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8 01:36
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
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
史金波
历史研究 2005年第l期
提 要:新发现的部分草书西夏文租税文书表明,西夏黑水城地区有以耕地多少缴纳农业税的固定税制,缴纳杂粮和小麦的比例为4:l,每亩缴纳粮食地租为1.25升;西夏的“佣”和有地区特点的“草”也以耕地多少负担,农户的租、佣、草账是逐户登记, 以迁溜(类似“里”)为单位统计造册;西夏农户还有负担较重的人头税;西夏实行以耕地为标准的实物租税,秋后统一征收,然后入库管理。
关键词:西夏 黑水城 农业 租税 文书
西夏的主体民族党项族原为游牧民族,至隋唐时期仍只有畜牧业,尚没有农业。《隋书》记载:党项人“牧养牦牛、羊、猪,以供食,不知稼穑。”①至唐代,党项人仍然“畜牦牛、马、驴、羊,以供其食。不知稼穑,土无五谷。”党项族吃、穿、用基本上都取自于牲畜,食畜肉,饮畜乳,衣牲畜皮毛,就连居室都是“织牦牛尾及羊毛覆之”。②
唐代党项族北上内迁,一部分人仍然以畜牧为业,另有不少人进入农业地区后逐渐从事农业生产,成为熟户。这部分党项人开始了由游牧到定居、由畜牧业到农业的历史性转变。这一重大转变丰富了党项人的社会生活。在党项政权管辖范围内的很多地区早有农业基础,社会发展进步,生产力水平较高。西夏时期由党项人和汉人共同在这些地区经营农业,对党项民族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推动了党项社会快速进步。
作为西夏经济重要一翼的农业,不仅关系到人民的生计,其税收更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业税收是供给皇室和官吏支出、维持政府运转、保障军队平时和战争费用的经济命脉,是西夏政府十分重视的大事。其实中原王朝也是“军国所资,咸出于租调”。③汉文史籍对西夏的租税制度没有记载,只有受灾后减免租税的零星记录。如西夏兴州(西夏京师,今宁夏银川市)、夏州(今陕西靖边县)地震后,大庆四年(1143)四月夏仁宗接受大臣建议,下令:“二州人民遭地震陷死者,二人免租税三年,一人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二年,其庐舍、城壁摧塌者,令有司修复之。”④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中关于农业租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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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隋书》卷83《西域·党项传》,中华书局校点本(下引二十四史皆同),第1845页。② 《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第5290—5291页。
③ 《文献通考·田赋考四》“历代田赋之制”。
④ 《西夏书事》卷35,清道光五年(1825),小岘山房刻本,第15页。
内容不少,特别是第15中集中了很多农业租税条款。从其中各门的标题即可看出,如有“催缴租门”、“催租罪功门”等。《天盛律令》规定:“当指挥诸租户家主,使各自所属种种租,于地册上登录顷亩、升斗、草之数。转运司人当予属者凭据,家主当视其上依数纳之。”①所谓“租户家主”就是有耕地的纳税农产。农民应纳多种租税,要登录于册,按数缴纳。纳税迟缓要受法律制裁,同门规定“租户家主有种种地租、佣、草,催促中不速纳而住滞时,当捕种地者及门下人,依高低断以杖罪,当令其速纳。”《天盛律令》还规定各属郡县于每年十一月一日将收种种地租税的簿册、凭据上缴于转运司,转运司十一月末将簿册、凭据引送京师磨勘司,磨勘司应于腊月一日至月末一个月期间磨勘完毕,若有延误都要获罪。②《天盛律令》第16也是关于农业的条款,但这一卷全部残缺,其内容只能根据条文目录略知一二。西夏法典中关于农业租税的内容虽比较丰富,但西夏农民要缴纳多少税,纳税的簿册是什么形制,仍不得而知。
这一问题随着近年新资料的发现渐露端倪。在中俄共同整理、出版《俄藏黑水城文献》过程中,1997年、2000年我们在俄国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整理西夏文献时,发现了一大批西夏文书,计有一千余号,包括户籍、军抄册、账册、契约、告牒、书信等。这是一项令人惊喜的收获。这些珍贵的原始资料对研究、认识西夏社会有极高的价值。其中有关西夏税收的文书一百多号,虽多为残件,但这些七八百年前的文书,保存了西夏时期黑水城(今属内蒙古额济纳旗)地区税收的第一手资料,十分难得,弥足珍贵,是研究西夏赋税的锁匙。
西夏社会文书多是难以识别的草书.西夏社会底层中常用的户籍、账目、契约等,属社会生活应用文书,书写快捷,往往是以行书或草书写就。释读死文字西夏文的文献本来就有很大困难,解读人写人异、变幻多端的草书困难更大。而且这些文书多是残页,或缺头少尾,或字迹不清,还有不少文书正背两面皆书写文字,笔画透墨,相互叠压,更加难以辨认。笔者近些年摸索西夏文草书释读,小有收获。现选择不同类型的纳税文书进行译释,并对西夏税收试作初步分析,以期对西夏社会认识有所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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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地水杂税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08页。
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催缴租门”,第490页。
一 耕地税
黑水城文书中4808号,系一长卷,有西夏文草书二百五十五行,若加上残断六行共二百六十一行,由四段粘连而成。此文书背面是佛教文献,因此有不少文字正背两面互相叠压,难以识别。第一、二段多是纳粮统计账,第三、四段全是诸户纳粮账籍。现将第三段前五户纳粮账翻译如下:
一户罗般若乐
大麦一石一斗五升 麦二斗[八升七合半]一户正首领?盛曼
大麦四斗三升 麦一斗七合[半]一户叔嵬西九铁
大麦六斗七升 麦一斗六升半一户嵬移?茂
大麦一斗五升 麦三升七[合半]一户麻则金?吉
大麦六斗七升 麦一斗八升七[合半]①
显然这是诸户缴纳赋税的账籍。从这五户来看,他们缴纳的是大麦和小麦,是实物租税,也称产品租税。在这一段二十多户中都是缴纳这两种粮食。西夏政府摊派租税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粮食品种。如《天盛律令》规定:“麦一种,灵武郡人当交纳。大麦一种,保静县人当交纳。麻褐、黄豆二种,华阳县家主当分别交纳。秫一种,临河县人当交纳。粟一种,治源县人当交纳。糜一种,定远、怀远二县人当交纳。”②这大概是西夏京畿一带各地区缴纳粮食税的品种,包括了多种粮食,其中没有远在西部地区的黑水城缴纳租税的品种。通过上述文书知黑水城地区缴纳大麦和小麦,也有的黑水城文书中有缴纳大麦、小麦和糜三种粮食的记载。由此可知西夏时期黑水城地区主要农作物的种类。
若注意到文书中大麦和小麦的比例,还会发现小麦数是大麦数的四分之一。因文书下部残缺,第一户、第二户、第四户、第五户小麦数尾数不完整,但第三户两种粮食数完整:大麦六斗七升、小麦一斗六升半,大麦数正好是小麦数的四倍。证明当地收税时对每户按4:l的比例征收两种粮食税。据此还可补充文书中残缺的部分。
同一税账的第四段记载粮食品种与此稍有不同。现将第四段前五户的纳粮账翻译如下:
一户地宁吉祥有
杂二斗 麦五升
一户嵬悉丑盛
杂一斗 麦二升半
一户嵬移?子
杂一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
一户嵬移容颜戏
杂七斗 麦一斗七升半
一户嵬移容颜丑
杂六斗 麦一斗五升二合
上述五户及其他五十多户都是缴纳“杂”和小麦。杂即杂粮,很可能就是指大麦而言。其杂粮和小麦的比例前四户也是四比一,只有第五户麦多出两合,可能是计算或书写的失误。这是以“迁溜”为单位的纳税账籍。“迁溜”是西夏时期基层社会组织。隋唐时期党项人的社会基层组织仍是带有原始性质的部落。③关于基层社会组织,在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有明确规定:“各租户家主由管事者以就近结合,十户遣一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等胜任人,二小监遣一农迁溜,当于附近下臣、官吏、独诱、正军、辅主之胜任、空闲者中遣之。”④“租户家主”也可译为“税户家主”。甲、小监、农迁溜是西夏农村的基层组织,一农迁溜可管辖二小监,十小甲,一百户,相当于中原地区的“里”。检查本段这一迁溜所存十八户杂粮和小麦的比例除上述第五户稍有误差外,都是四比一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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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问号为字迹不清或难以翻译的字。方括弧中的字原残,为笔者推算补充。
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催缴租门”,第489—490页。
③ 参见《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第5290—5291页。
④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第514—515页。
这类文书还有1222、1460/1等号。由此虽能知每户缴纳实物税数量,但并还不知缴纳的是
何种税以及税率多少。另一件文书为解开这一问题提供了资料。
1755/4号文书有上、下两件文书,皆为纳粮文书残页。上段四周皆残,草书,共十二行,译文如下:
……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1)
……十亩税三斗七升半(2)
……斗 麦七升半
……山三十亩税三斗七[升半](3)
……斗 麦三七升半
……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4)
升半
……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
……吉七十亩税八斗七升[半](5)
……斗 麦一斗七升半
……一顷三十九亩税一石(6)
……斗三升七合半①
此文书有地亩数,有粮食数。仔细观察分析可知这是一件分户耕地纳粮账,其中第一行是第一户的最后一行,第二、三行是第二户,第四、五行是第三户,第六、七、八行是第四户,第九、十行是第五户,第十一、十二行是第六户。户主姓名多残失,第四行的“山”、第九行的“吉”是人名的残存部分。根据这些不甚完整的地亩、粮食数字可以计算出耕地的税率.以第四户为例,有耕地一百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升半,所纳杂粮数残,余“石五斗”三字,但保留着纳麦数三斗七升半,从已知纳粮总数中减除麦数,知纳杂粮一石五斗,与杂粮“斗”后无升、合数合。由此地亩数和纳粮数知其税率,即每亩地缴纳税杂粮十分之一斗,即一升,缴纳小麦四分之一升。其他各户地亩和纳粮数目也都反映出同样的税率。由此考证出西夏有以耕地多少缴纳农业税的制度,是一种固定税制,这对认识西夏的农业税收具有重要意义。以耕地面积课税是最普通的制度,也是中国历代相传的主要税法,西夏继承了这种税制。
由这种税率还可以此推算出上述文书残缺的地亩和粮税数目,将文书补足为十四行:
[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升半](1)
[杂一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
……[三]十亩税三斗七升半(2)
[杂三]斗 麦七升半
……山[三]十亩税三斗七[升半](3)
[杂三]斗 麦三七升半
……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4)
升半
[杂一]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
……吉七十亩税八斗七升[半](5)
[杂七]斗 麦一斗七升半
……一顷三十九亩税一石(6)
[七斗三升七合半]
[杂一石三斗九升 麦三斗四升七合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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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括弧内系笔者所加各户顺序号。
同样类型的耕地纳粮账还有不少。如1178/l号文书有上、下两段纳粮文书残页,原系书籍的封面衬纸。下段四面皆残,草书,共十二行,为证明上述文书并非孤证,现将文书翻译并尽量补足缺文如下:
……[杂一]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1)
……乐一顷四十八亩税一石[八斗](2)
五升
[杂一石]四斗八升 麦三斗七升
…………死续子般若盛一顷四十三(3)
亩税一石七斗八升七合[半]
[杂一石]四斗三升 麦三斗三升二
……吉二十八亩税三斗五升(4)
[杂一石]斗八升 麦七升
……有七十二亩税九[斗](5)
[杂七]斗二升 麦一斗八升
其中第一、二、四、五户的耕地纳税税率同前文书,都是每亩地纳杂粮即一升,纳小麦四分之一升。只是第三户麦数书写或计算有误,应为三斗五升七合半。此外324/2、5809/2、5940等号也是同类耕地纳粮账。由此还能得知前述只有纳粮数、缺少耕地亩数的4808号也是耕地税账。
《天盛律令》规定:开垦自纳税耕地边上生地者,三年之内不纳税, “三年毕,堪种之,则一亩纳三升杂谷物”。①在自己耕地附近开生地者三年后,若可种,则一亩地纳三升杂谷物,以此衡量,黑水城地区的土地税比《天盛律令》开生地三年后纳税的规定要低。与西夏后期同时代、同为少数民族王朝的金朝,纳税也是以耕地为纳税标准的两税法,“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②金朝每亩地共纳税五点三升。宋朝耕地租税各地不同。两浙纳绢米,绢三尺四寸,米一斗五升二合;福建纳钱米,钱在三四文之间,米在七八升上下。相比之下,西夏的农业地亩税率似乎很低,但西夏亩与宋亩相比较小,一宋亩约合二点七夏亩。③另西夏地处西北,耕地单位面积产量难与中原地区比量,加之西夏农民还有其他纳税负担,所以西夏农民租税负担并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