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8 01:38
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
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
陈高华
载《陈高华文集》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重视户口、土地的调查登记,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有户则有差,有地则有税”①,掌握了户口和土地的情况,便能对百姓征收赋税,摊派差役,实施有效的管理。相对来说,元朝的户口、土地调查登记是比较混乱的,制度既不完善,又不能定期举行,从而造成种种弊端,加剧了社会矛盾。关于元代的土地调查登记,论者殊少②。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探索,希望能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一
13世纪30年代,蒙古灭金,统治了北方广大农业区,当时称为“汉地”。70年代元灭南宋,实现了规模空前的统一局面。但北方和南方存在很多差异,元朝政府管理的办法、实施的制度亦有差别。
在社会大动荡以后,新的政权必须掌握现有的户口和土地数额,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各种记载看来,蒙古国政府并没有专门进行土地调查。就在灭金的第二年,蒙古国在“汉地”进行人口调查,史称“乙未括户”。尽管记载缺乏,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次人口调查的同时,还进行了包括土地在内的资产登记。首先,前代的人口调查,都包括资产登记;而后来元朝在江南实行的人口调查,也明确宣布有登记“事产”的内容。第二,此次括户完成以后,立即“定天下赋税”,其中有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③。如果没有登记土地,如何能征收地税?第三,在此次括户后不久,真定(今河北正定)汉人世侯史天泽上奏,建议:“军则中户充籍,其征赋差贫富为定额。”蒙古国批准了这一建议④。这是说,签发军户时在中户中选派。也就是说,依照前代的制度,实行户等制,将民户按丁力、资产分为三等,即上户、中户、下户。如果没有资产登记,便不可能有户等的划分。而“征赋差贫富为定额”也说明政府掌握各户的贫富情况,这只有通过资产登记才有可能。
蒙古国的第二次人口调查,是在蒙哥汗二年(1252)进行的,史称“壬子括户”。关于“王子括户”的记载也是很少的,可以认为它是按照“乙未括户”的方法进行的。在此以后十余年,中统五年(即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发布《条画》:“诸应当差发,多系贫民,其官豪富强,往往侥幸苟避。已前哈罕皇帝圣旨:‘诸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今仰中书省将人户验事产多寡,以三等九甲为差,品答高下,类攒鼠尾文簿。”⑤上面说过,“乙未括户”后真定已有户等之分,此项命令应是将户等制全面推广,或因原来各地做法不同而加以统一规范。鼠尾文簿的全名是丁口产业鼠尾簿,上面登记的内容除丁口外还有产业,“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土地作为各家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便会登记在鼠尾簿上,所以税粮的征收,土田的词讼,“——凭籍(鼠尾簿——引者)照勘”⑥。中统五年发布“类攒鼠尾文簿”时,并没有进行各户“事产”的登记。因此,可以认为,它所依据的,只能是此前户口登记时的资料。反过来说,这次关于划分户等和编制鼠尾文簿的命令,正好证明了以前人口调查时进行了资产登记。
根据以上所说,可以认为,蒙古国时期进行的两次人口调查,同时都进行资产登记。将人口调查的资料编辑成册,便成了户籍。蒙古国政府下令编制的鼠尾文册,则是以户籍为基础,按照户等加以编排的。鼠尾文簿也具有户籍的作用。实际上,在鼠尾簿编定以后,各级政府便以它作为摊派赋役、处理纠纷的依据,各家丁口、资产的变化也在鼠尾文簿上标注,原来的户籍反而不受重视了。
至元七年(1270)五月,忽必烈下令在北方调查户口,但实际举行则在次年(1271)。就在这一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因此这亦可视为元朝的一次户口调查。这次户口调查的重点是“分拣定夺各各户计”,也就是区分各种人户、驱良等。元朝政府为此发布的《条画》中,多次提到“手状”、“今次手状”⑦。所谓“手状”,又作“手实状”,是唐、宋时户口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⑧“手状”就是“手实”的文书,上面写明各户白行申报的户口、资产。这就是说,至元十一年的户口调查,沿袭前代的制度,是以居民的“手状”作为基础的,蒙古国时期的两次调查,亦应如此。由“手状”亦可推知三次户口调查必然包括资产在内,户籍中应列有资产部分。
自此以后,元朝政府再没有在北方进行过普遍的人口调查。元朝灭南宋统一全国以后,户籍混乱的问题愈来愈严重。至元十八年(1281),济宁路总管胡祗通“上八事于枢府言军政”⑨,其中说道:“匹夫之身不三数年之中有疾病旺衰,数口之家或子侄兄弟衰旺,或家业兴衰。旱干水溢,年岁丰凶之无定,运命吉凶,人为巧拙勤惰之不一,既不能长富,亦不能长贫,此造物消长之理。故前人之为政,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覆实无伪,验其力之增减而轻重其赋役,黠吏奸民不能诈伪,一富一贫不待申诉,如指诸掌,故下无妄讼,官无繁文,无废事,良以此也。我朝之于军民,一籍之后近则五七年,远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临事赋役,一出于奸吏之手,一听奸民之妄诉。”他建议立即重新对户口悄况进行调查核实,“分路排门,据即今实在丁口事产物力符同,给户帖,造籍册”。每种“造籍各三本,以为定例。自此之后,三年一籍。经手官吏冒伪不实者,若干户杖罪,若干户处死”⑩。他又说:“诸路户计,东移西窜,南徙北迁,消乏者不减差,兴盛者不增赋。宜委本路公举廉慎官同按察使官一员从宜抄数,仍具戊戌、壬子两次附籍,仍具本家见在物力,除为清册,以凭从实定夺差赋。”⑾胡祗遹提出的重新调查户口建议,并未被元朝政府接受,其原因可能如他所说,“富**伪隐伏狡狯者多不爱此举”,元朝政府害怕“摇动骚扰”,引起社会不安⑿。但从他的建议可以看到,“抄数”户口,包括“事产物力”的内容。
但是,全国统一以后,北方的部分地区进行过单独的土地调查登记。至元二十年(1283)十月,元朝政府“籍京畿隐漏田,履亩而税”。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中书省奏:‘去年大都路,不拣谁的田地都抄写了来,今年依那田地数目里科税来。如今那着的人每道,俺是怯薛歹有,更勾当里差出去了也,么道,推事故说的多有。若依他每的事故里不教纳呵,别个的攀例去也。’奏呵。奉圣旨:‘不是咱的言语,是哈罕皇帝见有的圣旨有。不是咱定夺下的勾当,但阿谁种田呵,纳税者。’”⒀这段记载的意思说,大都路田亩登记以后,政府要按登记的田亩数收税,有人依仗自己是怯薛成员的身份,不肯交纳。中书省认为他们这样做,别人也会照着办。忽必烈下旨说,这不是我的话,而是哈罕皇帝(窝阔台汗)的圣旨,凡是种田的都要交税。怯薛是蒙语音译,原指大汗的禁卫军。在忽必烈仿效中原传统模式建立中央统治机构之后,怯薛仍然存在,成为皇帝的侍从,在内廷服役,政治上享有特殊的地位。怯薛歹即指怯薛的成员。他们有特权,故敢抗拒不纳地税。忽必烈则以祖宗成法为理由,要他们交地税。至元二十年的“履亩”清理登记,显然是震动颇大的。在此以前,至元十七年(1280)正月,元朝政府有令:“诸路差税,……不须履亩增税,以摇百姓。”⒁为什么过了三年,专门要在大都路“履亩而税”,原因是不清楚的。但是,尽管中书省决心实行,并且得到忽必烈的支持,这件事仍然中途夭折。至元二十二年二月,“钦奉圣旨内一款:京师天下之本,一切供给,皆出民力,比之外路州郡,实为偏重。近年有司奏请打量地亩,增收子粒,百姓被扰尤甚。今后将大都一路军民等户合纳地税,尽行除免”⒂。不过几个月,忽必烈便否定了自己原来的话。这次土地调查登记,实际上宣告无效。忽必烈态度的变化,无疑受王公贵族和怯薛的影响,为了照顾他们的利益。而其结果,使中央和地方官员,都不想再在北方进行土地的调查登记。成宗大德四年(1300),睢阳县(今河南商丘)“打量军户地土”,上级衙门认为这是“信着歹人每言语”,“践踏了田禾,军户每根底使气力哏骚扰有”。成宗下令:“不得咱每的圣旨,军户每的地土休打量者。”⒃自此以后,再没有人敢在北方“打量地土”了。
北方是否有专门的土地籍册?至元二十九年(1292)八月,“御史台咨,监察御史呈,为大都路失散户地籍册事,今后拟令各路府州司县将目前至今抄数到诸色户籍地亩干照文册,取勘见数补写完备,如法架阁。正官、首领官得替,相沿交割,解由内依式开写。察官照勘卷时依期检举,但有不完,随即究治。呈奉中书省。准呈施行”⒄。这里提到了大都路有“户地籍册”,各路有“诸色户籍地亩干照文册”,显然是一回事。是否即鼠尾簿,或是专有地亩文册,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
13世纪70年代,元灭南宋,统一全国。至元十三年(1276)正月,南宋皇帝投降。二月,忽必烈“诏谕临安新附府州司县官吏士民军卒人等”,其中讲到,“凡典故文字,并户口版籍,尽仰收拾”。同年十二月,诏谕新附军民,“其田租……从实办之”⒅。可见元朝政府在平定江南之初,便注意保存各种籍册和征收赋税。南宋时,曾不止一次进行土地调查登记,有专门的籍册,“宋南渡后,金华县诸名额田体量于绍兴辛酉,检踏于嘉定甲申,复量于咸淳丙寅,立法详而为制密,户有恒征,地无遗利,犹不失有田斯有赋焉”⒆。咸淳丙寅是公元1266年,离南宋亡国不过10年左右。这是南宋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土地调查登记。元朝统一以后,征收赋税,很自然便以之为依据。以金华县来说,“元之下江南,因之以收赋税,以诏力役”⒇。江南其他许多地方亦应如此。也有一些地方,在战争中各种簿册遭到破坏,于是便由基层职事人员呈报,作为依据。如松江(今江苏松江),“归附之后,亡宋科征文册损失殆尽。至元二十四年催纳税粮,止凭乡司草册数目”[21]。又如南丰(今江西南丰),“咸淳中,南丰行自实法,凡有田者各书其户之顷亩租收实数,悉上于官,以为版籍。……归附初,兵毁交至,簿书煨尽”[22]。可知此类情况颇多。南丰“簿书煨尽”后如何征收税粮,记载中没有说明,应亦与松江相同。“乡司草册数目”应是要求按咸淳田亩税粮数上报,当然乡司等便可乘机上下其手,营私舞弊。
至元二十六年(1289)二月,元朝政府下诏“籍江南户口”[23]。这次籍户,除了登记丁口之外,还对包括土地在内的“事产”进行登记.在有关的《条画》中规定:“漏报事产[杖]七十七下。”[24]在此次籍户过程中,庐州路(路治今安徽合肥)同知马煦“令其民家以纸疏丁口、产业之实,揭门外,为之期,遣吏行取之,即日成书”[25]。可知仍然由各户呈报“手状”,然后由官府编造成册。
就在元朝政府下令江南籍户的次月(闰二月),江南行大司农司就清查江南官田提出处理办法:“先奉《条画》内一款:亡宋各项系官田土,每岁各有额定子粒,折收物色。归附以来,多被权豪势要之家影占,以为己业佃种,或卖与他人做主。立限一百日,若限内自行赴大司农司并劝农营田司出首,与免本罪,其地还官,止令出首人种佃,依例纳租。据在前应收子粒,并行免征。若限外不首,有人告发到官,自影占耕作年份至今应收子粒,尽数追征。职官解见任,退闲官军民诸色人等,验影占地亩多寡,就便约量断罪。仍于征收子粒内,一半付告人充赏。钦此。行大司农司议得,犯人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一百亩以下杖六十七下,三百亩以下杖七十七下,五百亩以下杖八十七下,一千亩以下杖九十七下,已上地亩虽多,罪止一百七下。”[26]《圣旨条画》还提到“富豪兼并之家多有地土,不行尽实报官,或以熟作荒,诈冒供报”;以及“田多之家,多有诡名分作数家名姓纳税,以避差役,因而靠损贫难下户”;要求限内自首,否则验地亩多寡断罪。二十六年三月,行大司农司又分别对这两种情况提出处理办法[27]。与这三项处理办法有关的《圣旨条画》何时颁布缺乏记载,从其中“立限一百日”看来,显然应是至元二十六年颁布的,应与二月颁发的籍户命令有关。元朝政府对富豪兼并之家隐占官田、田土不尽实报官和诡名纳税等现象进行清理,其目的是为了配合做好籍户时的“事产”登记工作。
但是,从种种迹象看来,这次籍户过程中,土地登记并不认真。后来的种种记载,涉及土地者,常常提到南宋咸淳籍册(见后),很少见有提到至元二十七年籍册的。文宗至顺四年(即元统元年,1333)成书的镇江地方志,专门有“田土”一卷,其中说:“《嘉定志》不载亩数,惟载夏、秋二料(科)。……其后又益以公田,及拘没丁府田,至于民田数,则阙而不载。归附之后,尚稽检核。延祐乙卯,然后立法经理。”[28]该书记述户口时,提到“至元庚寅籍民之数”[29],而记载田土时,却没有提到这次“籍民”时的“事产”登记,说明当时根本不重视此事。需要指出的是,元朝政府对于江南官田的清查登记是颇为认真的。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二月甲辰朔,中书省臣言:‘江南官田为权豪、寺观欺隐者多,宜免其积年收入,限以日期,听人首实。逾限为人所告者,征以其半给告者。’从之”[30]。这是元朝政府首次下令用自首和举报的办法清查官田。上述二十六年立限清理官田,也是采用自首与举报的办法。行大司农司拟定的与土地清理有关的三项处理办法(隐占官田、隐匿田土、诡名析户)中,以隐占官田处分最重,“犯人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而其余两项分别为笞四十七下、笞三十七下,亦反映出对清理官田的重视。行大司农司一度撤罢,至元三十年(1293)三月重立,名义上仍是管理农田水利,实际上主要是为了“迫寻豪右之家隐藏田地”。“赛因囊加台燕公楠言:‘蛮子地方富豪之家隐藏官田地多,立行司农司衙门,隐匿田地我寻觅出来。’”忽必烈批准了这一建议[31]。赛因囊加台(带)是忽必烈赐给燕公楠的名字。他是南宋降臣,熟知江南情况。上奏时燕公楠任江浙行省参知政事,行大司农司重立后,他任大司农,积极搜刮隐匿不报的土地,“得藏匿公私田六万九千八百六十二顷,岁出粟十五万一千一百斛,钞二千六百贯,帛千五百匹,麻、丝二千七百斤”[32]。陈思济为池州路总管,“时又有括田之令,公令有田互相根括,增田三千顷以应命,而反复苛横之苦,视他而少息矣”[33]。陈思济为池州路总管在出任岭北湖南道肃政廉访使之后,而元朝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可知“括田之命”是至元二十八年以后之事,显然就是行大司农司重立以后之事[34]。所谓“有田互相根括”,便是命有田之家互相检举。从这一记载看来,行大司农司的“括田”,是有“反复苛横”之苦的。此次“括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忽必烈死后不久,成宗元贞元年(1295)“以究藏不多,无济于事”,又将行大司农司撤销[35]。
至元二十七年籍户和至元三十年成立行大司农司,都与江南土地的调查登记有关,但前一次没有认真进行,后一次规模有限,影响都不大。真正比较认真的江南土地调查登记,是在仁宗(1312—1320)时进行的,史称“延祐经理”。“延祐”是元仁宗的年号,“经理”就是土地调查登记之意,“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延祐元年(1314),“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有之,由是税人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昵匝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36]。章闾在有些文献中又作张驴,系同名异译。此事的实际发动者是当时的权臣右丞相铁木迭儿,他以此作为解决政府“经用不给”的一种手段,章闾不过奉命行事而已[37]。上奏所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无疑指的是至元二十七年籍户时的“事产”登记和至元三十年行大司农司括田而言。也就是说,以上两次亦可称为“经理”。此次经理“遣官”前往江浙、江西、河南三省,从后来的情况来看,没有越出三省以外。江浙、江西位于江南,河南行省情况比较特殊,一部分在淮河以北,一部分在江、淮之间,大体相当于今天河南省和湖北、安徽、江苏三省的江北部分。
“延祐经理”的具体办法是:“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38]除了民间的土地外,“诸王、驸马、学校、寺观亦令如之”[39]。将这次规定与至元二十六年行大司农司的各项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出:(1)限期短促。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限百日,此次限四十日。(2)处罚加重。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隐占官田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其余两项分别为笞四十七下、笞三十七下;隐占、虚报、诡名田土最多杖一百七下;此次作弊者十亩以下即杖七十七下,而且一百亩以上便流窜北边。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隐瞒田土一半没官,而此次则全部没官。显然,元朝政府在此次经理中,仍然沿用自实与举报相结合的办法,但是加重了处罚,企图以严刑苛法逼使三省居民如实申报,在短期内完成土地的清查。
这次经理是延祐元年(1314)发起的,但实际施行则在第二年。“延祐二年正月初三日,钦奉圣旨,立限经理田粮。”经理时先由百姓、寺院、学校、机构“自实供报”,然后“官司复验,归类造册,作数在官”[40]。所谓“归类造册”,是分别土地种类(田、地、山、荡、池塘、杂产),归属(官、民),生产情况(荒、熟),纳税情况(纳粮、免粮),登记入册。此次清查登记的籍册,称为“经理册”,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户占有土地的情况,一是各地区土地的分类情况。上述文宗至顺年间编纂的镇江地方志“田土”门所载各种土地的数字,便是此次经理的结果。三省经理的结果是:“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41]三省总计2 650 543顷。由于在此以前三省土地的数额缺乏记载,此次经理查出隐匿土地有多少,便难以说明。可以肯定的是,元朝政府用严刑苛法威胁,各级地方政府便多方设法增加田土数目,以邀功请赏。在实施过程中,“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42]。具体来说,“以两淮、荆襄沙碛作熟收征,徼名兴利,农民流徙”[43]。江西“信丰一县,撤民庐千九百区,夷墓扬骨,虚张顷亩,流毒居民”[44]。饶州路乐平州(今江西乐平),“延祐经理,官吏务增民粮,以希功赏”[45]。奉命在江浙经理的张驴,“以括田逼死九人”[46]。
延祐二年(1315)四月,“赣州宁都州蔡五九反”[47]。蔡五九是宁都州(属赣州路,今江西宁都)人,起事的原因就是“宁都官吏经理田粮,残虐启畔”[48]。八月,元朝监察机构御史台的官员上奏:“蔡五九之变,皆因昵匝马丁经理田粮,与郡县横加酷暴,逼抑至此。……乞罢经理及冒括田租。”仁宗同意[49]。九月,蔡五九被元军所杀,起事失败。但是,元朝政府并未真正取消经理及“冒括田租”。这一年十一月,仁宗“以星变赦天下,减免各路差税有差”[50]。其中规定:“河南、江浙、江西三省,经理自实出隐漏官民田土,合该租税,自延祐三年为始,与免三年。”[51]这就是说,经理仍然有效,只是括勘出来的“隐漏官民田土”,可以免税三年。延祐五年(1318)六月,“御史台臣言:‘昔遣张驴等经理江浙、江西、河南田粮,虚增粮数,流毒生民,已尝奉旨,俟三年征租。今及其期,若江浙、江西,当如例输之,其河南请视乡例减半征之。’制曰‘可。’”[52]既然承认经理“虚增粮数”,但又要百姓“如例输之”,元朝政府之蛮横由此可见.河南“减半征之”,是出于地方官的要求:“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53]另有记载说:“先是,朝廷令民自实田土,有司绳以峻法,民多虚报以塞命,其后差税无所于征,民多有逃窜流移者。塔海以其弊言于朝,由是省民间虚粮二十二万,民赖以安。”[54]两种记载的不同是,一说税粮减半,一说减省虚粮(虚报田亩应纳之粮),显然应以前者为是。也就是说,凡河南此次经理增加的田土,一律采取每亩减半征收的办法,不管是虚是实。为什么对河南采取不同于江浙、江西的办法?这要从元代南北税粮不同说起。北方税粮分丁、地税,一般民户只纳丁税不纳地税,有的户则纳地税不纳丁税。南方则均纳地税。河南行省属北方,所征税粮以丁税为主。现在经理增加的土地要纳地税,对于民户来说,就是重复纳税,既交丁税,又纳地税。后来有人说:“世祖时,淮北、内地,惟输丁税。铁木迭儿为相,专务聚敛,遣使括勘两淮河南田土,重并输粮。”[55]正因为“重并输粮”,不合制度,所以在当地官员力争之下,中央政府不得不作些让步。汴梁一路经理增加的税粮半额尚有22万余石,这就是说,实际上征收的也是22万余石。河南一省有路十二、府七、州一,可以想见,经理以后新增的税粮额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延祐五年六月征收括田税粮的命令下达后,引发了新的动乱。十月,“赣州路雩都县里胥刘景周,以有司征括田新租,聚众作乱。敕免征新租,招谕之”[56]。雩都和蔡五九起事的宁都同属赣州路。刘景周的起事,很快也归于失败。元朝政府“免征新租”的许诺,和延祐二年的“罢经理及冒括田租”一样,紧接着就被取消了,“新租”照征不误。泰定元年(1324)六月,中书平章政事张珪等因灾异上言,“极论当世得失”。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便是要求纠正“延祐经理”的弊端:“两淮河南田土,……宜如旧制,只征丁税。其括勘重并之粮,及沙碛不可田亩之税,悉除之。”这一建议和许多类似的建议一起,遭到否定[57]。总起来说,“延祐经理”中登记纳田亩数,有相当大的部分是虚增的。元朝政府了解这种情况,但为了达到增加赋税的目的,仍然认可这次“经理”的结果。有的记载说:“至泰定、天历之初,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58]这应是溢美之词,不符合事实[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