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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人家 2008-2-23 12:01

隋唐五代家庭规模的总体分析

隋唐五代家庭规模的总体分析
《中国家庭史》第二卷第一章第一节

张国刚



隋文帝时期的家庭人口政策有一个矛盾的现象,即一方面限制三代同居的家庭必须析籍,比如隋初针对北朝末年北方地区户籍申报不实的情况,大力推行“大索貌阅”的人口普查活动,就曾经出台“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的措施。[1]在另一方面,在开皇末年,隋文帝又对于“家门雍穆,七叶同居”的太原文水郭家,进行公开的表彰。[2]奖励同居而命令析籍,这说明在一段时期内,隋朝政府是把析籍与同居分开来处理的!也就是说,可以同居,但是,必须异籍。这就构成了隋代家庭结构的二元模式。对此,我们在后面还要进一步分析。这里想指出的是,隋文帝家庭人口政策上的这种矛盾做法其实并不矛盾。从儒家伦理上说,汉代以来就针对秦朝商鞅的小家庭政策,倡导儒家的大家庭理想。但是,它并没有改变现实生活中五口小家庭占主导地位的事实。汉代末年以来,经过魏晋南北朝,“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户口登记模式,完全扰乱了官府的赋税征收体系和人口管理模式。所以,隋朝初年才提出“大功以下”要分开登记户籍的办法。至于后来政府要奖励累代同居的大家庭,说明隋朝鼓励析籍的政策取得了成效!因此,民间累世同居的家庭已经是比较罕见的现象了。
我们讨论隋唐五代家庭规模的总体情况,就必须明了国家在家庭政策上的这种转变和差异。

一、关于家庭规模的一般资料

隋朝全国范围内的户口数字比较缺乏,目前所见到的比较完整的数字是《隋书》卷二十九《地理志》总序中的大业年问的户口总数以及各州郡户的分计数。[3]大业五年(609)全国户口统计数是“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四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几千九百五十六”,也就是说平均每户约5.17人。[4]这个户口总数已经比隋朝统一南北朝的时候有相当的增加,这里既有户口隐漏被检括的因素,也有人口增殖的因素。[5]但是,从家庭结构来说,这个户均五口的统计并不能完全说明其时家庭人口规模的实际状况。一般认为,南北朝时期,南朝兄弟分居异爨的情况比较常见,“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凡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6]按照这个说法,从士大大到庶民百姓,自‘70%左右的家庭是父母在而兄弟在经济上足分开的。北方则以大家庭居多。但是,北方大族资料也多是典型材料的介绍,未必能说明普通民众家庭的情况。大约户籍上累世同居的多,而现实中是否普遍保持累世同居现象尚不清楚,故对此类典型记载仍然需要谨慎对待。





关于唐代的家庭人口结构迄今大体有两种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以规模比较大的同居共财的家庭为主,例如,陈鲲化《唐宋时代家族共产制度和法律》就提出,唐代五世同居要被表彰为“义门”,则四世以下同居是民间常见的现象。[7]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提出汉型家庭和唐型家庭的说法,认为汉型家庭以五口之家的小家庭为主,庸型家庭以八口之家的大家庭为主。[8]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唐代家庭依然是人口较少、结构简单的小家庭为主,多世同居的复合家庭只存在少数大官僚地主家庭中。[9]他们不同意杜正胜对汉型家庭和唐型家庭的区分。[10]也有学者在讨论唐代人口和家庭结构问题时指出,唐代绝大多数家庭的结构以五口之家的小户为主,户至百口的官僚地主大家庭为数比较少,一般官僚地主家庭的人口为20个左右。[11]
以上这些论著运用资料的侧重和多寡有所不同,f日-他们研究唐代家庭人口结构与规模的资料不外乎如下三类。
第一类是正史“地理志”、“食货志”和政书《通典》“食货典”、《唐会要》等传世文献中的统计资料。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12]曾依据此类资料列表统计之。将梁氏表21、表24的内容综合统计,可以列表如下:[13]
表1—1唐代户口综合统计表



如将以上数据中,去掉一个安史之乱期间的最高户均数字8.79人,以及唐朝初年的最低户均数字4.31,那么其余数据都在户均6人左右(5.50至6.68之间)。换句话说,根据国家户口的统计,唐代绝大多数时期平均一户或者一家的人口在6人上下,或者说在5~7口之间。
我们如果继续浏览一下梁方仲先生对历代户口的统汁资料,我们将会发现除了少数情况外,中国历代人口统计中,平均每户的人口都在平均5口左右。这个少数情况,一是唐代安史之乱期间,一度平均每户8口以上,二是宋代许多时期每户不足2~3口,对此研究者已经有所解释,即所统汁的只是丁口而非人口。[14]不仅如此,我们发现口本和欧洲中世纪的人口资料中,家庭人口也是在4~5口之间。[15]这种情况既说明统计资料对家庭人口结构和规模的反映具有一定的缺陷,也凸现出唐代家庭平均6口左右,大约超出历史时期家庭人口规模1人。
关于唐代家庭人口结构的第二类资料是敦煌吐鲁番出土籍帐文书。据统计,敦煌户籍、手实资料中家口情况基本完整的有l07户,敦煌河西支度营田使给谷簿残卷中有19户的家口资料也比较完整。杨际平曾对这126户的家庭人15资料进行列表统计。[16]我们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后,可以分成如下==组:
第一组家庭人口基本在全国平均数之下的。两口之家有22户,3口之家20户,4口之家19户,5口和6口之家分别为l2户和l3户。即家口在2~6人的家庭最普遍,共86户。
第二组人户在平均数之上的。7口之家有9户,8口之家10户,家口在9口以上的人家比较少了,分别是4户(9口)、3户(10口)、2户(11口)、4户(12口)、2户(l7口)、3户(16口),家口在13、15、30的人家各有1户。即7口以上人家共40户。
第二组是单身之家,共9户。
从敦煌文书显示的情况看,人口在2—3人的家庭,大多是典型的核心家庭,即夫妻二人或者夫妻加子女。其次则是父子、母子(女)组成的残破的核心家庭。它们占家庭总数的52.4%。主干家庭占16.7%,实际上就是祖孙三代组成的家庭,或者是夫妻与父母及未成年的弟妹在一起组成的家庭。根据杨际平的研究,各类家庭的比例是:
表1-2唐代家庭类型综合分析



从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两者相加占69.1%的比例情况看,我们可以说,从静态上考察,小家庭是唐代家庭结构的主流形态。[17]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唐太宗贞观年间至高宗末期有关西州家庭人口结构的文书资料大致有20余件,将其中家口资料较完整的78家人口资料作一统计②,可以看出,其巾大多数人户的家口在2口到6口之问,分别是:2口之家11户,3口之家18户,4 口之家l7户,5口之家10户,6口之家10户。在平均数之上的主要是:7口之家5户,8口之家1户,9 口之家3户,l0口之家2户,11口之家1户。很显然,这里也是每户2~6口的家庭最普遍,共66户,7口以l二人家仅l2户。与敦煌文书中所显示的情形大体相合。
关于唐代家庭人口结构的第三类资料是墓志或者石刻题记。其中散见的一家一户的材料也弥足珍贵。被前人所常使用的如麟德元年(664年)怀州周村l8家造像塔记[18],这l8家共l31人,平均每户7.28人。其家口分布情况如下表:
表1—3唐代怀州周村l8户家庭规模



从表中可以看出,家口为6、7、8人的最集中,5口之下的只有一家,9口以上的只有两家。有学者认为石刻所记载的人社会身份比较高(如果不排除其中有遗漏女口的情况,则其家庭人口数更多),这些家庭的平均人口比较多是可以理解的。[19]但足,这里的家并不是同居共爨的单一家庭,而是包括近亲在内的家族。唐代石刻造像题记中,一般都是以家族为单位造像发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家庭单位。一个家庭如果有出家者,出家人与在家的父兄们共同举行礼佛活动。如《云居石经山顶石浮图铭并叙》③:“清信佛弟子刘玄望,弟定辽、弟文立,侄男……志敏,并出家妹法喜、法[澄]”。“大唐开元玖年肆月捌日比丘尼法[喜]、法澄及昆季合家眷属等共建”。这则题记体现的是出家的女子与世俗家庭的关系。刘玄望两个出家为尼的妹妹,与本家兄弟侄儿共同举行佛事活动。既然造像题记共同举行佛事活动的并非真正的一家人,像周村十八家这样的“家”,显然不是我们所考察的主要对象。其实,如果我们进一步推敲,前面两类资料(政书中的户口统计资料和敦煌吐鲁番籍帐资料),都是按照行政“户”统计的,我们只能把它们大体作为反映家庭人口规模的数据来看待。
无论如何,以上三类资料是迄今学术界研究唐代家庭人口规模的主要资料。这类统计数据的局限在于,它也许恰恰扭曲了实际上的家庭形态。例如,一个2口之家,一个l0口之家,平均后为每家6口人,不仅不能说明实际的家庭人口和结构,而且与现实差别很大。即使我们把统计基数扩大到1000户,假没5%的人家为夫妻2人,10%为夫妻与1个孩子,55%的人家为三代5口之家,20%的人家是丁口较多的富庶的8口之家,还有9%的家庭人口为12口的大家庭,1%的孤寡老人,那么平均每户人口是5.79口,这个结论虽然与55%的家庭人口数相近,但是它完全说明不了实际家庭规模和结构。可见,即使统计数据比较多,也不能完全无视这种偏差的存在。
下面,我们将从另外一个角度讨论一下唐代家庭的人口规模和结构问题。




[1] 《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2] 《隋书》卷七十二《孝义·郭俊传》。

[3] 参见冻国栋:《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45—53页。

[4] 若按照各郡户15分计数统计则有9070131户,若总人口不变,则平均每户5.07人。

[5] 关于南北朝未期的全国户口数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南北朝户口多寡比较》;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 《宋书》卷八f二《周朗传》。

[7] 《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第十二卷第l、2期,l934年11月。

[8] 《大陆杂志》第六十五卷第2、3期,收入《古代社会与国家》。

[9] 魏承思:《唐代家庭结构初探》,载《社会科学研究》1986年第2期。

[10] 熊铁基:《汉唐文化史》第五章《家庭》。

[11] 参见冻国栋:《唐代人口问题研究》第六章,武汉大学出版社l993年版。

[12] 上海人民出版社l980年版,第69~72贞,第78~85贞。

[13] 参见冻国栋:《唐代人口问题研究》第90页表3—1,第359页表6—6;《中国人口史隋唐五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2页表6—4。

[14]葛剑雄主编、吴松弟著:《中国人口史》第三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参见Peter Laslett(ed.),Household and Familr in Past Time,Cambridge,1972.[日]中根千枝《家族の構造》,第l8—19页,(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

[16]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第14~26页附表一。

[17] 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一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第l4—26页附表一。

[18] 《金石续编》卷五《周村十八家造像塔记》,第5页,中国书店l985年影印《金石萃编》附。

[19] 参见杜正胜:《传统家族结构的典型》,载《古代社会与国家》,第807页。 ③《房l Jl石经题记汇编》,第7页。


                     
                    
                                       
                     
                        
                    
                  
                  
  


              
              
               
                  
                    
                     
                        
                          
                            二、从人口生育率推测家庭人口和规模

有婚姻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人伦。家庭子女数目也直接影响到家庭人口结构和规模。古代人们理想的家庭人口模式是生育五男二女。王梵志的诗也说:“夫妇生五男,并有一双女”。[1]既然是一种祝福和理想,就说明实际生活上不会是家家有五男二女。
墓志资料中就有关于家庭子女的比较确切的数据,故而可以作为研究家庭人口的重要资料。我们从5000多方墓志中搜集出486个家庭资料比较完整的墓志,做了一项统计,归纳出唐代家庭人口和生育数据如下表。②
表1—4 唐代家庭子女生育数据表(统计户数:661户)



表中A表示生育子女数,8表示家庭数。统计的661户平均每家生育有3.58个孩子。其中以生育有子女3—4个的家庭为最多(共229个),占34.64%。多数家庭的子女数为2~8个,这样的家庭所占比例为85.33%;以生育3个子女的家庭为最多(共129个),占19.51%。无子嗣的家庭(19个,占8.3%)和子女数在10个以上的家庭(26个,占3.93%)并不多见,总共占12.23%。[2]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家庭的子女数目中,除了个别的是再婚妇女在两次婚姻中的生育子女总数外,还有不少是男子再娶乃至三娶以及止妻与别室共同生育的子女。因此,它们不能作为女性生育率的指标来看待,却是一夫多妻(妾)制度下家庭子女数目的参考资料。
假如一对夫妇生育五个孩子,其中天亡率要有足够的估计。在人口学上有婴儿死亡率的统计。它一般用来表示0~12个月的婴儿死亡数与0~12个月的婴儿总数之比例关系。[3]这样的数据在古代人口统计中是很难找到的。但是,我们可以用墓志资料大体计算一下其时的青少年男女死亡率。兹先看下表。
表1—5唐代家庭子女夭折数据表(统计户数:661户)



我们统计的有明确子女数目记载的户数661户,共有l33个家庭有子女天亡的记录。实际上家庭生育子女总数为2~8个的,有天亡记录的家庭比较多,其中又以家庭共生育三四个孩子的家庭有天亡记录的最多。从总数上观察,大约有1/5的家庭有夭亡子女的记录。而其中2~8个子女的家庭占了86.46%的比重。即大部分的子女夭亡是发生在生育孩子总数在2~8个的家庭。另外,牛育孩子总数在三四个的家庭占有子女天亡记录家庭的33.83%。从总数上观察,大约有1/5的家庭有天亡子女的记录,而其中2~5个子女的家庭占56%。即超过半数以上的子女夭亡记录是发生在生育孩子总数在2~5个的家庭。这里的一大半又是出于生育孩子总数在二三四个的家庭。
我们还对统计对象的男女性别比例进行了整理。全部661户中共生有孩子2974名,其中男孩l607名,女孩l371名。男性与女性小孩的比例是117.21:100。即男性孩子高于女性l7%左右。
如果我们在比较一下儿童的实际存活率,撇开是否存在溺婴现象不谈,单单从墓志记载的儿童死亡数字看,男孩(118人)与女孩(92人)的死亡率之比是128.26:100。就是说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28%左右。虽然有10%左右的误差,但从总体上说仍可以保持男女性别比例的动态平衡。
表1“唐代新生儿童和夭折儿童性别比例对照表(统计户数:661户)



综合以上数据,我们大体可以这样说,唐代家庭子女生育数平均不足5个,其中男女性别比例大体是平衡的。我们以平均每家有一个夭亡的孩子被记录下来计算,则每个家庭生育两个男孩两个女孩是当时的平均数。考虑到我们统计的墓志主人虽然不都是社会上层,但毕竟其平均经济生活水平仍在广大的普通农民之上,因此这个平均数有可能比实际上的情况要高。父母加上3—4个孩子为5~6人,假如有一个祖父母辈分的老人存在则为6~7人。如此看来,我们从人口出生率等方面考察,也大体叮以与前面估算的唐代家庭平均人口在5~7个之间这个基本数据相符。
需要指出的是,唐代这个平均家u数在历史上具有代表性。《周礼》地官小司徒关于土地班给制度:“上地家得七口”、“中地家得六口”、“下地家得五口”。其基准是7—5口,郑玄注云:“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4]
很显然,这个5—7口或者说平均6口的数据也正是唐代户口统计中的家庭人口数。这告诉我们,尽管历代户口统计以5 口左右比较典型,但是,唐代平均6口的家庭规模却是很符合儒家经典中的理想模式。尽管中国历代的实际家庭人口平均数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唐代户口统计中家庭人口规模略高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
当然,在承认历代官府的户口政策会对家庭人口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的同时,也要看到,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户口籍帐中登记的人口变动上,实际的家居生活可能变化比较小。或者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国家从赋役和礼教出发,鼓励大家庭,但是,民间还是按照生活的实际需要组建自己的家庭。




[1]张锡厚:《王梵志诗校辑》,中华书局l983年版,第l60页。又,唐代书仪亦以生育五男二女为对新婚夫妇的祝福,见《敦煌婚姻文化》,第l5页。

[2]本数据及下面的数据引用自蒋爱花:《唐代家庭人口研究》,南开大学2004届硕士毕业论文。

[3]彭立荣主编:《婚姻家庭大辞典》,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I988年版,第505页。

[4]参见[日]仁井田陞:《中国身份法史》,(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复刻版,第329—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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