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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人家 2008-2-18 00:44

略论唐代民间养牛业的兴盛

略论唐代民间养牛业的兴盛

乜小红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古今农业》2006年第4期


[摘要]唐代民间养牛业是唐朝畜牧业发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大量的史料,揭示了唐政府为实现农耕户一户一牛所作的努力,目的是恢复农业生产,使民归业,增加政府的税收,保证租庸调的征收。民间养牛大户的牛群,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社会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唐五代;民间;养牛业

一、前言

畜牧经济是传统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部门,以前治中国经济史者,多集中在马政和官牧方面,而对民问的大牲畜饲养业,则涉及甚少,本文试图对唐五代民间养牛业所呈现出的一些特点作出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自秦汉以来,牛畜普遍运用于农耕,耕牛成为农耕生产中的重要生产力,是耕作、交通运输的得力工具。同时为人类提供肉类、乳品、药材、皮毛等,还能为农业提供肥料。牛与国计民生的关系至为密切,自古以来就受到人们的重视,被称为“耕稼之本”。唐朝文学家柳宗元在《牛赋》中云:“牛之为物……日耕百亩。往来修直,植乃禾黍”。因此,历代统治者对牛甚为珍惜,除不断发布禁屠令外,在祭天,祭祖等活动中,常减省祭祀规额,不用牛牲。唐代也不例外,唐高祖在立国之初,即下诏断屠:
《礼》曰:“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杀食珍。”非惟务在仁爱盖亦示之俭约。方域未宁,尤须节制,凋弊之后,宜先长育。岂得恣彼贪暴,残殄庶类之生。苟徇目前,不为经久之虑。导民之理,有未足乎?其关内诸州,宜断屠杀,庶六畜滋多,而兆民殷赡。详思厥衷,更为条式”。[1]
这是对“关内诸州”要求“断屠杀”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使“六畜滋多”,而且要“更为条式”,即另作具体规定,不久之后制定的《唐律·厩库律》中确也规定:“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此断屠诏当然包括禁屠牛,这些对发展养牛事业都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它不仅有利于官府的监牧繁殖牛畜,而且对民间养牛起了鼓励作用。为此,朝廷在常规的祭祀活动中,常主动降低规格,去除用牛羊豕三牲的太牢,改用只祭羊牲的少牢,此即唐高祖在另一诏书中所云的“至于畜产,思致蕃息。祭祀之本,皆以为身,穷极事神,有乖正直。杀牛不如杓祭;明德即是馨香,望古推今,祭神一揆。其祭圜丘方泽宗庙以外,并可止用少牢。先用少牢者宜用特牲。待时和年丰,然后克循常礼”[2]。这类措施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牛畜的作用。
在这种重蕃息畜产的指导思想下,唐初一般大臣对禁屠牛畜的重要性也较明确。如武周监察御史张廷珪在上给朝廷的谏书中便说:“君所恃在民,民所恃在食,食所资在耕,耕所资在牛。牛废则耕废,耕废则食去,食去则民亡,民亡则何恃为君?”[3]这里是将保护耕牛提高到王朝存亡的高度上来加以认识的。
禁屠牛是唐代一贯国策,先天二年(公元713年)玄宗初即位,即下敕文:“杀牛马骡等犯者科罪,不得官当荫赎”。后来玄宗仍在继续下《禁屠杀马牛驴诏》:
自古见其生,不食其肉,资其力,必报其功。马牛驴皆能任重致远,济人使用,先有处分,不令宰杀。如闻比来尚未全断,群牧之内,此弊尤多。自今已后,非祠祭所须,更不得进献马牛驴肉,其王公以下,及今天下诸州、并诸军宴设及监牧,皆不得辄有杀害,仍令州县及监牧、诸军长官,切加禁断,兼委御史随事纠弹。[4]
由此诏看到,虽然已有禁屠令,但实际生活中,仍“尚未全断”。文中所言“群牧”,应是指官府的牧场,其宰杀大牲畜的现象,更为严重,由此才下令:第一,不许地方进献牛马驴肉;第二,王公以下,诸州、诸军宴设及监牧,不得杀害大牲畜。而且要求各级政府严格禁断,并委派御史监督、纠弹。这些都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对保护大牲畜的一贯重视。
保护牛畜,降低祭祀规模,不用牛牲等政策措施,也对民间祀神,移风易俗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北梦琐言》载:
合州有壁山神,乡人祭必以太牢,不尔致祸,州里惧之,每岁烹宰,不知纪极。蜀僧善晓,早为州县官,苦于调选,乃剃削为沙门,坚持戒律,云水参礼。行经此庙,乃曰:‘天地郊社,荐享有仪,斯鬼何得僭于天地。牛者稼穑之资,尔淫其祀,无乃过乎!’乃命斧击碎土偶数躯,残一偶,而僧亦力困。稍苏其气,方次击之。庙祝祈僧曰:‘此一神从来蔬食。’由是存之。军州惊愕,申闻本道,而僧端然无恙。斯以正理责之,神亦不敢祸也。[5]
合州的这个故事说明民间也是反对用牛牲祀神、支持禁屠的,所以在保护耕牛的问题上,统治者的政策与百姓的想法、愿望基本一致,因而政策也能得到贯彻。

二、唐政府为实现农耕户一户一牛化所做的努力

在大牲畜中,牛的牵引力最大,也最适合于农田犁耕。因此,牛畜成了保障农田耕作的基础,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故才有“食所资在耕,耕所资在牛”之论。唐朝统治者不仅累下诏令,禁止宰杀耕牛,而且还致力于使农户都有耕牛,虽然我们目前尚未找到凡耕田者,均能配备耕牛的全国性统计资料,但从唐玄宗开元廿二年的敕文中却看到“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旧唐书》卷48《食货志》)的规定。这是说在定户等计算百姓资产时,农户的居宅及每丁一牛不计入资产。这是对农户耕牛的保护政策,也意味着唐政府的目标在于实现耕农一丁一牛化。在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一些乡的乡帐中,也可窥见一些基层农业乡村牛、户的比例。如吐鲁番哈拉和卓一号墓所出《唐西州某乡户口帐》,存有三片,其中第(一)片6行记“合当乡良,贱总四百廿七”口,但缺户数。据(一)片2行“合当乡归朝总……”看,是高昌王国于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归顺唐王朝之后不久的某乡户口统计。
第(三)片7—13行为该乡的牲畜统计,文摘如下:
7 □□□□马□(骡)马牛车
8 一百卌六犍牛
9 卌七牸牛
10 六匹□马
11 七头□驴
12 一百五口羊
13 一百卌(五)□[6]
上引材料中的第7行总数缺数字。但其后则有牛、马、驴、羊分数。现在虽无法确知这些牲畜与各户的配置、所有状况,但可以作一些推论。全乡427口人,按每户平均三口人的标准推算,此乡约有145户左右,该乡有犍牛146头,平均每户也有一头犍牛。而柠牛卅七头,平均每三户有一头柠牛。这是农耕地区耕牛占有状况的一种反映,亦可见牛对农耕居民之重要。
此乡的马、驴颇少,“六匹□马”,“七头□驴”。12行“一百五口羊”,13行“一百卌五□”不知何类?推测有可能是牸羊数,或母羊数,如两数相加也只有295口羊,平均一户二口羊,反映出这个乡并非农牧兼作的乡,而是以农业经济为主业的乡。以上的数据,反映出唐初西州农业乡的大小牲畜拥有状况。牛是必备的,作为偏远的西州一个普通的农业乡,尚且能做到一户一头耕牛,想必在内地也应大体如此。
再看其他一些地方的情况。李冗《独异志》载:
陇州吴山县,有一人乘白马夜行,凡县人皆梦之语曰:“我欲移居,暂假尔牛。”言讫即过。其夕,数百家牛及明皆被体汗流如水。于县南山曲出一湫,方圆百余步。里人以此湫因牛而迁,谓之“特牛湫”也[7]。
这是一起带传奇色彩的故事,说明吴山县百姓家家有牛,故才皆梦被人借牛事,次日,每家即数百家的牛才出现“汗流如水”现象。说明农户有牛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唐诗人元结写有《将牛何处去二首》,就是这种实情的反映:
将牛何处去?耕彼故城东。相伴有田父,相欢惟牧童。
将牛何处去?耕彼西阳城。叔闲修农具,直者伴我耕。[8]
高适在《寄宿田家》中写他见到的“牛壮日耕十亩地”,说明一头壮牛,一天可耕地十亩。正是这种人力、牛力与土地的结合,才使农业生产得以发展。
一旦出现天灾、瘟疫,失去了耕牛,个体农户就无法农耕。诗人戴叔伦在《女耕田行》中就说:“无人无牛不及犁,持刀斫地翻作泥;……去年灾疫牛囤空,截绢买刀都市中,头巾掩面畏人识,以刀代牛谁与同”[9]。这个没有男丁的农家,耕牛遭疫死亡,女人只有截绢买刀,以刀代牛来翻地了,这种惨淡景象,多发生在贫苦农民身上。针对这种情况,朝廷也常设法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农民缺乏耕牛的问题。安史乱后,关辅地区急须恢复农耕生产,唐德宗时,给事中袁高曾对朝廷“量地给牛”事提出过合理的建议,史载:
贞元二年(786),帝以大盗后关辅百姓贫,田多荒废,诏诸道上耕牛,委京兆府劝课。量地给牛,不满五十亩不给。(袁)高以为“圣。心所忧,乃在穷乏。今田不及五十亩即是穷人,请两户共给一牛”,从之。[10]
为了恢复农耕生产,唐德宗让全国提供耕牛来支援关辅地区,一开始他不是按户给牛,而是量地给耕牛,有田不满五十亩者,不在分给限内。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故有袁高为之请命,使贫困户即使田不满五十亩,也能两户分给耕牛一头。
贞元九年(公元793年),陆贽建议募民屯边防秋,也提出宜“诏度支市牛,召工就诸屯缮完器具。至者家给牛一,耕耨水火之器毕具,一岁给二口粮,赐种子,劝之播莳。须一年,则使自给,有余粟者,县官倍价以售”。[11]此建议虽未被德宗采纳,但当时实际上已有人付诸实践而获得成功,如贞元初年韶州刺史徐申在韶州境内的垦殖公田,就是一例,据载:
(徐申)迁韶州刺史。韶自兵兴四十年,刺史以县为治署,而令丞杂处民阎。申按公田之废者,募人假牛犁垦发,以所收半畀之,田久不治,故肥美,岁入凡三万斛。[12]
徐申“募人假牛犁垦发”,可能也是配给耕牛、种子,以耕垦收获物的一半给耕垦者,结果岁入三万斛粮食,这是配给农户耕牛后,官府得到的效益。这种效益,也见于宪宗元和年间的凤翔地区,时凤翔节度使李惟简“益市耕牛,铸农器,以给农之不能自具者。增垦田数十万亩,属岁屡稔,公私有余”[13]。配给耕牛带来了数十万亩田土的垦闢,连续八年,五谷丰登,这也正是唐朝廷实现农户耕牛化所追求的目标,对公私均有利。
唐敬宗朝,也曾有度支市牛,均给贫下百姓的措施。敬宗皇帝曾下敕文说:
农功所切,实在耕牛。疲田亡乏此,理须给赐。宜委度支于东镇、武、灵、盐、夏州分市耕牛万头,支付京兆尹,均给畿内贫下百姓。其价以户部绫绢充。[14]
这是让度支出面、用户部的绫绢到东镇、武、灵、盐、夏等州买耕牛一万头。赐给京畿以内的贫下百姓,去发展农耕生产,因为“农功所切,实在耕牛”。这正道出了朝廷何以要农耕户每家耕牛化的目的。
唐文宗太和三年(公元829年),在平定李同捷叛乱后,州县农业生产受损,更乏耕牛,朝廷“以(殷)侑尝为沧州行军司马,遂拜义昌军节度使。於时痍荒之余,骸骨蔽野,墟里生荆棘,侑单身之官,安足粗淡,与下共劳苦。以仁惠为治。岁中,流户襁属而还,遂为营田,丐耕牛三万,诏度支赐帛四万匹佐其市。初,州兵三万,仰稟度支,侑始至一岁,自以赋入赡其半,二岁则周用,乃奏罢度支所赐。户口滋饶,唐储盈腐,上下便安,请立石纪政”。[15]
殷侑在沧州营田求购耕牛三万头,是由国库支帛四万匹帮助购买的。对此,《册府元龟》有较为详实的记载:
文宗太和中,殷侑为沧、齐、德等州观察使,上言:“当管河北两州百姓耕牛,见管户一万三千六百九十四,除老弱单独外,其间大半力勘营种。去年缘无耕牛,百姓掘草根充粮,一年虚过,饥饿相继,转死道路。臣去年躬亲劝责,酌量人力,于一万三千户内,每户请牛一具,支绢绫五疋,计三万疋,余二千户不得牛营田,不敢不奏。”
诏曰:“沧州营田,已有次第,耕牛欠数,频有奏论,方及春农,实支济洫,宜更赐绫绢一万匹,其来年将士粮米,便勒本道自供。”[16]
《新唐书·殷侑传》所云殷侑拜义昌军节度使,也就是沧、齐、德等州观察使,所言“丐耕牛三万”,实际上请朝廷资助购买的牛,并没有那么多。以支绢五疋购牛一头计算,殷侑用了三万疋绢,按“每户请牛一具”(单牛犁)标准配给,只解决了六千户的耕牛缺乏问题。从“馀二千户不得牛营田”一语分析,殷侑当管的户内,实有八千户无耕牛,这八千户就是殷侑说的“除老弱单独外,其间大半力勘营种”者。朝廷为了实现耕者都有耕牛的目标,继赐绫绢三万疋之后,又赐给绫绢一万疋,用来解决余下的二千户的缺牛。这一系列措施,再次证明了唐朝廷一直在为实现耕田农民一户一牛的目标作出努力。
唐朝政府在努力实现农户都有耕牛的同时,也加强着对民间牛畜的管理。从唐前期起,每乡各户的牛数、岁齿、毛色等,都要建立《牛帐》。[17]如果百姓牛有死损,须报官府检验。吐鲁番出土《唐永淳二年(公元683年)某县录事唐牒为检翟欢相牛死无他故事》,[18]就是因牛一头得病致死报官受检的公文。同时官府在特殊需要时,也可随时征调民牛,或车牛使用。元和年问,朝廷讨伐吴元济,京畿供馈车数千两,每车驾三牛,都是征自京畿一带的农民百姓。由此看,唐朝廷配给农民一户一牛,也并非是无条件的。
唐王朝使农户都有耕牛的努力,旨在恢复和发展农耕生产,使民归业。同时,也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保证租庸调的征收。这其中体现出农业对牛畜的依赖,也反映出民间个体小农天然的农牧兼作性质。这一特点,正是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特征之一。

三、民间的养牛大户

唐朝政府的鼓励,高水平的繁殖技术,必然会促使民间出现一些养牛大户,《新唐书》卷一九七《张允济传》中所云初唐元武县民以柠牛依妇翁家,使牛“孳十余犊”;《朝野佥载》卷五所记新乡县令部属王敬戍边五年,六头柠牛,却孳生出“犊三十头”,这些均应属养牛大户。一般说来,在民间一户养十头牛以上,都可称之为养牛大户。《太平广记》卷三四一“韦甫”条所载兽医归元昶在茶肆遇到的“扁乘数十”,也就是几十乘车牛,其主人恐怕还不只是养牛大户,很可能还是车牛运输队的主人。《新唐书·陆羽传》载陆羽幼时牧牛的情景时说:
幼时,其师教以旁行书,答曰:“终鲜兄弟,而绝后嗣,得为孝乎?”师怒,使执粪除圬螟以苦之,又使牧牛三十,羽潜以竹画牛背为字。[19]
陆羽幼年时,师从的这位教师,曾使他去“牧牛三十”,羽不能正常学习,只能悄悄地用竹棍在牛背上练习写字。这三十头牛,也是牛群,不知是否全属教师所有?如果都是教师的,那么,这位教师也是一位养牛大户,而且是巧用学童的劳力,来进行牧放。
《三水小牍》也曾记述了汝坟地方一名叫卫庆者的发家史,摘如下:
卫庆者,汝坟编户也,其居在温泉,家世游惰,至庆乃服田。尝戴月耕于村南古项城之下,倦憩荒陌,忽见白光焰焰起于垅亩中,若星流,庆掩而得之,遂藏诸怀。晓归视之,乃大珠也。其径寸五分,莹无纤翳,乃衣以缣囊,缄之漆匣,会示博物者,曰:“此合浦之宝也,得蓄之,纵未责而当富矣。”庆愈宝之,常置于卧内。自是家产日滋,饭牛四百蹄,垦田二千亩,其丝臬他物称是,十年间郁为富家翁。[20]
庆由于获合浦大珠而暴富,一牛四蹄,“饭牛四百蹄”,即是饲养了一百头牛。有了充足的牛力和家产,故能垦田二千亩,耕牧并举,十年间变成了富家翁,俨然成了一个有规模的大地主。这是发生在唐代后期的养牛大户带动大规模垦田的事例。
边远地区,地广人稀,能提供更多的放牧条件,如山林、草场等,故而能造就出更多的养牛大户。《蛮书》卷七《云南管内物产》载:
云南及西爨故地并只生沙牛,俱缘地多瘴,草深肥,牛更蕃生犊子。天宝中一家便有数十头;猪羊猫犬骡驴豹兔鹅鸭,诸山及人家悉有之。但食之与中土稍异,蛮不待烹熟,皆半生而吃之。大羊多从西羌铁桥接吐蕃界,三千二千口将来博易。[21]
云南一带,多是民族地区,由于“地多瘴,草深肥”,只生“沙牛”,沙牛也应属具有地方特色的一种牛畜,或许是从南方域外输入的一种品种。《宋史·层檀国传》载:“层檀国在南海傍,城距海二十里,……,畜有绵羊、山羊、沙牛、水牛……”,[22]由于此牛不断“更蕃生犊”,或许就是类似黄牛的一种。在云南一带,天宝年间,故“一家便有数十头”牛者,所在多有。至于其它牲畜家禽,当地百姓也都“悉有之”。说明这一带养牛大户或牲畜大户极为普遍。他们的大羊,多从吐蕃地区交换而来,当然也不排除他们的牛畜也向汉地作输送。大中十二年(公元858年)“安南都护李涿为政贪暴,强市蛮中马、牛,一头止与盐一斗”[23],说明这种输送交易是存在着的。
《蛮书》载:“东爨乌蛮,无布泉,男女悉披牛羊皮”[24],又记“长浑蛮、施蛮、顺蛮、磨蛮、桃花蛮等亦皆以牛羊皮或羊皮为衣”[25],更记:“西爨,白蛮也,东爨,乌蛮也。当天宝中,东北自曲靖州,西南至宣城,邑落相望,牛羊被野”。[26]都表明这里畜牧之盛。
西北地区,具有大片天然的草场,可供畜牧。《元和郡县志》卷40载:“张掖,酒泉二界上,美水茂草,山中冬温夏凉,宜放牧,牛羊充肥,乳酪浓好……作酥特好。”正因如此,所以在河西,凉州一带养殖牛马的大户也比较多。武后朝,郭元振为凉州都督时,凉州地区“夷夏畏慕,令行禁止,牛羊被野”。[27]《广异记》载:
天宝时,凉州人家生牛,多力而大,及长、不可拘制,因尔纵逸。他牛从之者甚众,恒於城西数十里作群,人不能制。其后牛渐凌暴,至数百。乡里不堪其弊。都督谋所以击之。[28]
凉州某人的家生牛,长大后让其在城西一带,发展至数百头为群,以至失去控制,虽如此,这些群牛还应属某人家的。从此事也反映出,凉州地区的牛群,多散放于野。同时也有许多散牛于野的牧业大户。
民间养牛大户的牛群,有的用于田土的耕垦,这是一个主要的用途,如前论汝坟编户卫庆,以一百头牛垦田二千亩。有的用作商业运输的运力,如前论归元昶所遇到的数十乘车牛。北方所产为黄牛,南方水乡泽国,除黄牛外,还产一种水牛。水牛在水中也是一种可利用的曳运力,入唐的日本高僧圆仁于开成三年由海陵往扬州行船,“诸船系水牛牵去”[29],多条船都是由水牛牵系而去。陆地上的黄牛,同样也可作为乘骑工具,《岭表录异》载:
琼州不产驴马,人多骑牛,亦饰以鞍鞴,加之衔勒,可骑者,即自小习其步骤,亦甚有稳快者。[30]
琼州即今海南岛,“人多骑牛”,实际上在内地,也所在多有。这里只是将牛骑作为专业的代步工具而特别加以书写。
牛本身也是一种财富,除农耕、运输以外,牛也作为养牛大户手中的商品,进行交换或出卖。唐朝廷累令度支出绫绢于武、灵、盐、夏诸州大批量地市牛,恐怕有相当部分是从这些州里的养牛大户手中购进的。官府以合理的市价,市进养牛大户们繁殖的耕牛,再转配给贫苦无牛农户发展农耕生产。从这一角度看,民间养牛大户对于促进农业恢复、发展社会经济是很有贡献的。

四、寺院养牛业

寺院养牛有长生牛与生产用牛的不同。长生牛,有的是由于牛出现怪异现象,被信徒们基于宗教不杀生信仰,施舍给寺院的长期生养的牛。《太平广记》载:
唐宋令文者,有神力,禅定寺有牛觸人,莫之敢近,筑圈以阑之。令文怪其故,遂袒褐而入,牛竦角向前,令文接两角拔之,应手而倒,颈骨皆折而死,又以五指撮碓觜。[31] 禅定寺这头觸人的牛,或许正是由于好觸人,人莫敢近,才被施舍入寺的。禅定寺也只好筑圈以阑之,让其长生,幸有大力士宋令文来将其折颈而死。
寺院为了耕种寺田,往往自已也养一些耕牛。吐鲁番出土的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弘宝寺《杂物牲畜》帐中,就记有“大牛捌头。在外大牛壹头。……大草牛拾伍头。特牿捌头,贰岁草柠陸头。犊子七头。女犊子参头”。[32]总计该寺有大小牛四十八头,帐中“在外大牛壹头”,推测或许是寺牛赁租在外者。如此多的牛,主要用于寺田的耕作和运输,从帐中所记“镰叁拾叁个,犁肆具”,就知该寺是耕有不少田地的。牛群恐怕主要靠寺中的奴、婢来饲养。类似的情况也见于内地寺院,《玉堂闲话》载:
宜春郡东安仁镇有齐觉寺……其寺常住庄田,孳畜甚多。……常住有老牸牛一头,无故而死,主寺僧于街市鬻之,只酬钱八百。如是数处,不移前价”。[33]
齐觉寺有常住庄田,孳畜甚多,其中必然会有一些牲畜是为耕种庄田服务的,有一柠牛直至老死,才将其肉鬻卖。由此可以想见,此柠牛肯定已为该寺繁殖出了众多的牛畜。
寺院的牛畜也免不了被官府所征用,如吐峪沟出土的《唐西州下宁戎、丁谷等寺帖为供车牛事》,就是一件唐初西州官府向寺院征用车牛的帖文。







这是唐初西州下给宁戎等寺的帖文,文虽残,却能见到西州向寺院征用车牛的情况,如“宁戎寺一乘、丁谷寺一乘”。从“……冰,请车牛……”看,是为了官府贮冰使用而征,封建官府对寺院牲畜的征调是经常性的,文书中并未言报酬,可能属纯粹义务性质的服役。
寺院在缺少耕牛时,只有买进耕牛以备役使,早年吐鲁番鄯善县出土的《唐开元廿九年(741)六月真容寺买牛契》,就是一件寺院买进耕牛契约,录如下:
开元廿九年六月十日真容寺於于谌城交用大练捌匹,买兴胡安忽娑鸟柏特牛一头,肆岁。其牛及练即日交相付了。如后牛有寒盗,并仰主保知当,不杆买人之事。两主对面,画指为记。
练主
牛主 安忽娑年卅
保人 安失药年卅二
见人 公孙康[35]
真容寺买牛的于谌城,在唐蒲昌县境内,该寺用大练八匹从胡商安忽娑手头买了一头四岁的鸟柏特牛,即去势的公牛。此牛作何用途,没有说明,不过从同出另一件天宝三载前后《蒲昌县帖为雇真容寺车牛一乘入山取公廨粮事》[36]文书知,此牛是用于车牛运输的。类似的事例也见于《唐上元二年(公元761年)马寺尼法口买牛契》[37],在这件契文后,有年卅岁的“扶车人辛”某列名,表明马寺买此牛也是为了车牛运输。在这类寺院文书中,没有见到有畜群牧放。

五、敦煌文献所见晚唐五代时的民间牛畜经济

敦煌文献提供了许多吐蕃占领时期和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民间牛畜经济的生动资料,它从一个局部展现出晚唐五代民间牛畜的牧养及其使用诸方面的一些实态。
如前所论,牛畜既是农耕、交通的动力,又是一种社会财富,在敦煌的家庭财产分书中,耕牛牲畜总是作为析分的重要内容,如s.6537号3 V是一件财产《分书》的样文,载云:“今则兄厶乙、弟厶甲,今对枝亲村邻,针量分割。城外庄田,城内屋舍,家资什物及羊牛畜牧等,分为厶分为凭。”[38]其中羊牛畜牧是分割的内容之一。S.2174号《天复九年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文书》,就是一件具体的家产分割契约,现将契文摘录如下:
天复九年己巳岁润八月十二日,神沙乡百姓董加盈、弟怀子、怀盈兄弟三人,伏缘小失父母,无主作活,家受贫寒,诸道客作。兄弟三人久久不谥。今对姻亲行巷,所有些些贫资,田水家业,各自别居,分割如后:
兄加盈……又玖岁牛婴牸(牛)壹头,共弟怀子合。
弟怀子……又玖岁牛婴牸牛一头,共兄加盈合。……[39]
《玉篇》云:*[牛 婴]者,牛也。兄弟三人中,加盈、怀子共分了一头玖岁好母牛,而怀盈呢!据契文也分到了一头“叁岁黄草捌(?)”,此“捌”字,疑为牸字的误写,实际也是一头耕牛。在上引两件资料中,不论耕牛或羊牛畜牧都作为家庭重要财产析分给同胞兄弟,并以分家契书形式作为对其拥有占有权的依据。
牛畜又可作为布施施舍给寺院。P.2567号背《癸酉年(公元793年)沙州莲台寺诸家散施历状》的散施物中,即载有“三岁黄牛一头”。P.2440号背《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粟贰斗,西宅汜判官边取觎用”。[40]儭牛为施舍给寺院的牛,这是净土寺派人去取汜判官施舍牛时用粮的记账。
牧牛业的发展,也促使牛畜交易的频繁。从唐前期直至吐蕃占领敦煌以后,牛畜在敦煌交易买卖相沿不衰,并继续以契约的形式加以担保。如S.5820号与S.5826号拼合之《未年(公元803年)尼明相卖牛契》,现将契文转录于下:
黑牸牛一头,三岁,并无印记。未年润十月廿五日,尼明相为无粮食及有债负,今将前件牛出卖与张抱玉。准作汉斗麦壹拾贰硕,粟贰硕。其牛及麦,即日交相分付了。如后有人称是寒道(盗)、识认者,一仰本主卖上好牛充替。立契后有人先诲者,罚麦三石入不诲人。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为记。
麦主
牛主尼僧明相五十五
保人尼僧净情年十八
保人僧寅照
保人王忠敬年廿八
见人尼明兼[41]
这是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一件寺尼卖牛契,一头三岁的牸牛,共换得了十四硕粮食。契文内容及其形式,均沿袭唐代传统。这件契约说明,除民间有众多的私牛主外,寺院的僧尼,也可以拥有牛畜,可以自由买卖;S.1475号6V《寅年(公元822年)令狐宠宠卖牛契》是一件比前件内容规定得更具体详细的卖牛契约,转条于下:
紫犍牛壹头陆岁,并无印记。寅年正月廿日,令狐宠宠为无年粮种子,今将前件牛出买(卖)与同部落武光晖。断作麦汉斗壹拾玖硕。其牛及麦,当日交相付了,并无悬欠。如后牛若有人识认,称是寒盗,一仰主保知当,不杆卖(买)人之事。如立契后,在三日内,牛有宿疹,不食水草,一任却还本主。三日已外,依契为定,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麦伍硕,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其壹拾玖硕麦,内粟叁硕。和
牛主令狐宠宠年廿九
兄和和年卅四
保人宗广年五十二
保人赵日进年卅五
保人令狐小郎年卅九[42]
由于牛是重要的畜力,其买卖多是“两共平章”,平等商定牛价,既是公平交易,也是谨慎严肃的,两契都写有交易后如有人识认,“称是寒(喊)盗”,即偷盗来的,均由原牛主负责。我们还注意到,后一契中,还有一些前契没有的内容,即交易后,如发现“牛有宿疹”即牛原来有病,不食水草,可在三日之内退还本主。这符合《唐律》中“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的规定[43]。立契时均有保人或见证人,有时甚至多达三人。在《令孤宠宠卖牛契》的第10行下,补写了一句:“其壹拾玖硕麦,内粟叁硕,和。”这与3~4行中的“断作麦汉斗壹拾玖硕”内容不一致。推测买主武光晖在交付粮时,没有十九硕麦,只有十六硕,另再用三硕粟补足。此事经宠宠的兄和和从中说合同意,故在其下有“和”的签字。在此,其兄似乎也是牛主之一。
至归义军时期,或许是由于军事和农业、交通运输业的需要,对牛畜的需求也有所增多。在此期间,有关“牛畜”、“犁牛”、“耕牛”的买卖、转让、交换、租赁、雇用、抵当等方面的文书显著增多,就是这一情况的反映。如P.4083号《丁巳年(公元897或957年)唐清奴买牛契》载:
丁巳年正月十一日,通颊百姓唐清奴,为缘家中欠少牛畜,遂于同乡百姓杨忽律元面上买伍岁耕牛壹头。断作价直生绢一疋,长叁丈柒尺。其牛及价,当日交相分(付)讫为定,用限不还者,看乡元生利。
为后凭。 其绢限至戊午年十月利头填还。若於时
买 牛人 唐 清 奴(押)
买牛人男定山(押)
知见人宋竹子(押)[44]
这是一件耕牛所有权转让的契约,第6、7行列的是两个“卖牛人”,一是唐清奴,一是其子定山,表示父子共有此牛产权。买主唐清奴买牛,只是由于“家中欠少牛畜”,并未言无牛,或许是因耕牛不足再作的添置,再次说明个体小农对耕畜的依赖。
此外,P.4638号、S.542号背、P.4783号、S.6341号、P.5927号IV、S.6981号等文书,都有关于牛畜雇用、车牛租雇以及犁牛、耕牛交易等方面的记载。说明当时牛畜使用频繁普遍,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同时也可从耕牧关系密切结合的相互促进方面、透视出当时私人牧牛业迅速发展的态势。
综以上多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繁荣兴盛的唐代私营养牛业,是农业发展中供给耕牛的重要支柱,在唐代整个畜牧业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私营牧牛业的兴盛发展,从诸多出土文物也可以得到证明。据考古发掘在福建福州,湖北武昌,陕西西安、乾县、礼泉、长安、三原,山西长治、太原,河南洛阳、上蔡,湖南长沙,宁夏玉泉,江苏扬州、江宁,北京,新疆吐鲁番,四川成都等30多个地区,出土的唐墓中有陶牛、牛犊、卧牛、陶卧牛、陶牛头、铜牛、白陶牛、彩绘泥牛俑、石刻卧牛等,[45]在甘肃敦煌莫高窟159窟还绘制有挤牛乳图,在榆林窟25窟有农家双牛犁田图。又在云南安宁鸣矣河乡小石庄武周时期墓葬中出土陶黄牛14件,陶水牛3件,[46]而且黄牛、水牛共出一墓,说明云南地区水牛、黄牛都有饲养。从诸多出土文物都可以证明唐代私营养牛业的兴盛。

参考文献:
[1]《唐大诏令集》卷一○八禁约上,武德三年四月条。商务印书馆1959年排印本562页。
[2]《唐大诏令集》卷七四杂祀,武德元年十月条。商务印书馆1959年排印本420页。
[3]《新唐书》卷卷一一八《张廷珪传》。
[4]《唐大诏令集》卷一○九禁约下,开元十一年十一月条。商务印书馆1959年排印本565页。
[5]《北梦琐言》逸文卷三。
[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7~11页。
[7](唐)李冗《独异志》补佚“特牛湫”条。
[8]《全唐诗》卷二四○。
[9]《全唐诗》卷二七三。。
[10]《新唐书》卷一二○《袁恕己传附孙高传》。
[11]《新唐书》卷一五七《陆贽传》。
[12]《新唐书》卷—四三《徐申传》。
[13]《资治通鉴》卷二三八“元和六年五月”条。
[14]《全唐文》卷六八,敬宗皇帝《令市耕牛诏》。
[15]《新唐书》卷—六四《殷侑传》。
[16]《册府元龟》卷五○三《邦计部·屯田》。按:《全唐文拾遗》转录此文作“纳绢绫五疋”,当误。此时百姓饥饿相继,哪来绢绫交纳?此处当以《册府元龟》文为是。
[1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243页载有《唐牛帐》,是对民户牛的记帐。
[1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399页。
[19]《新唐书》卷一九六《隐逸·陆羽传》。
[20]皇甫枚《三水小牍》卷上,“卫庆耕田得大珠”条。
[21]《蛮书》卷七《云南管内物产》。
[22]《宋史》卷四九○《层檀国传》。
[23]《资治通鉴》卷二四九。
[24]《蛮书》卷一《云南管内途程》。
[25]《蛮书》卷四《名类》。
[26]《蛮书》卷四《名类》。
[27]《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
[28]《太平广记》卷四三四,“凉州人牛”条。
[29]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7页。
[30]《太平御览》卷九○○,“牛”条。
[31]《太平广记》卷一九一,“宋令寸”条。
[32]《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61页。
[33]《太平广记》卷一三四“上公”条,出《玉堂闲话》。
[34]见柳洪亮著:《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122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5]本件文书现藏日本书道博物馆,金祖同《流沙遗珍》图版二亦载,此处录文据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敦煌资料》第一辑456页所载,并参考傅衣凌:《隋唐五代中国西部地区耕畜关系文书掇拾——休休室读史札记》(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二期》及陈国灿:《吐鲁番出土唐代文献编年》第273页。
[36]陈国灿:《吐鲁番出土唐代文献编年》第295页。
[3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十册第290~291页。
[38]《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81页。
[39]《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48页。
[40]《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417页。
[41][42]《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33~34页。
[43]《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
[44]《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37页。
[45]中国农业考古研究中心编:《中国农业考古资料索引》,载《农业考古》,1997年第1期。
[46]云南文物考古研究所:《云南安宁县小石庄唐墓清理简报》,载《文物》,1993年第6期。

Cattle Husbandry in Tang Dynasty
Mie Xiaohong
(College of History,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osperous cattle husbandry in Tang Dynasty as a main source to provide draw cattle. Based on rich materials, the paper reveals that Tang government tried much effort to let farm household own cattle, which played a great role in developing agriculture and economy.
Key Words Tang Dynasty, Cattle Husbandry

[作者简介]乜小红,女,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古代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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