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8 01:08
南宋农村的家族互助
南宋农村的家族互助
——《南宋的农村经济》第五章第三节
梁庚尧
载《南宋的农村经济》,高瑞扫校
第五章 南宋农村的经济协调
第三节 南宋农村的家族互助
家族制度对南宋农村的贫富协调也有很大的贡献。同一家族,祀奉共同的祖先,因而具有出于一源的共同意识,基于此一共同意识,族中富家常对贫困的族人给予特别的协助。家族中的贫富相恤,除临时性的济助外,又有制度性的义庄,以田产为经济基础,依一定的规矩对族人作经常的赡给。义庄制度起源于北宋,至南宋而愈益普遍,成为维持农村安定的重要力量。
同族聚居和族中有贫富的差异,是家族互助的基本背景。同族聚居,始易维持家族的共同意识,也始易了解族人所遭遇的困难,而无论临时济助或经常赡给亦均仅能润及邻近的族人,远居者显然无法顾及。中国历代都有同族聚居的风俗[1],南宋亦然,农村中常见同一族姓聚居于同一村落,甚至以族姓为村名。《平斋文集》卷一○《于潜洪氏谱系图序》:
聚族天目下,以东洪名其村,无虑六七十家。
《夷坚乙志》卷一五“水斗”条:
乐平县何街里,皆程氏所居。
《夷坚丙志》卷一二“饶氏妇”条:
抚州述陂去城二十里,遍村皆甘、林大姓。
《夷坚支乙》卷一《管秀才家》:
信州永丰县管村者,皆管氏所居。
《夷坚支戊》卷二“叶丞相祖宅”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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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水盛光:《“支那”家族の构造》,页245—248;清水盛光著、宋念慈译:《中国族产制度考》,页122—125,列举自汉至唐及明、清的例证甚多,独缺宋代的例证。
叶子昂丞相宅在兴化仙游县,叶氏族派百余家皆居一村。
《夷坚支癸》卷八“丽池鱼箔”条:
鄱阳丽池村无田畴,诸聂累世居之。
同上书,卷一○“曹家莲花”条:
鄱阳义仁乡车门,一大聚落也,曹氏环而居之,至数十百家。
《夷坚三志辛》卷六“牛头王”条:
婺源毕村,皆一姓所居。
《夷坚三志巳》卷一○“叶氏七狐”条:
德兴县外五里一村落,名朱家閧,叶氏聚居之。
鲁应龙《闲窗括异志》:
去东湖三四里,有村曰杨墩,左右皆杨其姓者。
均为同族聚居的例证。其中于潜洪氏聚居于东洪村,信州永丰县管村所居者皆管氏,婺源毕村全为毕姓所居,《闲窗括异志》所述及的杨墩村左右皆杨姓,都是以族姓为村名;而洪族聚居于东洪村者有六七十家,叶族聚居于兴化仙游县同一村落者多达百余家,曹族聚居于车门者也有数十百家,族派均甚繁盛。同族虽然聚居,但族仅是共同祭祀的单位,营共同经济生活的基本群体则是家。南宋也有所谓累世同居或同族共爨的情形[1],家、族合一,以族营共同的生活,可是这仅是特殊的现象。聚居的同族既可达数十家或百余家之多,而各家营个别的生活,经济状况自然会有所不同,尤以宋代社会趋向平民化,没有世族存在,富贵贫贱时相升降[2],族中各家的经济状况甚至会有显著的差异。《攻媿集》卷六十“范氏复义宅记”:
衣冠之族,不免饥寒者甚众。
充分说明这种现象。因此家族中有贫富相恤的必要。
南宋富家以其余力济助贫困族人的事迹甚多,而若干不甚富裕之家,基于同族之谊,也不落于富家之后,以有限的财力为族人解决困难。富家济助族人的事迹,如《梅溪王先生文集·前集》卷二十《万世延行状》:
尤善宗族,每先其急难,遇长幼慈爱均壹,无纤芥嫌隙,族众多,间有违言,君周旋其间,开释以理,众皆愧服,协比如初,由是阖族内外咸钦而爱之,称为长者。善治生,蓄而能散,亲故有不振者,每纲纪其家,其弟子有关质,困不能自业者,给饮食师资费以教之,处女贫无以归,躬为择配,奁而遣者凡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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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泰《会稽志》卷一三“义门”条:“平水、云门之间,有裘氏,自齐、梁以来七百余年无异爨,子弟或为士,或为农,乡党称其行。大中祥符四年(1011),用州奏旌其门闾。是时,裘氏义居已十有九世,其族长曰承询。至嘉泰(12011204)初,又五六世矣,犹如故,聚族亦加于昔。”罗大经:《鹤林玉露》卷一七:“陆象山家于抚州金溪,累世义居,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十二乾道九年(1173)十二月条:“汉州什邠县杨村进士陈敏政家,特赐旌表门间,自敏政高祖母遗训至今五世同居,并以孝友信义著闻。”《渭南文集》卷三八《周必正墓志铭》:“公孝友最笃,归自龙舒,筑第于永和镇,聚族共爨。”
[2]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一:“本朝尚科举,显人魁士,皆出寒畯。”《袁氏世范》卷二“世事更变皆天理”条:“只以乡曲十年前、二十年前,比论目前,其成败兴衰,何尝有定势。”
同上书,《张端弼行状》:
君通材,经画有条,未几,生事大振,富甲乡邑,然雅重义概,耻为俗子富,务周旋宗族,亲旧有以窘告,济之无难色。
同上书,《贾如讷行状》:
公善治家,井井有法,不务兼并,而生产日富,性仁慈,尤睦宗族,见贫者,心悯之,常发廪以济,每言“彼吾宗也,吾忍独温饱也?”有尤窘者四族人,以膏腴三十亩赈之,仍给谷暨牛,资其播殖。
《水心先生文集》卷一七《胡崇礼墓志铭》:
余姚之胡,冈连垄接者八世矣,族人贫富相通,亲疏相恤,堕枝落叶,亦使自存。
《浪语集》卷三四《陈益之父行状》:
家累百金……伏腊之外,悉用振业族党乡闭之急难。
都是富家周恤贫困族人的例证,或济助族人生活,或教育族人子弟,或赠予族人嫁女的妆奁,或更供给族人生产所需的土地和资本。此外,又有一些乐于济助族党的善人,本身并不很富裕。《苕溪集》卷五十《宋故右朝请大夫郑君墓表》:
遇宗族乡党甚信且厚,居长兴时,有宅一区,田一顷,在归安之琏市,仅足了伏腊,即徙焉,捐其先居之产,悉以与族人。
《水心先生文集》卷一四《姜安礼墓志铭》:
既而颇买田治屋,不至富厚,亦稍赒族穷,援人于乏,如有余者。
郑君和姜安礼,家境都非十分宽裕,和前述富甲乡邑或家累百金之家有所不同,而皆能赒济族人。可见在家族的共同意识影响下,即使族中没有甚富之家,家族制度仍然能够发挥互助的作用。
义庄制度的盛行,使家族互助能够有更广泛而长远的效果。家族的临时互助,在宋代以前行之已久,而义庄则为北宋新创的制度。宋代是中国家族制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的开始,新家谱学的兴起,族长的选立,祭法的讲求及祭田的设置,均发生于此时[1],义庄的设置,也是这新发展中的一部分。
义庄之制,创始于北宋范仲淹。但在范仲淹之前,宋初李昉已有类似的做法[2],仅未有义庄之名,而对社会亦未发生较大的影响。自范仲淹创设义庄之后,他族相继仿效,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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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清水盛光:《“支那”家族の构造》第二章第二节《宗族(宗教の家族)の残存》。
[2]吴处厚:《青箱杂记》卷一载李昉事迹:“公有第在京城,家法尤严,凡子孙在京守官者,俸钱皆不得私用,与饶阳庄课(按:李昉,深州饶阳人)并输宅库,月均给之,故孤遗房分,皆获沾济,世所难及也。”
构成中国家族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而范氏义庄本身,自北宋中叶创始之后,延续近九百年,尚仍存在[1],其意义的深远,于此可见。范仲淹出身孤寒,入仕后好施与亲旧,而且已有志于义庄的创立,及至贵显,禄赐有余,才于庆历(1041—1048)、皇祐(1049—053)间,逐次于苏州吴、长洲两县,置产千亩,设立义庄[2]。其创设动机,据《范文正公集》附录《年谱》所载:
其后名益大,位益显,尝语诸子弟曰:“吾吴中宗族甚众,于吾固有亲疏,然以吾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固无亲疏也,吾安得不恤其饥寒哉。且自祖宗以来,积德百年,而始发于吾,得至大官,若独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日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亦何以入家庙乎?”故恩例俸赐,尝均族人,尽以俸余买田于苏州,号曰义庄,赡养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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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乾隆十一年(1746)重修的《范氏家乘》,载有范氏义庄自宋至清的演变详情,此书藏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国内未得见,至为可惜。又据目人天野元之助于1939年在吴县调查,范氏义庄尚仍存在。利用《范氏家乘》对范氏义庄的研究,已有清水盛光著、宋念慈译:《中国族产制度考》;近藤秀树:《范氏义庄の变迁》(载《东洋史研究》第21卷第4号); Dens Twichett,“The Fan Clan’s Charitable Estate,1050—1760”(载ed., Confucianism in Action)。
[2]范仲淹《范文正公集》附录《褒贤祠记》卷二载钱公辅《义田记》:“范文正公,苏人也。平生好施与,择其亲而贫,疏而贤者,成施之。方贵显时,于其里中买卖郭常稔之四千亩,号曰义庄,以养济群族。……初,公之未贵显也,尝有志于是矣,而力之未逮者二十年,既而为西帅,以至于参大政,于是始有禄赐之入而终其志。”同上书附录《义庄规矩》清宪公奏续定规矩:“伏念臣五世祖故参知政事諡文正臣仲淹,奋身孤藐,遭世休明,深念保族之难,欲为传远之计,自庆历(1041—1048)、皇祐(1049—1053)以来,节次于苏州吴、长两县,置田亩,立义庄,赡同族。”
可知范仲淹所以设立义庄,赡养宗族,是由于他自觉宗族无论亲疏,都源出于同一祖先,富贵者对贫困的族人有经济上的责任。范氏义庄对族人的赡给,有一定的规矩,这一规矩为范仲淹于皇祐二年(1050)所订立,此后至南宋虽曾多次增订,但所增者多为防止弊端的规则,于赡给方式则少有增改。兹据《范文正公集》附录《义庄规矩》录范仲淹初定规矩于下:
一、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原注:支糙米每斗折白八升,逐月实支每口白米三斗)。
一、男女五岁以上入数。
一、女使有儿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听给米。
一、冬衣每口一匹,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匹。
一、每房许给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减口数,画时上簿。
一、逐房各置请米历子一道,每月末于掌管人处批请,不得预先隔跨月分支请,掌管人亦置簿拘辖,簿头录诸房口数为额,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与人,许诸房觉察勒陪填。
一、嫁女支钱三十贯(原注:七十七陌,下并准此);再嫁二十贯。
一、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每还家待阙、守选、丁忧,或任川、广、福建官,留家乡里者,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虽近官实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给。
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一十贯,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次长五贯,葬事支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丧葬通支七贯,十五岁以下支三贯,十岁以下支二贯,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一、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给逐月糇粮并冬衣绢;约自皇祐三年(1051)以后,每一年丰熟桩留二年之粮;若遇凶荒,除糇粮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粮外有余,却先支丧葬,次及嫁娶,如更有余,方支冬衣;或所余不多,即凶吉等事众议分数均匀支给,或又不给,即先凶后吉,或凶事同时,即先尊口,后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如支上件糇粮吉凶事外,更有余羡数目,不得籴货,桩充三年以上粮储,或虑陈损,即至秋成日方得籴货,回换新米桩管。
可知范氏义庄的赡给方式,是计口逐日支米一升,每岁支衣一匹,丧葬嫁娶皆有补助,赡给对象以居于苏州的族人为主,乡里外姻亲戚如确有急需,也酌量予以济助。以每口逐日支米一升而言,即已解决了成人一日食米需要量的一半。因此,在义庄协助下的贫困族人,经济情况自必大为改善。《范文正公集》附录《褒贤祠记》卷二刘榘《范氏义庄申严规式记》载南宋范氏族人范之柔言:
先祖所创义田,今几二百年,聚族数千指,虽甚寞者赖以无离散之患。
说明了义庄所发挥的长远作用。而义庄对周恤族人,所以能够发挥临时济助所无法发挥的长远作用,实因义庄有固定的田产作永久的经济来源。
义庄虽创于北宋,但至南宋时期始成为社会上一普遍的制度。范仲淹创立义庄后,置田产以赡养族人的措施即逐渐为当时人所仿效,北宋的家族义庄,见于记载者尚少,除范氏外,仅吴奎、韩贽、向子諲及刘辉数族而已[1];至南宋日渐普遍,见于记载者有四十族之多。兹列举南宋义庄的创始人、分布及规模如表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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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清水盛光著、宋念慈译:《中国族产制度考》,页37—39。
上列南宋义庄,除范氏义庄创于北宋外,其余都创立于南宋,分布于两浙、江东、江西、福建、湖南、湖北、四川诸路,仅两淮、两广未见有义庄的记载,可以说是几遍全国;其规模则小自百余亩,大至五千亩,因各创始人经济状况的不同而有差异,而范氏义庄于嘉熙四年(1240)已拥有田产三千余亩,较范仲淹初创时扩大很多。
南宋义庄的田产来源,大多与北宋范氏义庄相同,赡给方式也多沿袭范仲淹所订立的规矩,但都有若干新的演变。以义庄的田产来源而言,范仲淹创设义庄,是以俸余购置田产,南宋义庄的设立,仍多由士大夫在仕宦之后,以俸禄之余购置田产,如阎骙、张焘、楼璹、林瑑、赵葵所创设的义庄,均是如此[1]。但也有若干义庄的创设人未曾仕宦,其购置田产的资金显非取自俸余。如《渭南文集》卷二一《东阳陈君义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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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苕溪集》卷五○《宋故永嘉郡夫人高氏墓志铭》:“(阎骙)平居不植产,族聚浸广,仰食者众,洎为治杭中,得圭圈之租,即以付族长,俾置圈乡里,次第给之。”《文忠集》卷六四《张焘神道碑》:“又追先志,斥俸余为义庄,赡宗族。”《攻媿集》卷七六《跋扬州伯父耕织图》:“伯父(楼璹)……晚而退闲,斥俸余以为义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六六《直秘阁林公(瑑)行状》:“晚食祠禄,岁取百千别储之,更五任,得田百斛,以赡贫宗。”同上书,卷九二《赵氏义学庄》:“至忠肃公(赵方)而族益蕃,忠肃公既贵,欲仿范文正公置义田以厚其宗而未果,及丞相卫公(赵葵),世载勤劳,致位二府,慨然曰:遗言在耳,吾昔与二兄谋共成先志,不幸二兄奄忽,今非吾责乎?”
东阳进士陈君德高因吾友人吕君友德来告曰:“德高不幸早失先人,举进士又辄斥,念昔先人进德高辈于学,盖将使之事君,使之字民,以广我先人之志,今虽自力而不合于有司之绳尺,如其遂负所期望付托,生何面以奉祭祀,死何辞以见吾亲于地下。不获施于仕进,为时雨,为丰年矣,独不可退而施于宗族乎?于是欲为义庄,略用范文正公之矩度,而稍增损之,以适时变。”……陈氏,布衣也,其资产非能绝出一乡之上,而义倡于乡如此。
按陈德高举进士未第,非仕宦者。又同上卷三九《孙君(椿年)墓表》:
预特奏名,人皆谓公且遇合,乃复以不合有司意,入下第,有诏例补狱祠,君辞焉。……晚仿范文正公义庄之制,赡其族,长幼亲疏,咸有伦序,岁以为常。
按孙椿年虽补特奏名而辞官,亦非仕宦者。可知南宋义庄不仅行于仕宦家族,未仕宦者只要能力所及,也捐助田产以赡宗族。又有若干义庄田产,并非来自购置,而是来自先人的遗产。《文忠集》卷七○《郑兴裔神道碑》:
荣公将终,分以余资,公辞曰:“叔父素恤宗族,愿立义庄,赡南北眷。”至今赖之。
这是自动放弃继承遗产,以之设立义庄。又《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户婚门·立继类·命继与立继不同》:
今欲照上条帖县委官将江齐戴见在应干田地屋业浮财等物,从公检校抄劄,作三分均分,将一分命江瑞以继齐戴后,奉承祭祀,官司再为检校,置立簿历,择族长主其出入,官为稽考,候出幼日给江渊,不得干预;将一分附与诸女法,拨为义庄,以赡宗族之孤寡贫困者,仍择族长主其收支,官为考核,余一分没官。
按宋代户绝律,户绝之家若无在室、归宗或出嫁女,则以其财1/3给继子,2/3没官;若有出嫁女,则以1/3没官,其余2/3由继子和诸女均分[1]。江齐戴死后户绝,而又无女,政府处分其遗产,以1/3给继子江瑞,其余本应完全没官,但政府只没入其1/3,而以所余1/3比附与诸女法,拨为江氏一族的义庄。平民设置义庄和义庄田产来自遗产,均反映南宋义庄设置普遍的趋向,田产来源不拘限于以俸禄之余购置,而可采用多种方式。尤其是政府处分江齐戴遗产的例子,户绝田产可由政府拨为家族义庄,更足以说明义庄之设已成风俗。以义庄的赡给方式而言,南宋范氏义庄仍然沿用范仲淹初订的规矩,而其他新设的义庄也以其为模仿的对象[2]。因此,范仲淹所订的规矩,实际上可同时说明南宋一般义庄的赡给方式。但南宋也有若干义庄,其赡给对象仅限于贫困族人,与范氏义庄逐房计口赡给不同。《文忠集》卷七四《孙逢辰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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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徐道邻:《宋律佚文辑注》(收入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户绝法·命继分产》。
[2]《斐然集》卷二一《成都施氏义田记》;“遵文正公旧规。”《竹溪鬳斋十一藁续集》卷一二《莆田方氏义庄规矩序》:“于是取范公遗法,依仿而行。”《攻媿集》卷八九《陈居仁行状》:“略用范文正公义庄规矩,以给宗媚。”同类资料尚多。
尝慕范文正公置义庄,赡宗族,买田北乡,以岁入给贫者伏腊吉凶费,市药疗病,买棺送死,衣寒食饥。
《朱文公文集》卷九二《岳州史君郭公墓碣铭》:
公没,而蒙愈自力于为善,尝以田二顷为义庄,周贫族人,以为犹用公平日之意也。
《楳埜集》卷一一《刺史祝公赞》:
又为义庄,族之贫者计口给粟,衣其寒,药其疾,殓其死,皆亲视之。
《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一《桓溪全氏义田记》:
草创于宋征士来菽府君讳汝梅……既绝意当世,乃草创义田条约,仿诸家之例,其贫者计口计日而给之,婚嫁丧葬各有助。
以上各义庄都仅赡给贫困的族人。赡给范围的缩小,同样反映义庄设置普遍的趋向,创设义庄,不必等待大贵之后,经济基础稍优的众人,将赡给范围缩小,亦可设置。总之,南宋义庄的各种演变,均反映出其普遍的趋向,而无悖于范仲淹创设义庄的精神,在这种情形下,负担起济助贫困族人的责任者愈来愈多,受惠者自必愈来愈广,而家族制度所发挥的协调贫富作用也就愈形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