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9 20:00
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原始积累过程的灾害史分析
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原始积累过程的灾害史分析
——灾荒与洋务运动研究之二
夏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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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内外经济发展理论和工业化理论的研究越来越清楚地表明,无论是内源现代化(或先行国家型现代化),还是外源现代化(或后发国家型现代化),农业都是其启动和发展的基础。尤其是在后发国家工业化的早期阶段,从当时国民经济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农业中汲取最初也是最主要的动力资源,几乎是每一个国家工业化实践不可逾越的必然选择。从动态的角度来考察,这实际上是一个或长或短的原始积累的过程。然而,与其他比较成功的工业化国家相比,近代中国早期工业化的原始积累过程和规模显得极其艰难和微弱。其中的缘由,除了大多数论者业已指出的种种国内外社会因素之外,灾害无疑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吴承明先生在考察近代中国农业生产力状况时,曾根据本世纪五十年代的经验特别强调地指出:“一年农业丰收,次年工业即有较大发展;歉收,即会招致工业困难”(注:吴承明:《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力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五十年代是如此,上一世纪处于历史上罕见的自然灾害群发期的洋务运动当更是如此,以下即着重从资本的原始积累、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几个方面来具体地探讨灾害在洋务运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以期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认识中国早期工业化过程的特点和规律,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灾害与资本的原始积累
洋务运动时期,中国工业化的资本投入不外乎官方拨款和民间投资两种途径。按照许涤新、吴承明先生的统计估算,1861至1894年间,中国民族资本近代企业中有数据可查的,包括由洋务派经营的19个较大的军事工业、27个官办官督商办民用企业暨170个民办企业在内,其投资总额约为80,448,311两。其中官款又是最主要的来源, 共约64,865,442两,占总数的4/5强(注:参见许涤新、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41、342页,第380、381页,第437页,第452页。其中洋务派军事工业的经费额为50,319,037两、民用企业经费额29,637,880银元,折合库平银21,339,274两;民办企业经费额879万两。洋务派民用企业经费中,属官办企业的共14,874,384银元,折合库平银10,709,557两;官督商办企业中亦有大量的官方垫借款,至少有3,836,848两。 此二者再加上军企经费即为洋务时期官方的投资总额)。这些都是清王朝通过财政拨款向近代工业进行的直接投资(如军事工业或官办民用企业)或间接投资(即以垫借款的形式拨给官督商办企业),其途径或由户部直接拨款,或由地方从藩库、道库、运库中调拨,或由海关、税关、厘局奉命调拨等;其款项来源亦多种多样,有常关税、洋关税、厘金等商税,有各种捐款、罚款、借款等,此外还有军费,至于国家拨款的来源则包括田赋、盐税、商税、捐输等各个方面。这实际上是利用政府的力量将地租、田赋和商业利润转化为工业资本,因而是典型的资本原始积累。
有的论者认为,只有象海关洋税(包括进出口税、内地子口税、船钞、鸦片税)等新式财源、近代赋税,因其大部分是通过殖民地型的不等价对外贸易从中国的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身上榨取而来的,故而其投入近代企业便带有资本原始积累性质,而洋务派军事企业的内部生产关系之所以具有资本主义的经济性质,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其经费总额中海关洋税占有85%以上,至于象户部拨款、地方拨款、军费等包含的田赋、丁赋、盐斤和各项杂课、常关税等,都是来自对农民剩余劳动和对消费者双方的剥削,大部分是封建地租的转化形态,是纯封建性的收入,因而不具备“货币变为资本”的可能,“不具有资本积累(资本原始积累)的性质”(注:许涤新、吴承明前引书,第374、375页)。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笔者以为判断某种资金是否属于资本原始积累,主要标准应是资金的流向而不是资金的来源,只要这种资金(不包括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用于雇工生产的近代企业,就必然具备原始资本积累的性质。如果充当原始积累的资本必须具备所谓的近代税赋的特征,那就失去了其最基本的“原始”意义。与此相关,用海关洋税在清王朝投入到军事工业的资金总额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来作为判断它是否属于资本主义企业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样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就个别企业而言,其经费的主要来源还是从地方藩库、粮道库及常关中拨出的,如山东机器局(注:许涤新、吴承明前引书,第373页。);清王朝投入到民用企业的垫借款或投资也是税款、饷款、部款、报效款,五花八门,如张之洞创办湖北铁政局时共花去库平银5,829,629两,其中户部拨款即达2,000,000两,若加上湖北省拨款、江南盐商捐款及广东闱姓商人饷款等纯封建性的收入,共为2,981,670两,占了总经费的一半有余(注: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885-887页)。如果据此否定其资本主义的经济性质,显然有悖于事实。从整体上来说,无论是海关洋税,还是田赋等封建性的收入,都属于清王朝这一封建政权的财政收入,都由清王朝统一支配,一旦作为财政支出,就都泯灭了原有的界限而以国家财政的统一形态出现,至于它们具体是通过什么途径使用的,只不过是财政支出的手续而已,属于财政管理体制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投入于近代企业的海关洋税,本质上应该是作为封建财政的代表参与了早期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或者说是包括所有收入在内的国家财政部分资本化的标志。实际上,正如上述论者自己所指出的,洋务派之所以用海关洋税作为近代军事工业的主要经费来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清王朝原来的各项财政收入在战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或一蹶不振,或增长缓慢,而各项财政支出又与日俱增,以致库款空虚,入不敷出,无有余力支持洋务企业的开支,而海关洋税却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迅速增长,当时主持洋务的官员与海关道又大都关系密切,易于调拨,自然也就专款专用了。因此,与其说不同的经费来源具有不同的经济性质,莫如说它们所反映的战后清王朝财政收支状况的变动和财政支出过程中的政策倾向,决定了资本原始积累的规模。这里所要论证的灾害对官方资本原始积累的影响,主要就是通过影响国家财政收支而发生的间接牵制作用,当然也包括对早期现代化投资的直接的限制或挤占。
这种影响首先表现在田赋方面。
本来,田赋是清王朝最主要的税收来源,一向占岁入总额的2/3乃至3/4以上。如太平天国起义前的1849年,清廷岁入共为4,200余万两,而田赋即高达3,300万两,占总数的78.57 %(注:王庆云:《熙朝纪政》,卷四,页二十七、三十五)。此后由于战争的影响,田赋收入大幅度下降,自50年代初至60年代初,各省丁漕收数每年“十不得其四五”,甚至“十不得其三四”(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清代抄档:同治六年十二月初十日户部尚书宝鋆等奏;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九,页四。转引自刘克祥:《太平天国后清政府的财政“整顿”和搜刮政策》,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1863~1873年间虽有所回升,但每年短缺数额亦在1,100万两左右,约相当于原额的37%(注:参见《户部现钱各案节要》,转引自刘克祥前引文)。捻军起义被镇压后,清王朝原拟在二十余年后将田赋恢复到战前水平,但事实上直到八九十年代,地丁和漕粮每年的短征额大都分别在1,000万两和100 万两上下,各占原额的1/3或2/5(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清代抄档:《厘剔官吏经征钱粮积弊折》。转引自刘克祥《十九世纪五十至九十年代清政府的减赋和清赋运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七),第294,350页)。战后田赋征收如此长期徘徊不能复额,其原因首先自然是战争的破坏及其影响:一是使人口损失惨重,土地大量荒芜,以致钱粮无着;二是打乱了田赋征收制度,造成田赋普遍的隐匿、转嫁、逋欠和贪污中饱;三是战后清王朝通过垦荒升科和田赋搜刮(如加征、浮收和差徭摊派)强化剥削,加剧了农民的贫困破产,激起农民普遍而激烈的抗粮斗争,结果反而降低了田赋征收额。(注:参见刘克祥前引文。)不过,如果单纯地从战争破坏和强化剥削的角度来解释问题,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冲击毕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前此极度恶化的人地关系和生产关系,客观上为战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某些有利的条件(注:参见[美]何炳棣《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中译本,第273页)。清王朝战时从长江下游地区即已开始,战后继续推行并于80年代扩大至山西、新疆、台湾、广东、顺天、直隶等省区的大规模丈田清赋活动,也不尽是竭泽而渔的经济搜刮,至少在战后初期的长江下游各省和70年代末叶大旱奇荒之后的华北地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减轻了农民的实际负担的(注:参见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96页;拙文:《清季“丁戊奇荒”的赈济与善后问题初探》,《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 而且在许多地区也起到了整顿赋税制度、抑制贪污隐匿、扩大升科地亩从而增加田赋总额的作用,如山西解州,经清丈后,“钱粮年清年款”,“一无累粮,且无荒地”(注:《光绪朝东华录》,总第1395页。);台湾1885年清赋后,全省田赋额从原来的18万两,提高到67万余两,增长了2.7 倍(注:《光绪朝东华录》,总第2761页,光绪十六年七月辛未刘铭传奏;刘铭传:《刘壮肃公奏议》,卷七,页六,《台亩清丈将竣拟仿同安下沙定赋折》。);新疆地粮在1877~1880年清丈后,亦增加一倍左右(注:《光绪朝东华录》,总第905页。);吉林通过清赋,每年增收大小租银6 万余两,“实于饷源大有裨益”(注:《光绪朝东华录》,总第2494页。);广东1866年清丈广州府属沙田,收缴“花息”即达75万两(注:《刘坤一选集》,第一册,第329页,《复陈粤省事宜酌情办理折》。);更不用说某些省区的田赋加征如江苏的“亩捐”、云南贵州的“厘谷”、“义谷”、四川的“按粮津贴”所带来的田赋的增长了(注:参见刘克祥前引文)。至于耕地面积,虽然某些遭到战争严重破坏的地区直到甲午战后尚未能复额,但由于原主的迅速认产招佃和官府的积极招垦,荒地的数量已大为缩减,而且由于山区和湖滩地的进一步开发以及向边远地区的移垦,故此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是有所增长的(注:章有义:《近代中国人口和耕地的再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如以吴承明的估计数为准,以1812 年的全国耕地面积为100,那么1873、1887、1893年则分别为145、120、150左右(注:吴承明前引文)。耕地面积的增长即意味着可供官府征税的土地数额的增长,也势必意味着田赋收入的增长,但这一合乎逻辑的推论与上述田赋严重亏缺的事实大相抵触。
其实,影响清王朝田赋收入的还有另一个因素,即蠲免政策。有清一代,凡遇灾荒、战争或者国家庆典、帝王巡幸,总要下诏蠲缓钱粮或积欠,以“上培国本,下恤民依”。但其中最普遍最主要的还是灾蠲或灾缓,即根据各地灾情的大小,对成灾地区应征钱漕杂课或历年积欠实行不同程度的减免或缓征,也就是说,蠲缓比例的大小,数量的多少,直接取决于各地年成歉收的范围和程度。近代以来,特别是洋务运动时期,由于大自然的异常变动和生态环境的全面恶化,中国进入了一个极为严重的灾害群发期,各地的农业收成从十九世纪初期开始即已缓慢下降,至五六十年代更因兼以大规模的战乱而猛烈下跌,此后仍无起色,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呈现出持续衰减的势头,其对于田赋征收影响之巨自不待言(注:按:此处对十九世纪中国农业收成递降趋势所作的表述,系参考我国气象科学工作者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清代历年农业收成的奏折,经数据处理而建立的全国农作物收成长年代序列变化曲线而得(见张丕远:《中国历史气候变化》,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版,第418-421页)。不过,我国著名的经济史学家吴承明先生和美国学者费惟恺对此均持怀疑和否定态度,如吴先生即认为,“50年代以后收成率猛降,部分地反映太平天国战争期间农业生产的衰退”,但“它长达半个世纪的递降”,尤其是70年代后仍无起色,就秋收看90年代反更恶化”,与同期的人口和耕地增长趋势不符,难免启人疑窦,并认为这是“在晚清政府不断加重田赋和征课的情况下,地方官吏尽量低报收成率的结果”。笔者以为,地方官捏丰作欠,固然司空见惯,但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每年各省均几乎无所例外地采取如此协调一致的行动,亦同样令人费解。如果地方官在履任期间一味地谎报灾情,无异于自供吏治有阙,从地方官自身利益来考虑,未必有什么好处。况且,既然有谎报灾情的,同样也有隐匿灾情的,而且同样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抵销谎报造成的误差。即使上述奏报有太多的水分而令人难以置信,但从同一地主同一块土地历年租额的变动中所反映的变化趋势应该是最为可靠的了,因为正如赵冈、吴**学者所指出的,“地主记录的收租量,是对内的帐目,即不会以多报少,也不会以少报多,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恰恰是现存各地区诸多租册所反映的亩产变动趋势与前者差不多一致,这绝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进而言之,单纯地用战争来解释19世纪中后期粮食单产下降现象,也有许多未尽人意之处。从前面提及的清代中国农作物收成序列变化曲线及其相关分析来看,无论是华北地区、江淮流域,还是华南地区,无论是夏收,还是秋收,都在1810年附近出现恶化的迹象,也都在19世纪中叶附近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向下跃变的阶段。而1851年以前社会的不稳定还没有波及到全国的农业生产领域,1851年以后农民运动也主要集中在中国的东南部地区,华北、西北许多地区甚至直到太平天国盛期基本上还是比较稳定的,特别是华南地区晚至1880年左右才跌至最低谷,而大规模的农民暴动早在70年代初即以平息,很显然,中国农业收成的好坏和社会秩序的动与乱,不仅在时间上不同步,在地域变动上也很不一致。可以说,农民大起义与其说造成了农业收成的急剧下降,莫如说是加速了这一下降的过程更为恰当。导致近代以来农田生产力明显减退的最基本的真正长期性因素,应是清中叶以来中国生态环境的全面恶化以及稍后发生的大范围气候变冷趋势。参见吴承明前引文;[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中译本,第13~17页;赵冈、吴**:《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拙文:《近代中国粮食生产与气候波动》, 《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4期)。据笔者的统计,从1861到1895年, 全国受灾州县的比例年均达31%,而根据清廷的惯例,其中绝大部分的新旧钱漕都要蠲免或缓征,虽然这并不等于说每年田赋的实征额要短少同样的比例,但数额之大,应可从中窥见一二。仅在1876至1878年的3年间,清廷因华北山西、陕西、河南、直隶以及其他各省的大饥荒而豁免的田赋,据马士的估计,即高达1,800余万两,“这已经超过朝廷国库一年收入的五分之一”(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第342~343页。另据光绪《山西通志》(卷八十三,荒政记)及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一二八,荒政二)载,晋、陕因灾蠲免银分别为440和300余万两)。一般年景,各省因灾缓征的钱粮亦不在少数,如安徽省1892年“勘不成灾缓征正耗银”271,435两,“沙压无征正耗银”1,526两,两项合计共为272,961两,虽然略少于“荒田缓征正耗银”328,926两,也占该年田赋实征总额的1/5强(注:《申报》,光绪十八年三月初六日《申报》)。直隶亦因“灾歉频仍,每年蠲缓粮租不下三四十万两”(注:《光绪朝东华录》,总第921页)。灾缓之外,尚有积欠。如江西省,从同治十一年到光绪九年,丁漕两项实在未完民欠银通计共达470余万两,而其造因则“半由水旱频仍地方凋敝所致也”, 因为该省虽然“年年办灾,岁岁请缓”,但按照清廷的规定,缓征比例总是要小于灾歉成数,“统各县牵算约计不过(缓征)一二分及三四分为止”,是以除灾缓外,“稽其历年欠数,尚复盈千累万”(注:《光绪朝东华录》,总第1995—1996页)。虽然由于内忧外患,财力拮据,此时的清廷已经失去了其祖先遇灾蠲免或一而再、再而三的普免、通免天下钱漕的气魄,“对于人民灾祲,独采取缓旧征新一例”,以致民国《夏津县志续编》讥其“知有国而不知有民”,“已无恩恤可言”。(注:《夏津县志续编》,民国二十三年印,卷四,食货志,恩恤,页三十九。)但也正如该志所云,“饥馑余生,何以堪此”,清廷往往还是不得不下令将主要由此造成的民欠予以蠲免。从咸丰十年到光绪十三年,河南鹿邑一县在清廷历次蠲免令中被蠲免的民欠总计共有287,272两,是该县光绪二十年田赋实征总额的6 倍(注:光绪《鹿邑县志》,卷六,民赋上,页九:民赋下,灾欠,页一至九)。前述之江西省民欠,至光绪五年,亦有220余万两奉旨豁免。况且, 自然灾害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还会导致大量农田的荒芜,乃至土地的沙化、盐碱化,或水毁坍塌,至于无存,其结果表现在局部地区,自然是耕地面积的大为缩减,就全国范围而言,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其总量的增长趋势,最终使国家田赋征收受到更大的损害。据调查,山西省“丁戊奇荒”之后,因灾招致的“新荒地”达2,207,757.75亩,其中有地无主的1,221,860.45亩,有主而无力耕种的985,809.73亩,后经曾国荃奏请,两种荒地分别蠲免四年或三年的钱粮,其总额共计银594,051两(注:曾国荃:《曾忠襄公奏议》,卷十七,光绪六年三月初四日,恳分别暂停荒地钱粮疏)。事实上,直至十数年后,大部分荒地仍“未尽辟”。至于因水冲、沙压、石积、盐碱而致耕犁无所施的“老荒地”,历年累计至此亦为1,414,164余亩,每年豁除粮银50,656两(注:《曾忠襄公奏议》,卷十七,光绪六年正月二十日,豁减丁粮银米疏;卷十八,光绪六年六月十七日,办理晋省善后就绪疏)。陕西省1880年荒弃的田地约占全省民田(共30,186,200亩)的3/10,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连岁大祲,转徙流离”造成的(注:《光绪朝东华录》,总第968页)。河南省也因“逃亡过半,村落为墟”, 无人耕种的土地随处可见。就连当时因战争而抛荒的土地,有不少之所以长期不能复额,也与各种灾害有很大的关联。前述之安徽省即是如此,至光绪末年,该省荒地尚存4万余顷,而其中至少又有1万余顷因“水冲沙压非兴办水利不能垦复者”(注:经济学会:《财政说明书:安徽、江西省》,第4页)。
田赋而外,厘金、常关税、盐税等商业税的征收,也因灾害频频受累甚巨。如光绪三年以前,陕西省厘金征收数额平均约30万两,此后由于人口大量逃荒或死亡,商业极度萧条,厘金收入随之急剧下降,一直到光绪九年才有所恢复。收入最低的光绪四年,只相当于灾前最高额的58%。与此同时,山西省的厘金收入亦呈现同样的变动趋势,其中光绪四年比光绪二年减少了54.9%。(注: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466页。)天津钞关的常税,此数年间则因“直晋豫频遭荒款,货物滞销,收数较往届几减三分之二”(注:《光绪朝东华录》,总第920页)。而且此次旱荒期间,一则“粮价昂贵, 民间粒米难谋,奚遑顾及淡食?”(注:《曾忠襄公奏议》,卷七,页二十,陈豫引滞销暂停加引疏,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则各地亢旱异常,“各河水源枯竭,盐船挽运甚艰,即改道陆运,而程途绕折,车脚浩繁,较河运增费数倍”;三则“引岸到处亢旱,硝盐遍地,贫民私煎私贩,人皆贪贱食私”(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三十四,页五,芦盐缓征正课折,光绪三年九月十九日。),致使直隶长芦盐和山西河东盐的销路大减,盐引积压愈趋严重,至光绪四年,长芦盐在直、豫两地实销的盐引已下降到不足原额的1/4(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三十四,页五,芦纲停引展限折,光绪五年正月二十一日)。何况由于当时绝大多数盐场地处河海之滨,因而除了旱灾之外,还极易遭受洪水及风暴潮灾害直接的打击。位于黄河尾闾的山东利津永阜盐场的命运即颇为典型。该盐场原有滩池480副,年产量亦居该省各盐场之冠,但是咸丰以来因海潮大作以及改道而来的黄河屡次决口,盐滩淹没殆尽,至光绪二十一年仅有60副幸存(注:《利津县续志》(民国二十四年),卷一,舆地图第一,物产,页四十)。加上连年黄水为灾,地方凋敝,该省盐务,无论票地引地,“销路均极减色,所有额引,每年减领十万”,可即便如此,盐商仍“苦累异常”,以至山东巡抚张曜不得已于光绪十五年向清廷奏请,将14万余张额票再减二成,“五年后查看情形,再行复额”(注:《光绪朝东华录》,总第2670页)。为了弥补产额及销路减少造成的盐税亏损,清王朝屡屡提高盐斤销价,试图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结果却无异于饮鸩止渴而适得其反。有意思的是,清王朝用以盐斤加价的原由,绝大多数又都与灾害有关,如河工、赈灾等等(注:《皇朝政典类纂》,卷八十一,盐法十二,页十二,光绪二十五年户部奏盐斤加价事)。事实正如何汉威先生所指出的那样,清王朝盐务销售之疲滞,并不能由灾荒单独负责,但无疑却因灾荒的发生而愈趋严重和恶化,政府的财政状况亦因之而益趋不平衡(注:参见何汉威:《光绪初年(1876~1879)华北的大旱灾》,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专刊二,1980年,第139—1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