以作为征收资产户税的依据。同时,政府规定入市籍的工商业者的家属在均田名田上不得同于乡里百姓,在狭乡实际上无田可名,在宽乡要少于乡里百姓。还规定入市籍者要差以远役、色役和差科,亦不得入仕为官和服饰越制。[10] 与汉代相比,唐代市籍制处在败坏过程之中,但它确实存在并发挥了一定作用。
<四>供进簿制。为满足宫廷对丝织精品如锦、绫的奢侈需求,唐政府还将民间的一些能工巧匠确立为专门从事织造,专司进贡锦、绫的专门户,并为这些专门户编制有供进簿。诗人王健《织锦曲》诗所云之“织锦户”,即是“名在县家供进簿”的。在丝织业发达的某些地方政府治内,编制供进簿作为一项制度而存在是可以肯定的。
<五>各种名目的租税征收制度: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者还征收各种名目的租税,主要有唐前期的租庸调、地税和户税以及唐后期的两税、商税。民间工商业者都要交纳,唐政府甚至对他们的具体完税有着特别规定,而且负担比一般均田农户要重。
〈六〉商品产销的诸项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商品规格和质量上的官为立样制、商品销售上的入市交易制、度量衡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和行会操控制度等。这些制度均十分完善,执行得也很有效率。
〈七〉商品流通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公验、过所制度,它不仅是唐政府用以维护封建统治的一项政治制度,而且是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管理的一项经济制度。此制规定,从事商品贩运流通的行商与其他非官方行人一样,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给并持有公验或过所,作为经商合法的证明和经行各地关津镇戍守捉等关卡之地的通行证。公验、过所的申批复杂谨慎,检查细致严格。在京城,行商要向尚书省刑部司门司具牒申请,经审查无误后,由司门司郎中、另外郎主判,都官员外郎判依批给;在地方,则要向地方都督(护)府户曹或州府司户具牒申请,亦经审查无误后,由户曹参军、司户参军主判,谘议参军判依批给。行商请得公验、过所,经行各地关卡时,要接受严格检查,审查行商本人及其所携作人、奴婢、马牛驼骡等大型牲畜是否合法。一件公验、过所的有效期限大约为一个月,若逾月,行商要再次具牒申请。
除上述压制歧视民间工商业者的政策及多项具体管理制度外,唐政府还对民间工商业者苛征暴敛或公开抢掠,其显著者有以公平交易为幌子,而实则以强权暴敛的和市、宫市以及肃宗时的“率贷”、德宗时的借商、僦质等,这实际上是一种剥夺政策。总之,通过政治上和社会地位上的压制歧视,兼之具体管理上的控制剥夺,唐政府将民间工商业掌握在手,操其生死盛衰之大权。处在封建主义层层管理操控之下的民间工商业注定命运坎坷,缺乏自由和活力,始终无法真正发展壮大起来。
再次,唐政府对工商业的行政干预和操控,还表现在它对民族贸易和海外贸易的经营管理上。在民族贸易方面,唐政府与其周边诸少数族政权之间的官方互市,由设在缘边州府之地的诸互市监具体管理。朝贡贸易则由鸿胪寺的下属机构典客署主要负责。两者均由唐政府机构一手包办。汉蕃民族间的民间自由贸易被唐政府明确禁止,有限的民间贸易必须在由政府设定的互市场所或指定的区域内,在政府互官司或有关官吏的具体管理下进行。在唐境内居留经商的少数族商人亦必须遵守唐政府关于商品产销流通的诸项制度;海外贸易方面,唐政府与海外诸国之间的朝贡贸易亦由鸿胪寺典客署主要负责,同样是由政府一手操办的官方贸易。以广州为中心,集中在东南沿海之地的市舶贸易也处在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大致在玄宗以前,由岭南节度使府的长史负责官市,尔后才准许自由贸易。后来发展为由岭南节度使与市舶使共同掌理的基本管理格局,并在管理内容上有了明显增多,除官市外,还要征收关税、进奉以及禁珍异。居留唐境内的外商也受着唐政府的有效管理,主要表现在蕃坊制度上。蕃坊的都蕃长、蕃长要经唐政府认可,代表唐政府对蕃坊进行具体管理,对唐政府负责。总之,唐代的海外贸易和民族贸易均表现出以官方贸易为主和受政府操控管理的明显特点。
最后,唐政府还运用货币手段对工商业进行操控。《管子》所持“货币国定说”和“轻重论”仍是唐代统治阶级的货币指导思想,为此唐政府不仅制定了铸币官营、私铸非法的法律政策,推行维护了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而且在实际运作中通过财政收支,运用货币总量的投放与回笼来调节以粮食价格为主的各类商品的价格,操轻重之柄,既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又可从根本上巩固统治根基。要之,政治目的和财政目的是唐政府运用货币的出发点及其原则,货币与财政结合在一起,融为一体,成为控制国家经济的重要工具以及解决财政问题的重要手段,不可能按照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运行。
习斋 2006-10-21 13:34
五
向产业资本转化甚少是唐代工商业利润流动的显著特点。就官营国有工商业而言,其利润主要地流入政府财政(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也有一部分流入土地经营和转化为高利贷资本。唐前期,各地诸冶监铸造兵农之器,“以给军旅、屯田、居人焉”,[11] 其中所给民屯、居人,自然不会是白给,显然有着充盈财政的目的。安史之乱以后的榷盐、榷酒、榷茶制度,以解决政府财政困难为目的,所获榷利主要地被用于财政支出。如代宗大历末年时,榷盐之利岁入达到六百余万缗,占到政府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宫闱服饰、军饟、百官禄俸,皆仰给焉”。[12] 德宗朝,陆贽在《论缘边守备事宜状》中也说:“以编户倾家破产之资,兼有司榷盐税酒之利,总其所入,半以事边,制用若斯,可谓财匮于兵众矣。”[13] 宣宗大中七年前后时的财政岁入情况是,“自河、湟平,每岁天下所纳钱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内五百五十余万缗租税,八十二万余缗榷酤,二百七十八万余缗盐利”。[14] 以关税、收市、进奉为主的市舶之利,在唐后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僖宗乾符五年(878),黄巢起义军围攻广州,左仆射于琮惊呼:“南海有市舶之利,岁供珠玑,如令妖贼所有,国藏渐当废竭。”[15] 官营高利贷商业的利润也主要被用于财政支出。基本上推行于有唐一代的公廨本钱经营是唐代官营高利贷的主要形式。在高宗永徽、麟德之前,公廨本钱制实行于京师诸司,以解决京官月俸为目的。尔后推广到全国各地方政府,其利润也被广泛地用于官俸、食料、纸笔办公、修葺廨宇等多项财政支出。仓粮的出举放贷、常平仓的籴粜,诸司的交籴等利用粮食季节差价而经营的官营高利贷,以及官奴婢、部曲、客女、车船、碾硙、邸店、铺肆、庄宅等的出租庸赁,也都是各个政府机构用以维持本单位财源的具体方法。[16] 官营工商业的利润还被用于经营官营高利贷,许多政府机构的公廨本钱来源于财政拨款,有的则直接来源于官营商业利润。如代宗大历六年(771)三月,店铺出赁的利润即被敕令充作公廨本钱。《册府元龟》卷506《邦计部·俸禄二》载:“敕军器公廨本钱三千贯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纸笔,宜于数内收一千贯文,别纳店铺课钱添公廨,收利杂用。”由庄宅使、宫使、宫苑使具体管理的政府田庄,和由内庄宅使、内园使、内宫苑使具体管理的皇室田庄,尤其是它们在安史之乱以后从京畿到地方诸州的大发展,证明了政府与皇室带头进行着土地经营。政治强权当然是这种经营的主要手段,但有部分财政资金流入其中是肯定无疑的。总而言之,财政原则是官营国有工商业经营的一个出发点,也是它的归宿,国家财政与官营国有工商业经营同样是结合在一起的。
民间工商业处在唐政府的严格管理和多重操控之下,特别是盐铁等山林川泽之利原则上归政府所有,使得其工商业利润向产业资本的转化更少,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在其中的产生壮大变得极为艰难。除奢侈消费及经营官场用掉一部分外,民间工商业的利润大多转入土地购买和转化为高利贷资本。与汉代近似,唐代靠工商致富的巨商大贾与贵族官僚、寺观地主一道,把大量资金投入土地购买,进行土地兼并。土地兼并在高宗、武后时全面抬头,玄宗朝已是“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17] 到“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驰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18] 安史之乱后,土地兼并更加剧烈,宝应元年(762)四月,代宗诏称:“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19] 其中权相元载在京城南的“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20] 两税法实施后,富商及贵族官僚们的田庄更如雨后春笋。裴度的午桥庄、李德裕的平泉庄、韦宙的江陵别业是其规模宏大者。富商大贾与贵族官僚投资高利贷亦自玄宗时趋于剧烈。天宝九载(750)十二月,玄宗在一则敕文中说:“郡县官寮,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21] 武宗在一则赦诏中亦称:“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22] 懿宗在即位赦文中也称:“京城内富饶之徒,不守公法,厚利放债,损陷饥贫。”[23] 都说明了高利贷商业的盛行,而这也为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几十件唐代借贷契券、帐历所证实。[24] 史料表明,居留唐境内的许多外商也加入高利贷行业。如德宗贞元三年七月,一次就检括出在京师长安“买田宅、举质取利”的外商四千余人。[25]
工商业利润等商业资本向土地经营和高利贷资本的持续转化和流动,成为一系列社会变化的一种推动力。它加剧了土地兼并,使得地权转移的速度日益加快,造成了地权的高度集中,推动了以均田制为主的土地国有制向以田庄为主的土地私有制的不断转化,引起了土地制度和土地占有的变化;地权的高度集中,兼之高利贷的猖獗和封建赋役的榨取,使得广大劳动人民衣食无着,纷纷逃亡,成为流民,或者沦为地主、贵族、官僚的佃客,甚至奴婢,又引起了生产关系及阶级关系的巨大变化,造成了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的逐渐激化。重重压迫之下的劳动人民“乞为奴仆,犹莫之售”,[26] 再也无法生活下去,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激化到了顶点,最终爆发了唐末农民大起义,唐王朝的腐朽统治被推翻,整个社会也全面地走向动荡不宁和混乱无序,从而推动社会发展进入到了下一个循环阶段。
总之,唐代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表现出自己的特有形态或特有模式,与欧洲中世纪工商业脱离封建庄园而自由发展壮大的道路大有不同。如所周知,欧洲中世纪工商业最先在有逃亡农奴和商人建立的多个工商业摊点起步,在9到14世纪期间又发展成为若干自治城市。这些自治城市建立有工商业者自己的组织行会基尔特,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自治权力,不受封建庄园领主的控制奴役。从14到17世纪,城市行会基尔特也被突破,形成了市民社会。又经过文艺复兴、议会政治和宗教改革的洗礼,近代资产阶级从市民社会中脱颖而出,并最后推翻了王权政治,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欧洲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与封建领主庄园是二元的,是不受封建庄园领主的干预控制的。唐代工商业则是官私两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又以官为主,且都处在封建帝制政权的经营管理和操纵控制之下,民间私营工商业生存成长的空间有限,没有独立发展的权力和条件,处于官营国有工商业的服从和陪衬地位,力量分散而且薄弱,命运坎坷,始终难成气候,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也就难以从中生长壮大起来。
(《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刘玉峰著,齐鲁书社2002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