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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人家 2008-2-18 01:10

宋代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努力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变革旧法,推出了募役、保甲等新法。其中的保甲法(保伍法),先是以乡村民户每10户设为1小保,10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500户)。国家制度规定:“同保内有犯除强窃盗、杀人放火、**、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伍保法科罪。”[[1]]这类同于由国家政权派生出的地方自卫组织,采取相互监督的办法,严密监视、防范乡村民户的不法行为,更为重要的则是防止民众的叛乱。熙宁八年(1075),朝廷改变了保甲户等的范围,以5户为1小保,5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250户),在1都保中设置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共62人。设置保甲法的治理理念,原为训练民兵,以之作为正规军的后备力量的,并借以达到民间自治。但是,熙丰后期,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也因国家的实际需要,与乡役人混同为一了。换言之,原来由耆长、户长等乡役承担的乡村管理事务,已改由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担[[2]]。此后,经过元祐、崇宁年间的政事更革,乡役名称前后变化不一,较为混乱,这样也就导致了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保甲法混同役法后,赵宋王朝也藉此加强了国家政权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打破隋唐时期以100户1里、500户1乡为最基层的治理范围,更多地让民户自我牵制,改由小保、大保、都保(5户、25户、250户)这样一个层级式的治理措施,作为国家控制广土众民的最为根本的方式,实现其乡村控制的目的。这样一个层层约束、互相监督的方式,不但用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还用以督促民众完税纳粮,也充分体现出国家权威在基层乡村中的延伸。此外,作为保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制定了一个基层税收的新制度:在30户以内设置甲头1名,由不同民户轮流承担,来达到国家完税纳粮的目的。[i][/i]
相对于宋朝以前的历代政府而言,就民户纳税完粮和乡村秩序维护方面,上述宋代的管理体制,无疑是强化国家权力在乡村中的权威的重大举措,国家权力向乡村基层下移、渗透的趋向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和发展。尤其是保甲制的推行以及保甲法混同于乡役法后,在征税和维护乡村秩序的管理体制两个方面,均有明显的表现。国家权力对于乡村的渗透,具有指标性进展。[[3]]
我们再对宋朝的乡村管理体制稍加探考。此前,大多认为,宋朝沿用了隋唐时期的乡里制度,以乡统里。最近20 多年来,随着“自下而上”研究视角的转变,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逐渐有了更趋于宋朝历史客观事实的论断。宋初,百废待兴,统治者无暇顾及乡村社会的管理,曾一度沿用前朝旧制,但是,稍后就逐渐发现,前朝旧制与现行乡村管理体制并不完全适应,于是,就开始进行部分改革。开宝八年(974),出现了“废乡,分为管”[[4]]的朝廷诏令。然而,这一法令并未得到全面贯彻,只在个别地区有所执行,而在其他更多的州县,在外貌上,虽仍然沿用前朝的乡里制度,但实际上已与前朝旧制大相径庭。此外,宋代文献中还出现了耆和管的名称,虽然学者们多有讨论,但是,实际上都不能以确凿的史料,一一辨析,梳理出一个清晰的演进脉络。各地还多有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与国家法规大致相似的相关体制的情况。《永乐大典》卷2217所载《泸州志》引《江阳谱》,就是明显的一例。乡、里,耆、管,这样各地不一、名实不符的局面一直延续下来,直到王安石变法之后,才出现了以“都、保”为乡村管理名称的制度。但是,北宋后期和整个南宋时期,在乡村管理体制之中,仍然存在着乡里制度的名称,而宋朝所谓的里,已经和自然聚落的村庄没有什么区别;所谓的“乡”,虽然史料中多有记载,但似乎也并非一个管理乡村广土众民的有效机制,除了用来科举时标明自己的乡贯(户贯和),以及作为地域单位,由士大夫们在文字中追随前朝遗踪外,几同虚设。或说乡书手为北宋前中期乡级管理体制的头目,那么,又如何解释“管”的设置?并且,在这时的“乡”中,就现已寓目的史乘而言,我们难以寻绎到可以代表乡级“政权”系统头目的名称,也难以说明究竟在多大的面积或户数单位内设“乡”,在乡村自然聚落和依据民户多少设定的乡里保甲之间,是怎样的一种或重叠或脱离的关系,还未有明晰的界定。如果说耆长、户长等是乡(管)级管理体制的头目,那么,在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的漫长时段中,实际上协助、代表国家在乡村中征税派役、维护社会秩序的,却是都副保正和大小保长等乡役人。若非耆长、户长等是都保的上一级乡村管理体制,在征税派役、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是高一级乡役人督促低一级乡役人的管理体制,那么,在这时乡村中,无论怎样的推测,都很难推翻都保是一个行之有效、且推行有力的乡村管理体制的层级的推断。[[5]]




[[1]]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2之5至6,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2]]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3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条有详细记载,中华书局2004年新版点校本。

[[3]] 详细论证请参见刁培俊《由“职”到“役”:两宋乡役负担的演变》(载《云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和《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载《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中的相关部分。

[[4]]《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25。

[[5]] 上述部分参考了郑世刚《宋代的乡和管》(《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质疑》(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载《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关于日本学者周藤吉之、柳田节子的代表性见解,多可见于该文。而梅原郁、佐竹靖彦、中村治兵卫、河上光一、丹乔二、浅海正二等人的研究,以及诸多中文成果,则未见引述),王曾瑜《宋代社会结构》,载《中国社会史论》,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梁建国《宋代乡村区划研究》(河南大学历史系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但在实际上,则多根据个人对两宋乡役制度的研究(《在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两宋乡役演变研究》,河北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4月;并前揭《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乡村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宋代乡村管理体制再探》,未刊稿),而断以己意。
                     
                    
                                       
                     
                        
                    
                  
                  
  


              
              
               
                  
                    
                     
                        
                          
                            我们认为,上述的乡村管理体制,或者如同夏维中先生所说的“乡村基层组织”,梁建国先生所说的“乡村区划”,究其实,它和我们所说的乡役制度是一根同脉的。而从文本的制度入手考察,所谓的乡村管理体系只是来自国家、官方典制中静态的文本,无疑不能显现复杂多变的乡村社会面貌,国家制度在乡村推行的实态也就难以把握。如果我们不否认乡役制中“都、保”是一个国家治理层级的话,那么,是否像汉朝的乡、亭、里制一样,宋代乡村社会中也存在着两种体系(当然,宋朝乡役制度中,负责征纳赋税和负责烟火盗贼等两类乡役,是有其职责划分的,但在实行中,却往往是既分工又合作,是混同为一的),或者说乡里仅是一种标明地域的单位,而都保才是具有国家政权“神经末梢”性质的管理层级,自然尚需有力的证据加以印证,更需对耆长、甲头、保伍制中的保正长等进行分门别类的精细研究,尤其要辨清其中的区域性差异,区分以户数为标准划定的都保及其与乡村自然聚落的重叠或脱节后,方可在史阙有间的情况下,稍窥宋代乡村管理体制实际面貌之一斑。
总之,宋政府就是依靠上述乡村管理措施,试图将广大乡村民户牢牢地控制在国家的权威之下,其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步伐,无疑以保甲法的推行,方有一些质的进展。即使保甲法混同为乡役法后,无论是在征税派役方面,还是在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方面,同样都有实际的显现。所有充当这些管理体制头脑者,均可视之为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也均具有填补地方政权、乡村社会之间的权力空隙的功效。

通过上面对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和乡村管理体制的考察,我们可以大致得出这样的一个印象:两宋时期,国家权力确实在逐渐地向基层乡村延伸。那么,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的动因何在?这样的渗透又对宋朝乡村社会带来了怎样的影响?这在中唐迄于两宋的社会变革中,能够得到较好的说明。国家权力向乡村基层社会延伸的趋向就更为凸显,一些隐晦不明的史实也得到较清晰的阐释。
如所周知,中唐以后,均田制、租庸调制逐渐没落,田产自由流动逐渐为官方认可,入宋后则发展为“不抑兼并”的土地占有模式;以资产为主征收的两税法,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税收制度;全民兵役制——府兵制走到了历史的尽头,代之而起的是由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养兵的募兵制;租佃制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加大了民户自由移动的可能;无论是主户、客户,都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等等。所有这些变化,使得国家在征税派役、乡村管理方面不得不也随而变革,以便适应王朝延续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首先,原来由服兵役的民户自家承担服兵役期间的费用,募兵制下的兵员,则是由国家财政直接开支,由国家花钱来养活数量不断增加的军队,连同其家属。这样,国家一方面必须想方设法征收到更多的赋税来充实财政,以致朱熹浩叹“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清人赵翼则惊呼南宋朝廷的“取民无艺”[[1]];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又不得不用取自于民的财赋来养活数量庞大的军队。关于宋朝养兵的费用,宋人众说不一,但是,大体上讲,在和平年代,国家财政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战争年代高达十分之七八都要用于养兵。[[2]]而对于辽、夏、金、蒙(元)的一次次战争赔款,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3]]。这些都迫使赵宋王朝“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4]]。及时有效地完成赋税征收任务,成为王朝统治的重中之重。值此之故,没有足够的人手加强国家政权对于基层乡村社会的控制,是不能顺利完成这些复杂而艰难的工作的。在穷窘不堪的财政压力下,中唐以后的李氏王朝和赵宋王朝逐渐将其国家政权的触角深入到了乡村之中。同样是出于国家财政的考量,募役其名,差役其实的制度下[[5]],国家越来越多地侵夺作为其政权“神经末梢”的乡役人的利益,以保障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的乡村治理成本。汉唐时期所谓的乡官,中唐尤其入宋后则名之以乡村职役,官僚士大夫则视之为“至困至贱”的徭役[[6]]。这一职一役之差,不啻天壤。除了冒险非法侵凌于民外,他们几乎享受不到任何官方授予的资源,一般情况下,更没有什么薪水。
其次,国家由控制民户人丁的多少改由控制其资产的多少。唐朝乡民有诈老诈小等问题,这是民户逃避赋役的主要方式。中唐两宋后,乡间民户已经少有诈老诈小之事,而想方设法隐瞒家产,诡名挟户和诡名隐产等遂成为宋朝富民逃避赋役的主要手段。显而易知,人丁的管理,即使是诈老诈小,由乡民担任的乡役人比较熟悉乡间民户的情况,对一家一户人丁的多少、年岁,都可了如指掌,所以,对于民户的管理相对较为容易。除非他们有意包庇或舞弊,否则乡民是很难逃脱赋役的征派。两税法后的中唐、两宋社会则不然。这是因为,资产可以是有形的土地(但是土地的贫瘠或肥腴,却并非是肉眼所能测量的)、房屋、牲畜、粮食、农具等等,也可以是有形却又无形的钱币等。有形的尚可发现和大致测算,无形的却不易发觉,更无法测算[[7]]。所以,相对而言,以人丁为征税派役的标准,比起以资产多少为标准要简单而易行。一方面是国家的三冗三费、积贫积弱,财政日益入不敷出,困窘不堪,另一方面则是完税纳粮的繁难,在这种情况下,加派乡间管理的人手,增加他们的劳动强度,以便更好地促使乡间百姓们完税纳粮,也从而保证了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使得国家机器正常持续运转。




[[1]]《朱子语类》卷110《朱子七·论兵》,第2708页;[清]赵翼:《廿二史劄记》卷25《南宋取民无艺》,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第338页。

[[2]] 参见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87"294页;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95"442页。

[[3]] 参看朱瑞熙《宋朝的岁币》,载中国岳飞研究会编《岳飞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1992年版。

[[4]] 赵翼:《廿二史劄记》卷25,第534页。

[[5]] 参漆侠先师《南宋的差募并用到义役的演变》,载《历史论丛》第5辑,齐鲁书社1985年版。

[[6]]《文献通考》卷12《职役一》。

[[7]] [唐]陆贽:《陆宣公翰苑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革》:“……曾不悟资产之中,事情不一。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虽贵而人莫能窥;有积于场圃囤仓,直虽轻而众以为富;有流通蕃息之货,数虽寡而计日收赢;有庐舍器用之资,价虽高而终岁无利。如此之比,其流实繁……”类似论说,宋人尤多。对此,梁太济先生有精详研究,参其《宋代家业钱的估算内容及其演变》,载《宋辽金史论丛》第二辑,中华书局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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