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斋 2006-10-21 13:14
试论唐代民族贸易的管理
作者:刘玉峰
(一) 官方互市的管理
我国历史上,中原王朝于缘边之地设立官方互市,与周边少数族政权进行商贸活动早有渊源。《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诸互市监条有注文叙其源流曰:“汉魏已降,缘边郡国,皆有互市,与夷狄交易,致其物产也,并郡县主之,而不别置官吏。至隋,诸缘边州置交市监,视从第八品、副监视正第九品。皇朝因置之,各隶所管州府,监加至从六品下,改副监为丞,品第八下。光宅中,改为通市监,后复旧为互市监。”可见,唐承隋制,在缘边州府设立互市监,专门负责与所临少数族政权间的商贸交易。
为简明起见,唐代互市监的官吏设置情况可用下表表示:
表一 唐互市监官吏设置情况
官吏|监|丞|录事|府|史|价人|掌固
人数|1|1|1|2|4|4|8
官品|从六品下|正八品下|无|无|无|无|无
编表说明:《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诸互市监条与《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少府监·互市监》同。《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少府监·诸互市监》失载。
由表可知,诸互市监的长官监和副长官丞均为有明确官品的流内职事官。录事等其他官吏没有官品,可能由流外官或其他人士担任,其体制是典型的封建官僚体制,行政上隶属所在州府。
诸互市监的行政职责,《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诸互市监条亦有明确规定:“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上马送京师,余量其众寡,并遣使送之,任其在路放牧焉。每马十匹,牛十头,驼骡驴六头,羊七十口,各给一牧人(若非理丧失,其部使及递人,改酬其直)。其营州管内蕃马出货,选其少壮者,官为市之。”可见诸互市监具体负责与所临少数族政权间的互市事务。互市所得马牛骡驴驼等牲畜要详细记录各头的毛色、齿岁、肤第,上报所隶州府,再经州府上报,与中央主管马政的太仆寺有业务上的联系。
诸互市监行政上隶属所管州府,一般说来州府应有具体分管互市监的官员。《韩昌黎集》卷24《清边郡王杨燕奇碑文》载天宝中杨燕奇为平卢衙前兵马使,“世掌诸蕃互市,恩信著明,夷人慕之”,是平卢节度使以属官衙前兵马使分管互市监。可惜这方面的史料所得甚少,难言其详。
另据《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金部郎中员外郎条记载:“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权衡度量之制,皆总其文籍而颁其节制。”可知,金部司同太府寺一样,有市场管理方面的权力。同上六典又记载金部郎中、员外郎的一项职责为:“凡有互市,皆为之节制。”其下注文解释节制内容云:“诸官私互市,唯得用帛练、蕃彩,自外并不得交易。其官市者,两分练(练上疑脱“帛”字),一分蕃彩。若蕃人须籴粮食者,监司斟酌须数,与州司相知,听百姓将物就互市所交易。”可见中央户部金部司对官方互市有政策上的指导,规定官方互市只得用帛练、蕃彩做交易,对交易用物有着严格的限制。对作为官方互市有限补充的粮食交易,政府也持谨慎与限量的政策。这与唐朝廷不许金、银、铜、铁、钱及其他禁物流出缘边诸州的规定是一致的,这种政策对官方互市交易范围的伸延和规模的扩大是不利的,其限制性十分明显。
官方互市一般由少数族政权申请,由唐廷特许设定。如武德八年(625),“吐谷浑、突厥各请互市,诏皆许之”。[1] 开元十五年(727),“突厥款塞,玄宗厚抚之,岁许朔方军西受降城为互市,以金帛市马”。[2] 开元十九年(731)九月,叶蕃遣其相来唐,“请于赤岭为互市,许之”。[3] 元和十年(815)十一月,“吐蕃款陇州塞,请互市,许之”。[4] 从现有史料看,官方互市也有着数量和时间上的限制。如玄宗《敕突厥可汗书》有云:“敕儿可汗,比来和市,常有限约,承前马数不过数千……朕以一年再市,旧无此法……遂乃不依处分,驱马直来,无礼无信,是何道理?”在另一封敕突厥可汗书中也说:“去岁(开元二十八年)将马,其数倍多,又有诸蕃马来,亦是儿所发遣。往者先可汗在日,每年约马不过三四千匹,马既不多,物亦易办,此度所纳,前后一万四千……此后将马来纳,必不可多,还如先可汗时,约有定准来交易。”[5] 可见官方互市大约是每年一次,并非常有之事,而且贸易规模唐蕃双方先有约定。
以上所述是安史之乱以前唐设互市与诸少数族政权进行贸易的管理概况。其时,唐国力强大,有官方互市的主动权,与少数族政权间的互市主要是绢马贸易。安史之乱后,唐帝国江河日下,官方互市的主动权逐渐丧失,特别是回纥恃其助平安史叛乱之功,每年大驱马匹来唐互市。唐为了维持北部边境的安宁,不得不尽力而市,成为国家财政的一项重大负担。回纥马价所用绢帛一般由国库特拨,交鸿胪寺具体管理并交付回纥,已不再通过官方互市交易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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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朝贡贸易的管理
唐王朝诞生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开疆拓土,建立起自己对周边少数族政权的权威。各少数族政权的首领或其使臣经常至京师长安参拜唐皇帝,来时必携带当地特产或名贵物品作为贡品。对此,唐廷为显示怀柔荒远之大度,也必有优厚回赠,这就是学界熟知的朝贡贸易。这样的物物交换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官方互市,只不过更多了一些政治色彩,唐王朝对此亦有较为完备的一套管理办法。
蕃王或蕃使率使团入唐边境后,“始至之州给牒,覆其人数,谓之边牒”[6] ,作为通行内地的证件。到达京师后,鸿胪寺负责具体的接待事务。接待有一套较为细致的制度,其中,具体分管朝贡贸易事务的是鸿胪寺的下属机构典官署。典客署的官吏设置情况可用下表表示
表二 典客署官吏设置情况
官吏|令|丞|掌客|典客|府|史|宾仆|掌固
人数|1|2|15|13|4|8|18|2
||新志作3||||||
官品|从七品。新志、旧旧均作从七品下|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无|无|无|无|无
编表说明:
兹表以《大唐六典》卷18《鸿胪寺》所载为主,不同之处校以《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鸿胪寺》和《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鸿胪寺》。
典客署的职责,《大唐六典》卷18《鸿胪寺》载云:“典客令掌二王后介公●公之版籍,及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归化在蕃者之名数,丞为之贰,凡朝贡、宴享、送迎预焉,皆辨其等位,而供其职事。凡酋渠首领朝见者,则馆而以礼供之,若疾病,所司遣医人给以汤药,若身亡,使主副及第三等已上官奏闻,其丧所须,所司量给,欲还蕃者,则给●递至境。”其下有注文解释关于朝贡贸易的职责云:“若诸蕃献药物、滋味之属,入境,州县与蕃使苞匦封印,付客及使,具其名数牒寺(鸿胪寺)。寺司勘讫,牒少府监及市,各一官领识物人定价,量事奏送,仍牒中书,具客所将献物,应须引见宴劳,别听进止。”《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鸿胪寺》对此阙而无载。《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鸿胪寺》将典官署的上述职责总系于鸿胪寺条之下,云:“(诸蕃)所献之物,先上其数于鸿胪。凡客还,鸿胪籍衣赍赐物多少以报主客[礼部主客司],给过所。蕃客奏事,具至日月及所奏之宜,方别为状,月一奏,为簿,以副藏鸿胪。献马,则殿中、太仆寺莅阅,良者入殿中,驽病入太仆。献药者,鸿胪寺验覆,少府监定价之高下。鹰、鹘、狗、豹无估,则鸿胪定所报轻重。凡献物,皆客执以见,驼马则陈于朝堂,不足进者,州县留之。”
结合六典与新志所载,可以看到,诸蕃朝贡入境后,唐边境州县政府部门要与蕃使一同苞匦封印,检查一番后,交付蕃使携进,并发给边牒以利通行,其中不值得进献的物品,州县可自己留下。州县还要将蕃使所携之物罗列记载清楚,上报中央主管部门鸿胪寺。蕃使入京后,鸿胪寺典客署据边地州县所报,检查蕃使所携之物,准确无误后,再记载下蕃使至京时间,进奏事宜等,并写成簿状。其簿状有正本、副本。正本每月一报中书,副本则留藏鸿胪。蕃使若献汤药、滋味之类物品,典客署要传牒给主管市场管理的少府监和两市市司,由少府监和市司确定此类物品价格的高低,目的是为“所报轻重”,即为唐政府回赠蕃使物品多少提供依据。蕃使返国时,典客署要籍衣赍赐物多少,上报礼部主客司,主客司发给蕃使过所,以利于关津镇戍守捉等关卡之地的通行。
《玉海》卷16《地理门·异域图书类》记有《唐夷狄贡》书目一卷,“始于北突厥,终于师子国,而以杂记附焉,并唐贞观以来诸国贡献等事”。可证上述簿状之制的存在。另据《大唐六典》卷4载,每年元日大礼时,“皇帝衮冕临轩……礼部尚书奏诸蕃贡献”,亦可见朝贡贸易之被唐廷看重,它至少满足了万国来朝的虚荣。
估定贡物价格高低是为唐廷回赠多少作依据,也可从以下两条史料得到进一步证明:其一,《册府元龟》卷168《帝王部·却贡献门》有云:“玄宗开元五年,以康安国突骑施等贡献多是珍异,谓之曰:‘朕所重惟谷,所宝惟贤……今之进献,未识朕怀,宜收其情,百中留一,计价酬答,务从优厚,余并却还。’”其二,《白氏六帖事类集》卷22引唐《主客式》云:“诸蕃夷进献,若诸色无估什物,鸿胪寺量之酬答也。”[7]
唐廷回赠蕃使的物品一般是绢帛、绢帛制品、金银器及其他杂物。回赠多少以贡品价格高低及蕃国国力强弱为主要依据,通常的情况是回赠多于贡品,以致不少蕃国从中尝到甜头,屡次进贡以谋利,引致某些唐臣的非议。
除携带贡品入贡外,有些蕃使还带私物入唐,以图交易取利,或者欲在唐市物返国以牟利,但唐律明文禁止他们私自交易。《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疏]议有云,蕃使入唐,若私有市买博易之类交易,则要计赃之多少,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蕃使要有所交易,必须征得唐政府的批准。如玄宗“开元四年,奚使乞于寺观礼拜,及向两市贸易,许之”。[8] 又如《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礼部》记礼部主客司职掌,内云:“突厥使置市坊,有贸易,录奏,为质其轻重,太府丞一人莅之。”为突厥使者专立市场以便其交易,但政府指定由管理市场的太府寺官吏太府丞一人莅之,负责具体管理。
习斋 2006-10-21 13:15
(三) 汉蕃民间贸易的政策与管理
唐政府对汉蕃民族间的民间自由贸易持禁止和限制之策。唐王朝建立之初,即以“时政尚新,疆场未远,禁约百姓不许出蕃”,[9] 明确禁止包括贸易在内的汉蕃民间接触。武德九年(626)八月,唐太宗即位的当月,颁布《废潼关以东缘河诸关不禁金银绫绮诏》,宣布“金银绫等杂物,依格不得出关者,并不须禁”,[10] 放松了对汉蕃民间贸易的严格限制,但事隔三天,突厥即兵逼泾州、武功之地,京师长安宣布戒严,故而此诏是否真正得以实施颇值得怀疑。再者,其时乱后不久,哪里能有多少去往少数族政权地域进行贸易的汉人,所以即使当时边境地区平静无事,此诏令所发挥的实际效果也微乎其微。至高宗时,唐政府制定了与关津镇戍守捉制相联系的一套对汉蕃民间贸易的管理政策,我们可以通过《唐律疏议》窥其大概。
《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曰:“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末入、末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其[疏]议说,缘边关塞,以隔华夷,非因公出使,不合出入国境,所以,汉蕃人等非法越度、私度缘边关塞者,要判以徒刑二年,若汉人与蕃人,或蕃人与汉人越境私自贸易,则判以赃罪;计赃一尺叛徒刑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若私与禁兵器,则判以绞刑;若共为婚姻,则判以流刑二千里。即使唐吏因公出使蕃国,或蕃使因公入唐,若未经批准而擅自私有交易,则亦按盗窃罪论处判刑。可见,唐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用法律这种最严格的形式明文禁止汉蕃人民间的交流接触和贸易往来。
唐律不但从总体上严禁汉蕃民间自由贸易,而且将许多重要物品列为禁物,规定不得将禁物携出西边、北边诸关及带至缘边诸州交易,这也是对汉蕃民间贸易的明确限制。《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赍禁物私度关条[疏]议引《关市令》曰:“锦、绫、罗、榖 、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开元二年(714)闰三月,玄宗颁布《禁与诸蕃互市敕》[11] 重申上述令文。至天宝二年(743)十月,玄宗再颁《禁关西诸国兴贩敕》,说:“如闻关已西诸国,兴贩往来不绝,虽托以求利,终交通外蕃,因循颇久,殊非稳便。自今已后,一切禁断,仍委四镇节度使及路次所由郡县,严加捉搦,不得更有往来。”[12] 到建中元年(780)十月,德宗颁敕:“诸锦、罽、绫、罗、穀、繡、织成细紬、丝、布、牦牛尾、真珠、银、铜、铁、奴婢等,并不得与诸蕃互市。”[13] 由上可知唐政府对汉蕃民间贸易禁用物品的法律规定是极为严格的。
唐政府有时还根据具体情况,对汉蕃民间贸易予以限制。如贞元三年(787)十二月,因吐蕃平凉劫盟,造成唐蕃关系紧张,德宗乃下令“初禁商贾以牛马、器械于党项部落贸易”,[14] 限制汉商与依附吐蕃的党项人贸易。也有由地方政府进行限制的。如文宗太和年间,党项势力日壮。“数寇掠,然器械钝苦,畏唐兵精,则以善马购铠,善羊贸弓矢。鄜坊道军粮使李石表禁商人不得以旗帜、甲胄、五兵入部落,告者,举罪人财畀之”。[15]
到了大中五年(851)四月,宣宗颁布《平党项德音》,[16] 内中有云:“通商之法,自古明规,但使处处流行,自然不烦馈运,委边镇宜切招引商旅,尽使如归,除禁断兵器外,任以他物于部落往来博易。”有学者据此认为此时唐政府改变了对汉蕃民间贸易厉行禁物的政策。我们认为只知这一改变本身尚不足够,还应对其做进一步的分析。在上述引文之前,《平党项德音》中明确地讲:“边上不以兵器作部落博易,从前累有制敕,约勒非不丁宁,近年因循,都不遵守。”看来,随着国力日衰,唐政府已无力将汉蕃民间贸易厉行禁物的政策真正贯彻执行,已无力维护法律尊严,所以,上述改变只能是迫于时势的无奈之举。既然力不能制,法不能行,则不如退而求其次,做出妥协,以收笼络人心之效,故而这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一旦政府控制力增强,它自然会恢复旧制并执行如初。
唐政府一方面禁止和限制汉蕃民间自由贸易,另一方面,从一些史料看,唐政府也允许设立由政府控制下的互市场所以供汉蕃民间贸易,即禁止和限制汉蕃民间自由贸易并不等于止绝所有的汉蕃民间商贸,在政府管理操控的前提下,也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汉蕃民间互市。《白氏六帖事类集》卷24《市·互市》引唐《关市令》有云:“令云诸外蕃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壍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这是由政府设立封闭于外界的固定场所,并由政府机构互官司负责诸如交易秩序、交易时间、交易物价等方面具体管理的汉蕃民间互市。也有不设立互官司机构,仅派官吏予以监莅的互市类型。《白氏六帖事类集》卷24《市·羌互市格》引唐律格文曰:“《金部格》云,敕松、当、悉、维、翼等州熟羌,每年十月已后,即来彭州互市易,法时差上佐一人于蚕崖关外,依市法致市场交易,勿令百姓与往还”。松、当、悉、维、翼五州之地均属唐之剑南道,为羌族聚居之域,蚕崖关位于彭州导江县西部。[17] 《金部格》允许羌人每年十月以后到蚕崖关以外的某指定区域与汉人互市,互市由彭州剌史派出上佐官一人负责,按照唐政府关于互市的法令进行管理,或许即遵循上引《关市令》的规定,同时禁止民间私自往还和贸易。《全唐文》卷981厥名氏《对熟羌市易判》的判题为:“当州熟羌十月来导江县市易,按察使科彭州刺史罪。诉云:‘并蚕崖外’。不伏。”证明了上引《金部格》令文的属实和认真执行。无论是《关市令》所规范的互市类型,还是《金部格》所规范的互市类型,其互市场所由唐政府设立或指定,互市贸易由唐政府具体管理和控制的特点至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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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唐境内少数族商人的管理
这里的唐境是指唐政府独立行使国家主权的地域,而不包括设立羁縻州府的少数族政权控制地区。在唐境,无论是注籍某地的少数族坐贾,还是游走逐利的少数族行商,均同汉族商人一样,不但要遵守唐政府关于商品交易的管理,诸如必须将商品放在政府设立的市内出售;每种商品的售价必须参照官方每十天制定一次的三等价格等等,而且要遵守唐政府关于商品流通的管理,少数族商人亦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颁给公验或过所,以备各地关津镇戍守捉等关卡的检查。
这是唐政府比较开明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但在实际执行中,从一些史料看,华夷之隔还是存在的,表现为政府对少数族商人的管理更加严格一些。如敦煌所出S.1344号《唐开元户部格残卷》载垂拱元年八月廿八日敕云:“诸蕃商胡,若有驰逐,任于内地兴易,不得入蕃,仍令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捉搦。其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验有公文,听于本贯以东来往。”[18] 规定少数族商人只可在唐境内往来兴贩,同汉商一样不得再擅自回到少数族政权地区,而注籍于西、庭、伊三州的少数族商人则只准在三州以东的唐境内贸易,所受限制更大。又如安史之乱前,唐政府对境内汉商无商税、关税之征,但据《新唐书》卷221上《焉耆传》载,开元七年(719)玄宗即“诏焉耆、龟兹、疏勒、于阗征西域贾,各食其征,由北道者,轮台征之”。《新唐书》卷221下《西域传》赞语对征西域贾说得更为明确,云:“开元盛时,税西域商胡以供四镇,出北道者纳赋轮台。”虽然税率多少无具体记载,但对西域少数族商人征税在全国是先行一步的。安史之乱后,唐政府财政困难,各种名目的商税、关税、杂税层出不穷,少数族商人所在纳税,自亦不能例外。
以上论述了唐政府对四种主要形式的民族贸易的管理。就中可以看出,官方互市和朝贡贸易完全是由唐政府一手包办的,商品交换的经济意义与怀柔荒远的政治目的相比较,显然处于次要地位;汉蕃民间的自由贸易是被唐政府明令禁止和严格限制的,做为官方允许下的汉蕃民间互市贸易以及唐境内蕃商的经营活动,也都是处处受着唐政府的管理。总之,唐代民族贸易管理的最显著特点是由唐政府一手包办或者严格地管理操控,而这种政府行为是封建主义的管理方式。设想在这种管理形态之下,能够出现汉蕃民族贸易的真正繁荣,并通过这种繁荣来促进唐代商品经济的发达,显然是天真幼稚的。我们认为,作为先进生产方式主要推动力的商品贸易和商品经济处在了封建专制主义的严密操控之下,丧失了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和主动权,则其发挥的作用注定是苍白乏力的,它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以致冲决封建主义的藩蓠而形成大潮澎湃,这是中国封建帝制时代商品经济的一般命运。
习斋 2006-10-21 13:15
注释
[1] 《唐会要》卷94《吐谷浑》,第2013页。
[2] 《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38页。
[3] 《资治通鉴》卷213开元十九年正月条,第6796页。
[4] 《资治通鉴》卷239元和十年十一月条,第7720页。
[5] 《全唐文》卷286《敕突厥可汗书》三篇,第2903-2904页。
[6] 《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礼部》,第1196页。
[7] 《白氏六帖事类集》,文物出版社1987年影印南宋绍兴刻本。
[8] 《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请求门》。
[9] 《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一。民国刻本。
[10] 《唐大诏令集》卷108。又见《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门》。
[11] 《唐文拾遗》卷4。
[12] 《唐文拾遗》卷4。
[13] 《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门》。
[14] 《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第5293页。
[15] 《新唐书》卷211上《党项传》,第6127页。
[16] 《唐大诏令集》卷130。
[17] 《新唐书》卷42《地理志》,第1080页。
[18]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跡释录》(第二辑),斯1344号文书,第571页。
(原载《山东大学学报》199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