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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人家 2008-2-17 23:56

论两汉乡村社会中的里社

论两汉乡村社会中的里社

马 新


社最早源于人们对土地的自然崇拜,后来演变为对土地神的祭祀活动和组织。社的本意是“封土立社而示有土尊”。《白虎通·社稷》曰:“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在西周时代,社是各级宗法贵族权力的象征,在层层分封之后,就要封土立社,表明自己对这一方土地的神授权力,亦即土地所有权的象征。到两汉时代,社的性质发生了较大变化,帝王公侯所立之社,仍然是其对一方土地权力的象征,但已日益抽象化。而乡里之社,尤其是在农村聚落中的里社,则转化为一般的土地祭祀单位,其祭祀活动与组织方式对乡村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社祭与社神

社祭,本是一种土地崇拜,祈年与报功是这一崇拜的两大动机。由于土地的广博无际,人们往往选定某一地点对土地进行祭祀,这一地点就是社。正如《礼记·郊特牲》云:“社,所以神地之道也。”社的标志一般为一棵茂盛的大树或一片丛林,被人称之为“社树”、“社丛”、“神丛”、“丛位”或简称为“社”、“丛。”如《墨子·明鬼篇下》云:“建国营都,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丛位。”《六韬·略地篇》云:“社丛勿伐。”《晏子春秋·内篇问上第九》亦言:“夫社,束木而涂之。”沈钦韩在《汉书疏证》中总结道:“古者二十五家为闾,闾各立社,即择其木为茂者为位,故名树为社,又为丛也。”有的还在树丛旁边修筑围墙或祠堂①;有的则进一步封土立坛,称之为“社坛”,坛上有树或木、石之类的东西,这一般为帝王诸侯为之②。

最初的社,只是祭土的场所,并不具备什么神性。在社进行祭祖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瘗埋法,即将祭品埋于地下。《礼记·祭法》曰:“瘗埋于泰折,祭地也。”孔颖达疏曰:“地示在下,非瘗埋不足以达之。”其二是浸滴法,即将酒、血等液体祭品洒于地表,使其浸透至地下。《周礼·春官宗伯·大宗伯》云:“以血祭祭社稷。”清人金鄂在《求古录》中解释道:“血祭,盖以滴血于地,如郁其鬯之灌地也。”《春秋公羊传·僖公十九年》也记道:“侏娄人鄫之,用之。恶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社奈何?盖叩其鼻以血社也。”春秋战国时代,随着宗族土地占有制的消亡,社在乡村社会中作为土地权力象征的意义也在逐渐消亡,与之相应,则是对土地的自然崇拜被土地神亦即被社神崇拜所取代,社成了具有人格意义的神灵。

《古诗源》卷一所收《禳田者祝》曰:“瓯窭满篝,污邪满车。五谷蕃熟,穰穰满家。”作者沈德潜在题下引《史记·滑稽列传》注道:“齐王使淳于髡之赵请救兵。赍金百斤,车马十驷。淳于髡仰天大笑,冠缨索绝。王曰:‘先生少之乎?’髡曰:‘何敢!’王曰:‘笑岂有说乎?’髡曰:‘今者臣从东方来,见道旁有禳田者,操一豚蹄,酒一盂,祝曰:……臣见其所持者狭,而所欲者奢,故笑之。”淳于髡所见的禳田者,所祈求的就是土地神,而非自然崇拜意义中的土地。两汉时代乡里的社祭,其本义也是这种土地神的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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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汉书·王莽传》载张竦为刘嘉作奏曰:“四墙其社。”又,对社之祠的记载,在先秦秦汉文籍中多见,此不赘举。
② 如《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二年,“建社稷于洛阳”注引《续汉志》曰:“立社稷于洛阳,在宗庙之右,皆方坛,四面及中各依方色,无屋,有墙门而已.”

既然是活生生的神灵,在祭祀时便不可能像西周时代那样,将祭品埋于地下或浸滴为祭,而要像人世间那样,为他摆上祭品,请这位土地老爷享用。自淳于髡所讥讽的那种“所持者狭,而所欲者奢”始,祭社时的祭祀与被祭祀者,也由以往对自然的敬畏转而变成一种相对平等的交易,这样,社神的地位开始下落。两汉时代也是如此。《后汉书·费长房传》记长房学道返家后,“遂能医疗众病,鞭笞百鬼,及驱使社公。或在它坐,独自恚怒,人问其故,曰:‘吾责鬼魅之犯法者耳”。又记道:“长房曾与人共行,见一书生黄巾被裘,无鞍骑马,下而叩头。长房曰:‘还它马,赦汝死罪。’人问其故,长房曰:‘此狸也,盗社公马耳。,”以费长房这样一个半路出家、学道不成的半仙便可“驱使社公”,已属不幸,连区区狸魅也可盗取社公坐骑,社公在民众信仰中地位的下降,由此可见。

魏晋以后,土地神的地位继续下降。《古小说钩沉》辑《幽明录》云:“巴丘县有巫师舒礼,晋永昌元年病死复活,云死时土地神将送诣太山。”一个巫师死后,竟要劳土地神送往太山,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

在两汉时代,由于土地神地位之下降,它已不是唯一的社祭对象,各地的民间有选择地把当地有影响力的人物作为社祭对象,或配祀社神,或直接为其立社。前者如陈平“少为社下宰,今民祀其位”①;孔融为北海相时,“郡人甄子然、临孝存知名早卒,融恨不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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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太平御览》卷五三《社稷》引《陈留风俗传》。
乃命配食县社”①。后者如栾布、石庆,均被一方百姓立社祭祀。《汉书·栾布传》曰:“吴楚反时,以功封为郃侯,复为燕相。燕齐之间皆为立社,号曰栾公社。”《汉书·叙传下》记道:“庆社于齐,不言动民。”注引邓展曰:“庆为齐相,齐为立社也。”

不过,我们还必须看到,土地神尽管地位式微,但作为一方土地之主,他在百姓中的地位还是无法替代的。两汉时代,人们仍然普遍地认为,社神是保佑一方平安、福佑一社百姓之神,人们对其仍是敬重虔诚的。由蔡邕所作《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铭文,我们可以找到这种心态,铭文曰:

惟斯库上里,古阳武之户牖乡也。秦时有池子华为丞相。汉兴,陈平由此神宰,遂相高祖,克定天下,为右丞相。孝平之世,虞延为太尉。延熹中,平曾孙放为尚书令。以宰相继踵,咸出斯里。虽有积德修身之政,亦斯社所相。乃树碑颂之。②“斯社所相”,是立碑的主要原因。山东省博物馆藏有东汉灵帝熹平五年所立梧台里社碑之碑额,铭文内容亦当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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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孔融传》。
② 《太平御览》卷五三二。

                     
                    
                                       
                     
                        
                    
                  
                  
  


              
              
               
                  
                    
                     
                        
                          
                            二、 社祭的功能

如前所述,社祭本是原始土地崇拜。其基本功能则是报功与祈年,如《诗经·小雅·甫田》所咏:

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

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至汉代,这一功能仍然是社祭的基本功能。每年仲春有春社,主祈年;仲秋有秋社,主报功。

春社与秋社是一年之中常规性的两次社祭,《太平御览》卷五三二引《礼记·月令》云:“仲春择元日,命人社。”其注曰:“为祀社稷也,春事兴,故祭之,祈农祥。元日,谓迎春分前后戊日。元,吉也。”同上书引《礼记·月令》又云:“仲秋择元日,命人社。”注曰:“赛秋成也,元日,谓迎秋前后戊日。”李悝在计算农家一年支出时也言:“社闾尝新,春秋之祠。”这儿的“春秋之祠”就是春社与秋社。

西汉前期,似乎只有春社而无秋社。《史记·封禅书》记道:“高祖初起,祷丰扮榆社。”《集解》引张晏曰:“扮,白榆也,社在丰东北十五里。或曰:‘扮榆,乡名,高祖里社也。’”《封禅书》又记道:“后四岁,天下已定,诏御史,令丰谨治扮榆社,常以四时春以羊彘祠之。”这里有四时之祠,有春祠。四时之祠当时通行两汉时期,直到东汉末崔实的《政论》中还有“四时祠祀,宾客斗酒之费乎”的词语,可以为证。四时之祠应当在立春、立夏、立秋、立冬时进行。春祠应当就是春社之祠,因为是高祖乡里之社,所以格外又有四时之祠,但这儿没有秋社的痕迹。

高祖十年(前197年),朝廷下达了一道面向全国的祠社令。《史记·封禅书》记道:“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三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腊祠为岁末之祠,春三月为春社,这儿,依然看不到秋社的影子。《淮南子·时则训》记道:“仲春之月……择元日,令民社。”而三秋之月,均未见社祭的记载,只在季秋之月有腊祠的规定。

《礼记·月令》曾记:“仲春二月……择元日,命民社。”传世诸本缺了仲秋之月“择元日,命民社”的记载,有人从《太平御览》卷五三二中辑出,谓“今本《月令》已佚秋社句”。值得注意的是,《月令》之所以亡佚“秋社”句,是流传之佚呢?还是西汉前期人有意删节,以符合当时实情?

关于汉代的春社时间,《史记·封禅书》有两处记载:一处是“春”,一处是“春三月”;《汉书·郊祀志》为春二月;《淮南子》与《礼记·月令》均言“仲春之月”,中华书局本《史记》则直接将“春三月”改为春二月。从汉代的实际情况看,春三月的确也曾作为春社的月份。《史记·封禅书》所记“以春三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可知高祖十年的社稷,除春社之外,又有腊祭。西汉之初,以建亥元月为岁首,如《封禅书》曰:“以十月至灞上,与诸侯平咸阳,立为汉王。因以十月为年首,而色上赤。”这样,汉初期的腊祭时间则为九月,正好与三月春社相对应。也正因为此,西汉前期将秋社与腊祭合而为一了,所以只见腊祭而未有秋社。

武帝时接受方士建议,改用夏历,以建寅之月为岁首。这样,腊祭就放到了季冬之月,与秋社拉开了距离,因而,春社、秋社方复归完整,并一直沿续下来。如《四民月令》中则明确有二月与八月为“祠太社之日”的记载。不过,三月、九月的社祭仍然留有余绪,《汉书·五行志》云:“建昭五年,鄘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师古注引张晏曰:“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这也可以反证《史记》所言“春三月”之不妄。

春社与秋社是关于社神的两大祭祀活动,县社以上的祭品由官方筹办,里社祭品则由里内居民统一凑足。前引《封禅书》所云之春社与腊社,是由官方负责准备羊豕,以供县社之用。而“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即指民间自行敛钱祭社。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所言“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亦是指民人摊派、敛钱祭社之事。至于所聚敛祭品多少,则由里民量力而行,故师古注“各自财以祠”云:“随其祠具之丰俭也。”《汉书·陈平传》云:“里中社,平为宰,分肉甚均。里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此肉矣。’”这里记载的是较为丰盛的社祭。《居延汉简甲乙编》(十·三十九)录地湾所出一简云:“对祠社,鸡一、黍米一斗、稷米一斗、酒二斗、盐少半升。”这是较为简陋的社祭。

有的里社不是直接凑集物品,而是如李悝所言,敛钱以为社供。《居延汉简释文》第二卷第33页有简文云:“人秋社钱千二百,元凤三年九月乙卯。”地湾汉简还有一简记道:“八月戊午社计。”①这儿的“社计”,应当就是统计社内的社钱收敛情况。破城子汉简有一简记有收敛社钱的具体情况:“人钱六千一百五十,其二千四百受楼上,六百部吏社钱,二千八百五十受吏三月小畜计。”②社钱敛齐后,要用于购置祭品。破城子有一简云:“口官封符。为社内贾口。”③地湾也有一简记道:“买葱四十束,束四钱,给社。”④

另外,在两汉时代,一些乡间里社还残留有用于社祭开支的“公田”。

两汉时代,春、秋两社除了祭社的本义外,还具有了愈来愈浓重的娱乐节庆色彩,使其成为当时乡村社会中的两大节日。

祭社之后,其祭品大多要分发众人,共同享用。如前引陈平在里中社祭后分肉之事即是。《荆楚岁时记》也记道:“社日,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飨其胙。”祭社为里中居民的共同活动,妇女儿童尽可参与。《后汉书·董卓传》云:“卓尝遣军至阳城,时人会于社下,悉令就斩之。驾其车重,载其妇女,以头系车辕,歌呼而还。”《太平御览》卷三八四引《汉杂事》曰:“颍川郡上事,其日有陈太丘父子四人俱共会社。小儿季方御,太儿元方从,抱孙子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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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居延汉简甲乙编》四十·九。
② 《居廷汉简甲乙编》二五四·一.
③ 《居廷汉简甲乙编》六三·三四。
④ 《居廷汉简甲乙编》三二·一六.

两汉时代,社祭之后的宴饮娱乐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几乎成了乡村社会中最盛大的公众性节日。《太平御览》卷五八四引《淮南子》曰:“夫穷乡之社,扣瓮拊瓶相和而歌,自以为乐。常试为之击建鼓,撞巨钟,乃始知夫瓮瓶之足羞也。”《盐铁论·散不足》所记更是如此:“今富者祈名岳,望山川,椎牛击鼓,戏倡舞象;中者南居当路,水上云台,屠羊杀狗,鼓瑟吹笙;贫者鸡豕五芳,卫保散腊,倾盖社场。”

社祭宴乐的本源是社祭时的娱神,祭神时以歌乐相娱,由来已久。《吕氏春秋·古乐》云:“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阙。”《周礼·春官宗伯篇章》:“凡国祈年于田祖……击土鼓,以乐田峻。”即是这一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到了两汉时代,随着土地神地位的下降,作为娱神的宴乐渐渐从祭神中分化了出来,越来越摆脱了社祭的宗教气氛,而成为比较单纯的节庆娱乐。对此,我们在《三国志·魏书·王修传》中可以读到一点信息,其传云:“母以社日亡,来岁邻里社,修感念母,哀甚。邻里闻之,为之罢社。”邻里因王修为其母哀,以至罢社,不正说明了社日之社祭已变得无足轻重,而社日的宴乐已成为主要内容了吗?如果社祭仍然庄严肃穆,那么,社里之人就没有必要为王修之哀而罢社,也不敢为王修之哀而罢社,只有社日成为宴乐节庆,才有可能也有必要为王修之哀而罢社。

实际上,这一社日宴乐节庆化的趋势一直在发展中,到唐代达到顶点。杜甫的“田翁逼社日,邀我尝春酒”;张[虫 宾]的“桑拓影斜春社散,家家扶得醉人归”,写尽社日之宴乐气氛。

除了春秋两社的社祭及相随而来的宴乐外,社作为一方土地之神主,还接受着其他许许多多的祈禳行为。

早在汉代以前,社的灵性就被不断延伸,凡遇大事,几乎都要祀之于社。日蚀、火灾要祭社①,出兵出军要祭社②,春蒐、秋弥也要贡献禽获于社③。至两汉时代,随着官方社稷即州社、县社与乡间里社的分化,其社稷之外的功能也开始发生分化。上述功能在官方之社中依然存续,而在乡里之社,则已渐渐被人淡忘,除非遇到举国一致的祈禳,官社与乡里之社之间难有共同的祈禳活动。《春秋繁露》记有这种共同的祈禳活动,卷十六《止雨》云:“雨太多……令县、乡、里皆归社下。”同卷《求雨》:“春早求雨,令县邑以水日令民祷社稷山川。……凿社通之于间外之沟。”但这种活动比较少见。可以说,在两汉时代,社已完全成为人格化的神,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而又可以接近的社神、社鬼、社狐,被人们的敬重已不如畏慎.《史记·陈涉世家》记陈涉要起兵时云:“又间令吴广之次近所旁丛祠中,夜篝火,狐呜呼曰:‘大楚兴,陈胜王。’”这是借社狐之神灵,树立威望,所以“卒皆夜惊恐。旦日,卒中往往语,皆指目陈胜”。

社狐神性如此,在人们心目中。社鬼、社神更是能让人敬畏,人们往往在它们这儿许愿、发誓、禳灾。王莽政权将颓时,也曾祈灵于社鬼。《汉书·王莽传》云:“(王莽)遣使者分赦城中诸狱囚徒,皆援兵,杀豬饮其血,与誓曰:‘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太平御览》卷五三二还记有两件轶事。所引《述异记》记曰:“庾邈与女子郭凝通,诣社约不二心,俱不婚聘。经二年,凝忽暴亡,邈出见,疑云:‘前北村还遇强梁,抽刀见逼,惧死从之,不能守节,为社神所责,心痛而绝。”所引应璩《与阴夏书》曰:“从田来,见南野之中有徒步之士。怪而问之,乃知郎中顷有微疴,告祠社神,将以祈福。闻之怅然,以增叹息。灵社高树,能有灵应哉?”由此可见社神与社鬼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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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左传·庄公二十五年》曰:“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此类记载又见于《左传·庄公三十年》、《文公十五年》、《昭公十七年》等。
② 如《左传·成公十三年》曰:“公及诸侯朝王,遂从刘康公、成肃公,会晋侯伐秦,成子受服于社。”注曰:“脤,宜社之肉也,盛之于脤器,故曰脤宜,出兵祭社之名。”又《定公四年》云:“君以军行,祓社衅鼓。”此类事又见《昭公十六年》、《闵公四年》、《定公十三年》等。
③ 如《周礼·夏官司马·大司马》云:“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蔽,献禽以祭社.……遂以弥田……若帅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铖,以先恺乐献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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