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9 20:00
盛宣怀与汉阳铁厂(汉冶萍公司)之再布局
盛宣怀与汉阳铁厂(汉冶萍公司)之再布局
——汉阳铁厂(汉冶萍公司)之生产布局系列研究之三
袁为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00836)
内容提要: 盛宣怀督办汉阳铁厂之后,围绕铁厂官督商办后铁厂厂址调整(再布局),铁厂当局先后形成了在大冶另设炼铁大炉,在萍乡、湘东一带近煤处所另办一厂,就铁厂原址附近改造扩建等三种不同调整方案,最后第三种方案被采用,汉阳铁厂的厂址得到了巩固。本文认为,武汉一带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地理环境的改善,汉阳铁厂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及其所面临市场条件的变化是它最终能在汉阳生存发展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学术界众说纷纭之汉阳铁厂的厂址选择问题予以科学评价。并进一步指出,影响中国近代工业布局的因素极为复杂:自然资源与自然条件是工业布局的前提条件;政治因素是早期布局中表现最活跃、影响最直接的支配性因素;社会经济条件是工业布局最终的决定性因素;社会文化因素对工业布局的过程和结果有深远的影响。科学论证不足,政治色彩浓厚,地区波动性大,偏重于大城市等,是中国近代工业布局比较显著的时空特征。
主题词:汉冶萍公司 盛宣怀 厂址调整 工业布局
一 引言
汉阳铁厂的厂址问题,前后经历了两个不同的时期和四个不同阶段。第一个时期是张之洞创办时期,其间铁厂经历了宏观布局(即铁厂“由粤移鄂”,定计在湖北兴办)、中观布局(即放弃将厂设在铁矿所在地大冶,决定在武汉一带办厂)、微观布局(即最后定址于汉阳大别山一带)三个不同阶段。笔者此前曾撰有两篇专文论述这一时期的铁厂布局情况,分别指出汉阳铁厂“由粤移鄂”并非张之洞本人之初衷,亦非出于继任粤督李瀚章之推诿,而是清廷中枢为了防止李鸿章集团势力过于膨胀,有意“扬张抑李”,并考虑到湖北自然地理资源而作出的重要决策。[1]张之洞在创设铁厂时,起初亦曾打算在大冶铁山附近建厂,后却因与李鸿章、盛宣怀等矛盾激化,彼此疑忌加深而不得不放弃这一在经济上更加有利的区位,另在武汉地区重新择地建厂,加之在武昌受到保守士绅与民众的排拒及自然地理环境的限制,最终定址于汉阳大别山下。[2]这一时期汉阳铁厂的厂址定位,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曾受到不少人士的反对(盛宣怀即是有力反对者之一),但由于特定的政治氛围,这些反对意见未被接受。
甲午战争之后,李鸿章失势,盛宣怀为寻求新的政治靠山而投向张之洞,盛、张之间,已由彼此疑忌走向相互合作。张之洞原来坚持在汉阳设厂的政治动机已不复存在,为减轻铁厂经营成本,张氏态度转趋灵活。[3]汉阳铁厂正式招商承办后,盛宣怀任铁厂总理,并委派郑官应任铁厂总办。盛宣怀、郑官应等接办后积极筹划在大冶添炉炼铁,其间甚至一度打算将原设在汉阳的化铁炉、炼钢炉统统“移炉”于大冶进行大举。[4]这意味铁厂布局进入第二个时期第四个阶段,即盛宣怀督办时期的厂址调整(亦称再布局)阶段。这一时期汉阳铁厂之再布局过程实为张之洞创办时期的厂址定位活动的历史延续,前后形成一个完成的工业布局过程。
出人意料的是,尽管外部政治压力已经基本上不复存在,尽管盛宣怀等人一向反对汉阳铁厂之选址,但在盛宣怀的主持下,汉阳铁厂(汉冶萍公司)当局经过长达十年的反复酝酿,最终决定在铁厂原址扩充发展,汉阳铁厂的厂址得到巩固。个中缘由,值得深思。目前学术界对汉阳铁厂厂址问题的争论均集中在铁厂早期中观布局阶段,即争论所谓厂设汉阳和大冶这两个方案究竟孰优孰劣,而对早期之宏观布局及后期的再布局阶段多加忽视。实际上,只有将研究对象作为一个完整的历史过程中进行考察,原始察终,才能有济。因此,本文将集中探讨盛宣怀督办时期的厂址调整过程及其原因,以期对汉阳铁厂之厂址定位问题予以科学全面地评价,并力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中国近代工业布局的区位因素、时空特征。
[1] 参见拙文:《张之洞与湖北工业化的起始:汉阳铁厂“由粤移鄂”透视》,《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年第1期。
[2] 参见拙文:《清末汉阳铁厂厂址定位问题新解》,《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0年第4辑。
[3] 参见《铁厂招商承办议定章程折》,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张之洞全集》(第三册),苑书义等主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9页。
[4]参见陈旭麓等编,《汉冶萍公司》(一),“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84页。按:郑官应在给盛氏的信中表示“督办早已声明,汉厂终迁移,不愿浪费”。
二 汉阳铁厂之厂址调整
盛宣怀督办汉阳铁厂之时,“外洋之轨,每吨三十余两,厂造则须五十两左右,每吨吃亏银十余两”,[1]这一严峻的市场形势,迫使铁厂当局不得不考虑降低成本。据熟谙洋务的铁厂总办郑官应的分析,“铁厂吃亏在于焦炭价昂,厂位失宜。查英、德、美焦炭价就地出售,每吨不过四两左右。本厂所需开平焦炭每吨虽云十一两五钱,加银水、驳力,连短少斤两及碎屑不能用者,每吨约合价银十五两。萍焦虽云每吨八两五钱,连转运局费及除剔去不能用者,每吨亦约价十两。……由大冶运矿石到汉阳,据银钱所查核大冶局费、轮驳两项合共每吨约银二两二钱。是焦炭价昂,又加以许重运费,安能与外人比较乎?”[2]郑官应还认为,就自然地理环境而言,“汉阳厂基原是月湖,费多少红毛泥填筑,尚不坚实,且马头时被水割,不若就近大冶矿山平厓冶炼。”[3]
显然,在湖北大冶铁矿附近另设炼铁大炉,甚至于将汉厂设备亦迁至大冶进行生产,这是盛宣怀等人形成的第一个厂址调整方案。这一方案在很大程度也得到了湖广总督张之洞的支持和认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各种内外环境的变化,另外两种方案:即在江西萍乡县属湘东一带煤矿所在地另办一厂;就汉阳铁厂原址改造扩建也相继进入决策者的视野,并使得当局者态度一度显得颇有几分举棋不定。光绪二十八年,盛宣怀曾将上述三种方案交给各中外属员讨论定夺。
兹将当时汉阳铁厂(汉冶萍公司)内部中外人员有关工厂厂址调整的主要意见表列于下:
[1]《盛宣怀致张赞宸函》(一),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十日,《汉冶萍公司》(一),第383页。
[2]《郑官应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七,《汉冶萍公司》(一),第379页。
[3] 郑官应:《汉阳感怀两首》,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中旬,《汉冶萍公司》(一),第170页。
从上表可见,当时决策过程原非我们今天想象的那么简单,铁厂内部意见并不一致,甚至同一个洋专家的意见也是前后变化不定。似乎在湘东一带靠近萍乡煤矿的地方设厂得到多数人的赞同。盛宣怀于光绪三十年六月给正在德国出洋考察的李维格电报中表示,“定准就湘东炼多麻”。[1]二十八日盛给李的电文中又说:“轮驳运煤难省,炉就煤,久必合算,就汉总吃亏,余妥。”[2]似乎已经决定在湘东另设一厂。
但盛的这一计划很快就动摇了。关于湘东方案及其被盛宣怀等人放弃的原因,台湾著名学者全汉昇先生在《清末汉阳铁厂》一文中指出:“及萍乡煤矿大规模的开采,铁矿主管人员看见焦炭及煤从五百公里以外大量运来消费的不经济,便打算要在萍乡煤矿附近另建新厂,以便节省运费和焦炭因搬运而起的折耗。”全先生并征引《愚斋存稿》光绪三十年三月十五日、三月十七日盛宣怀与张之洞、魏光焘的往来电报来说明,他说:“这个新厂本来预定由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及四川六省合力举办,但后来却因为‘六省合办,恐事权难一……财力艰窘’而作罢论。”[3]其实,所谓六省合办,指的是当时由当时清廷计划将江南制造局内迁而拟在南方另设兵工厂之事,与铁厂当局计划就萍煤设炉炼铁本为二事。[4]这里全先生误将二者混为一谈,并误解了盛宣怀电文的原意。这里不妨将全先生所引史料,即盛宣怀三月十七日《寄魏午帅》一电全文罗列如下:
霰电具纫虚怀,醴陵至株洲铁路,限来年四月接通,湘东濒河水陆两便,故议添设铁厂。地势平阔,足敷布置,距醴界三十五里,尤为深奥。六省合办,确恐事权难一,最好将湾沚一局移办,加以六省预支枪价以助洋税分年拨款之不足,可期速成。财力艰窘,既营湾沚,则他处自应罢论,张道已回鄂矣。[5]沚
盛氏这份电文主旨,是力劝当时两江总督魏光焘将枪炮厂移设湘东。考虑到当时事权难一,财力艰窘的实际困难,盛氏劝魏放弃在芜湖附近之湾沚设局的计划,而将其经费集中用于在湘东设局,以期速成。所谓“财力艰窘,既营湾沚,则他处自应罢论”云云,其含义亦与盛氏三天前的电报中所说的“良以的款难筹,若芜湖之外另设恐愿难偿,……与其江口多糜经费,不及湖内足避兵险”相同,[6]并非以此为由,建议放弃在湘东设局计划,更与此中所论铁厂当局之湘东方案无关。至于后来湘东枪炮厂建设计划终遭搁置,实系另有原因,因与本文主旨无关,兹不具论。
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张赞宸、李维格在致盛宣怀函中则表示,“新厂就汉、就冶、就萍未定”。[7]十二月十二日,李维格禀告盛宣怀时又进一步指出,“萍乡铁矿难恃,又须接展铁路四十里,需款过巨”,[8]显然铁厂当局已不再坚持在萍乡设炉炼铁或者多麻钢了,他们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条件来重新决定新厂的区位。
同在大冶、萍乡添炉炼铁方案相比,仍在汉阳铁厂附近添炉扩建新厂的方案产生得较晚,呼声也似乎一直不高。光绪三十年下半年,由于铁厂当局对湘东、萍乡一带设厂的兴趣逐渐丧失,他们自然将视线转向大冶与汉阳。
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李维格致电盛宣怀,指出:“日厂运冶石两吨,炼铁一吨,不合算,故购汉厂铁甚多。……至大冶新炉成本,拟商铸铁所预支铁价,冶炉生铁全数售与之,汉厂新旧铁炉照常造钢货,如此获利必厚。”[9]此中所谓“汉厂新旧铁炉照常造钢货”,即表明铁厂当局亦有意就汉厂增添新的化铁炉。但十五日李氏电报中则提出暂不在汉阳添炉,“大冶新炉年出十万吨,半售日本,半供本厂炼钢。汉阳暂不添生铁炉,只添钢炉两座,汉冶旧二新一,三炉年十余万吨,即年缴公家十余万两,必动听。”[10]十五日盛回电表示,“生铁、通商两事,必力商借款,至少二百万,如确有把握,必当全力贯注。冶炉一年能否造成,速示。”[11]十七日李维格回电:“以理论断,确有把握。冶炉……一年应可造成。”[12]迟至五月二十一日,盛宣怀仍致电李维格,指示:“钢铁必涨价,连(应为速,原文误)催吕柏带化炉图样来,准即赶造大冶大炉一座,勿延。”[13]这似已表明盛宣怀等对汉阳铁厂原厂的前途已有了一定的信心,并仍将发展的重点寄托中在大冶添炉设厂上。
决定性的改变首先出现在五月二十六日,是日铁厂总办李维格致盛宣怀的电报指出:
(汉厂)旧炉两座改良后,作为新出一百八十吨,炉内有炭气二万八千四百记罗,熟风炉、锅炉须用炭气二万九千四百记罗,短少炭气一千记罗,烧煤补足,月约一百余,已可比目前省煤数百吨。若添大炉一座,日出二百吨,可多余炭气一万八千五百记罗,不用即抛弃。德国最新之厂以此多余炭气驱电机,除自用电外,出售与人,如电灯、自来水,为他厂驱机器等类,每匹马力约售华银七分,故德最出色之厂,连钢铁获利至五六分钱。武汉电灯、自来水必兴,局厂亦可用我之电点灯、驱机,费省工速,电力可通至三十余里,每匹马力售银二分五厘,尽一万八千五百记罗,多余炭气之力每年可得售电净利六十余万,除炉本外,须添炭气机、电机,厂本一百万两,惟必须再添两炉,以备一炉停修。此以近来讨论所得,是新炉仍应就汉,因其关涉借款,恐函迟,故电详。格。宥二。[14]
六月十一日,李维格在给盛宣怀的信中,又对此进一步解释:
兹将机器工师白勒威尔说贴译呈钧鉴。(此人甚是热心,时有忠告。)此非凭空结撰之论,德国已见诸实行,收有效验,化无用为有用,生利至如此之巨。新炉就汉,已无疑义。武汉水灯公司宜早与商部、鄂督商定,准由铁厂借款承办。其利有二:一、铁政可望大兴,四炉齐开,每年铁捐约有二十万左右;二、他人承办水灯,须烧煤生汽,以汽驱机,而我则以本有而抛弃之炭气为用,水灯之价必贱,公益甚大,且可酌量报效公家,以酬提倡。[15]
李维格的这一建议得到盛宣怀的采纳。这样,经过十多年的酝酿与反复讨论,最后就厂添炉方案终于取代了大冶、湘东方案而得以实现。
汉阳铁厂的旧炉改造和添置新的化铁炉、炼钢炉的工程旋即紧锣密鼓地进行。光绪三十三年盛氏筹备成立汉冶萍公司时,汉阳新钢厂已告成。新钢厂“机炉皆属极新,其电气之神速,钢质之精美,东西人阅厂者皆啧啧称颂,英美报章惊为意外”。这时汉阳铁厂“两炉改良添机后,日出生铁二百吨,新置马丁钢厂三座,只用两座,炼钢称是,并已开造第三化铁大炉”,据盛宣怀等的预计,化铁炉“明年工竣,可日出三百吨,连前每日共出五百吨,足供各省路轨及在华各厂船械之用。不仅杜塞漏巵,尚欲溢出外洋,与欧美钢铁争胜”。盛氏当年曾经竭力反对张之洞将铁厂设在汉阳,而此时却野心勃勃地声称:“大冶、萍乡铁煤皆无上之品,无尽之藏,汉阳居中扼要,现已将长江湘河边地收买,并在大别山之南填湖用挂线路再辟新厂。三年内日可出钢铁一千吨,十年内可与克虏伯新钢厂相颉颃。”[16]
盛氏之言虽不无几分吹嘘,但随着汉阳铁厂的改造与扩充计划的实现,汉冶萍公司也逐步扭亏为盈,呈现出新的发展局面。后来虽经民国初年的战争与社会动乱的破坏,但在欧战期间,公司却能利用有利的市场条件,迎来了一个短促的黄金时代。
[1]《德京礼和洋行李一琴去电》,六月初十,《汉冶萍公司》(二),第1011页。
[2]《英京正金银行交李一琴去电》,六月二十八,《汉冶萍公司》(二),第1012页。
[3] 全汉昇:《清末汉阳铁厂》,《中国经济史研究》(下),新亚研究所1991年版,第870-871页。
[4] 参见许同莘:《张文襄公年谱》,按:其中光绪三十一年六月,“练兵处奏准,设南北兵工厂,北厂以江南制造局节存经费开办”,许氏注文:南厂以江、皖、赣协济三十万,及铜元余利开办,不足,由苏、浙、川、鄂、湘、粤、桂分筹。
[5]《寄魏午帅》,光绪三十年三月十七日,《愚斋存稿》卷六十四,电报四十一。
[6]《寄芜湖张香帅江宁魏午帅武昌端午帅长沙赵次帅》,光绪三十年三月十四日,《愚斋存稿》卷六十四,电报四十一。
[7]《张赞宸、李维格致盛宣怀函》,《汉冶萍公司》(二),第455页。
[8]《李维格呈出洋采办机器禀》,《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湖北省档案馆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9] 《汉厂李一琴来电》,四月十一日,《汉冶萍公司》(二),第1051-1052页。
[10] 《又来电》,四月十五日,《汉冶萍公司》(二),第1053页。
[11] 《汉厂李一琴去电》,四月十五,《汉冶萍公司》(二),第1053页。
[12] 《汉厂李一琴来电》,四月十七,《汉冶萍公司》(二),第1054页。
[13] 《汉厂李去电》,五月二十一,《汉冶萍公司》(二),第1065页。
[14]《又来电》,五月二十六,《汉冶萍公司》(二),第1067页。
[15]《李维格致盛宣怀函》,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汉冶萍公司》(二),第509-510页。
[16]《盛宣怀致张之洞密函》,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汉冶萍公司》(二),第6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