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8 01:05
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杨际平
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3
(厦门大学 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内容提要]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有关土地兼并的事例很多,反映当时的土地兼并形势确实很严重。许多学者由此得出结论:“在宋代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膨胀,全国百分之六七十以上的耕地已为地主阶级所占有”。我以为这些学者对宋代土地集中程度的估计太高。据五等户版簿测算,唐末五代北宋初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5%上下。北宋中、后期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下降至3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上升至65%上下。上述测算结果显示:在我国封建社会,地权的变动并非总是越来越集中,在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着土地分散的倾向,两者方向相反,在很大程度上起互相抵消作用。地权变动的结果究竟是更趋子集中,还是趋于相对分散,则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此期促使土地分散的主要原因,一是土地买卖,二是分家析产,三是政府的招携流散、鼓励垦田、官田私田化政策培植了许多自耕农、半自耕农。
[关键词]中晚唐;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分家析产;土地政策;土地集中倾向;土地分散倾向
[中图分类号]K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5)03-0001-17
[收稿日期]2005-03-20
一、土地集中倾向
北魏太和九年(485)以后,至唐建中元年(780),北朝隋唐政府都通过土地立法,用制定允许吏民占田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等行政干预办法限制土地兼并。这些措施虽不能完全抑制土地兼并,但还是有些效果。“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政府便基本上放弃了通过土地立法以行政手段限制占田的传统政策。土地又可以自由买卖,僧俗的地主土地所有制都有明显发展。如宝历二年(826)前后,杭州龙兴寺僧南操为华严经社“置良田十顷”⑴。大和(827~835)中,天台山国清寺僧文举为该寺续置田12顷⑵。时寺观占田超过10顷的甚多,如开成(836~840)、会昌(841~846)年间,陇州大像寺“管庄大小共柒所,都管地总伍拾叁顷伍拾陆亩叁角”⑶,长山县长白山醴泉寺有“庄园十五所”⑷,常州善权寺“良田极多”⑸。唐武宗“灭佛”时,寺院经济受到沉重打击,寺院“良田数千、万顷”⑹,被没收货卖,或分配给寺院奴婢、寺院依附人户或其他无地农民⑺。唐宣宗(847—860)即位后,多数被毁废的寺院先后被恢复,被籍没的部份田产也被归还寺院。唐末五代,许多寺院的田产依然很多。如五台山10寺管庄42,有良田300顷⑻。后周显德二年(955)周世宗再次“灭佛”,共废寺院30336所⑼,寺院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受到顿挫,北方寺院大规模占田的情况大为减少。但道观似乎不受影响,史载后周显德(954—960)年间,朗州醴陵县五仙观山门中“有田二万顷”⑽,此2万顷地虽不必都是五仙观之地,但五仙观之地必不少。不受后周管辖的南方地区,寺院的数目与占田规模亦仍有增加。《三山志》记载:福州在吴越治下,寺院从500多所增至700多所⑾。五代闽王延钧曾以八州之产,分三等之制,膏腴者给僧寺道观,寺院经济盛极一时。宋初,浙江杭州灵隐寺的田产也极多。据《灵隐寺志》卷二记载:宋天圣三年(1025),皇太后曾赐钱买田,其中于钱塘县买林田5顷,于盐官县思亭乡买水田1000顷,于秀州崇德县积善乡买水田1000顷⑿。
官僚地主也普遍拥有大地产。如《太平广记》卷499《韦宙》引《北梦琐言》记:“相国韦宙,善治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积谷如坻,皆为滞穗。咸通初,授岭南节度使,懿宗以番禺珠翠之地,垂贪泉之戒。宙从容奏曰:‘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固无所贪矣。’帝曰:‘此所谓足谷翁也’。”韦宙田产多少,很难估计。又如司空图的中条山王官谷庄,“周回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北岩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数十顷”⒀。此数十顷良田也仅是司空图田产的一部分。
《武溪集》卷二○《宋故國子博士通判太平州毛君墓銘》记南唐诗御史毛让于庐陵吉水“辟田数百顷”⒁。《旧五代史》卷一三二《世袭列传》载:凤翔节度使“(李)从俨,茂贞之长子也。……先人汧、泷之间有田千顷、竹千亩。”《三水小牍》卷下《郑大王聘严郜女为子妇》条载:“许州长葛令严郜,衣冠族也,立性简直……咸通中罢任,乃于县西北境上陉山阳置别业,良田万顷”。这里所说的“千亩”、“千顷”、“万顷”,虽然都不是确数,但亦可见其占田之多。
北宋时期,官僚地主兼并之风更盛。如宋初王祚(王溥之父)“频领牧守,能殖货,所至有田宅,家累万金”⒂。石保吉(石守信之子),“累世将相,家多财,所在有邸舍、别墅”⒃。汜县邑酒务专知官李诚也有“方圆十里,河贯其中,尤为膏腴,有佃户百家”之李诚庄⒄。贵戚王蒙正,“持章献太后亲,多占田嘉州”⒅,“侵民田几至百家”⒆。由于其时官僚占田甚多,以至于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侍御史田锡于奏议中惊叹:“近畿阛阓之间,悉大臣资产之地”⒇。北宋中后期,官僚地主兼并之风更甚。仁宗朝秘书省著作佐郎陈氏于湖州长兴“有田数千亩”[21]。范仲淹“于姑苏近郭买良田数千亩,为义庄”[22],李师中亦于宋州郓县“买田数千亩刊名为表,给宗族贫乏者”[23]。范仲淹、李师中仅其所置“义庄”就达“数千亩”,其全部田产自然更多。英宗、神宗时期,“比部员外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顷”[24]。北宋末年,大官僚朱劻的家产被籍没时,更是“田至三十万亩”[25]。整个情况即如袁燮所说“吾观今人宦游而归,鲜不买田”[26]。
非身份性地主占田情况少见记载,偶见一些事例,其占田有的也很可观。如《三水小牍》卷上记:咸通(860—874)、乾符(874—880)间,汝坟编户卫庆耕田得大珠,遂“垦田二千亩,其丝枲他物称是,十年间郁为富家翁”。徐*[火 勃]《雪峰志》卷八《舍田宅为梵宇遗嘱》记,咸通十一年(870),蓝文卿舍“庄田二十所”,面积不详,从其用谷种2585.5石,岁收租米10100石看,所舍土地应在100顷上下。宋初,应天府楚丘李迂“有田百余顷”[27]。昭州妇女莫荃,“创上腴田数百顷,水竹别墅亭阁相望”[28]。宋真宗时,潭州长沙胥偃“有田数十顷”[29]。淄川蔡元卿也“有田数十顷”[30]。王镐于鄂县附近,有“美田百顷”[31]。宋仁宗时,世居于雍的王氏,有“并郭善田数百顷”[32]。徽宗时期,河中永乐姚宗明家族“有田数十顷”[33]。两宋之际,婺州永康吕師愈“有田近数千亩”[34]。淮东土豪张拐腿“其家岁收谷七十万斛”[35]。
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同时必然是一部分小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乃至贫穷破产。据唐贞元年间东京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贞元二十一年(805),东京河阴县僧朗谷(今河南省荥阳桃花峪)昭成寺果园庄共买地386亩,使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占田增至1791.5亩。其中有一段碑文就记载原土地所有者卖地原因:“地一段拾亩,东胡鍼,西河,南苏谦,北河,是买,地主逯保,债,保人逯润;河曲地一段十亩,东胡后,东昭成寺,南寺田,北官河,卖地主胡鍼母钊难辛卖;地一段拾贰亩,在河坎,余地并在河中,是买,东周琳,西至河,南寺田,北官河,地主逯保债卖;山原地一段五十亩,是买,地主张洽、弟謹父亡卖”[36]。敦煌出土文书也有类似记载,如未年(827)上部落百姓安环清“为突田债负不办纳输”[37],卖地10亩;天复九年(909),安力子“为缘阙少用度”,卖地7亩[38]。
土地兼并加剧,贫富悬绝,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唐陆贽就说:“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咨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豪强,以为私属,贷其种粮,赁其田庐,终年服劳,五日休息。罄输所借,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39]。宋初,国子博士李觉也说:“富者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富者益以多畜,贫者无能自存”[40]。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也说:宋仁宗以后,“承平寝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二、土地分散倾向
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土地分散的趋势。就全国而言,可以说是每时每刻都在土地集中,每时每刻也都在土地分散。此期促使土地分散的主要原因,一是土地买卖,二是分家析产,三是政府的扶植自耕农政策。前两点是长期起作用的因素,秦汉以降,历代皆然。第三点则与唐末五代北宋政府的招携流散、鼓励垦田、官田私田化的土地政策密切相关。下面即就此进行分述。
(一)土地买卖
唐末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因不再受法律限制,所以地权变动极为频繁。因而有“千年田换八百主”[41]、“庄田置后频易主”[42]之说。在频繁的土地买卖中引起许多争端,诉讼不断。当时的各种诉讼中,有关土地问题的诉讼最为频繁。针对土地买卖引发的各种纠纷,自唐元和六年(811)以后,政府先后发布了许多处理土地纠纷的条令。北宋初年窦仪等在编《宋刑统》时说:“自唐元和六年后来,条理典卖物业,敕文不一”[43],南宋初年《袁氏世范》说:“宫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44],都反映了这一现实情况。
地权的流动是多向的:既有地主阶级内部的地权流动,也有农民阶级内部的流动;既有农民的田产向地主流动,也有地主的田产向农民流动。地主阶级内部与农民阶级内部的地权流动,不会影响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占有土地的比重。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地权流动,就会影响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占有土地的比重。论者或曰:“在宋代,由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在土地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甚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在地主阶级中的对流,即从甲地主手中转移到乙地主手中”,“贫苦农民(包括佃农)通过购买或其它手段获得土地,上升为地主,只是个别现象。相反,土地的另一种对流,即贫苦农民手中的零星土地被官僚地主、民庶地主所掠夺,则是经常现象”,“总的趋势,则是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大地主手中”[45]。我们以为,从一家一户来说,农民购进土地的机率确实要比地主购进土地的机率低得多。但因为农民的总户数要比地主多10倍以上,所以,如果就地主与农民这两个阶级来讲,就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部分客户上升为主户,部分半自耕农家庭上升为自耕农家庭,一些自耕农上升为地主,往往要经过长期的积累的过程。《宋文鉴》卷一○六,吕大钧《民议》就谈到:“为国之计,莫急于保民。保民之要,在于存恤主户,又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主户苟众,而邦本自固”。说明佃农置田上升为主户是完全可能的。
《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七《赋役门·税租簿》引《赋役令》亦称:“诸县置税租割受簿,遇有割受,即时当官注之(原注:逐户之下结计见管数目,县官垂脚押字。若创新立户,须声说某年月日于某乡里某人户下置到田产立户),其簿于县令厅置柜收掌,三年一易”。这里所说的“创新立户”,不是指原本就是主户因分家析籍而“创新立户”,而是专指无产税的客户因“置到田产”而“创新立户”。《庆元条法事类》谈“税租割受簿”时,特别讲到无产税的客户因“置到田产”而“创新立户”,也说明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官僚地主与一般地主因破落而出卖土地的事历代都有,唐末五代两宋尤甚。《北梦琐言》卷三就谈到“唐咸通中,荆州有书生号唐五经者,学识精博,实曰鸿儒。旨趣甚高,人所师仰,聚徒五百辈,以束脩自给,优游卒岁,有西河济南之风,幕寮多与之游。常谓人曰:‘不肖子弟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也;第二变为蠹鱼,谓鬻书而食也;第三变为大虫,谓卖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辈,何代无之’”。而后,此类言论更是屡见不鲜:如刘宰说“吾乡多公卿大夫,有一传而为农,厥后浸微,无以自别于乡里者”[46];刘克庄说“江浙巨室,有朝为陶朱,暮为黔娄者”[47];朱熹说“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不自问,富者贫,贫者富。少间病败,便多飞产匿,无所不有。须是三十年再与打量一番”[48];南宋胡宏说“历观前世名公巨卿,辛勤立门户,不旋踵而败坏蔑有闻者矣”[49],反映的都是这种情况。事实也确是如此,前面所说的巨富,如韦宙、严郜、李从俨等等,过了几代人之后,全都寂寥无闻。富人的鬻产可能仍是流向富室,但也可能流向原来的贫民,因而造成贫富易位。袁燮就说过“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50],又说“富儿更替做”[51],黄震也说“财货不过外物,贫富久必易位”[52],谢逸也说“余自识事以来四十年矣,见乡间之间,曩之富者贫,今之富者,曩之贫者也”[53],说的都是贫富之间的对流。可见,土地买卖既可使土地集中,亦可使土地分散。过去许多研究者只强调中晚唐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导致土地集中,讳言土地买卖亦可导致土地分散,这不合历史事实,不合辩证法。
(二)分家析产
我国至迟从商鞅起就实行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即使是所谓的“均田制”时期,唐《户令》也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注:其祖父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经六载已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硙、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注: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注: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注:其父祖永业田及赐田亦均分,口分田即准丁中老小法。若田少者,亦依此法为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注: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54]。其时《户令》虽有“口分田即准丁中老小法”之说,但实际生活中,包括“口分田”在内的所有田产,都是混同起来由诸子均分[55]。入宋以后,有关财产分析、继承的规定越来越详密,但其基本原则不变。
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促使地权趋于分散,尤其使富家的田产趋于分散。贫苦农民的人口增长率大体同于社会人口的增长率而略低。北宋咸平6年(1003)以后始有完整的全国户口数记载。如果以咸平6年的户数为100%,那么,到治平(1064—1067)末,全国总户数才为200%,到大观二年(1108)前后,全国总户数才为300%,大约60年~70年,户数才翻一翻。换言之,贫苦农民平均要隔2~3代人,才会由1户变成2户。因而相对而言,贫苦农民的田产因分家析产而分割的频率较慢,分割的幅度亦较小。富家则不然,富家因为经济条件好,卫生、医疗条件好,结婚亦较早,故代际间隔的时间较短。而且,其生育率、婴儿成活率都较高,所以成年家口一般都较多,通常每代人都有几个男姓后裔。因此,富家人几乎每隔20~30年都要经历一次分家析产,而且通常不是一分为二,而是一分为三、为四。不仅男姓后裔要分割田产,女儿嫁人通常也要分割走一些田产作奁妆田。这么一来,富家田产的分散就很快,很剧烈。不必百年,每户的田产就很可能不及原来的1/10。富家子弟分家析产之后,有的固然会开始新一轮的创业,但更多就会逐渐变成一般农民,甚至破落下去。即如张戴所言:“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56]。《袁氏世范》卷中也说:“富家之子易于倾复破荡者,盖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费,规模广大,尚循其旧,又分其财产,立数门户,则费用增倍于前日。……大贵人之家尤难于保成,方其致位通显,虽在闲冷,其俸给亦厚,其餽遗亦多……逮其身后,无前日之俸给、餽遗、使令之人,其日用百费,非出家财不可,况又析一家为数家,而用度仍旧,岂不至于破荡”。可见,诸子均分的遗产继承制有力地推动着豪富之家土地分散。相对而言,贫苦农民因分家析产而破荡的就较少。贫苦农民需要分家时,通常意味着该户有较多的劳动力(如两兄弟等)。既有较多的劳动力,就有可能再度创业,或开垦荒地,或置买田土。俗话所说的“成家立业”,就包含有置办田产这层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