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7 23:31
西周时期周天子拥有土地法权的意义*
西周时期周天子拥有土地法权的意义*
张 经
(北京联合大学 应用文理学院 历史系,北京100083)
史学月刊2007年第2期
[关键词]西周;土地法权;实际意义
[摘要]在西周土地关系问题上,周天子作为全国最高的统治者,其土地所有权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环。周天子所拥有的土地法权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成为西周推行其他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体现并维护着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的地位和权利。
[中图分类号]K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7)02—0016—06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Kings' Land Proprietorship
in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ZHANG Jing
(Department of History, The Applied Arts and Science Institute, Beijing United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China)
Keywords : Western Zhou; land proprietorship; practical meaning
Abstract:As the topmost governor of Western Zhou, the kings' land proprietorship has been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 in the land relationship. The land proprietorship of the kings is the premise to carry out other polices and systems, and the base to materialize and maintain the status and rights of the kings.
周人在与商人的战争中取得了胜利,最终控制了中原及周边的广大区域,周天子自然成为天下共主。但是周人相信,周天子这一地位的取得,并不是战争的结果,而是天命神授的。这一点在时代较早的文献记载中都有所体现。如《尚书·梓材》:“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肆。”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吴天有成命,二后受之。成王不敢康,夙夜基命宥密。”如《诗·大雅·皇矣》:“皇矣上帝,临下有赫。监观四方,求民之莫。维此二国,其政不获。维彼四国,爰究爰度。上帝耆之,憎其式廓,乃眷西顾,此维与宅。”
而这在青铜器铭文中也经常被提到,说周王是“膺受大命”。如《何尊铭》:“肆文王受兹大[命],唯武王既克大邑商,则廷告于天。”如《大盂鼎铭》:“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在武王嗣文作邦,辟厥匿,匍有四方,唆正厥民。”如《墙盘铭》:“曰古文王,初盭龢于政。上帝降懿德大粤,匍有上下,合受万邦。”如《师克盨铭》:“丕显文武,膺受天命,匍有四方。”如《毛公鼎铭》:“丕显文武……雁受大命,率怀不廷方,亡不閈于文武耿光。”
既然皇天把民和土都付与了王,那么人们自然相信“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小雅·北山》)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了[2](《曾子问》)。也就是说,从法权的角度①,周天子因其天之元子的特殊地位,从皇天那里继承了全部的土地和人民。
从法权上讲,周天子拥有了全国的土地和人民,这成为西周推行其他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体现并维护着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的地位和权力。所以,这种法权的确立是具有实际意义的,为周王朝的统治秩序确定了基础,它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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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4CKG001)的资助。
①关于法权的定义,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各家在说解的时候,根据不同的背景和环境,总赋予它不同的含义。比如理解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统治阶级凭借国家机器制定的行为规范,并由国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进行阶级统治的权力。法权有时也指体现这种权力的机关或法律赋予某些人的权力”(高清海主编:《文史哲百科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13页)。又或者认为是“一个国家按本国法律对其领土内的外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汉语大词典》1986年版)。从通常意义上来说,应把法权理解成为权力机关或法律赋予的权力。本论文中即按此来使用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