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8 01:06
唐宋历史变迁中的“四民分业”问题
唐宋历史变迁中的“四民分业”问题
冻国栋
载《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所谓“四民分业”亦即士、农、工、商四大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分布状况是一个饶有兴味的论题。它既曲折地反映了各该历史时期社会阶层的基本样式,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出中国前近代史上人口职业结构的大致情状,因而有必要从不同侧面进行研讨。本文拟以唐代的职业结构为例,试图在唐宋社会历史变迁的视野下从几个角度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简略讨论。所言有三:一是唐代律令中有关“四民分业”的规定及其变化;二是敦煌石室所出《二十五等人图》①及唐代判文所见时人对工商问题的认识;三是唐宪宗元和十二年(817)敕中所见城市(主要是长安)居民职业结构的某些迹象。期冀通过上述问题的思考,能够对这一时期社会中人口职业的分布状况获得若干初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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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敦煌石室所出唐写本《二十五等人图》的有关问题,参见拙撰《读敦煌所出唐写本<二十五等人图>论汉唐间社会观念的某些变迁》,收于张国刚主编《中国中古史论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一 唐代律令中有关“四民分业”的规定及其变化
所谓士、农、工、商“四民分业”的形成问题,无须多说。总之,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四民”阶层业已形成,士、农、工、商已逐渐成为社会的四大行业①。我们还知道,也是在先秦时代,士农工商在社会劳动领域内已有一个大致的分配比例②。秦汉及其以后的时代,“四民”的比例有何变化,缺乏具体记载,所可知道的是国家的农本政策一以贯之。
唐代令文中多次重申“四民”或“四人”分业的规定,有必要检讨一下。《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所录武德七年(624)令:
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
这是在制定户等制和强调乡里制、邻保制的同时,重申“四民”分业之制。其中对士、农、工、商所谓“四民”的界定与前代相比并无大别,同时也重新强调工商不得入仕的传统意见。而且,将之目为“杂类”,显见其身份低微。令文中又言“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这里对“村”、“坊”的划分,已经大体透露出当时基本的城乡结构和职业结构。这一问题下文将具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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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齐桓公时,管仲在齐国实行士农工商的四民分业与定居。《国语》齐语载管仲对齐桓公所言:“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据《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条,晏婴把“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看成是保持姜齐统治的重要条件。战国诸子著作中对士农工商的社会分工也多有记述。如苟况《荀子》王制篇称:“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又《荀子》荣辱篇称:“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他把这种情形称为“至平”。又《荀子》王霸篇:“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不仅再次提到四民分业,同时也表明农工商业内部有着特殊的分工。
②《国语》齐语载管仲治齐时,曾“参其国而伍其鄙”,即所谓国野制度,“参其国”,是将畿内的人口划分为士、工、商三部分;“伍其鄙”,是将畿外划分为五属,大体均是农业人口。从当时国、野编制计算,主要是农业人口,工商业者所占比例是很小的。不过与春秋以前相比,这个比例却在上升。至商鞅治秦,曾主张减少工商和士的人数,以增加农业人口,具见《商君书》卷1《农战》篇。看来当时工商业者所占全部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已逐渐上升。
又《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原注: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科(利)者。其织纴组紃之类非也),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仁井田陞先生《唐令拾遗》户令第九将此置于武德七年、开元七年令①,知《六典》的精神与唐初相比大致略同。其中对士、农、工、商所谓“四人”执业的特点有具体的界定,并特别注明“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科(利)者”。所谓“家专其业”,也就是标明执工、商者有其固定的身份和职业,不得随意改业。当然这一界定又是十分含糊的,如对工、商的解释即甚为笼统②。不过,其中对“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这一硬性规定却与以往的时代大体一致。在唐代前期,从律令条文中我们没有看到这一规定有所松动的迹象。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律令的一般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或差异。在现实中,有关“四人分业”和标明工商卑贱身份的某些硬性的规定事实上在不断地被打破,正如姜伯勤先生所言,唐“市籍制”的崩溃即约略表明商人地位的逐渐变化③。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所谓“四民”也远不足以概括此时社会的所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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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户令第九,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4年刊行,页244。
②按此界定,似“工”所执为“工作贸易”;“商”则似专为“屠沽兴贩者”。
③善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
在所谓“四民”中,作为“士”的问题拟专文探讨。总之“士”位居四民之首,自属统治阶层。但在唐代,这一阶层却有扩大的趋向,主要的原因乃在于科举制的建立,进士科成为时人登入仕途的主要门径。正如韩国磐先生所指出的:科举制广泛地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中小地主阶级)开放,使之都有走上高官显职的可能①。从这一意义上说,科举制扩大了唐皇朝的统治基础,同时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统治队伍主要是“士”阶层的扩大。
在所谓“四民”之序列中,“士”之外的农、工、商三大阶层或三大职业类别有何变化?应该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情状。其中“农”的问题也可略言几句。
我们知道,农民作为古代国家赋役征发的主要来源,始终是政府严格控制的主要对象,作为户部计帐所录的州县编户也主要是这部分人户。在广大的乡村,当然有阶级的或阶层的区别,如所谓乡村上户和乡村下户之别②,或者地主与小农、富室与贫民之别,如王梵志诗中所云之两种乡村人户③,但总的来说,农村人户的职业是相对单一的,除某些富室兼营土地与工商④之外,一般小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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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韩国磐《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书店1979年版,页273—275。
②参见前揭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第4章、第6章,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③如《良田收百顷》诗:“良田收百顷,兄弟犹工商。却是成忧恼,珠金虚满堂”;又《多置庄田广修宅》:“多置庄田广修宅,四邻买尽犹嫌窄。雕墙峻宇无歇时,几日能为宅中客”;又《富饶田舍儿》:“广种如屯田,宅舍青烟起。槽上饲肥马,仍更买奴婢。牛羊共成群,满圈养肫子。窖内多埋谷,寻常愿米贵。里正追役来,坐著南厅里。广设好饮食,多酒劝遣醉。追车即与车,须马即与马。须钱便与钱,和市亦不避……纵有重差科,有钱不怕你。”以上分见项楚《王梵志诗校注》卷6、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这里所言为当时乡村之富户或地主之类;王梵志诗中另有《贫儿二亩地》,称:“贫儿二亩地,干枯十树桑。桑下种粟麦,四时供父娘。”又《贫穷田舍汉》:“妇即客舂持,夫即客扶犁。黄昏到家里,无米复无柴。男女空饿肚,状似一食斋。里正追庸调,村头共相催。”以上分见《王梵志诗校注》卷6、卷5。所云乃乡村贫困人户之情状。
④如上引王梵志《良田收百顷》诗,即言土地与工商兼营者。
都以农作为主,同时从事与农家生活相关联的家庭副业,即以“耕织结合”为主要特点。当然,这些小农的经济地位是很不稳定的,他们一方面是土地占有的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并时常受到当地豪强和高利贷者的侵夺和压迫。武则天时太常博士裴守真所上《请重耕织表》①曾对耕织结合的农家经济和农民的负担有过深刻而具体的陈言,指出:
夫谷帛者,非造化不育,非人力不成。一夫之耕,才兼数口,一妇之织,不赡一家。赋调所资,军国之急,烦徭细役,并出其中;黠吏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以此取济,民无以堪。叉以征戍阔远,土木兴作,丁匠疲于往来,饷馈劳于转运,微有水旱,道路遑遑。岂不以课税殷繁、素无储积故也。
这里所言农民的赋役负担和生活境遇,与汉代晁错所陈大体相近②,表明个体小农始终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也是黠吏、豪强侵夺逼掠的主要对象,因此这类人户的贫困化是一个基本的倾向。
我们曾经提到,在国家赋役压迫下被迫逃亡和在大土地的侵逼下被抛掷于土地之外的小农,其前途不外如下数种:有的被当地的土地占有者“招携安置”,成为私家田园上的劳动者。有的是逃亡之后并未获得固定的立足地,而处于漂泊无依的状态;或者逃往山险之地及统治阶级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一部分从事垦荒,一部分自相结聚形成反抗力量,即所谓“盗贼”。有的逃入寺院以避徭役。有的是逃亡之后,在流通领域内从事商业活动或为人佣力以营生。流人都市或新兴市镇之中从事商业、搬运活动的“浮游人口”,唐前后期均有。如《长安志》卷10西市条“次南西市,隋日利人市。南北尽两坊之地,市内有西市局”,原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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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会要》卷83《租税上》。另裴守真,《旧唐书》卷188有传,可以参见。
②《汉书·食货志上》引晁错语。
隶太府寺。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长安县所领四万余户,比万年为多,浮寄流寓不可胜计。
由“浮寄流寓不可胜计”语知当时坊市内浮游人户之多,这些“浮寄流寓”之人相当一部分应即自乡村流入城市的无业流民。他们中的一部分可能从事商业领域内的经营活动,即成为小商小贩,或走街串巷,或行乡入里,从事小规模经营,大部分却继续沦为无业游民,或佣作坊的待受雇之人。如唐代都市中的佣作坊、“客户坊”等,官僚、富商、大作坊主可以随时于此雇佣僮仆或脚力①。也有一些逃人或浮游人口充当船夫之类,如陈子昂《陈伯玉集》卷8《上军国机要事》所称:
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已至鞏洛,计有百余万石……其船夫多是客户、游手、隳业、无赖杂色人。
很明显,那时在运河沿岸充当船夫的大多是逃户和其他无业之人。
上述事例表明当时的农民虽作为一个最广大的阶层,但也是一个最不稳定的阶层,他们中的一部分有可能上升为富室或大土地所有者,但更多的却随时面临赤贫化或被抛掷于土地之外的境遇②,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城市中雇佣人口的后备军,也是工商业、搬运、建筑等行业的最大的后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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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具见《太平广记》卷74陈生条、卷243窦义条、卷84唐庆条、同卷卢钧条及同书卷491《谢小娥传》、卷263飞骑席人条、卷348牛生条、卷486《无双传》等。
②参见拙撰《唐代的小农经济与经营方式管见》,收于《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四民”中的“工”即手工业者,特别是官府工程和官府作坊中的工匠,其身份地位在魏晋南北朝和唐代这一时段内前后有所变化。唐长孺先生《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一文对之论述甚详,笔者也曾参据吐鲁番文书予以考订①,故不拟详述。简言之,唐中央政府掌管手工业和工匠的机构为工部、少府监及将作监,但三者之职责范围不同,工部尚书掌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而具体管理官府作坊、官府工程和工匠的是少府监和将作监。《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工部郎中员外郎职掌条下注云:
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伎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其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者,征资市轻货,纳于少府、将作监。其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有阙,则先补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其和雇铸匠有名解铸者,则补正功。
这些官府工匠,乃是“散出诸州”有特殊技艺的手工业者。他们有特定的名籍,以便官府随时据簿发遣。《唐律疏议》卷3《名例律》“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条《疏议》云:
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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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收于同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拙撰《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前期的工匠》,收于《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又云:“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等诸司,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这是指的名隶少府的官府工匠,与乐户一样户籍另立,不属州县管辖。乐户问题拟另文讨论。此就官府工匠而言,并有专门的匠籍,虽散出诸州,却“不贯州县”。又家专其业,一入工匠后,便“不得别人诸色”。我们知道,唐代工匠制度的变化在于“纳资代役”的普遍化与“和雇制”的推广,在“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的情况下可以纳资,不必亲上,这反映了历史的进步,但“匠籍”制度并未废罢,且“巧手供内者”原则上仍“不得纳资”,因而这些有固定身份的官府工匠的名籍看来仍旧另立,未为地方州县所直接掌握。不仅如此,一些“织锦户”的户口似乎也另行编制。王建《织锦曲》①写道:
大女身为织锦户,名在县家供进簿。长头起样呈作官,闻道官家中苦难……一匹千金亦不卖,限日未成宫里怪。
白居易《缭绫》②诗云:
去年中使宣口敕,天上取样人间织。
又《红线毯》③诗:
不如此毯温且柔,年年十月来宣州。宣城太守加样织,自谓为臣能竭力。百夫同担进宫中,线厚丝多卷不得。
又元稹《织妇词》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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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唐诗》卷298。
②《白居易集》卷4《讽谕四·新乐府》。
③《白居易集》卷4《讽谕四·新乐府》。
④《元稹集》卷23。
缫丝织帛犹努力,变缀撩机苦难织。东家头白双女儿,为解挑纹嫁不得。
元稹特于此自注称:“予掾荆时,目击贡绫户有终老不嫁之女。”这些织锦户的劳动产品主要支应宫中所需,按照官定的规格样式在一定的期限内织成上贡,不得自行出售。由“名在县家供进簿”一语,知其名簿另立,由官府专门控制。据上,我们注意到唐代官府对工匠包括民间贡织户的控制仍然严格,出于国家政权和上层统治集团奢侈性消费的需要,统治阶级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不会放弃对这些特殊人户的传统权力。但在“纳资代役”普遍化与“和雇制”逐渐推广的历史背景下,工匠的身份较之六朝时代有着明显的改观是没有疑问的。此外,正如下文即将提到的那样,“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的硬性规定已有所松动。这些变化,不仅意味着手工业者可以有相对较多的时间从事自己的手工业生产,同时也可以在某种条件下摆脱原有的工匠身份,走上“入仕”的道路。
至于“四民”中的商人问题,学术界亦有较多讨论,郑学檬先生《关于唐代商人和商业资本的若干问题》①一文围绕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与商帮、商人资本所进行的探讨对于理解这一时期的商人等问题甚具启发意义。前揭姜伯勤先生《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②一文结合唐代判文及相关资料论述唐代“市籍”制的终结问题,指出唐市籍制既承袭了汉代市籍制的浓厚传统,但同时又呈现出一种松懈和衰落的趋势。作者并对唐市籍制衰落的多种因素进行了分析,对市籍制终结后中国古代城市和商人的特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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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郑学檬《关于唐代商人和商业资本的若干问题》,载《厦门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②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
张泽咸先生《唐代阶级结构研究》、《唐代工商业》①等也对唐代的商人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扼要论述。我在过去的论稿中也对之有所涉及②。此外,理绥、林立平等学人也有关于唐代商人社会地位变化的专论③,而近期张宇同志的博士论文④也曾专章论及唐后期商人政治社会地位的变迁,是目前所见论及唐代商人问题的最新成果,颇值一读。参据史学界已有的讨论,可以相信,中晚唐时期的商人身份地位⑤较之以往的时代有着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姜伯勤先生所论市籍登录与市人、市籍与名田、市籍与远役、市籍与贡举、市籍与服色等方面,足以说明伴随唐代“市籍制”终结后商人身份地位所发生的新的变化。
商人阶层之身份地位所发生的某些变化,与上述“士”阶层的扩大、农民的分化、工匠身份的变化等大体上是一致的,表明所谓“四民”的身份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四民”在社会职业结构上的分配比例也有一个变动的问题,尽管这是十分缓慢的,而这些变化或变动均不约而同地折射出中古经济社会变迁的某些历史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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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前揭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一书;另参同著《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②拙著《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③理绥《试论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限度》,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林立平《唐宋时期商人社会地位的演变》,载《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
④张宇《唐后期财政税收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第2章《唐后期间接专卖制的确立及商人政治社会地位的变迁》,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4月。
⑤按中国古代“商人”的情况十分复杂,有所谓藏镪百万的富商大贾,有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豪商,有专卖制下的官商,还有一般的中小商人;而根据其经营方式或流通特点,又可分为行商与坐贾等。各类商人情况有别,宜分别进行探讨。而目前所见论及唐代商人的论文,多不加区分,似有欠妥帖。本文所言,暂依“市籍制”下之所谓有“市籍”者及市籍制崩溃后的非特权商人等予以讨论。
二 敦煌所出《二十五等人图》及唐代判文所见的迹象
前已述及,“四民分业”是社会分工在社会职业结构上的反映,但自秦汉以来重农思想的支配下,工商被目为“末业”,尽管一些思想家也曾约略强调工商业的重要地位,如司马迁、桑弘羊和汉末的王符、晋初的傅玄、李重等,但在社会的主流认识上,特别是国家法令中,工商作为“末业”的传统认识并没有明显的变化。甚至直到唐代,朝廷仍在重申“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然而,另一方面,这一硬性的规定事实上已在逐渐被打破。我们将结合敦煌所出伯希和2518号《二十五等人图》(以下略称《人图》)及唐代判文从社会观念的角度就此问题继续讨论。
按敦煌所出《二十五等人图》的撰人、所录内容与《文子·微明篇》、隋代萧吉《五行大义》之间的关系以及内中所反映的某些社会观念的变迁问题,我在过去的论稿中已予涉及①。简而言之,《人图》系唐宣宗大中时人陈宽所撰,乃暗取前人之说,少有发明。但在人等的排列次第上却有所改易。最初的《文子·微明篇》所言“二十五等人”说是以阴阳五行的宇宙论图式比附或解说社会人伦,带有浓厚的机械论或命定论的色彩,其人等图式的划分标准是品类贤愚与否,各等第之间及各等第内部并不存在明显的臣属关系。萧吉《五行大义》卷5《论诸人》第一“论人配五行”条祖《文子》之说,但对若干名称、顺序略有异动。其基本精神在于以“四品”分类,并以其“四品”的原则对人等序列进行调整。如在“二十五等人”之“中五等人”条,增“仁”并置“仁”于首位,又将“礼”移前;增“智”而略去“公”、“忠”,我曾经判断这一改易有的是避隋讳,但主要的乃与时代特点和萧吉的个人经历有关①。敦煌所出《人图》绝多袭自《文子》和萧吉《五行大义》,但在抄袭或取舍上似乎又有陈宽本人的标准和判断。如在“上上五等人”中,不从《文子》和萧吉说,而将“圣人”移前,位列“神人”之次,即表明撰者陈宽崇儒而不重“道”;而“中五等人”,则从《文子》说而与萧吉有别。“次五等人”与《文子》、《五行大义》有同有异。此“次五等人”与本文所论相关,拟将三种文本有关“次五等人”的排列顺序移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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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前揭拙撰《读敦煌所出唐写本(二十五等人图)论汉唐间社会观念的某些变迁》。
这里可以看出,《人图》从《五行大义》,改《文子》之“虞”为“庶”,而在士(或“仕”)、农、工、商的排列顺序上,又从《文子》而与《五行大义》有别。《人图》为何标举前人之说而又不全祖其说?为何既有沿袭又有改易?我们认为这与社会的现实状况有关,同时也反映了撰者所处时代的社会观念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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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上揭拙撰《读敦煌所出唐写本<二十五等人图>论汉唐间社会观念的某些变汗》。
《人图》中的“次五等人”包括了士、农、工、商所谓“四民”,前已提及,“四民”中“士”属统治阶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这一点概莫能外,而“农”主要是自耕农民,在国家“农本”政策下始终是编户齐民的主体部分,其身份地位自在工、商之前。然而,萧吉为何将“工”置于“商”后,而《人图》又将“工”移于“农”、“商”之前?这是否隐约地反映了社会现实的某些变化呢?我们知道,六朝时期,作为工匠的身份是十分低微的,魏晋时期的“百工”与仆隶相当,北朝的“伎作户”作为一种特殊身份,其法律地位亦远低于一般的编户①,尽管番役制和“纳资代役”在南北朝晚期已经萌芽,但在萧吉所处的时代,工匠的卑微身份似并未明显地改变,“纳资代役”的普遍化与“和雇制”的推广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时期,因而疑萧吉置“工”于“四民”之末自有其历史的缘由。而唐代陈宽《人图》将“次五等人”之序列改易为“士、工、庶、农、商”,我想除了其个人的理解之外,大体也与社会历史条件的演变有关。一个根本的原因乃在于工匠身份在唐代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人图》仍将“商”列于“四民”之末,当是传统意识使然。同时这一认识不只是陈宽及其同时代人,在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大体都是如此。
《人图》之外,在唐人之“判”文及“对策”文中也有关涉“四民”问题者,颇有助于理解时人对此问题的认识。特别是《白居易集》所收“判题”及“判对”中,有两道涉及工、商问题,深可玩味。其一判题为“得甲之周亲,执工伎之业,吏曹以甲不合仕。甲云:今见修改。吏曹又云:虽改,仍限三年后听仕。未知合否?”以下判对②称:
业有四人,职无二事。如或居肆,则不及仕门。甲爰有周亲,是称工者:方耻役以事上,且思禄在其中。有慕九流,虽欲自迁其业;未经三载,安可同升诸公?难违甲令之文,宜守吏曹之限。如或材高拔俗,行茂出群,岂唯限以常科,自可登乎大用。以斯而议,谁曰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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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上揭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收于同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
②《自居易集》卷67《判》。
另一判题为“得州府贡士,或市井之子孙,为省司所诘。申称:群萃之秀出者,不合限以常科。”判对①称:
惟贤是求,何贱之有?况士之秀者,而人其拾诸?惟彼郡贡,或称市籍:非我族类,则嫌杂以萧兰,举尔所知,安得弃其翘楚?……拣金于砂砾,岂为类贱而不收?度木于涧松,宁以地卑而见弃?但恐所举失德,不可以贱废人。况乎识度冠时,出自牛医之后;心计成务,擢于贾竖之中。在往事而足征,何常科而是限?中州有据,省诘非宜。
此两道判题,分别是将有关“工伎”子弟人仕和“市井子孙”为贡士之事设问,而判对的意见十分明确。即认为前者不可“限以常科,自可登乎大用”;后者的意见大致相同,同样主张“但恐所举失德,不可以贱废人”。这里至少表明白居易对工商子弟“不得预于士伍”的禁令提出了否定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判题中业已提到传统的规定所发生的变化,据判题大意,似在现实的法令中对“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的固有条文已加以“修改”,即在摆脱工商身份三年后始可入仕。尽管工商子弟“入仕”仍是有条件的,但较之以往的条规而言,显已放宽。
事实上,我们知道早在唐代前期不少富商已企图通过各种途径跻身于政治舞台,如中宗时,据称“公府补授,罕存推择,遂使富商豪贾,尽居缨冕之流”②,又“黠商大贾,诡作台符……又重贿贵近,补府若史”③。这里所说当然主要是“富商豪贾”或“黠商大贾”通过贿赂等手段进入统治行列,以后此类情况可能更为习见。中唐前后,据元结所说,长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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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白居易集》卷67《判》。
②《旧唐书》卷101《辛替否传》。
③《新唐书》卷123《李峤传》。
目为“杂类”甚至“贱类”的工商阶层有不少人通过种种门径而登入仕途,他在《问进士第二》中①即云:
今商贾贱类,台隶下品,数月之间,大者上污卿监,小者下辱州县。至于廊庙,不无杂人。
元结此策问当然是有感而发的,他认为以往入“仕”,必“累资序积劳考,二十许年不离一尉;至于入廊庙,总枢辖,则当时名声籍甚者得至焉。”②因此“商贾贱类”大批入仕充任中央诸卿监及地方州县官是很不应该的。尽管元结反对这一现实景况,但却表明至迟在玄宗至肃、代时期,工、商之人以各种途径入“仕”者已为数甚多。此类现象,史学界已有列述,可以参见③。
另可重视的还有时人对农工商地位的某些认识较之以往的时代有所变化。此类事例前人亦有所揭示④,不具列,仅举韩愈之语以概其余。《韩昌黎集》卷11《原道》有云:
古之为民者四,今之为民者六,古之教者处其一,今之教者处其三。农之家一,而食粟之家六;工之家一,而用器之家六;贾之家一,而资焉之家六。奈之何民不穷且盗也?古之时,人之害多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养之道。为之君,为之师,驱其虫蛇禽兽,而处之中土。寒然后为之衣,饥然后为之食。木处而颠,土处而病也。然后为之宫室,为之工,以赡其器也,为之贾,以通其有无……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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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结《次山集》卷7。
②元结《次山集》卷7。
③参见上揭林立平《唐宋时期商人社会地位的演变》,载《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前揭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页196—199。
④参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韩愈此论,人所习知。所言“今之为民者六”,是将士、农、工、商“四民”加上佛(僧人)、老(道教徒)合为“六民”。他反对佛、道,认为此类特殊人口的增多是导致社会贫困的重要原因。这一点当然并非韩愈的创见,因为早在此前已有不少排佛论者阐述过类似的意见①。所可指出的乃是韩愈对农工商地位的认识。他认为农、工、商均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不可或缺。与以往的认识不同的是,他并不认为工、商是阻碍农业经济发展的“末业”,社会的贫困不在于农民的减少和工商之民的增多,而在于佛、道的发展所造成的社会财富的分割。韩愈的议论当然也是有问题的,比如他将社会分工理解为“圣人”的作用以及未能准确地揭示社会贫困化的主要根源等等,但他对农工商并重的认识从某种角度而言应该是体现了历史的进步。
如上所说,从敦煌所出《人图》和唐代判文及时人的若干议论中可以依稀看出社会观念的某些变化。其中最主要的乃是对工商业门类以及工匠、商人身份地位及其作用的认识较之以往的时代有所不同。这些认识当然并非是突兀而来的,而是与业已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是连带在一起的,特别是与唐代城市经济的发展、“坊市制”的崩溃、“市籍制”的松懈以及工匠制度的变化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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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广弘明集》卷7《辨惑篇·列代王臣滞惑解》唐傅奕条;《旧唐书》卷89《狄仁杰传》、卷127《彭偃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