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人家 2008-2-17 23:25
史前私有制的起源——湘西北澧阳平原个案的分析与研究
史前私有制的起源
——湘西北澧阳平原个案的分析与研究
裴安平
(南京师范大学)
☆代表。
◇代表。
许多证据表明,中国史前私有制的核心不是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而是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前提下,少数人可以占有比他人更多的社会财富。实践证明,对这种私有制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中国史前社会特点的剖析,也有助于中国史前文明化进程特点的深入探讨。为此,本文将立足湖南湘西北澧阳平原的个案,以期对这种制度的起源及其相关问题有所认识。
一、私有制起源的历史证据
考古发现,距今7千年以前,尽管人们身边的日用生活资料、装饰品、工具很可能均属个人所有,但人们并没有因此而萌发更多占有和积累的意识,而是人人都以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为限。这并非都是生产能力不足所致。仅以陶器为例,当时的生产能力完全可以支持人们想更多拥有的愿望。1988年,澧县彭头山遗址发掘,在仅400平方米的面积内,就出土了数以吨计的碎陶片,满载了一辆中型卡车。然而,从当时墓葬里出土的陶器却十分稀少,并与遗址文化层出土的陶片在数量上形成巨大的反差。由于流行二次葬,无论是距今9~8千年的彭头山文化,还是距今7千年的皂市下层文化,墓葬大多数都只见一些碎片。极少数偶见成型器,一墓最多也不过4件;如澧县彭头山遗址M3,二次归葬以后有半残与完整陶器各2件[i]。随葬品如此之少,显然与整个社会普遍缺乏财富意识有关,也说明当时的人们还没有产生死后期盼富庶生活,或继续维持生前富庶生活的愿望。正因此,墓葬随葬品数量普遍稀少的现象就表明当时的社会人人平等,既没有明显贫富分化,也没有以财富标志的等级和地位区别。
1978、1990年,澧阳平原东部的安乡汤家岗遗址墓地先后二次发掘,结果显示距今6.5千年左右的汤家岗文化晚期,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
墓地一共发现汤家岗文化晚期墓葬160余座[ii]。根据随葬品多寡和种类组合不同,所有墓可明显分成三类。
甲类:不足10座,随葬品数量较多,一般有普通陶器10~16件,最多20余件;此外,每墓还另配有特殊陶器白衣红陶盘1~4件(图1,图2∶5~7)。
乙类:也不足10座,随葬普通陶器10余件,最多的14件。另,每墓还配有特殊器类白陶盘1~3件(图2∶1~4)。
丙类:数量最多,一般只有普通陶器2~4件,最多的6件,无任何其它特殊器类。
如以随葬物的多寡和种类为标志,比较而言,甲类墓地位最高,随葬品平均数量也最多,很可能是聚落管理人员。乙类地位虽不如甲类,但墓主可能是宗教神职人员,其墓中所出白陶盘器表、器底纹饰明显比A类白衣红陶盘复杂、繁缛,更充满宗教的神秘与诡谲(图2∶1~4),图样类似浮雕状的效果也更显突出。丙类墓应该是聚落的普通成员,人数虽多,超过墓地总数的80%,但随葬品却数量偏少,合计约为墓地总数的1/2,而且还缺少甲、乙两类分别拥有的特殊器类。
图2: 汤家岗文化出土白陶盘(1~4)与白衣红陶盘
图1:湖南安乡汤家岗遗址M82
墓地之所以出现完全不见于以前的贫富与等级分化,这表明大约从距今6.5千年开始,史前私有制已经起源,私有财产观念及其相应的社会制度也登上了历史舞台;以往普通的生活用具成了新时代财富意识的载体和象征,而且还可用以标榜墓主生前财富的多寡与地位的高低。
值得注意的是,汤家岗墓地还显示了史前私有制社会的二个重要特点。其一,私有制的起源,及其所引起的等级与贫富分化都是从一个个血缘团体或聚落内部发生的;其二,私有制、财富和权利相辅相成,三位一体,极少数聚落上层管理和宗教神职人员实际已成为私有制最早、最快,也最大的受益者。
[i]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澧县彭头山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90年8期。
[ii] 湖南省博物馆《湖南安乡县汤家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84年4期;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资料。
二、私有制起源的历史背景
学术界以往的观点认为,私有制的起源必定是农业与畜牧业、手工业社会分工的结果,是生产力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然而,这一切似乎都与澧阳平原的历史不符。在那里,人们会不难发现史前私有制的起源是农业聚落内部自然形成的,与任何外部的跨聚落的社会分工全都无缘。
(一)关于畜牧业与私有制起源的关系
迄今为止,澧阳平原及其近邻共发掘汤家岗文化聚落遗址四处,它们是安乡汤家岗、划城岗[i]、澧县丁家岗[ii]和城头山[iii]。
这些聚落全部以稻作农业为主,根本不存在任何专门从事畜牧业的地点;即使每个聚落都同时拥有的家畜饲养也完全属于农业经济的范畴,是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澧阳平原位于长江以南武陵山余脉与洞庭湖盆地之间的过渡地带,地势开阔平坦,河道迂徊曲折,纵横交错,海拔32~45米;中亚热带大陆性气候特点明显,雨量丰沛,光照充足,温暖湿润,年均温16.5℃以上,不仅是人类繁衍生息的优异场所,也是发展水稻农业的最佳地域。
自1988年以来,澧阳平原的史前遗址曾出土了大量稻作遗存。著名之处有彭头山、八十垱、城头山等。其中,彭头山,距今约9千年,在陶器的胎壁之中掺夹着无数的稻谷、稻壳和稻茎叶[iv];八十垱,距今约8千年,由遗址西边古河道淤泥中出土的稻谷稻米形态完整,数以万计[v];在城头山,距今6千余年的护城壕内也发现了大量的稻谷稻米[vi]。这些发现不仅时代久远,数量巨大,而且还充分证明这块平原是中国也是世界最早的稻作之乡。
然而,与发现稻作的地点相比,发现畜牧业动物遗骨的地点确实数量稀少。在澧阳平原已先后发掘的十余处史前遗址中,不仅从未见过诸如马一类动物;羊也很少发现,只澧县梦溪三元宫一个灰坑中(H8)出土过羊下颌骨[vii]。
显然,澧阳平原从根本上就不存在农业与畜牧业跨聚落的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因而也不可能透过这种分工为私有制的起源提供任何条件和支持。
(二)关于手工业与私有制起源的关系
一般而言,史前聚落内部的手工制品主要包括二个大类。一类是普通制品,另一类是特殊制品。
所谓普通制品,就是产品数量多,制作相对简单,多数正常人稍事训练都会,主要品种多系人们日常生活、生产用具,正常的使用也不见任何社会的先决条件,以及特殊的用途和使用含义。特殊制品与前者完全不同,一般都数量少,品质高,制作技术明显复杂、先进;制成品的使用对象、用途、意义也都有特殊要求和含义。
1、关于普通制品的产出
这里将以澧县城头山城址发现的制陶窑场作为讨论的例据。
窑场位于城址中部,发掘区内一共出土陶窑8座,时代多属大溪文化早、中期,一座为屈家岭文化时期。除陶窑外,还发现有料坑、储水坑,以及工棚等相关设施。其中,有的窑专门烧造陶支座,有的专门烧造红烧土疙瘩(当时大量使用的一种建筑材料)[viii]。如此专业化、分工化、规模化的窑场,在长江流域已有的史前考古中还属少见。
然而,就是这样一处年代晚于汤家岗,且私有制起源已经发生时期的窑场,却让人们看不到任何农业与手工业社会分工的标志,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痕迹。
第一,在澧阳平原,距今9~4.5千年的史前文化均普遍流行圜底器,因而陶支座一直是那里又多又具特色的器类之一。还由于澧阳平原地处江南,气候潮湿,所以用红烧土末铺垫柱洞的现象早在距今9千年的彭头山遗址就有发现[ix],而用大颗粒红烧土铺垫房址的范例也始见于距今8千年的澧县八十垱[x]。由此可见,窑场的产品种类都是澧阳平原史前文化的传统产品,并直接与聚落成员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就其生产的目的很可能也早晚前后一致,都是聚落内部非赢利的自给自足自产自用的普通手工制品。
第二,窑场规模较大,设施齐备,位置又靠近聚落中心,使用期还特长,从大溪文化一直沿用到屈家岭文化,前后逾千年有余。因此,它的所有权不太可能固定属于聚落内部的某个群体或少数人,而更可能是一处聚落公有并长期固定生产普通陶器的“中心”窑场。
第三,就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而言,当时澧阳平原的人们正在经历史无前例的生存压力(见下一章)。就城头山自身的发展而言,距今6千年左右也正是该聚落的规模从早期约4万平方米(图3∶Ⅰ)人为向平原区扩展为5万平方米的时段[xi](图3∶Ⅱ、Ⅲ)。不断外扩的聚落与城址面积,不断增高、加深的城墙与壕沟,伴随着人口的增长,势必消耗聚落大量的劳动与资源。因此,当时的社会也不太可能有更多的剩余劳动来支持商品经济的发展。
图3:澧县城头山城址城垣外扩示意图
Ⅰ、汤家岗文化时期,Ⅱ、大溪文化早期,Ⅲ、大溪文化三、四期,Ⅳ、屈家岭文化早期,Ⅴ、屈家岭文化中期。
第四,假如窑场确实以商品生产和获利为目的,那么它们的生产对象与过程就应该都要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然而,在经历了千年以上的生产历史之后,在窑场的窑渣和窑址的废弃物中却也没有留下任何根据市场、根据价值规律迅速组织和变化生产的迹象;反而透过窑场内简单的生产品种,却显示出有一种强势的社会力量一直在长期控制它的生产目的和产品种类。
第五,又假如窑场的经营者完全以烧窑为生,并通过陶支座与红烧土疙瘩换回粮食,换回财富。那么,对大多数聚落成员而言无论是出于节约粮食还是趋利的目的,都会趋之若鹜,群起效仿;随之,各个史前聚落也都会迅速成为专业的陶器制作聚落。然而,类似的实例,在澧阳平原至今一个也没发现。
2、关于特殊手工制品的产出
汤家岗文化时期,白陶器和白衣红陶器都是当时最高水准的能工巧匠制作的特殊手工器具。尽管现在尚无关于他们究竟如何产出的直接证据,但它们在墓葬中的具体使用模式却明确地告诉人们,它们的产出同样与商品经济无缘。
根据墓葬分类的器物组合可以知道,那二类陶器所以特殊,不仅因为它们形态、纹样精美,堪称我国新石器时代陶器制作的精品;还因为它们的使用,完全是一种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在原产地,它们之所以都只在约1/8的墓葬里少量发现,说明它们根本不是日常生活的主流用品,更不是普通聚落成员都能随意拥有的物品。考虑到当时生产普通陶器的陶窑都可能属聚落所有,生产的种类也要受到某种社会强势力量制约等现象;因此,有理由认为特殊器类的生产很可能与我国商周时期的王室制品和封建时期的“官窑”制品共有某种类似之处。即为了维护这类制品的社会特殊性,它们不仅不会被允许成为可随意交换的商品,甚至它们的生产和使用也都一定会受到社会强势力量的严密监控和制约。假如这类陶器都可以随意生产,都可以自由使用,自由交换,并为制作人实现劳动的价值,那么它们就一定会被大量生产,也一定会大量出现在所有普通聚落成员的墓里。
显然,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不一定都是社会性的,也不一定都会导致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距今6千年前后,汤家岗与大溪文化陶器制作状况的上述考察表明,手工业的专业化、分工化和规模化并非手工业与农业分工的真正标志,也并非私有制的产物和象征。在生产资料聚落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手工业同样可以拥有专业化、分工化与规模化的发展,及其外部特征。只不过这种发展所带来的分工只具有劳动技能分工的属性。虽然不排除这种分工也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利益和报酬,但他们根本就不是有能力参与彼此地位平等的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分工的主体。劳动很可能只是他们获取生活资料的一种基本手段。此外,当时的社会也不具备手工业商品化的条件。这一方面是因为整个社会缺少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产品没有社会需求,没有市场,也没有实际可交换的对象,手工业者也根本不可能完全脱离农业而以做工为生;另一方面是因为生产资料的聚落集体所有又从根本上制约了手工业的发展方向,并使整个社会的劳动分工长期徘徊在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分工的边缘。
正因此,距今6千年前后,手工业的发展与私有制的起源之间并不见必然的因果关系,手工业的发展也根本不可能是直接推动当时社会私有制起源的主要原因。
(三)社会的基本矛盾与私有制起源的关系
已有的资料显示,史前社会的基本矛盾就是人类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张与自然资源的相对萎缩。
如果按时间先后从早往后看,人们很容易发现,距今九千年以来,澧阳平原的聚落数量、规模、相关的人口都在逐步增长,尤其是距今7~6千年期间还出现了一个十分明显的增长高潮(表1)。
9千年以前,彭头山文化只发现聚落遗址12处;距今7千年以前,皂市下层文化也只发现聚落遗址17处;但距今6千年的大溪文化却发现46处,近4倍于彭头山文化,3倍于皂市下层。
彭头山文化每处遗址的面积平均约0.8万平方米,皂市下层文化约1.36万平方米,而大溪文化约1.6万平方米,分别是彭头山时期的近2倍,皂市下层时期的1.17倍。
如以澧阳平原600余平方公里的总面积除以各时期的聚落总数,那彭头山时期每个聚落的平均活动面积就多达约50平方公里;皂市下层时期,约35平方公里;大溪时期最少,约13平方公里,大体只有彭头山时期的1/4,皂市下层时期的1/3。
假设相似的单位面积承载相似的人口,那由此还可发现聚落数量、规模的增长同时也意味着人口的增长。经计算,三者人口总量的比例关系大约是:1∶3∶8。
显然,随着土地的减少,人口的增加,大溪时期的人们迫切需要更多的投入和付出。否则,就难以维持与彭头山、皂市下层时期相等的生活水准。经计算,这种投入的量至少要8倍于皂市下层,32倍于彭头山。
毫无疑问,上述变化的出现正是人类社会面临巨大生存压力,社会基本矛盾空前激化的征兆。一方面,它反映在史前农业长期平稳发展的支持下,人类社会的自身规模大幅扩张;另一方面,它又反映在人类生产力还不是很发达的前提,快速的人口增长又消耗了社会绝大多数的劳动和资源,并使需要“剩余劳动”支持的商品经济的发展陷入了缺少必要条件的困境。
当然,压力与动力总是相对的,有压力就有动力。因此,在人们的生存压力与私有制起源之间就隐藏着一种异乎寻常的内在联系。它们之所以同时连袂登上历史舞台,极可能意味着是社会基本矛盾的激化在强力推动私有制的起源,而私有制起源的本质又可能是人类应对和缓解生存压力的根本性举措。
[i]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安乡县划城岗遗址第二次发掘简报》,《考古》2001年4期。
[ii] 湖南省博物馆《澧县东田丁家岗新石器时代遗址》,《湖南考古辑刊》第一集。
[iii] 郭伟民《城头山城墙、壕沟的营建及其所反映的聚落变迁》,《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6期。
[iv]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澧县彭头山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90年8期。
[v] 裴安平《澧县八十垱遗址出土大量珍贵文物》,《中国文物报》1998年2月8日。
[vi] 顾海滨《湖南澧县城头山遗址出土的新石器时代水稻及其类型》,《考古》1996年8期。
[vii] 湖南省博物馆《澧县梦溪三元宫遗址》,《考古学报》1979年4期。
[viii] 澧县文物管理处等《城头山古文化遗址·资料专辑》,《澧县文史》第6辑,1999年。
[ix]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澧县彭头山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90年8期。
[x]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资料。
[xi] 郭伟民《城头山城墙、壕沟的营建及其所反映的聚落变迁》,《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