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8 01:05
“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
“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
编者按: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在唐宋时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基本结论已为国内外史学界所认同。20世纪以来,不少学者曾力求从文化、政治、阶级、阶层、经济、婚姻等不同的专题研究入手,试图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作出“知微见著”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而社会经济研究,无疑是研究的基础。我们约请部分对这一问题作过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就唐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变迁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推动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的研究。
关键词:社会经济变迁;唐宋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5)0l-0038-10
文 史 哲2005年第1期(总第286期)
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①
杨际平
(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
① 本文为200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lBZSO12
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迁者,常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从中唐以前的授田制,发展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最早陷入这个误区的可能是南宋的叶适与郑樵。叶适认为,北齐、北周时期,“田皆在官”;“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郑樵也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后至隋唐实行普遍授田制,“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叶适的上述论断,今人仍常引用。
实际上,汉代只有限田制,而无普遍的授田制。西晋占田课田制所规定的吏民占田额也只是允许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五胡十六国时期,既没有授田制,也没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颁《地令》,则开始有后世习称的所谓“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虽有“授田”之说,实际上并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规定,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授田,一种是将各户原有的土地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2条后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从“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后者为主,前者为辅。关于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也是如此。“地令”(田令)既规定减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时又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北魏《地令》第1 1条);“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唐《田令》第27条);“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唐《田令》第30条)。因为北朝隋唐规定的“应受田”额远远超出当时的户均垦田数,所以减丁时绝大多数都无田可退。减丁时既无田可退,进丁授田自然无从谈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内账面调整而已。
唐代均田制下“授田”与“土地还受”之所以率多有名无实,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无田可授。我们知道,汉唐间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极盛。唐代屯田最盛时,全国约有992屯,共有地约4.5万顷,加上其他官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等等),充其量也不过10万顷。相对于全国数百万户来说,区区10万顷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来授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也只是杯水车薪而已。更何况绝大多数的屯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拿来给民户授田。官荒田自可用来授田,官荒田的给授实际上就是鼓励垦荒。宋代也实行鼓励垦荒政策,只是形式与做法与唐前期不同而已。
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许多“全无地者”,唐前期的诏令曾谈到这一问题,出土文书也证明了这一点。事实证明,均田制下并非“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
唐律明确承认均田制下的百姓田为私田,唐令亦然。《唐令.田令》第34条就规定“公荒田”可以用来授田,“私田不合”。可见,即使是荒地,“官”与“民”(亦即“公”“私”)的产权也是很分明的。由此可见,均田制下绝大多数田在民而不在官,在私而不在公。
治宋代经济史的学者常说宋代时人曾说过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论者常据此认定“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是宋代的基本国策。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说宋人讲(我朝)“田制不立”,根据是《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载:“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据《宋史》上述记载,很容易得出“田制不立”云云乃乾兴元年(1022)上述上书者所言的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关于乾兴元年上封者的建言,《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九至二十有更详尽的记述。两相比对,不难发现,乾兴元年十二月某“上封者”虽然谈到赋役不均与豪强兼并问题,但其中并无(我朝)“田制不立”之语。说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脱脱等人,不是宋人。
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专指井田制,苏洵、欧阳修、张载、苏辙、魏了翁、黄缙、陆文圭、陈旅等等,皆持此说。时人的所谓田制,绝大多数即取此义。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独宋代没有,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没有。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乃至对土地的规划、利用等等。王应麟、廖行之、张方平等皆持此说。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仅两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
王应麟所说的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各朝的田制主要体现在各朝的“田令”(或曰“地令”)上。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计15条,见《魏书》卷一一0《食货志》。北齐、北周、隋《田令》(或曰《地令》)现不存,其大旨见于《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唐《田令》计55条,近因戴建国先生发现天一阁所存宋天圣令而得以复原。
唐安史乱后,均田制名实俱亡,《唐田令》中的大部条款已经失效,但仍有少数条款继续行用,并一直沿用至五代、宋初。宋代也有《田令》。《天圣令·田令》共有7条。天圣以后,随着田制的日益完备,《田令》的条目也逐渐增多。仅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就可以辑出《庆元令·田令》15条。《庆元条法事类》共80卷,现存38卷,不到全书一半。从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不到一半的残本中,就可辑出庆元《田令》15条,推测《庆元田令》全部应有30条左右。除了《田令》,宋代还有《田格》、《农田敕》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自然也都与田制有关。宋代长期实行鼓励农民垦荒政策,招诱逃户归业政策,这些政策应该也属田制范畴。要言之,只要我们不像欧阳修等人那样,认为只有井田制才是田制,其他都不算田制,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宋代是有“田制”的,并非“田制不立”。说宋代“不抑兼并”者,常引用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中的“不抑兼并”一语为证。其实,王明清先人王铚《枢廷备检·引》只是说宋初“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抑兼并”,而不是说整个宋朝政府机构都“不抑兼并”。实际上,宋元丰官制就明确提到户部“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
豪强兼并问题是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很突出的现实问题,因而也是官僚士大夫们经常讨论的话题。官僚士大夫谈论抑制兼并的资料不胜枚举,可谓俯拾皆是。即使是政见不同的双方,不管他们的真意如何,都以抑制兼并为辞。这说明,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还是当时政坛的主流思想。
事实上,宋代政府还是实行抑制兼并政策的。笔者以为,宋代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请射荒田;(2)规定官吏不得租种官田;(3)规定寺观不得市民田;(4)规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规定不得由出举而买田。
以上事实说明,宋朝政府仍实行抑制土地兼并政策,只是其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与此前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抑制兼并的效果比北朝、隋唐更差而已。北魏至唐前期,亦即所谓实行均田制时期,主要是通过制定官民占田的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的办法,抑制土地兼并。北魏至唐前期,土地兼并现象一直普遍存在。北朝时期,即如北齐宋孝王《关东风俗传》所云:“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唐前期,也是既出现像卢从愿、李憕那样的“多田翁”或“地僻”,同时又大量存在“全无地”的贫民,故杜佑《通典》卷二《田制》引述唐田令之后评论说:“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宋朝政府不再规定一般地主占田的最高限额,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因而宋代土地兼并之风比北朝、隋唐更盛,说明宋代抑制土地兼并之力度与效果皆不及此前的北朝、隋唐。但不能因此就说,宋代的基本国策是不抑兼并,甚或说宋代实行促进土地兼并政策。
上面的讨论,表明北朝、隋唐均田制成立之时,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唐建中元年(780)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也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是我们对秦汉至两宋土地制度情况的基本估计。同时我们又认为,宋与中唐以前相比,我国的土地制度情况还是发生了许多明显的变化。具体地说也就是,在民田方面,土地所有权继续深化,土地买卖更频繁,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加速,土地更集中,贫富分化更严重,租佃关系也更发达;在官田的运营方面,大量官田民田化:或仿效民田办法出租土地,或仿效民田办法出卖官田。上述这些变化大体上都属于量变范畴,或者是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不是从“抑制兼并”到“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全面、准确地把握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这一变化,必将有助于全面、准确地研究唐宋时期各个领域的变化。
商品经济:唐宋社会变革的根本力量
林文勋
(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
对于唐宋时期的社会变动,其实唐宋时代的人已感受至深,他们常常惊呼世道之怪和世道之乱。如北宋苏洵、石介等人都对此作过系统总结。他们的总结,涉及到了等级制的变动、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动、人心风俗的变动、社会力量的变动。这些变动,如果从现象上看,无疑是“乱”和“怪”。因为,这些变动打破了人们早已习惯的社会状态。但如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审视,无疑是一种变革。换言之,变是通过乱体现出来;表面是乱,实质是变。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变革的一大特点。因此,对于唐宋社会,我们应该以变动的历史观,透过怪和乱的表面,从社会变革的深层来思考,去阐释那引发社会变革的深层动因。应该从生产力的发展去找寻唐宋社会变革的深层原因。但问题是,生产力的发展又是怎样引起唐宋社会的变革的呢?
人类社会有两种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历史比商品经济悠久,商品经济的前程则比自然经济远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不断推进,生产越来越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这就必然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于是乎,在商品经济业已存在的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最终集中表现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唐宋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使商品经济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学者称之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
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对立运动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是自然经济的退却。伴随着自然经济的退却,原来建诸其上的社会关系、政治制度、思想观念必然受到冲击,发生相应的变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具体说来,商品经济对唐宋社会变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商品经济赋予了唐宋社会新的时代特征。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稳定性。与此不同,商品经济则是一种面向市场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经济,其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都必须仰赖于外部市场。它具有开放性、流变性和分化性等内在特征。这样,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必将发生一定的冲击和瓦解。而从唐宋社会的各个方面来看,则无不深深打上商品经济的烙印。在政治领域,门阀士族衰落,庶族地主兴起。伴随着门阀土族的衰亡,科举制大兴并取代了过去的九品中正制。对于科举制,我们以往更多地强调它是统治阶级的选官制度,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实际上,它的产生,在当时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它使社会各阶层都有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尽管这种平等竞争极为有限,但在古代那样的等级社会中,它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这充分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是商品经济大发展时代的产物。在制度领域,土地日益摆脱政治力量的束缚卷入到流通之中,“田制不立”取代中古田制;赋税制度随着两税法的推行,统治者不得不推行和买、预买、折买、和籴、博籴等政策措施,通过市场来弥补传统赋税征收上的缺陷,赋税征收呈现出市场化的趋势和特征;禁榷制度领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过去将商人直接排斥在专卖领域之外的直接专卖制再也不能维持,政府不得不推行“官商共利”的间接专卖制,从而导致人中法的勃兴。就连民族政策领域,统治者也逐渐抛弃了过去的和亲政策,转而利用商品经济规律,以互市为手段,处理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关系,出现了签约议和等新的现象。在思想文化领域,日本学者内藤湖南在20世纪初分析唐宋变革时对学术文艺的性质之变化作了这样的概括:经学由重师法、疏不破注变为疑古,以己意解经成为一时风尚;文学方面,文章由重形式改为重自由表达;艺术方面,以五代为分界,以前的壁画大多强调传统风格,以后的水墨画则采用表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方法;音乐方面,唐代以舞乐为主,乐律重形式,宋代以后,随着杂剧的流行,通俗艺术较盛,品味较古的音乐下降,变得单纯以低级的平民趣味为依归。这无疑体现了商品经济的流变性和开放性。一句话,唐宋时期是一个商品经济发展引起各种原有社会要素流动组合的时期,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日益呈现市场化趋势的时期。从商品经济的视角看待社会要素的变动和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市场化趋势,这既是一个资源配置过程,又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还是一个各种关系分化组合的过程。多种过程的交织,赋予唐宋社会开放和流动的特征。唐宋社会所以出现不同于以往的新面貌,就是这些过程交互作用的结果。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和欧美部分学者将唐宋时期称为一个商业时代,言其发生了商业革命,这并非全无历史依据。
第二,商品经济孕育了新的社会力量。由于商品经济是一种富于分化的经济形式,唐宋社会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引起财富的两极分化,而这种分化则直接导致了财富力量的崛起。中唐,社会上出现“至富敌至贵”的说法。唐中后期杨炎推行两税法,其基本精神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宋初“杯酒释兵权”,以土地金钱换取大将的兵权。农民起义提出“均贫富,等贵贱”的口号。这一切都说明了财富力量的崛起。经济力量的增强自然会要求按照新的经济关系规范人们的社会地位。这就必然冲击原有的社会关系。其结果,“贵者始富,贱者不富”的所谓先王之制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动摇,代之而起的是王应麟所说的“贫富贵贱,离而为四”,富、贵、贫、贱处于经常性的转化之中。随着富贵贫贱的不断转化及其分离,旧有的等级制度便再也不能维持下去了。旧有的门阀士族和士农工商等级制也再不能维持,整个社会呈现出流动和分层。
在社会流动和分层的过程中,兴起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富民与财富占有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富占有者除包括富民阶层外,还有大批官僚贵族,他们也占有大量社会财富。而富民则是专指那些占有大量社会财富但没有特权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有的是靠占有土地致富,有的是靠经营工商业致富,还有不少是农工商各业兼营。这个群体,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经营工商业致富的机会,是土地买卖的盛行为其创造了占有大量土地的条件。这个阶层的崛起,完全是财富力量作用的结果。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富人阶层就是财富力量的集中表现。富人阶层的出现,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首先,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宋代以来,最大的变化就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富人在经济中取得了主导支配地位,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角。有鉴于此,宋王朝一改传统的“抑兼并”政策,转而“不抑兼并”。有部分学者过多强调赵宋王朝代表地主阶级利益,因而保护富人。其实,这主要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大势使然。其次,富人阶层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发展。我们知道,中唐以后,租佃契约经济关系得到广泛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这是当时生产关系领域的重大的新发展和新变化。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富人阶层成为社会主要财富尤其是土地占有者使然。因为富人没有特权,他们所有的主要是财富,这就决定了他们不能靠超经济强制去剥削耕种者,而只能主要通过租佃契约实现对耕种者的剥削。试以《水浒传》为例加以说明。以往,我们一想到封建社会就自然联系到人身依附,联系到超经济强制,而很少注意问题的另一方面。《水浒传》中的庄客多拥立庄主,对抗封建官府。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庄主奴役和剥削庄客,庄客应该起来反抗庄主而不是拥护庄主。对此,学术界过去也有一些解释。如果我们将其放到唐宋契约租佃制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分析,则应该是,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契约经济成为主佃关系的主要内容,由此而来,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如朱熹《劝农文》所说:“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家活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今仰人户递相告诫,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这段话,不禁使我们想起了明中叶苏州纺织业资本主义萌芽时,机工与机户之间所形成的那种“机户出资,机工出力,二者相依为命”的相互依存关系。两者实质不同,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以此来看,在租佃关系中,超经济强制已经很弱,经济契约成了主导。通过经济契约,主佃联在了一起,在经济上具有依赖和同一性。正是这种依赖和同一,使得主客站在了一起,这应是问题的根本。这是唐宋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一大重要变化。
第三,商品经济引起了价值观念的变化。传统的价值观念强调“贵义贱利”,而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式。唐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言利的思想主张日益抬头,一批思想家对传统的价值观念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从中唐历北宋至南宋,言利思想与传统价值观的斗争一直贯穿始终,成为社会思想观念发展变化的一根主线。价值观念的这样一种变化和发展,最终导致了功利主义学派的兴起。南宋时期.以陈亮和叶适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反对道学家空谈性命,志存经济,主张经世致用。功利主义学派产生于南宋的浙东地区,这并非偶然。这里商品经济发展,功利主义学派强调功利,无疑就是商品经济注重人性和追求利益的本性在人们思想观念中的反映。因此,陈亮曾提出“农商相补论”,叶适一反千年传统,从根本上第一次否定重农抑商的思想,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与他们的商品经济思想互为表里。所以,就功利主义思想而言,大谈功利是表,商品经济的发展才是里。
以往,在研究唐宋社会的变革时,大家往往忽视对思想观念特别是价值取向的考察。实际上,这是一个社会深层次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规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在探讨社会变革问题时,应给予充分重视。唐宋特别是宋代,言利思想与传统价值观念的斗争,是当时一场持久的思想大解放.当时,社会价值取向从注重形式转向注重实效和注重功利,它体现了人性的要求,赋予社会发展以新的动力,整个社会焕发出一种新的精神面貌。同时,还打破了过去沉闷的思想状态,使社会具有活力并呈现开放的特征。
换个角度来看,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取向的变化,首先改变了整个社会对新事物、新现象、新趋势的看法,从而降低了社会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阻力,有利于新生事物的发展。唐宋社会,对土地占有者从汉唐时号为“豪强”到宋代号为“田主”的观念的转变,对财富占有者财富占有合法性的某种程度的认可,以及对富民阶层重要性的认识和由此而来的反对抑兼并的思想与主张,都与价值取向的变化有关。其次,价值观念及取向的变化,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如唐宋得到普遍发展的租佃契约制,虽然是一种剥削制度,但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无疑是一种最具效率的生产方式,是一种最佳的制度安排。再次,价值观念及取向的变化,使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朝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调整。过去,政府对商人均采抑制之策,而现在在调整政策时,政府不能只单方面考虑朝廷利益,还要同时考虑商人的利益。这在此前是没有过的现象。如果没有整个社会对财富占有合法性的某种认可和对经商逐利行为正当性的认同,这种情况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不论从哪方面来讲,这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都是十分有利的。
唐宋社会的变革不是前后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转型,而是商品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社会要素的流动及其重新组合。也就是说,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唐宋社会的变革。商品经济之所以能够促成唐宋社会的变革,根本原因在于它集中代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通观人类历史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每当社会生产力发展之时,社会剩余产品就必然增多,因此,进入交换的商品也就越来越多,商品经济相应地得到发展。
商品经济是一种富于流动性和分化性的经济形式。这种内在特性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和赋予的。中国社会每一次大变革时代,都是一个商品经济大发展的时期。春秋战国、明清以及近代社会,无不如此。如果我们看一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中国社会多么大的变化,我们就更容易理解这一点。基于此,对中国传统社会而言,我们主张将商品经济问题上升到一种历史哲学意义的高度来进行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并非单向的线性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变革,而社会的变革又反过来促进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其他的经济因素以及政治、思想文化因素的变化,也都对唐宋社会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强调商品经济,并非说其他的因素就不重要。而是旨在说明,在引起唐宋社会变革的诸种因素中,商品经济是最根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