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8 00:30
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
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
蒋福亚
载《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探》
秦汉时期,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出现的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分田劫假”和“与田户中分”之类的租佃关系。隋唐时期,无论在公私土地上,租佃关系均有所发展。介于两者之间的魏晋南北朝怎样,是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呢,还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呢?长期以来,庄园经济论较为盛行,其后则有田墅经济论和田庄经济论。三者之间虽然有些区别,但有一点则是共同的,即集中经营是本时期地主阶级处置其土地的主要方式。我们认为,魏晋南北朝上承秦汉,下启隋唐,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本时期地主经营其土地的方式,既有集中经营的庄园或田庄,也有租佃方式,但无论在地主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均占主导地位。本时期的租佃关系确实有其特征,租佃者的身份地位普遍低落,人身依附关系加强,继秦汉封建法令中的良奴之分,此时出现了良贱奴三者之分。其中的贱,就是地主的依附民和官府的依附民。受此影响,贫困农民或逃避赋役的农民以投充的形式成为租佃农民后,身份地位急剧低落,我们称之为非法依附民。他们是租佃关系中重要的一部分。这里先讨论地主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当另文撰述。有关魏晋南北朝封建依附关系的加强,论者甚多,本文只是约略涉及,不再展开,以便集中在租佃关系上进行讨论。
一
在魏晋南北朝的正史中,有两桩“借”田事件颇堪注意。一桩出现在汉末魏初,一桩出现在北朝后期。跨越三个多世纪,包罗了魏晋南北朝的一首一尾。今先抄录再作分析。
《三国志·魏书·王昶传》注引《任嘏别传》说:“比居者擅耕嘏地数十亩种之,人以语嘏。嘏曰:‘我自借之耳。’耕者闻之,惭谢还地。”
《周书·寇儁传》说:“永安初,华州民史底与司徒杨椿讼田。长史以下,以椿势贵,皆言椿直,欲以田给椿。儁曰:‘史底穷民,杨公横夺其地,若欲损不足以给有余,见使雷同,未敢闻命。’遂以地还史底。孝庄帝后知之,嘉儁守正不挠………其附椿者,咸谴责焉。”长史以下所以皆言椿直,关键是杨椿坚持这块田地是“借”的。不过,《魏书·杨播传》的记载与此稍有出入,“借”田的不是杨椿,而是其兄杨播:“授安西将军、华州刺史,至州借民田,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延昌二年(公元513年),卒于家。子侃等停柩不葬,披诉积年。”既然说杨侃等“披诉积年”,必有杨椿参加。因为这一家是以“不异居、异财”,“昆季相事,有如父子”闻名于世的。所以实际上是杨椿以司徒之尊代其兄杨播打官司,最终杨椿败诉,说杨椿“直”的官吏都遭到了谴责。
任嘏没有向邻居收租,杨家也决不可能向穷民史底缴租,表面上这两件事看不出什么租佃关系。但任嘏说邻居没有“擅耕”,是他“借”给的,抱不平者就此无话可说。杨椿坚持其兄是“借”田,只要成立,便可为其兄翻案昭雪;阿谀奉承的官吏也就认为“直”在杨椿一边。他们目的不同,用意有异,为人开脱或为己辩解都牢牢扣住了一个“借”字,岂非说明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民间还是官府,都认为“借田”是合理合法,天公地道的吗?而这正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租佃关系盛行的一种反映。因为租佃关系的产生,恰恰是从借种他人田地开始的。借种田地,向田主纳租,这就是租佃关系。它确立于秦汉,到此已有数百年历史,现实经济生活中又普遍地、大量地存在,才会在民间和官府形成合理合法的观念。尽管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租佃关系更多地以投充的形式反映出来,但借田毕竟是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形式,投充只是其变相而已。
如果说上述借田只是租佃关系的推论,那么下述史料是确实可以看到租佃关系的。
《晋书·李特载记》载,秦雍流民进入益州后,朝廷及地方官吏勒令他们限期返回故乡,“特等固请,求至秋收。流人布在梁益,为人佣力,及闻州郡逼遣,人人愁怨,不知所为。又知特兄弟频请求停,皆感而恃之。且水雨将降,年谷未登,流人无以为行资,遂相与诣特”。《华阳国志·大同志》有关李特起事的经过,与《晋书》大体相同,有关“佣力”却略有小异:“随谷佣赁,一室五分;复值雨潦,乞须冬熟”。有的同志诠释“随谷佣赁”为“哪里有粮食吃就到哪里当雇工”①。唐长孺先生据“求至秋收”认为:“似乎流人不是作雇农而是当佃农。”②我们认为既有雇农,也有佃农,而且是以佃农为主。就文义而言,“佣力”讲的是雇农和雇工,“佣赁”则既有雇农、雇工,也有佃农,这里应以佃农为主。因为大凡佣作,大都是按日计酬,随即领取的。如三国时的焦先“讥则出为人客作,饱食而已”,“不取其直”。“欲食则为人赁作。人以衣衣之,乃使限功受直,足得一食辄去,人欲多与,终不肯取。”③扈累“颇行佣作以裨粮,粮尽复出,人与不取”④。又如刘宋时的郭原平,“若家或无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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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琳:《华阳国志校注》,巴蜀书社1984年,第631页。
②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第148页。
③ 《三国志·魏书》卷11《管宁传》注引《高士传》。
④ 《三国志·魏书》卷11《管宁传》注引《魏氏春秋》。
则虚中竟日,义不独饱,要须日暮作毕,受直归家,于里中买籴,然后举炊”①。正史中是这样,杂史中也是这样。如《高僧传·亡身》记载,释昙称在彭城“佣赁获直,悉为二老福用”。可见这是当时通行的惯例。只有佃种土地。才须“秋收”“冬熟”方有收获,所以唐先生的分析是相当中肯的。何况这支流民队伍有“数万家”“十余万口”①之多,他们进入梁益二州后,分布在梓橦、广汉、蜀郡和犍为四郡,以成都平原居多。据《晋书·地理志》,西晋全盛时,这四郡合计不到9万户,约58万左右人口。③流民即便以10万计,也已为当地人口的五分之一上下了。在成都平原,比例将会进一步增高。若非租佃关系,是极难容纳的。因为租佃制下,佃种土地的多寡。具有相当大的弹性。退一步讲,即便他们大都是雇农或雇工,也必须以这里租佃关系盛行为前提。如果是集中经营,想在短期内就容纳这么多雇佣劳动力,也是绝无可能的。
若是梁益二州因“佣力”“佣赁”诠释的不同有所歧义的话,汉中地区就明朗得多了。《晋书·张光传》记载,张光发兵讨伐杨武和李运等统领的流民的借口是:“运之徒属不事佃农”。“佃农”,大概应以“佃租土地从事农耕”这样的诠释较为合适了吧。这支流民群有“三千余家”。《晋书·地理志》载,西晋全盛时汉中有“户一万五千”,流民相当于当地居民的20%左右.他们流入后,官府要求他们立刻“佃农”,否则便是罪不可绾,必须讨伐,岂非说明这里盛行着租佃的关系。
此外,在吐鲁番文书中,有编号为66TAM62:6/1和66TAM62:6/4两张文书,记载了翟强和一位叫绩(责)的人因共治六亩葡萄而打官司的事。这是两张残缺文书,但文书中“要”字甚多,且有“绩蒲陶六亩与共分治”,“蒲陶三分枯花”,“强家理贫穷”,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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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书》卷91《孝义·郭世道附子原平传》。
② 《晋书》卷120《李特载记》。
③ 据《晋书·地理志》,西晋平均每户6.4~6.6人
辞索诉”,“要从大例”等语。胡如雷先生《几件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的十六国时期租佃契约关系》①一文,参照同时的其它文书,对此进行了考索论证,指出:1.时间为十六国后期。2.“要”字的含义是契约。3.所谓“共治”是翟强佃种绩的葡萄园。4.因葡萄枯花减产,双方在分配上发生争执而打官司。最终断言这是“十六国时期租佃契约”。这两件文书是打官司的申状,并非契约原件,因此是否契约尚可讨论。但上述考索及指出翟强和绩之间是租佃关系,我们是同意的。值得一提的是“要从大例”这四个字。所谓“大例”,应是指当地的惯例,如租佃纳租和减产减租之类。只有吐鲁番地区盛行租佃关系,才会出现这种习惯法,否则不会用“大例”二字概括租佃纳租及减产减租之类的内容。
一般而言,吐鲁番地区租佃关系的发生和发展,要比凉州和中原稍许迟后一点,或者说受凉州或中原的影响。凉州地主是否用租佃方式来经营其土地,此处暂时存疑。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在曹魏统治时期,凉州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相当发达。《三国志·魏书·徐邈传》载,他出刺凉州后,“上修武威、酒泉盐池以收虏谷,又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家家丰足,仓库盈溢”。我们知道,曹魏民屯是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地方官吏无权处置民屯。同书《仓慈传》注引《魏略》说,京兆太守颜斐和长安典农是“各得其分”,正说明曹魏民屯官吏和地方官吏各司其责,严格区分,互不干涉。所以这里的“募贫民佃之”,不是募贫民屯田,而是募贫民佃种国有土地。即便是民屯,那也是租佃关系(详见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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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载《文物》1978年第6期。
二
持庄园经济和田庄经济论的学者往往视东晋南朝为其典型阶段,以谢灵运和孔灵符等为主要例证。特别是谢灵运的始宁山墅。再说一次,我们无意否认此时有集中经营的庄园或田庄的存在,鉴于地主合法占有依附民后,具有世代奴役的权力,如果其地产集中,是有利于他们采用庄园或田庄之类经营方式的。但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固然有地产集中或相对集中的大地主,也不乏地产分散的大地主,甚至后者要多于前者。如王戎“广收八方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石崇“水碓三十余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①;魏咸阳王元禧“田业盐铁,偏于远近”②;谢弘微经营的田产,至少分布二十余个地方③;王羲之和谢安借游山海之名,“行田,视地利”④。估计其地产也不可能集中。史称谢灵运“因父祖之资,生业甚厚”⑤;孔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⑥。他们并非只有一个始宁山墅或永兴墅,还有不少地产是分散的。很难说他们在分散的地产上建立起一个个庄园或田庄。对于分散的地产,似乎采用租佃方式经营比较合宜。《陈书·周迪传》说,他“外诱逋亡,招集不逞”,“害及四民”,在临川侵占了大量土地以后,其役属者“并分给田畴,督其耕作,民下肆业”,然后“征敛毕至”。“民下肆业”,表明其田产是分散的,其奴属杂在农民中进行生产,有“征敛”负担,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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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晋书》卷33《石苞附子崇传》。石崇的金谷园十分著名。据其《金谷诗序》(《全晋文》卷三三),这个园也不过是“金田十顷”,显然不是其全部地产,否则不可能说“称是”。其他地产应是分散各处的。
② 《魏书》卷21《咸阳王禧传》。
③ 《宋书》卷58《谢弘微传》。
④ 《晋书》卷80《王羲之传》。
⑤ 《宋书》卷67《谢灵运传》。
⑥ 《宋书》卷54《孔季恭附子灵符传》。
该是租佃的方式。即便集中的地产,有时也往往采用租佃方式。如王导在大爱敬寺侧有田80顷,传了好几代,直到梁朝时才被梁武帝强买了去,送给大爱敬寺。据《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齐书》,这80顷地一直是和“故旧共佃之”①的。也就是说从东晋到梁,这片地产采用的是租佃方式。又如晋安帝王皇后在琅邪临沂和湖熟交界处有40顷脂泽田,也是很集中的大地产,是“悉以借食(贫)民”的,直到她死后,才“以赐贫人”②。既然说“借”,肯定要收租,否则脂泽从何而来。前述梁州、益州、汉中、河北等地租佃制盛行,同样是包含大地产和相对集中的大地产在内的。
众所周知,自东汉中后期起,地主,特别是士族和地方豪强,就已拥有大量的依附民,被称为客、僮客、奴客、僮仆、田客、附从、部曲和佃客之类。适应这一趋势,封建政府被迫承认其合法性。合法依附民的出现,是从东吴的复客赐客制、曹魏的给客制和蜀汉的配客制③开始的。西晋的荫亲属和荫客制及东晋的给客制使士族及官吏普遍享有了这个特权。在《晋书·食货志》中,凡属合法依附民,被统称为“佃客”,即便依附民中地位稍高,以人计数的典计等,《隋书·食货志》也不忘特意说明“皆通在佃客数中”。《晋书》和《隋书》都是唐代官修史籍,《五代史》更是由当时著名的学者和通人撰写,隋及唐初公私土地上的租佃关系比两汉发达,他们应该清楚。他们用“佃客”来统称合法依附民,而且两史的《食货志》都一样,就不能以文人撰文或随意书写这类情况来解释了。一句话,封建史学家在这里使用“佃客”二字统称合法依附民,是与地主经营其土地的方式,特别是合法依附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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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查《南齐书》、《梁书》及《南史》,《王骞传》中均无是语。《太平御览》所引必有所据,此处不予考证。
② 《太平御览》卷821引《晋要事》,《晋书》卷一○《安帝纪》。
③ 有关蜀汉配客制,参见拙文《由户口变动看蜀汉时期巴蜀地区的地主经济》(《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论集》第1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
的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也就是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在奴役和剥削其依附民时,更为普遍和通常的行为,是采用租佃方式。中原如此,江南如此,置于中原王朝统治下的凉州也应如此,所以才对吐鲁番有深远的影响。有关于此,刘宋初年尚书省就符伍制度召开的一次八座会议,从另一个侧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佐证。这场争论是由同伍犯罪,士族应否连坐引起的。与议者大都不同意连坐,理由是“士庶之际,实白天隔”,“士庶缅绝,不相参知”。有人主张士族虽不连坐,其“奴客”却应代替主人顶罪,理由是“奴客与符伍交接”。尚书王准之反对最烈,他承认“奴客与邻伍相关”的现实,但却不是主人的邻伍。而是与主人毫无关系的邻伍,要他们与主人的邻伍连坐,于理不合。即奴客是杂居在其他邻伍之中的。进而指出:“‘有奴客者,类多使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出门甚寡,典计者在家十无其一。”①有关奴客应否连坐,这里毋庸讨论,需要注意的是他们。“类多使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王准之并没有完全否认奴客“住家”,即与主人共居的现象,但很少,且从事家内劳动,“出门甚寡”,即不从事生产。更多的、大量的被“使役”,即从事生产的奴客是“东西分散”的,就是典计在家者也是“十无其一”。对此,与议者均无异议,岂非说明“东西分散”,实质也就是分散经营是地主役使其依附民最普遍、最大量的现象吗。既然如此,租佃方式无疑是较为适宜的。这就无怪乎颜延之在其《庭诰》中阐述他“役徒属而擅丰丽”的要诀时说,听其“自埋于民,自事其生,则督妻、子而趋耕织”②了。在颜延之看来,被他役使的“徒属”们的生老病死与他无关.若让他们“自事其生”,他们必然会全家努力从事耕织的,他只要坐享其成便可以“擅丰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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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书》卷42《王弘传》。
② 《宋书》卷73《颜延之传》。
正因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租佃方式盛行,才会在国有土地上出现二地主的现象。所谓国有土地上的二地主,指的是豪家富室借取公田之后,转租给贫困农民,收取高额地租。《梁书·武帝纪》所载大同七年(公元514年)的诏令堪称典型:“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贵价僦税”,指的就是借取公田后以高昂的地租转租给贫民。这相当普遍,否则不会反映到诏令里来。“伤时害政,为蠹已甚”,看来是为时已久。“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显然是网开一面,既往不咎,并承认这个现状。“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其实,相当数量靠租佃为生的贫民,基本上不具备“种粮”或其它生产手段。这个诏令转了一大圈,最终还是允许“贵价僦税”继续下去。豪家富室借取公田后采用租佃方式来经营,实质上是将他们经营自己土地的方式使用到借来的国有土地上而已。
寺院地主出现于东晋,形成于南北朝,同样拥有大量土地和依附民,北方叫僧祇户、佛图户或寺户;南方叫白徒养女或寺观户。寺院地主是怎样经营其土地和役使其依附民的呢?《魏书·释老志》说:“(沙门统)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这里,对僧祇户采用的是定额租剥削方式;佛图户除了服劳役外,还得“营田输粟”,可能是定额租,也可能是分成租。所以有这种差异是因为其原先的身份地位不同。僧祇户是平齐户及诸民转化来的,原先身份地位和编户齐民差不多;佛图户是囚徒和官奴转化来的,原先身份地位很低。僧祇户属僧曹,佛图户属寺院,合称寺户。平齐户及诸民是有土地的。“有能”二字表明他们带有投充的性质。既然如此,分散各地是必然现象,“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既然如此,只有租佃模式更有利于僧曹对其控制和管理。佛图户是“请”来的,是封建政府的搭配,不见得有土地,他们应在寺院附近或周围,耕种寺院土地,兼服劳役,缴的也是实物租,多少则不清楚。不管怎样,他们都是僧曹或寺院的租佃农民。
南方寺院的状况不如北方清晰,但其劳动力的来源几乎和北方相同,有赏赐的,也有投充的。《金石萃编·宗圣观纪》载,早在西晋元康年间重修宗圣观时,“给户三百供洒扫”。南齐建元二年(公元480年)建造齐隆寺时,“敕蠲百户用充资给”①。梁武帝强买王骞在大爱敬寺侧80顷地赐给大爱敬寺,想来也会有劳动力的赏赐的。《南史·循吏·郭祖深传》说寺院“资产丰沃,不可胜言……天下户口,几亡其半”,则既有赏赐、施舍,也有投充,而且应以投充为主(原因见下文),否则不可能达到“天下户口,几亡其半”的地步。这些劳动力同样是“供洒扫”和“资给”的,估计南方寺院的经营方式和北方不会有太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