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7 23:56
论东汉的户籍问题
论东汉的户籍问题
袁延胜
《中国史研究》2005/1
内容提要:东汉的户籍问题,以往的争论多集中在依附民、宾客等的户籍是否纳入国家管理的问题上,且意见不一;而对宗室、王侯、官吏的户籍问题又极少论述。本文通过对东汉不同阶层人物户籍的考察,得出如下结论:1.东汉时期的依附民,仍是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2.东汉时期的宾客,身份是自由的,仍是国家的编户;3.东汉的奴婢是不入户籍的,奴婢一般作为主人的家赀登记在财产簿上,奴婢的地位在东汉有所提高;4.东汉宗室有特殊的户籍,主要是指宗室王侯五属内的亲属。五属外的刘氏宗族则著籍于当地,已经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了;5.东汉王侯的子孙,基本上著籍于封地;6.东汉官吏并没有特殊的户籍,而且官吏不管在何处做官,户籍基本上不变动,仍在原籍。
关键词:东汉 户籍 编户齐民
东汉的户籍问题,是东汉人口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以往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依附民、宾客等的户籍是否纳入国家管理的问题上,且学者们观点不一,这直接涉及到东汉人口统计的真实性问题,故有必要予以重新探讨。而对宗室、王侯、官吏的户籍问题,学界或没有论述,或虽有论述但失之简略,没有深入辨析,故也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一、 依附农民的户籍问题
东汉时,在豪强地主的土地上、田庄里,有不少的依附民和宾客等。这一部分人口是否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朱绍侯先生认为,这一部分人口“在法律上,他们仍是国家直接控制下的编户齐民”,“地主虽然实际上役使着大量的徒附、客和佣耕者,但国家并没有承认地主占有依附农民的权利。”①王彦辉先生也认为:“西汉末至东汉时期虽然出现了事实上的依附农,但并不存在‘真正的依附农制度’,即在法律上受地主役使的依附农仍然是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国家并没有承认地主对依附农民的占有权利。”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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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220页。
② 王彦辉:《论汉代的豪民役使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东北师大学报》2001年第4期。
与此相反,一部分学者认为依附民等没有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葛剑雄先生认为:“整个东汉一代,被豪强地主所霸占或庇荫的大批徒附、宗族、宾客、部曲、奴婢大多没有列入户籍统计,利用东汉的户口数来考察人口数量绝对不能离开这一前提。”①王育民先生认为:“尽管这种依附关系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但事实上他们隐匿于豪强地主的门下,和封建国家已不再发生任何关系。”这一部分人口,“没有列入州县的户口统计数字之内”②。
以上两种意见,涉及到东汉人口统计的真实性问题,故有必要对此问题再次予以探讨。但对此问题的探讨,涉及到汉代的户等问题,故在讨论之前,先看一下汉代的户等制度。
汉代的户等,按每户的财产状况大致分为三等:大家(上家)、中家、小家(下户、细民)。一般认为,中家的财产标准约在10万钱左右;大家的财产标准可能在50万钱以上;小家的财产可能从数千至数万钱。③
汉代户等的划分,只是财产意义上的划分,对家产的登记主要是为了征收财产税。《后汉书》卷三九《刘平传》载建武年间刘平拜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所谓“增赀就赋”,就是百姓为了感恩,在申报家赀时,增加数额而多纳财产税。又《续汉书·百官志五》载乡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则乡啬夫的主要职责就是掌握每户的赀产情况,据此来征收赋税。
但户等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户籍上的差异。不管大家、中家或者小家,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都需要向国家纳税服役。如汉宣帝时,“募郡国吏民赀百万以上徙平陵”④,成帝鸿嘉四年,“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⑤。也就是说,不管是赀产百万以上的高赀富人,或是赀产不满三万的下户贫民,他们在身份上都是“民”,都是国家控制的编户,所不同者,唯财产的多少而已。
清楚了户等的划分与户籍的区别,再回到依附民的户籍问题上来。历来被史家用来说明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依附民的史料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崔宜的《政论》:
上家累钜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士……故下户琦区,无所踌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故富者席余而日织,贫者蹑短而岁踧。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⑥
王育民先生认为这些“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的下户贫民,就是豪强地主田庄里的依附民,是豪强地主的荫户,是典型的农奴。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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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页。又《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0页。文字稍异。
② 王育民:《东汉人口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③ 汉代户等划分的财产标准,各家认识上稍有差异。分见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196—201页;孙筱《秦汉户籍制度考述》,《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
④ 《汉书·宣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39页。
⑤ 《汉书·成帝纪》,第318页。
⑥ 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726页。
⑦ 王育臣:《东汉人口考》。
此论值得商榷。仔细检阅崔寔原文,发现崔寔在这里所论的是上家富人役使下户贫民及下户贫民生活悲惨的情况;而且这种役使只是对下户贫民的“劳动”剥削,并不是人身的占有。所谓“故富者席余而日织,贫者蹑短而岁蹙”,揭示的是上家和下户的经济差异。这些下户贫民在灾荒年月,还可以“嫁妻卖子”,则进一步说明这些依附民仍有社会人身自由,绝非农奴。因此,这些下户贫民,虽然“奴事富人”,“历代为虏”,行为卑下,生活悲惨,但这种依附行为是基于经济利益关系上的,而非人身占有关系上的。这些下户的身份仍是国家编户。
又,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言:“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揭示的仍是编户中的豪富与下户贫民经济的差异而导致行为的依附。与崔寔所论,甚为相似。
被史家用来说明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依附民的另一条史料,是仲长统的《昌言·理乱篇》:
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而清洁之士,徒自苦于茨棘之间,无所益损于风俗也。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埤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荚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纯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从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苟能运智诈者,则得之焉;苟能得之者,人不以为罪焉……夫乱世长而化世短。乱世则小人贵宠,君子困贱……是使奸人擅无穷之福利,而善士挂不赦之罪辜……斯下世人主一切愆也。①
以往学者,多据“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之言,认为东汉豪强地主势力大发展,豪强地主控制着大量的依附农民。这虽有一定道理,但不准确,原因是缺乏对这条史料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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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49页。
下面对这条史料作一分析:1.徒附的身份。李贤注:“徒,众也。附,亲也。”依李贤注,则徒附似为豪强的宗族宾客。即使徒附是豪强的宗族宾客,笔者仍倾向于认为徒附就是汉代户等中的下户贫民。2.徒附的户籍。据“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之语,明确表明依附民和豪强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所谓“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表明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经济地位上的差异,即如崔寔《政论》中所言上家豪富与下户贫民的区别一样。3.这条史料的主旨和可信性。上面所引史料出自《昌言·理乱篇》,而《理乱篇》的中心思想是论王朝的兴迭、政权的变迁。这条史料围绕这一主旨,极力批判王朝末世是非颠倒、贤愚不分的黑暗现实。所谓“小人贵宠,君子困贱”、“奸人擅无穷之福利,而善士挂不赦之罪辜”、“清洁之士,徒自苦于茨棘之间”,都是对当时社会的批判。为了进一步揭露这种人妖颠倒、是非混淆的乱世情况,便极力夸大这些“小人”、“好人”,也就是“豪人”的财富权势,并指出这种财富不是正当途径得来的,而是依靠智诈,巧取豪夺得来的。据此,笔者分析,这里所说的豪人“奴婢千群,徒附万计”云云,显然有故意夸大的成分。这种夸大,和“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等语一样,都是一种文学性的描述,有不实的成分。而且这种描述含有理想化的虚拟成分,“苟能运智诈者,则得之焉”一句,即是明证。对于这样的材料,我们不能理解得太实。4.这条史料所反映的时代。据《后汉书·仲长统传》:“献帝逊位之岁,统卒,时年四十一。”则仲长统生于公元180年,卒于公元220年,正是东汉末年军阀割据时代。因此这条史料所反映的“奴婢千群,徒附万计”情况,应是东汉末年豪强势力发展的一种反映。有的论著,根据这条史料,认为整个东汉时期豪强势力都很强大,依附民众多,这是不对的。事实上,东汉前期在刘秀“度田”成功的基础上,豪强势力是得到了抑制的。①只是到了东汉中后期,由于政治的黑暗,吏治的败坏,才使豪强势力逐渐发展。
总之,这条史料是东汉末年豪强势力发展的一种反映,但明显有夸大成分。有学者据此史料,认为东汉时期隐漏人口很多,户口统计不真实,则是对这条材料时代性和真实性的一种误解。事实上,东汉前期、中期户口统计基本上是真实的。②只是到了东汉的后期,即桓灵之际到曹丕代汉的50年间,因土地兼并的加剧,社会的动荡,中央集权的衰落,才使大批下户贫民投奔到豪强地主的田庄里。仲长统《昌言》反映的应是这一时期的情况。
又,徐幹《中论·民数》载:“迨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競生,伪端并作矣。”③则明言“户口漏于国版”,是“乱君之为政也”的结果。徐幹所言的时代也是东汉末年。这时王室大坏、割据纷起,户口隐漏严重。这再次提示我们,东汉户口隐漏是有时代性的,并非整个东汉时期都是如此。
从以上两条史料的分析看,东汉的依附民应为汉代户等中的下户贫民,他们尽管在经济上依附于大家豪族,但他们的身份仍然是“民”,是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依附民的增多,应是东汉末年的情况,并非整个东汉时期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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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传统观点认为刘秀“度田”失败了。但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刘秀“度田”没有失败,而是成功了。分见:孟素卿《谈谈东汉初年的度田骚动》,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三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曹金华《试论刘秀“度田”》, 《扬州师院学报》1986年第4期;曹金华《有关刘秀“度田”中民变事件的镇压方式问题》,《扬州师院学报》1989年第2期;臧知非《刘秀“度田”新探》,《苏州大学学报》1997年笫:期;曹金华《刘秀“度田”史实考论》,《史学月刊》2001年第3期。
② 袁延胜:《东汉户口总数之谜试析》,《南都学坛》2003年第2期。
③ 徐湘霖:《中论校注》,巴蜀书社2000年版,第298—299页。
二、宾客的户籍问题
关于“宾客”的户籍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他们是豪强地主的依附民,没有列入政府的户籍统计①。
此论值得商榷。因为“宾客”的身份、地位自春秋战国到秦汉魏晋,一直在不断变化。尽管总的趋势是身份降低、对世家大族和地主豪强的依附关系逐渐增强,到魏晋时期正式沦为世家大族的佃客和部曲。但在东汉时期,“宾客”大部分仍是自由的,还有一定的地位,仍是国家的编户。
《后汉书》卷五七《杜根传》载其父杜安:“少有志节,年十三人太学,号奇童。京师贵戚慕其名,或遗之书,安不发,悉壁藏之。及后捕案贵戚宾客,安开壁出书,印封如故,竟不离其患,时人贵之。”则此处的贵戚宾客,似多为杜安之类的士人。《后汉书》卷七。《孔融传》载孔融:“性宽容少忌,好士,喜诱益后进。及退闲职,宾客日盈其门。”孔融所招待的宾客也是士人。又,《后汉书》卷八三《逸民列传·井丹》载井丹“少受业太学,通《五经》,善谈论”。“建武末,沛王辅等五王居北宫,皆好宾客,更遣请丹,不能致。”《后汉书》卷一四《北海靖王兴传》载刘兴之子敬王刘睦:“中兴初,禁网尚阔,而睦性谦恭好士,千里结交,自名儒宿德,莫不造门,由是声价益广。永平中,法宪颇峻,睦乃谢绝宾客,放心音乐。然性好读书,常为爱玩。”这里所指的宾客,也是士人。这些士人虽然成为一些王侯贵戚的宾客,但他们和主人的隶属关系并不强,来去自由,仍是独立的个体。
宾客又称“食客”。《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附子马防传》载马防兄弟贵盛:“宾客奔凑,四方毕至,京兆杜笃之徒数百人,常为食客,居门下。刺史、守、令多出其家。”这些“食客”,攀附于权贵。既为座上客,则身份绝非依附民。同《传》又载:“帝不喜之,数加谴敕,所以禁谒甚备,由是权势稍损,宾客亦衰。”马防兄弟权势稍损,宾客即离他们而去,说明这些宾客具有游客的性质,身份自由。
除了上述地位较高的士人宾客外,东汉确实出现了对大姓豪强依附关系较强的宾客。《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载马援:“因留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使数百家,转游陇汉间。”建武初年:“援因将家属随恂归洛阳。居数月而无它职任。援以三辅地旷土沃,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许之。”这些宾客实际上就是马援的佃客。《水经注》卷二《河水》载:“苑川水地,为龙马之沃土,故马援请与田户中分以自给也。”所谓“与田户中分以自给”,表明马援与这些宾客(田户)是一种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并非人身依附关系。又,《后汉书·马援传》所言“因留畜牧,宾客多归附者”之语,则进一步说明这些宾客归附马援是自愿的,身份还是自由的,他们恐怕还是国家的编户。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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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第118页;又《中国人口史》第一卷,第400页。王育民:《东汉人口考》。另外,对于“宾客”的身份,有学者认为是奴隶的一种;有学者则认为“客”是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佣者。有关论述,见傅筑夫、王毓瑚《中国经济史资料》(秦汉三国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45—248页;薛英群《“客”非“奴”辨——对汉代农业辅助劳动者性质的分析》,《农业考古》1986年第2期。
② 唐长孺先生认为,明确记载宾客从事劳动仅见于马援一例,很难说这些宾客一定和土地有紧密联系,也难以明确其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程度究竟怎样。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另一个为史家所习引,用来说明宾客依附豪强的显著例子,是刘节庇护宾客之事。《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载:
太祖平荆州,以芝为菅长。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郡主薄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掾史据白:“节家前后未尝给繇,若至时藏匿,必为留负。”芝不听,与节书曰:“君为大宗,加股肱郡,而宾客每不与役,既众庶怨望,或流声上闻。今调同等为兵,幸时发遣。”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因令督邮以军兴诡责县,县掾史穷困,乞代同行。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青州号芝“以郡主薄为兵”。
以往论者多从刘节宾客“前后未尝给繇”出发,认为这些宾客没有正式的户籍,他们附属于主人的户籍之内,不再由政府管辖。但唐长孺先生认为,这时豪强荫客的权利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司马芝差刘节宾客“王同等为兵”,就是因为王同等人在本地户籍上有名;这些千余家宾客之所以多年来在刘节庇护下不服徭役,是凭借刘节的权势,而非法律允许。①唐先生所论颇具卓识。《司马芝传》“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一语,恐怕就是对东汉末年宾客依附豪强,而法律并不承认的一个注脚。也就是说,宾客虽依附豪强,但他们的户籍有相当一部分仍被国家所掌握。
又,《全后汉文》卷四六崔寔《政论》载东汉官吏俸禄薄:“夫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请举一隅,以率其余。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尽管东汉后期,宾客的地位下降,但这里既言给宾客庸钱,则客与奴的身份截然不同,宾客仍是国家的编户。
既然东汉宾客仍是国家的编户,为什么有学者认为宾客是豪强的依附民,不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我想,他们主要是混淆了时代差异,把东汉末年以至魏晋时期宾客降为部曲、依附民的史实,当作东汉时期共有的现象。
查诸史实,东汉末年的宾客确实下降到“奴” “僮”的地位,变成主人的私有财产。《三国志》卷三八《蜀书·糜竺传》载:“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巨亿。”糜竺“进妹于先主为夫人,奴客二千,金银货币以助军资”。《三国志》卷五五《吴书·甘宁传》注引《吴书》曰:“宁将僮客八百人就刘表。”
但宾客的私属地位一直到魏晋时期方被承认。魏晋时期颁布的复客、赐客制度,以及太康元年(公元280年)颁布的户调式,就是对东汉末年以来世家、豪强荫客权力的一种法律认可。②但如果把这种对荫客权利的认可,当作东汉时期共有的事实,则未免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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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34页。
② 有关宾客身份卑微化和依附关系的变化,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31—39页;何兹全:《汉魏之际人身依附关系向隶属关系的转化》,《河北学刊》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