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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人家 2008-2-18 01:06

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

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

《唐宋变革期研究》第六章

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

《唐宋变革期研究》第六章

葛金芳

载《唐宋变革期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部曲、均田户、契约佃农的性质与特征
三、关于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第一个演变趋势
四、关于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第二个演变趋势
五、关于假五等户
六、关于真五等户
七、关于宋代自耕农的数量
八、结论

一、问题的提出

如同世间一切事物均有其兴亡盛衰的发展过程一样,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农民阶级也经历过“一系列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①。对这些发展阶段按其演进顺序进行历史的考察,是正确认识农民阶级的历史地位、阶级属性及其最后归宿的一个基本前提。目前学术界在平均主义,农民阶级的要求、意志与作用,以及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等等问题上的论争,存在着一系列尖锐的分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农民阶级在其内部构成上不同时期有着不同内容这样一个重要事实,将地位、属性、要求、作用都大相异趣的不同农民混为一谈了。照我看来,夏、商、周三代的村社成员(以井田制下的国人和野人即氓、众、庶民为其表现形式)、秦汉时代的“自由小农”(以尚未地著并有爵位的国家编户为其表现形式)、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中古农奴(以东汉豪强经济、十六国坞堡经济到隋唐庄园经济中的徒附部曲为其表现形式)、北魏至隋唐的中古自耕农(以五朝均田制下的均田户为表现形式)、以及北宋以后享有迁徙、退佃自由的契约佃农(以北宋客户为表现形式),可以视为我国古代社会农民阶级的一个大致发展序列。不能想像,秦汉时代“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②这种历代为虏的农奴,与清代“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③这种封建后期的契约佃农,能够不作区别地同等对待。因此,对农民阶级必须进行历史的分析,即从它们的运动、发展、变化这样一个动态的角度,首先有区别地、分阶段地进行各别考察,然后将其各阶段共通的诸方面特征归纳、综合起来,才能得出比较符合历史实际的科学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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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29页。
② 崔寔:《政论》,引自《通典》卷一。
③ 《乾隆朱批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折》,转引自余也非《明及清前期的私田地租制度》,载《重庆师院学报》1981年第3期。

唐宋之际,随着我国封建社会由自身前期进入它的后期阶段,我国农民阶级的内部构成也由以中古农奴(庄园经济中的部曲地客为其代表)和中古自耕农(依附于国家的均田户为其代表)为主过渡到以契约佃农(五等版簿下的客户和部分无地、少地下户为其代表)为主。这个变动当然是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变动的结果及其表现,然而它反过来给予我国封建后期的阶级关系、经济形态、社会结构、赋役政策乃至农民战争等方面以极大的影响。甚至不妨说,确切地判定农民阶级内部构成在唐宋之际的重大变动,乃是理解我国封建后期社会、经济诸问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


载《唐宋变革期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部曲、均田户、契约佃农的性质与特征
三、关于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第一个演变趋势
四、关于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第二个演变趋势
五、关于假五等户
六、关于真五等户
七、关于宋代自耕农的数量
八、结论

一、问题的提出

如同世间一切事物均有其兴亡盛衰的发展过程一样,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农民阶级也经历过“一系列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①。对这些发展阶段按其演进顺序进行历史的考察,是正确认识农民阶级的历史地位、阶级属性及其最后归宿的一个基本前提。目前学术界在平均主义,农民阶级的要求、意志与作用,以及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等等问题上的论争,存在着一系列尖锐的分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农民阶级在其内部构成上不同时期有着不同内容这样一个重要事实,将地位、属性、要求、作用都大相异趣的不同农民混为一谈了。照我看来,夏、商、周三代的村社成员(以井田制下的国人和野人即氓、众、庶民为其表现形式)、秦汉时代的“自由小农”(以尚未地著并有爵位的国家编户为其表现形式)、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中古农奴(以东汉豪强经济、十六国坞堡经济到隋唐庄园经济中的徒附部曲为其表现形式)、北魏至隋唐的中古自耕农(以五朝均田制下的均田户为表现形式)、以及北宋以后享有迁徙、退佃自由的契约佃农(以北宋客户为表现形式),可以视为我国古代社会农民阶级的一个大致发展序列。不能想像,秦汉时代“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②这种历代为虏的农奴,与清代“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③这种封建后期的契约佃农,能够不作区别地同等对待。因此,对农民阶级必须进行历史的分析,即从它们的运动、发展、变化这样一个动态的角度,首先有区别地、分阶段地进行各别考察,然后将其各阶段共通的诸方面特征归纳、综合起来,才能得出比较符合历史实际的科学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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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29页。
② 崔寔:《政论》,引自《通典》卷一。
③ 《乾隆朱批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折》,转引自余也非《明及清前期的私田地租制度》,载《重庆师院学报》1981年第3期。

唐宋之际,随着我国封建社会由自身前期进入它的后期阶段,我国农民阶级的内部构成也由以中古农奴(庄园经济中的部曲地客为其代表)和中古自耕农(依附于国家的均田户为其代表)为主过渡到以契约佃农(五等版簿下的客户和部分无地、少地下户为其代表)为主。这个变动当然是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变动的结果及其表现,然而它反过来给予我国封建后期的阶级关系、经济形态、社会结构、赋役政策乃至农民战争等方面以极大的影响。甚至不妨说,确切地判定农民阶级内部构成在唐宋之际的重大变动,乃是理解我国封建后期社会、经济诸问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


                     
                    
                                       
                     
                        
                    
                  
                  
  


              
              
               
                  
                    
                     
                        
                          
                            二、关于部曲、均田户、契约佃农的性质与特征

虽说契约佃农至建中两税法后才逐渐成为农民阶级的主体成分,但其零星出现应不迟于公元四世纪。1966年新疆阿斯塔那出土了两件名为《翟疆辞为共治葡萄园事》①的租佃文契,这是契约佃农早在十六国时期即已存在的实物证据。此前,考古界还发现了时期稍晚的高昌地区八件租佃契约,其中三件的年代推定在延昌二十四年(584年)前后②,这是南北朝以来契约租佃关系仍在发展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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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胡如雷:《几件新疆出土的文书中反映的十六国时期租佃契约关系》,载《文物》1978年第6期。
② 吴震:《介绍八件高昌契约》,载《文物》1962年第7、8期。

这些契约的发现之地虽然未免偏僻边远,关于当时中原地区租佃契约关系的存在似还缺乏实证。然而不难想像,既然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河西地区尚且已经发生租佃契约关系,那么在经济发达的内地当更为大量。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其实物证据未能流传至今罢了。
唐初,颜师古注《汉书·沟洫志》中“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一句云:“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隋唐时期田租约令的大量出现,应是颜氏此注的时代基础。不言而喻,自十六国至隋唐,随着租佃契约关系的持续发展,契约佃农当然也在相应增多。
然而,在中唐以前,契约佃农虽然存在,却并未成为农民阶级的主体成分。依附于封建国家的均田户与依附于门阀世族的部曲私属,乃是当时农民阶级的主要存在形式。其时对于封建经济的繁荣有举足轻重之影响的,乃是以均田户为主体的中古小农经济。贞观之治的实质,是小农经济的恢复;开元盛世的获致,更是均田户劳动血汗的积累。不难看出,中唐以前以均田户为表现形式的半独立性小土地所有制,尚占很大分量。在这样的时期,契约佃农在农民阶级内部构成中所占的比例虽在逐步增大,但还未达到足以取代部曲私属和均田户的程度。
那么,作为契约佃农之前身的部曲私属和均田户,其阶级属性应当怎样看取呢?
部曲私属,诸如战国以来相继出现的宾萌、荫民、徒附、义附、宾客、族众、衣食客、佃客、地客之类,其性质比较明显。作为私人地主的依附农民,他们大量存在于东汉以来的豪强经济、魏晋十六国时期黄河流域的坞堡经济、以及延续到隋唐时代的门阀世族之庄园经济中。在此类部曲经济之下,广大农夫“身系于主”、“刻多使役”的依附民身份,直到唐宋之际,体现在当时川蜀、荆湖等局部地区的地客、火佃、佃仆身上,仍然是“相承数世”①、“有同仆隶”②、“不得自齿于齐民”③。把此类农民称作中古农奴,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倒是关于均田户的性质问题,判定起来难度较大。二十年前在关于我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的讨论中,部分学者(以土地国有制学派为主)称之为国家佃农,部分学者(以土地私有制学派为主)称之为自耕农。双方各有所据,相持不下。其实,“国家佃农”说与“自耕农”说,均含有部分之真理性。无庸置疑,均田户的土地私有权确实存在,至少可以说是打有折扣的存在。元初马端临即已看出被纳入田制框框的小农永业田“乃人户之世业”④。这是国家佃农说者无法逾越的障碍。不仅如此,史料还表明,均田户对于自己份内的土地,确实具有牢固的使用权——包括口分、永业两部分;部分的继承权——只限于永业田;受限制的买卖权——永业田和某些情况下的口分田;以及可靠而又完整的收益权;因而基本具备了自耕农的主要特征。
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均田户身上,确实套着田制框框,且由国家授与部分土地,多少带有一些国家佃农的意味。因而“自耕农”说又面临着均田户的土地私有权并不完整、纯粹这一困难。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一切其他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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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太宗实录》卷七八“至道二年八月丙寅”条;《宋会要·刑法》二之六亦载。
② 《长编》卷三七四“哲宗元祜元年四月”条。
③ 乾隆年间安徽按察使暻善所言宋元明以来徽州佃仆制情况,转引自叶显恩《明清徽州佃仆制试探》,载《中山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
④ 《通考·自序》。
⑤ 《资本论》第3卷,第69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①用这一点来衡量,均田户确实不够自耕农标准。“国家佃农说”者正是抓住这一点来责难“自耕农说”者。
历史地看问题,上述矛盾状况正是土地私有权自幼稚向成熟、自浅化向深化、自不自由向自由、自不纯粹向纯粹前进过程中所必经的阶段。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②这一点是我们理解均田户确有土地私有权(尽管这种所有权还不够完整)的关键。前引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定义,指的主要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下的土地所有权。马克思在上述定义之后紧接着说:“这种关于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③,就是证明。而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尚处浅化状态,故而并不完整,其上还有不少“政治的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④,这正是封建时代土地私有权所必然具有的历史特点。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特点,反而不成其为封建的土地所有权了。因此,均田户与封建制度解体时期的自由自耕农不能相提并论,同样也不能用资本主义时期关于纯粹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之定义来硬扣中古田制时期的均田户。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主张把均田户称为“中古自耕农”。这个术语,抓住了均田户确有土地所有权这一主要特征,同时又点明了这种所有权还不够深化、不够完整的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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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本论》第3卷,第696页。
②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4页。
③ 《资本论》第3卷,第695页。
④ 《资本论》第3卷,第697页。

与其前身的部曲和均田户相比,封建后期的契约佃农身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三大特征。一是他们虽因无田或田亩过少而靠耕人之田为生,“非佃客庄即佃官庄”①,是所谓“假田于富人”的“无田小民”②;但是他们与田主之间的关系,不是靠交出人身自由,而是靠订立租佃契约建立起来的。北宋初年的一个官方文件中“明立要契,举借粮及时种莳,俟收成时依契约分”③云云,即其反映。他向田主承担的义务,仅以契约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为限,一般是以农业生产周期一年为限。这从北宋仁宗皇祜年间(1049~1054年)制定的《官庄客户逃移法》所言“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④一语可见。契约内容以经济性承诺为主。束世澂先生曾经指出,在宋代的租佃契约上,一般说来已不附带徭役劳动。⑤
二是契约佃农的人身依附关系较之历代为虏且相承数世的部曲、佃仆已经大为松弛,一般均享有迁徙和退佃自由。固然晚唐至明清的千余年中仍可找到人身依附关系反趋强化的不少材料,但此类情况一般局限在为数不多的局部地区或比较短暂的特定时期;在当时的经济主流——契约租佃制下,广大客户“去来不常”⑥,“起移不定”⑦,“作息自如,刑责不及”⑧,“租佃之户或退或逃”⑨,“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⑩,乃是带有普遍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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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陆象山先生集》卷八《与陈教授书(之一)》。
②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二《民事下》。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二载太平兴国七年(982年)闰十二月诏书语。
④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
⑤ 《论汉宋间佃农的身份》,《中华文史论丛》第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⑥ 《沈氏三先生文集·文策集》卷九《张司勋墓志铭》。
⑦ 《景定建康志》卷四○《田赋志·序》载仁宗时范仲淹语。
⑧ 《长编》卷三九七“元祜二年”条。
⑨ 《文潞公文集》卷二一《论监牧事》。
⑩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五之四八、一三之二一。

正常情况。与之相适应的是,封建国家也已开始承认客户的这些权利。前引《皇祜官庄客户逃移法》中主佃双方“商量去住、各取稳便”云云,这是对于退佃自由的认可。北宋对于流民问题的处理办法是欲返原籍者“令各便归乡”;不愿归乡者允其居留,“不得抑勒流民”①。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正月诏书还明令“州县毋得强逐”②。这是对于迁徙自由的认可。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古田制时期的均田小农,不仅北魏政权明令“不得无故而移”③,就是到了唐代仍旧限其迁徙。武则天时任凤阁舍人的李峤所言,“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人,贯不可改”④即其反映。北宋公私文献中每每以“无地浮客”指称这种契约佃农。这个“浮”字,抓住了契约佃农确有迁徙退佃自由这一重大特征。欧阳修所说“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⑤,可以看作是对“无地浮客”的绝妙注脚。既曰“侨居”,又曰“浮客”,可见这类佃户是暂居此地并带有强烈的流动性质。
三是作为契约佃农主要存在形式之一(其另一形式表现为无地和少地下户,证明详后)的广大客户已经正式登上国家户籍,从而在身份上与作为田主的地主阶级同为国家编户。自建中两税法提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著名原则,特别是北宋太宗至道年间形成以主客户对称为基本特征的“五等版簿”⑥之后,广大客户的政治地位与主户日趋平等。宋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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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救荒活民书》卷三。
② 《救荒活民书》卷一。
③ 《魏书·食货志》。
④ 《通考》卷一○《户口一》。
⑤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五九《原弊》。
⑥ 北宋“五等版簿”并非随赵宋皇室与生俱来,关于其形成时间与基本特征当另文专述。

事法典——《宋刑统》,由于“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如畜产”之语,因而遭到当时士大夫的反对,认为“不可为例,皆当删去”①。法律已不允许地主阶级私刑处罚佃农客户,真宗时赵保吉求于“私第决罚”仆奴张居简不得允许②,这是建中两税法以来客户挣脱私属身份转归国家直接控制的必然结果。南宋初年,镇守鄂州的庄绰要求进一步消除荆湖地区的部曲经济因素,“请买卖土田不得载客户于契书,听其自便”,得到朝廷允准③。保守派士大夫胡宏虽然反对这一措施,但也不得不承认“主户之与客户皆齐民”④这一事实。于是有些客户“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⑤。这些现象的存在,也是以佃农与田主同为国家编户为历史前提的。
当然,对于客户与田主在政治身份上的这种“平等”,只能作历史的理解。其内涵较之资本主义的平等尚有相当一截距离。例如在法律上,当时佃户抵罪受罚比之田主要重。但是,与其前身,即不能自由迁徙的均田户和“客户皆注家籍”的部曲私属相比较而言,此时客户毕竟不能视为地主阶级的私荫人口了。
契约佃农的上述特征,就是使其自身与中古农奴和中古自耕农相区别的要害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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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云麓漫钞》卷四。
② 《长编》卷六一“真宗景德二年十月”条。
③ 《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五首》之五。
④ 《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五首》之五。
⑤ 《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五首》之五。

建中两税法后,随着中古田制经济的全面崩溃和部曲庄园经济的急剧没落,租佃经济终于取代其地位而成为当时封建生产方式的主导形态。与此同时,均田户和部曲私属向无地客户大量转化,契约佃户随之成为农民阶级的主体成分。这个过程,一方面表现为部曲庄园经济的衰落导致大量部曲奴婢转化为契约佃农,或者成为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如九世纪中叶的唐武宗灭佛运动中,十五万寺院奴婢每人获田十亩“为两税户”①;另一方面表现为小农在失去中古田制框架的传统庇护之后,加速破产沦为无地客户。唐宋之际,处在“法制隳弛”②,“田制不立”③,“官无闲田”④,“授田之法尽废”⑤,“本朝不抑兼并”⑥,大土地所有制恶性膨胀的历史环境中,自耕小农向契约佃农的转化,已是其不可改变的历史命运。于是无地客户和少地下户在农民阶级内部构成中的比重急剧增长。这一点我们将用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演变趋势证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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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唐书·食货志》;《樊川集》卷一○《杭州新造南亭子记》。
② 《通考》卷一《田赋一》。
③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④ 《困学纪闻》卷一六《考史》。
⑤ 《通考》卷一《田赋一》。
⑥ 《挥麈录·余话》第三六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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