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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人家 2008-2-18 00:30

关于南朝乡村研究的几个问题

关于南朝乡村研究的几个问题

章义和 张剑容

载《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



对于中国中古时期乡村的研究,日本学者宫崎市定、谷川道雄、宫川尚志、堀敏一等,中国学者韩昇、齐涛、侯旭东、马新、赵秀玲等①,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少值得重视的成绩。本文拟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对南朝村的起源、人口迁徙与村的关系、村的规模及形态、村里关系以及村制的产生等问题再作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村的起源

从现有的典籍来看,“村”这个字的出现是在东汉后期,如魏伯阳《参同契》鼎器妙用章第三十二中有“得长生,居仙村”,葛洪《抱朴子内篇》卷三《对俗》所引陈寔《异闻记》中有“村口有古大冢”。其后,三国吴人张勃《吴地理志》有“长城若下酒有名,谷南曰上若,北曰下若,并有村”。《三国志》卷一六《郑浑传》在记述郑浑任魏郡太守的治绩时说:“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划一,民得财足用饶。”这是正史中关于“村”的最早记述。自此,村字散见于六朝时期的史记文集之中②,成为乡村聚落的一般称谓。这方面,宫川尚志博士和国内学者的文章中都有较细的考索。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干宝《搜神记》卷二○有“建业有一妇人背生一瘤,恒乞于市,自言村妇”一语,可见“村”字除乡间聚落之义外,还有郊野之义;二是“村”成为完整明确的地域概念,即具体的村名出现在史籍中又有一段时间。《晋书》中所见“村”凡十一处,无一例外地皆为泛称③。同期的地方志和志怪小说中,却出现了具体的村名。如晋张玄之《吴兴山墟名》所见“桥村”、“敢村”,贺循《会稽记》所见“塔墅村”、“岑村”,郑缉之《永嘉郡记》所见“青田村”,袁山松《宜都山川记》所见“射堂村”,干宝《搜神记》所见“麋村”,等等。正史中出现具体村名的是《宋书》,凡四十二见中共有十四个具体的村名,如“桃墟村”、“牛门村”、“虎槛村”、“下柴村”之类。
较之于秦汉的乡里组织,“村”的出现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结构的一大特色。在“村”的渊源方面,学界虽然投入了很大的热情,从多方面予以梳理和诠释,但这一问题至今尚未定论。
宫川尚志博士在他的名篇《六朝时期的村》一文中指出,“村”在六朝时代已成为乡野聚落的一种普遍性称号,而其起源则是汉代的乡聚,或是在魏晋时期战乱破坏的县城废墟上形成的自然聚落。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广泛认可。国内学者如齐涛、马彪等皆沿袭和推演其说。
在宫川氏研究的基础上,宫崎市定博士依据其中国城市国家理论,论证在汉帝国崩毁的过程中,农民因各种各样的契机离开了城市,在山野里形成了新的聚落,而后来的朝廷将流民安集于无主之地并使他们专职从事于农业劳动的屯田制度,显然是“村”之形成的一种推进力,同样,民间豪族的庄园及依附人口所形成的“屯”,也是村的一种表现④。也就是说,宫崎氏在论述中国占代的城市国家向中世纪聚落体系转变过程中,强调了“屯”之于“村”的重大意义。
堀敏一先生的观点与宫崎氏稍异,他认为“屯”并不是专指屯田,实际上,屯与聚同义,故有“屯聚”、“屯坞”和“村坞”等用法。一般的聚包含数个里,有些聚则成为政权机构所在地,故有王莽改县为聚之例。堀氏的这一观点得到了韩昇的支持。他引用《释氏六帖·国城州市部第四十三》的材料证明其师的观点于史有据,因为《善见律》十七明确地说:“有市名聚落,无名村。”数村合而为聚,故其中有市。在理清魏晋时期坞壁的来源和内部形态之后,韩昇认为“坞壁及其邑里在和平时代,即转化为村”。韩昇强调,魏晋时代的坞壁多则数千家,少则数百家,如此庞大的组织并不能简单直接地转化为村,而是以坞壁的下级组织(如庾裒坞壁所见的邑里)这种更加自然的生产生活单位转化为村的⑤。不管怎么说,村(准确地说是隋唐时期的村)之来源是坞壁。
这是有关村之起源诸说中最有影响力的几个观点。无论是聚落说,抑或屯田说,还是坞壁说,皆有史实的充分依据。不过,若细加分析,聚、屯、坞等之于村之形成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先说“聚”。先秦时期已有聚存在,《管子·乘马》:“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从这条资料来看,聚是有市的,对照上引《善见律》十七“有市名聚落,无名村”来看⑥,很长时间内聚的规模是较大的,因为其中有市。正是聚有这么大的规模,王莽才有改县为聚之举。在谈到此期聚与村的关系时,大家都喜欢引用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中的一句话:“吾尝从齐主幸并州,自井陉关入上艾县,东数十里,有猎闾村。……及检《字林》、《韵集》,乃知猎闾是旧*[谷 巛 囱 比]余聚。”以此证明,聚便是村。其实,这多少误解了颜氏之意,颜氏此处只是说明今猎闾村的所在为旧时*[谷 巛 囱 比]余聚。那么,聚大概有多大呢?《汉书》卷一二《平帝纪》元始三年:“夏,安汉公奏车服制度,……立官稷及学官。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校、学置经师一人。乡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经》师一人。”张晏注:“聚,邑落名也”,又颜师古曰:“聚小于乡。”《汉书》中有关聚之规模有两条资料,即《汉书》卷八二《史丹传》:成帝鸿嘉元年(前20),“封丹为武阳侯,国东海郯之武强聚,户千一百。”自然,这是聚中之巨者。又《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哀帝建平二年(前5),王莽因得罪傅太后而为哀帝遣其就国,“以黄邮聚户三百五十益封莽”。服虔曰:“黄邮在南阳棘阳县。”按汉代的乡,自数百户至数千户不等⑦,则聚为同一区域上数村之聚合者,其中有市。正因为如此,聚往往成为乡邑治所,《后汉书》中《郡国志》所举五十多处有名的聚大多如此。由于具备了一定的区域和人口,聚有可能发展成一座城市,如巩县“有东訾聚,今名訾城”⑧;东汉初新城蛮中张满所据的霍阳聚因霍阳山而名,“俗谓之张侯城”⑨。因为战乱等因素,聚遭到冲击和破坏而形成单一村落也是可能的事。东汉末年之后动乱频仍使得这一可能性成为事实。因此,旧时的聚作为六朝村的来源之一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
在两汉的行政政令中,一直不见聚的相关规定,这说明汉时的聚不是基层编制单位,不具行政和法律意义,只是自然聚落的称谓。这一点,齐涛的著述中已有论述⑩,此不赘述。
再说“屯”。宫川氏的论文对屯田之于村的意义有所提及,宫崎氏的著作则着力强调。确实,六朝之前的屯田对于村的形成具有一定的作用。屯有“戍守”、“驻扎”之义,屯聚军队就是屯兵,屯聚在一起耕种便是屯田。宫崎氏认为国家将流民安集于无主之地并使他们专职从事于农业劳动的屯田制度,推进了脱离以往城市的聚落的形成。这种屯田当属于我们常言的“民屯”。曹魏的民屯制度是国家用军事组织形式把流民编制起来并使其佃种国有土地,每屯五十人;东吴的民屯组织形式也是按一定的家庭数或人口数,以屯管理之,在一“屯”之内从事生产和安排生活。在西晋废屯田为郡县之后,这些民屯有可能转成一个村落。不过,“屯”本为“聚集”之义,《楚辞·离骚》:“屯余车其千乘兮,齐玉轪而并驰”,洪兴祖补注引五臣云:“屯,聚也。”屯由“聚”而申发出聚集而居之意。《三国志》卷一一《管宁传》“太祖为司窄,辟宁,度子康绝命不宣”句裴注引皇甫谧《高士传》:“管宁所居屯落,会井汲者,或男女杂错,或争井斗阋。”又晋桓玄《沙汰众僧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⑾依上述材料,屯之“聚集而居”之义确然可见。史籍中又见“屯坞”,如《后汉书》卷八二《赵彦传》:“彦推遁甲,教以时进兵,一战破贼,燔烧屯坞”,自是动乱时期民众自保求存的一种特殊聚居形式,一旦局势平稳,屯的军事色彩淡化,自然聚落之义逐渐显现。也就是说,无论是自然聚落的屯落还是带有军事色彩的屯坞,最后都会融合于村落之中。现北方村庄多有“屯”之名,如“牛堡屯”、“烟筒屯”之类,皆是如此。
屯之为村在“邨”字意义的演化方面有所反映。“邨”,《说文解字》:“地名,从邑,屯声。”段注:“本音豚,俗读此尊切,又变字为村。”梁顾野王《玉篇·邑部》:“且孙切,地名。亦作村,音豚。”又《集韵·魂韵》:“村聚也,通作邨。”《正字通·邑部》:“墅也,聚落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屯部》:“邨,《广雅·释诂四》:‘邨,国也。’此‘邦’之误字。后世用为村落、乡村。”从上引历代字书有关“邨”字的解释,“邨”似经历了一个从“地名”、“邦名”到“聚落”的演变过程,或可昭现汉唐时期村聚形成的某些事实。依手头资料所见“邨”最早者为应劭《风俗通义》,《全后汉文》卷四○所录应劭《风俗通义》佚文五《氏姓》下:“耷氏,新郑人。杨耷邨在县西二十五里。”《宋书》卷一百自序:“史臣七世祖延居县东乡之博陆里余乌邨。”同书卷三五《州郡志》:“秣陵令,其地本名金陵,秦始皇改,本治去京邑六十里,今故治邨是也。”《汉唐地理书钞》载顾野王《舆地志》:“浮阳城南有大连淀,魏延兴二年淀水溢注,破仵清邨,因以为地,池内时有鲻鱼,言与海潜通。”《水经注疏》卷四○《渐江水》:“浙江之上,又有大吴王、小吴王邨,并是阖闾、夫差伐越所舍处也。今悉民居,然犹存故目。守敬按,……华氏《考古》云:有大吴王村、小吴王村,并是阖闾、夫差伐越所舍处也。”这是所见的几条关于“邨”的史料。同一时期,“村”字出现了,且渐有以“村”代“邨”之趋势,至后世,绝大部分被改为“村”字。如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一五七南海县引前《广州记》条作:“广州东百里有村,号曰古斗村。”沈约《宋书》自序在唐人所作的《南史》卷五七《沈约传》中改作“余乌村”。同样,《通鉴》卷一一九宋纪一武帝永初元年:“奉晋恭帝为零陵王,优崇之礼,皆仿晋初故事,即宫于故秣陵县。”胡三省注引沈约语,也改“故治邨”为“故治村”。更为典型的例子是,在上引《汉唐地理书钞》载顾野王《舆地志》此条后,同书又有:“浮阳有大连淀,魏延兴初水溢注,破仵青村,因以为池,名仵青池。”《汉唐地理书钞》乃辑佚之作,其所辑资料未注明出处,但一般是同类中以年代先后为序,此条大抵可以说明“仵青村”的说法要比“仵青邨”晚。由此,“村”较“邨”之晚出殆无疑义。问题是,“邨”改为“村”混同了两者本有的差别。在后世易“邨”为“村”之时,从仅见的保留“邨”字的几条史料或可看出“邨”的原本之意和两字混通所透现的村之渊源。《晋书》卷九四《朱冲传》:“咸宁四年,诏补博士,(朱)冲称疾不应。……冲每闻征书至,辄逃入深山,时人以为梁、管之流。冲居近夷俗,羌戎奉之若君,冲亦以礼让为训,邑里化之,路不拾遗,邨无凶人,毒虫猛兽皆不为害。”此邨既是羌戎聚集屯之所,便有明显的民族色彩,冲突之世,自会有效地组织对抗和迁移。又同书卷一二○《李特载记》:“(李特起事),是时蜀人危惧,并结邨堡,请命于特,特遣人安抚之。益州从事任明说尚曰:‘特既凶逆,侵暴百姓,又分人散众,在诸邨堡,骄怠无备,是天亡之也。可告诸邨,密克期日,内外击之,破之必矣。’尚从之。……明潜说诸邨,诸邨悉听命。还报尚,尚许如期出军,诸邨亦许一时赴会。”既能自保,复有出击能力,表现了邨的军事性和政治性,使其性质更接于“屯”。虽然至迟于梁时,“邨”、“村”互通,皆指称聚落,但两者的原来之义并不一致,内部的形态也不一样⑿。
复说坞。作为自卫自固的军事防御建筑,坞至迟出现于西汉昭帝时。其作为集政治性、军事性和经济性于一体的自卫自固单位,于东汉时形成于豪族的田庄,魏晋以降则泛于全域,尤以西晋幽州以南、徐豫以北、秦州以东之永嘉战后受战火蹂躏最惨的地区为甚。坞或依城,或必筑城,此城指具体环绕居民点而筑起的建筑物,即墙本身和墙环绕之地。汉晋以来,坞多借城的形式自固自卫。洛阳垒即是“因阿旧城,凭结金镛”,于永嘉中结以为垒⒀;一全坞的情况也是如此:“洛水又东,经一全坞南。城在川北原上,高二十丈,南北东三箱,天险峭绝,惟筑西面,即为全固,一全之名,起于是矣。”⒁随着时局的变幻,坞渐渐演化为村。如白骑坞,据杨守敬考证:《后汉书》之《朱儁传》云,时贼有骑白马者张白骑,河内山谷也贼所起之地,故《方舆纪要》谓此坞盖张白骑所筑;《孟县志》今名白墙,县西北三十五里有白墙村。“白墙”盖“白骑”音讹而得⒂。年代久远,尚能流传下来,可见该处一直有民居存在,这是坞在和平时代延存为村的例证。南朝有破坞村,顾名思义,也当是在坞之旧地形成的。
与坞的情况仿佛,此期有依旧城废垣形成村居者,如梁任昉《述异记》卷下:“洛南有避狼城。云(周)幽王时群羊为狼食人,故筑城避之。今洛中有狼村,是其处也。”又如荆州巴东鱼复县之故陵村,地近楚陵,因以为名,是后汉兴平时郡治所在,及改郡巴东,治白帝,则以此为旧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村居⒃。上文的故治村也是如此,是在秣陵县故治上形成的村,并因以为名。可见此期流民在迁徙过程中,大都习惯于凭借留存的城址留居,因为城址所在,在地理上具有一定优势,以满足安全感的需要。
据上所述,屯、坞和聚,作为古代社会的乡村聚落,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整合,皆归之于村的形态。也就是说,它们都是村的渊源所在。实际上,除了这三种形式之外,村还有其他的来源构成,比如“丘里”。作为国野体系中的野人聚落,丘里在先秦的典籍中有大量的反映,甚至商代的卜辞中也见有丘。《庄子·杂篇》则阳章云:“少知问于大公调曰:‘何谓丘里之言?’大公调曰:‘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由此可知丘里是由数个不分族姓的个体居民聚居在一起而形成的居民点。这种“丘里”既然能够“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且时有聚合,表明其中的居民已经以地域关系和邻里关系取代了旧有的公社居民的那种血缘关系⒄。有学者认为,丘里似在战国时期“在行政系统中消失”⒅,但新近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表明,丘在东汉末和东吴初期仍然存在,它虽然是“官府为有效的劝课农业、征收租税而划分的征管区域”⒆,但丘仍然是野外的自然聚落⒇。据黎明钊的研究,吴简中所反映的丘里是“异姓丘里”,长沙郡临湘县四乡绝少一姓一丘的例子,一族聚居且独占一丘的现象是没有的,也就是说,“汉末三国时期丘里的聚居形态无疑是由多个族姓来组成一个丘里”[21]。这样的丘,后来也演化成了村。另外,刘再聪博士在其《村的起源及村名的泛化》一文中还提到了“庐”也是村的来源形式之一[22]。
总的说来,南北朝时期所出现的村,其来源形式是多元的,过分强调某一方面显然不是合适的。作为后来所有村落统称的村,因其来源形式的不同,其在聚居形态上当有不同的样式,这正是历史丰富多彩的一大体现。


                     
                    
                                       
                     
                        
                    
                  
                  
  


              
              
               
                  
                    
                     
                        
                          
                            二、人口流移与村的关系

魏晋南北朝多战乱,与战乱相联的便是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村之所以在此期形成并具备某些行政职能,同人口的流移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据谭其骧、葛剑雄等学者的研究[23],永嘉乱后的民众南移主要有这么三条路线:东线以淮河及其支流汝、颍、沙、涡、睢、汴、沂等水和沟通江淮的邗沟构成主要水路,辅以各水间陆路。移民或驻留于淮北和江淮之间,或渡江后定居于苏南、皖南和赣北沿江地带。永嘉后的北人南迁,尤其是贵胄及大族,多数经由此线。江淮间和苏南、皖南是侨州郡县的主要设置区[24],也是北方移民最为集中的区域。中线起点主要是洛阳和关中,分别由洛阳经南阳盆地,由关中越秦岭东南经南阳盆地,由关中越秦岭至汉中盆地顺汉水而下,汇集于襄阳,然后由汉水东南下。秦、雍、梁、司、并等州流民多沿此线,南迁后往往定居于襄阳、江陵等汉水流域和长江中游地区,也有一部分从南阳盆地东南越过桐柏山、大别山隘口进入江汉平原。西线汇集凉、秦、雍等地流民,由穿越秦岭栈道进入汉中盆地,继续南迁者循剑阁道南下蜀地,或利用嘉陵江水路,定居于沿线和成都平原,也有沿今陇南白龙江而东南。在蜀地发生动乱时,又有部分流民循长江东下进入长江中游。
除西线外,侨州郡县集中设置于如皖南傍江、晋陵郡境、寻阳地区、邗沟沿线、南郡周围、江夏一带等,基本上是东、中线的范围和延伸地带。我们曾经将东晋南朝境内所见具体的村名与侨州郡县及南迁路线进行过一番比照,发现此期史籍所见的一百零一例村中存在着这么几个情况:一是村中有北方流民的迁居,如来护儿曾祖来成居于南兖州广陵郡白土村④;再如《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称济阴郡六县、下邳郡四县、淮阴郡三县、东莞郡四县,“散居无实土,官长无廨舍,寄止民村”,这些村显有流民寄寓;又据《宋书》卷三七《州郡志》华山太守条,宋大明元年官府为寄寓襄阳的胡族三千家立华山郡,郡治大堤村当是流民聚居之村。如此者约二十例。二是如南徐州南东海郡京口虎射中村、南兖州广陵郡广陵县武阳村、南兖州秦郡桃墟村、南豫州淮南郡当涂县下溪村等三十一例为侨州郡县所在区域。三是如晋时日黄村和古斗村,宋时黄石村、青田村、崎村、单龙村、万岁村和湘陂村;梁时雍州的土因村,其所在地区在东晋南朝时期皆为移民潮所波及,且在梁末侯景之乱后,更有大量移民流人。在移徙民众分布集中的京口广陵地区、建康一带及三吴地区,以江陵为中心的长江中游,以襄阳为中心的汉水流域等,以及南迁路线沿途,具体村名的出现相对较多,并呈现出以迁移路线和交通要道为中心的四散辐射之势[26]。这种情况实非巧合,实则表明人口迁移与村之形成之间存在着对应的联系。
《宋书》卷三六《州郡志》建安太守条云刘宋时建安郡领有七县,其中包括沙村县,“沙村长,永初郡国、何、徐并有,何、徐不注置立。”考之相关史籍,晋建安郡虽领有七县,并无沙村县建置,“永初”乃宋武帝开国年号,说明沙村县设置当在刘宋之初。顾名思义,沙村县是于沙村所设的县,并以之为名。其位于富屯溪支流沙溪上,距富屯溪不远。《宋书》同条还说:从建安郡“去州水二千三百八十,去京都水三千四十,并无陆”。也就是说,建安郡与外界的联系主要以水路。刘宋以降乃至陈,进入闽地的主要途径仍是海路,见《陈书》卷三五《陈宝应传》。但建安郡的邵武、将乐二县位于今江西越武夷山,富屯溪贯穿而过,当是浙、赣入闽的陆上交通线。《陈书》卷一九《虞寄传》记载,会稽余姚人虞寄,侯景之乱后为张彪所迫被迫前往临川,“与彪将郑玮同舟而载,玮尝忤彪意,乃劫寄奔于晋安”。郑玮、虞寄等人也许走的就是这条路线。汉末大乱直至侯景之乱,当有移民不间断地循此路来到闽地,由于环境恶劣,只能沿富屯溪而定居下来。《太平寰宇记》卷一百引梁萧子开《建安记》称邵武县有长乐、将检二村,“后汉时此川民居殷富,地土广阔,孙策欲检其江左时,邻郡亡逃。或为公私苛乱,悉投于此,因是有长乐、将检两村之名”。将乐县在邵武县南,有大夫校村和子校村,沙县村复在将乐县南。这样的分布恰好反映了移民由今浙江、江西迁入福建后,渐次推进,逐渐定居的态势。出于开发的需要及人口增加的因素,官府于此建县,将其纳人行政控制的范围。
随着官府控制力的下降,南方的少数民族也进行着频繁的人口流动,长期蜗居山林洞穴的蛮獠俚等族众为开拓生存空间,纷纷走进平原河谷,聚为群落[27]。史书在记载他们不同于原来穴居的新区域时,每每以村称之。如《宋书》卷九七《夷蛮传》记宋文帝初即位时西阳蛮起事攻郢州事言:“晋熙蛮梅式生亦起义,斩晋熙太守阎湛之、晋安王子勋典签沈光祖,封高山侯,食所统牛岗、下柴二村三十户。”村有名,说明当时蛮族群落确已以村为名。又《南齐书》卷二六《陈显达传》:“世祖即位,进号镇西。益部山险,多不宾服。大度村獠,前后刺史不能制,显达遣使责其租赕,獠帅……杀其使。”同书卷一四《州郡志》:“(庐江)郡领灊舒及始新左县,村竹产,府州采伐,为益不少。”这两条史料表明诸少数族定居为村后成为了官府的编户。自然,蛮族聚落与村的关系较为复杂,以后专文论之。
同一时期,与人口相联系的便是对南方山区的开发。南渡的北方大族凭借其政治优势和大量的依附人口,到处求田问舍。同时为从事多种经营的需要,及免与南方大族发生冲突,开始利用屯邸等形式占山固泽,垦耕空荒,营建别墅。屯乃开发山林的垦荒组织,唐长孺先生《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有详尽论述,这里重点说“墅”。
墅的兴起是六朝时期江南大土地经济的产物。墅的本义是私人的一种田产家业,是地主于故宅祖产之外另行增置的一种田园馆舍,故亦称“别墅”、“别庐”、“田墅”、“山墅”等。如华亭墅,《世说新语·尤悔》注引《八王故事》云:“华亭,吴由拳县郊外墅也,有清泉茂林。吴平后,陆机兄弟共游于此十余年。”这大概是较早以墅命名的地方。刘宋大明初年颁布占山格,取消了国家对山林川泽的传统垄断权,大族占山固泽的活动达到高潮。如孔灵符的永兴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28];竟陵王萧子良“于宣城、临成、定陵三县界立屯,封山泽数百里”[29];萧正德“自征虏亭至于方山,悉掠为墅”[30]。伴随占山固泽活动的是大族藏匿逋亡,竞招游食。《宋书》卷四七《刘敬宣传》:“宣城多山县,郡旧立屯以供府郡费用。前人多发调工巧,造作器物。敬宣到郡,悉罢私屯,唯伐竹木,治府舍而已。亡叛多首出,遂得三千余户。”又《宋书》卷二《武帝纪》载东晋虞亮藏匿亡命千余人。东晋南朝的各种逋亡以隐户、部曲、义故等名义或公开或隐蔽地在屯、别墅的组织形式下劳作,以后很多兵与吏为了逃避苦役也变成逋亡,往往也成为私家的各种名义下的私属。反过来,私家的屯、别墅等吸引逃亡民众和流移人户成为他们的依附人口,成为屯墅上的主要劳动者。在屯墅广阔、含山带水的情况下,这些依附人口必于劳作地点就迁居留。如孔灵符在余姚、鄞县、鄮三县“垦起湖田”,表徙山阴县无赀之家迁往,“并成良业”[31]。山东高平大族郗鉴率宗族乡里千余家立墅于玉环山,《太平寰宇记》卷九九江南道温州瑞安县条云:“自东晋居人数百家,至今湖田尚在。”时日稍久,形成村落在所必然。同书卷九三余杭县引山谦之《吴兴记》所记的一条史料可为这一推断的佐证:“晋隐士郭文,字文举,初从陆浑山来居之。王敦作乱,因逸归于此处(由拳山),今旁有由拳村,出藤纸。”按谢灵运《山居赋》:“剥芨岩椒”,自注云:“芨音及,采以为纸”,其始宁山庄一带所产“剡藤纸”、“玉叶纸”名闻天下,并用来抄写公文,以至“剡牍”成为公牍的代称。考虑到当时小户细民难以单独从事造纸业,因此有理由相信,由拳村系某一大族屯墅控制下的从事造纸的劳动者居止所在。面对屯墅组织下的处处村落,顾野王在《玉篇》中干脆写道:“墅,村也。”由于南方大族的占山固泽是垦发空荒之地,这种屯墅大多分布于人少地荒的区域,那么在屯墅组织下形成的村居可被看作是南朝地区开发推进的一个标志。
综合上面二节所述,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东晋南朝村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与历史上多元的自然聚落演变有着深刻的渊源,体现了聚落发展的历史继承性;另一方面又自有其直接的具体的时代因素。正是这一时期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大量空荒之地的存在,通过与屯田组织的结合、与乡族集团自卫自保形式的结合、与侨州郡县制的结合、与大族田庄屯墅的结合,形成了一股巨大的促动力,使汉末以来逐渐形成的村沿着人口迁徙的洪流,伴随着南方开发的进程,由北而南,由开发地向未开发区域,层层推进,进而弥漫全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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