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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斋 2006-10-15 10:35

李海默:试析秦汉以降至唐前期的土地制度

  个人以为,作这样一个题目,关切的是拿捏住框定的整个大历史时段中的“势”,因为这里边未必就有一个清晰明澈而能纵贯之的转步图景,也绝不是散沙一盘的无可整理,用“势”这样一个概念,当可作到左右逢源,当然这样的方法也有极大的弊病,因其被诠释的成分已然在性质上超过了诠释所立基的毛坯。不过取法上,得乎中,取法中,得乎下,我还是愿意取这样的方法来做这样的工作的。由于假期在家中,手头可资参考之书籍不足,同时也是作者水平有限,本文所用材料之法度,多有残缺疏漏。

  秦时之土地制度,与商鞅以来之措置关联密切,篇幅所限,兹不赘述。范文澜所著之《中国通史》第二册将“确立土地个人私有制度”作为“促进共同的经济生活——‘车同轨’”一节之一方面,而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按《史记 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之时,“更名民曰:‘黔首’”)自实田”的载记(检中华书局本《史记》,此条不在司马迁原文,而是集解所引之徐广曰,此或可注意,尤其可怪者,所引徐广此曰与史记本文段关联并不甚大,而兹事体大,为何史记不载?自然,《史记 秦始皇本纪》三十二年碣石留刻辞中有云:“男乐其畴”,一些论者认为此亦一关联重大之信号,可是相较而言,更为含糊),在此也一如在其他通史类文本中一样被投射了极大的关注,被处理为“东周后半期开始的两种土地所有制度长期斗争”后“土地个人私有制亦即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成果,“在这个法令下,地主和有田农民自动陈报所有土地实数,按定制缴纳赋税,取得土地所有权”,“农民一般都拥有一小块私有的土地”。范书注意到这条载记是徙天下豪富十二万户以后五年的法令,并以之延展,着重论述了这条法令与秦徭役法等相配合而形成的“国本之保持”局面,这是范书的一个特出处。北京大学历史系老一辈学者张传玺在其所著《中国古代史纲》上册中,一面同于范书,认为:“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令的推行,使土地私有制法典化,亦有助于促进地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面比范书更进一步,直接推定其具体内容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按亩纳税”。翦伯赞先生主编的《中国史纲要》(秦汉部分田余庆执笔)中则作了这样的诠释:一面注意到了该法令与户籍制度之关系,一面将之归于“急政”之一种,以其使大量农民破产之故。《纲要》的这种看法大致综合了主流的评判,亦成为主流意见的集中表达。郑学檬先生主编之《中国赋役制度史》一书由陈明光先生写作的章节中对秦朝课取田租的计税对象及税率形式作了细致的辨证,认为当是“据地出税”,同时课取田租采取的当是高于十五分之一的统一的比例税率,而各地征收田租则实际上很可能是制定了各自的固定税额。陈先生在征引有关“匿田”秦律简文时,也提及这句话,并论道:“正因为田租是按亩征收的,所以‘令黔首自实田’,即让地主和自耕农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量,登入簿籍,既是对土地私有关系的法律承认,又是为取得田租征收依据而采取的必然财政措施”。就陈先生对于该秦简的读解,我翻检比照本系师兄曹旅宁先生所著之《秦律新探》(曹先生之新作《张家山汉律研究》亦已由中华书局出版),以为拿捏很准。而陈先生和张先生前揭论断倒是一正一反,遥相呼应。据刘正所著《海外汉学研究》一书(另据该书,美国杜敬轲 Jack L.Dull 博士亦在1980年与人合著有《汉代的农业》一书,系研究汉代农业史的专著)所述,日人西山鸟定生在其《秦汉帝国》一书中,把秦王朝的社会形态定义为“家长式的家内奴隶所有制”的社会,并以皇帝对农民的个别人身支配为轴心展开说明。就我读书,并未览及此书之中译本,但该氏如此之意见,对于我们理解秦时之土地制度,还是有一定辅佐。杨振红先生在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所编《古史文存》秦汉魏晋南北朝卷中为收录的《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一文,是一篇很见功力的实证性文章,可资参详。对于秦时土地制度犹存之大疑问则是,多为就那一句话的阐发,虽陈先生文章中之反证颇有力度,但终究嫌其整体单薄。好在秦朝命短,我们眼光落在有汉一代之上。汉之土地制度,先看西汉。张传玺前揭书直接这样写道:“西汉亦是土地私有制度,实行‘有功劳,行田宅’的奖励军功的政策。”“绝大部分田地属于地主和小土地私有者所有”这个意思,李开元的“军功受益阶层论”已讲得很透彻。然而实况如何呢?西汉典籍虽较前朝为全备,仍不足以细究制度之实施层面。《汉书 高帝纪》中载记的六年五月关于“兵皆罢归家”诏文被征引相关乃极多。如范著《中国通史》中关于高帝战争善后措施“从军吏卒”条的解释,虽并无开列源自,实即多本此诏文,范氏认为:“食邑的吏卒显然转化为地主,免役的吏卒得到田宅,也有可能转化为地主。”翦伯赞《中国史纲要》“以有功劳行田宅”一段同样引自该诏,翦书认为:“从军归农者除少数高爵的上升为地主外,大部分还是生活在封建统治之下的农民。这些农民获得了一份土地,提高了生产积极性。”中学课本里强调的“复故爵田宅”五字亦出于此诏。可见虽诸家用此诏时之读解犹有分异,然而此诏于汉初土地制度之研究可谓关键。许倬云先生在《汉代农业》的绪论中征引了贺昌群先生《秦汉间个体小农的形成与发展》一文,贺氏认为“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朝,这个朝代代表了一场社会革命,它造就了自由的个体小农,而这股新生力量反过来又支持了这一新的政权。”许先生则就此而言:“汉朝正是从秦朝那里继承了这一小农群体,并将之作为皇朝权力的支柱,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如此。”这大约可以作为“汉承秦制”的另一种“内核”形态,而“汉承秦制”,也是陈明光先生在论证汉代田租之低税率与定额化倾向及此前秦朝田租概况时常用的一种辅助手段。文景时期,号称“无兼并之害”,依《汉书 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所言,“流民既归,户口亦息”,翦书认为:“户口繁息的迅速,就是自耕农民阶层得到发展的具体说明。”而许先生所指之“一段时间”,文景时期当正是一范式。同样,在此“一段时间”里,有汉一代土地制度与落实层面的纠葛纷纭也显露出来。如晁错在《汉书 食货志》中为载记的上文帝之议(《汉书 晁错传》所叙为详),又如据《汉书 地理志》所载的西汉末平帝元始二年民户、人口与定垦田数,范文澜观察到:“农民在扩大全国垦田的面积,同时又在失去自己的一份田宅。这个农民方面失去、统治阶级方面获得的过程是由缓到快,由少到多、由不显著到显著的。失与得的关键,在于被当作调节器的朝廷,能不能起着调节的作用。西汉后期,朝廷失去了这种作用”,而据《汉书 西域列传》(下)渠犁条,则武帝征和四年有阻止扩大屯田之类似罪己诏书下,此事武帝纪不载,但《资治通鉴》有节录,由是我们可以观察到事情的另一侧面。再如关于西汉时期之土地价格,翦书论道:“因时因地而有不同,甚至相差悬殊,但一般说来是偏贱的”,而牛马盐铁之价格都不贱,故于农民进出之间,损失很大,还有学界关于“假民公田”假税之研讨(翦书征《九章算术》之习题以充实《汉书》中武帝、宣帝、元帝等时段“公田出假”载记,推测可能之税率情况,但其亦言难于断定,而许著中则精当地推测道:“要求将私有土地授予贫民,意味着需要土地的农民已经没有可能得到未垦荒地。既然私有土地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正在被耕种的,将这样的土地授予贫民,无非意味着将原来可能是佃农的耕作者赶走。”张传玺则直接认为“假民公田”性质是“出借”,“不收租税”),关于汉代佃农成因及其生存状况之研讨,关于商贾拥有私有土地之制度及实况研讨(张传玺认为商贾“不得名田”事,见于武帝以后的记载,当始于刘邦时,详见氏著《秦汉问题研究》一书。若我记忆不差,则张荫麟之《中国史纲》于此亦有探究,范书则一直强调有市籍地主和无市籍地主之分野)等,凡此种种,俱有专论,不一而足。翦书专列“西汉社会各阶级的状况”一节,以地主阶级、农民阶级、商人、奴婢之序次述之,翦书所定义之地主阶级,系有“以皇帝为首,包括诸侯王、列侯和大官僚的贵族地主,参加过反秦起义,在汉初获得官、爵的军功地主”,在不同的语境之下,“地主”一词所指当然要分疏,然而其产生所本之文献却多不尽相同,故我们可以此为凭,继续讨论。许著认为:“在武帝统治之前,地主包括地方权贵、朝廷宠臣、有功的将军及富商。在武帝加强集权后,皇帝宠臣的地位依然如故,但原本属于地方权贵的地主,却通过察举制被选拔为官,而融入了汉王朝的官僚系统。而商人的财产不止一次遭到皇权的强行掠夺。为了生存,商人经常不得不建立与官僚、甚至是朝廷的联系。……反过来,官僚也同样经商。”“而且,贵族与官僚可以是重合的”“由于这各种社会集团的融合,到西汉后半期出现了一个独立的富豪、学者与官僚三位一体的社会阶层。”张传玺前揭书则以一种我们更为熟悉的笔调写道:“西汉中期以后,情况在开始变化,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自耕农大量破产,沦为佃农或奴婢,地主则越来越多,有些地主也越来越大。官僚、商人、地主逐渐合流,甚至‘三位一体’,‘武断于乡曲’”比照之下,可见虽描叙口径不一,指意实相去不远。陈明光先生援引董仲舒载于《汉书 食货志》中的有关私租租率之谓,荀悦《汉纪》中的评论,认为:“在私租沉重的情况下,汉朝的轻税政策自一开始接具有扶植以租佃经营为主的地主经济的作用,并且益愈成为有利于豪强地主而无益于佃农雇农的田赋政策。”姑且不论此种逻辑的纰漏,仅从效果上看,这个讲法的添入无疑使许、张一类论语更有说服力,而且陈氏亦强调:“在西汉前期和东汉初期,……自耕农大量存在,‘轻租’政策确实发挥了‘重农务本’的作用。”可见这样的一个扭转,在学界是有一定共识的。降至元帝时,虽如上陈仍有“假民公田”之措置,但如《汉书 王贡两龚鲍传》中贡禹传所引贡禹上书,则已“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翦书援用此句以为西汉乱象之显露,我们则不妨将此与以上范氏之调节公式并于一处考量之。继至成帝,假民公田的事不再见于记载。许著指出:“随着事态发展,到哀帝、平帝统治时期,人们开始将与贫富分化密切相关的土地分配不均视为农业问题的症结所在。要求限田的呼声越来越高,儒生尤其梦想能够实现平分土地的井田制理想。”师丹、孔光、何武等人限田之建策,于哀帝时为搁置,此事于《汉书 哀帝纪》和《汉书补注》中皆有载记,范氏解读为:“救急”,当仍停留于一个较肤廓的层面。许著虽也未见道出更多的什么,但无疑是技高一筹:“解决土地集中危机的第一次尝试失败了”。王莽之新朝出,在岳麓书社编行的《食货》杂志影印本上,我们可读到好几篇关于王莽改制在经济史意义上影响的探研文章。《文史知识》杂志1984年第6期,刊有宋超写成于83年1月的《对王莽评价的两种不同意见》一文,对建国至成文时的王莽相关研究作简要回顾,其中引有徐志祥刊于《齐鲁学刊》80年第5期的论文:“作者指出,王莽对西汉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并不是要恢复古代的井田制,而是一种打着‘托古’旗号的限田方式。”又引有萧立岩在同刊81年第5期的论文:“推行王田制,绝不是导致王莽失败的原因,更不是引起农民大起义的原因。”这些意思,今天看来算不上高明,但与同期通史之书写对照,则能见其不落俗套处。许著对王莽田制更革的解析可称最是有见地,见于该书19-21页“限田”节。但即如此,仍略嫌前后逻辑不够清畅,整个分疏过程最切要的部分看来却像上及“同期通史”之脚注,或许正是①排开了其他措施,②将各项措施一一条列化的结果。翦书中顺带着作了一些史料上的辨证,但今日看来,也觉牵强。东汉继起,范书毫不客气地写道:“西汉后期极其紧张的土地问题,由于农民大起义得到部分的解决,依靠这个部分的解决,东汉才建立起将近二百年的统治。”这样一个说法,其实甚无意义。光武时有度田之事,以张传玺前揭书之234-235页所述为最详,翦书则引《后汉书 刘般传》和《江革传》的材料,认为度田之举虽偶见于光武后之载记,仍仅只是形式上的定制而已。许著更认为:“整个东汉时期,在缩小土地占有不均情况方面没有进行过任何努力。即便是西汉时期师丹与王莽进行过的那种努力都没有尝试过。”明、章、和帝时,屡下诏令,以苑囿地和郡国公田赋与贫民耕种。但安帝在位之公元109年后,《后汉书》中再也没有国有土地被授予贫民之记载。许著30页也注意到了这个显要的现象。并做了缜密的分析:“东汉的扶贫善举似乎在逐渐萎缩。……东汉政府并未像西汉朝廷一样,长期保持全国最大地主的地位。当然,缺乏像西汉政府曾经拥有的同样规模的未垦荒地(许著在别处提到,新开垦的农田,通常是再次被开垦出来种植的抛荒土地,或者是由于更有效的灌溉而获得了改良的土地),也是导致其救济行为萎缩的重要原因。东汉时期朝廷的诏书通常要求将土地给予贫民,而不是出租,也决定了其行为无法长期延续。由于东汉政策受到地方豪族支配,我们可以推测,豪族是欢迎将土地授予贫民的,因为这是豪族最终将这些土地据为己有的便利途径。”许氏还认为:“西汉文献中‘假’这个词意味着土地出租,在东汉文献中,它只是在允许百姓在政府的某些土地上无偿采集生活物质的情况下才使用。”许著提到的豪族现象,也就是大陆正统通史书写视野中每于东汉一朝必及的所谓“地主庄园”一节。许著还提到:“东汉自耕农缺乏土地,可能不仅仅是人口增长的结果,应该还反映了四处寻找合适土地购买的地主胃口越来越大了。因此,在东汉一个好的地方官必须将大量精力与注意力用在耕地的开垦上。”将这个意思与许著在别处讲到的东汉之“循吏”现象对观,与以上摘录的东汉扶贫萎缩剖析对观,则当于东汉的土地政策两难境地开始有所感知。荀悦《申鉴》里的话使这位“可能是最后一位建议限田”的学者官员成为这种两难境地的集中阐述者,许倬云以现代话语将其概括为:“恢复古代井田制不切实际,任由购置土地不受限制又极不情愿。”又将此与上及许著中“不够清畅”的推证对观,则那句“汉代农民入不敷出,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以外的支出太大”有了结构性的理论支撑。而在许著第一章“政府解决人口与土地问题的措施”的小结中,这样总括道:“人地比率不适当的问题,由于富人与贫民之间土地分配的不均匀而进一步复杂化了。”末了,许著还将三国前夕的徒附现象与汉末“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到极点而导致的“地主与佃农社会区分的两极化”相勾连。这样的意思,并不新鲜,只是个中说理,尤以氏著为佳。秦汉之大局,略述于上。钱穆先生《中国文化史导论》一书之“社会主义与经济政策”章提供了一种在我看来可称为卜正民《纵乐的困惑》式构建的先声,对我们由一个内在的文化视角理解秦汉大局,尤有帮助。

  三国之际,魏蜀吴皆有国家行动性质的屯田之举,大方向上分军屯民屯两种,规模约以魏为最大,吴为第二,比较有学术价值的研究可参读高敏先生收于其专著《魏晋南北朝史发微》一书中的《曹魏屯田的分布地区与经营年代考略》和《再论曹魏屯田制的几个问题》,童超收于前举《古史文存》一书中的《东吴屯田制述论》等文。张传玺书中认为:“三国时期,田地的占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封建国家所有,多以屯田的形式进行经营,一类为私人占有,多集中在世族门阀的手中。”抛开时序定义上的分歧,这个说法大致是主流意见。屯田客(据景蜀慧师笔记,屯田客身份介于民和奴之间)存在着一个转化为自耕农和私家农奴的过程。据《三国志 魏书 陈留王奂纪》载记,魏咸熙元年(公元264年,司马昭灭蜀汉第二年,西晋立国前一年,翦书附注言为公元263年,查《辞海》,不确),“罢屯田官”,典农官吏化入国家治民官序列(吴宗国先生主编之《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一书有章节详述此事),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此据范书,但同样是翦书附注,则言据《晋书 武帝纪》,为泰始元年,公元265年,因手头无中华书局本《晋书》,查《资治通鉴 晋纪》又不载,不能断定,或者二有一错,或者所据文本不同,或者确有三次罢令,用百度国学搜索器,则查得翦书附注所引“罢农官为郡县”一句来自泰始二年十二月条下,与翦书所称之元年不同),武帝又复下诏,强调改典农官为郡县官之既成事实,则正是此一过程之高潮。晋武帝一统,颁行户调式(中华书局2005年10月第1版《童书业史籍考证论集》上册中收有《魏晋的户调制》一文,中间一段就钱穆《国史大纲》相关文字的辩正写得极是好,于我们明乎此制度特有助益,详可参阅该书,兹处不录),中有占田制及品官占田荫客制之规定,占田制之“占田”部分一般论者皆征引《晋书 食货志》中之载记,兹不赘述,而关于“课田”中每亩纳粮数,郑学檬前揭书,由杨际平撰述的“魏晋南北朝的租调力役制度”章已对多数论者采用的徐坚《初学记》引《晋故事》载记做了初步辨证。就此事施行之效果,翦书注意到了太康三年户数统计帐面的增加,正统观点一般要么认为占田课田一体趋于流产,要么认为占田无定,课田划一,优容富者,苛剥贫者,要么直接认定占田是出于充实门阀世族之目的,其实质皆用了同一的解释体系,未免单调,且缺乏历史时段的特质性。祝总斌刊于《文史知识》1985年第5期的《晋武帝统一全国》,则多由正面立意,但因是普通的介绍性文字,也嫌泛泛。就我所览,以范文澜《中国通史》(78年6月版)第二册353页所言最为有理。又,范氏将品官占田荫客制读解为“王公官员限田”,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有所推进的。降至东晋,侨置土断,开南朝之先河,论者多注意到所谓豪强大族对土地的侵夺吞并,田余庆先生《东晋门阀政治》已有系统化的研究,杨际平则提醒我们侨置之初,政府当是对土地之控制严密于入籍。东晋以下宋齐梁陈,宋接晋之弊而起,继续土断,同时一定程度上抑制大族(但同时也有对占田荫客打开更宽口子之举,而且因立制度,就再难以数量限制之了),萧氏建政之齐梁二朝亦皆间有调协门阀政治余绪下土地制度之举措,陈时更有诏令所有占田垦辟者所沾公私荒田“广袤勿得度量,征税悉皆停免”,要之,此时段有一寒人地位上升之趋势,而南朝佛风盛行,亦有影响,以至一些论者将南方地主庄园分划为官僚地主庄园和寺院地主庄园两种。十六国之史迹驳杂,文献多以南朝为据,但北朝制度,却是隋唐渊源主线。此意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已备述之。北魏初立,十六国时坞壁之形态演变为宗主督护之制,翦书还注意到魏初对畿内自耕农民的土地政策。孝文帝改革,均田制出,国信师此篇作业之布置即有言可至此而止,足见位置之重要,另国信师于讲堂笔记中曾言:“西晋户调式以至北魏均田,与两汉强盛时之不同,暗含着整个社会之一系变化,中国整个制度发生变化”此言可谓得之。景蜀慧师的笔记里这样解析了均田制之前提:国家一定要有拿得出手的大量土地。吴宗国先生刊于《文史知识》1986年第4期的《均田制讨论综述》一文至今仍对我们认识极有启发。高敏先生《北魏三长制与均田制的实行年代辨析》也深有见地。兹谨综多方意见,略述如下:太和九年十月,是颁行均田令的起点,而均田制真正实行,还需要建立三长制(景师笔记中则注意到三长制对宗主督护制之取代而形成听命于朝廷之基层行政机构),清查户口和重新造户籍等许多条件,乃是在一个过程中实现的。而各个不同州郡和不同地区之间,必然有先有后,不可能是整齐划一实行于同一时期。在制度渊源层面,一者世族对直接生产者控制力减弱,有国家佃农依附关系强化的大趋势;二者究其因缘,可发现在当时土广人稀情况下,正是北魏之“计口授田”(一种有意识形态化之嫌的意见认为带公社性质)与西晋占田法两种制度相遇混合和交叉的结果,至于“混合和交叉”的具体过程,一种很高明的意见认为可以这样看,即除了土广人稀地区荒地外,地狭人稠之地也可能存在由于土地所有权不明而谁也不能种之荒地,政府把所有有主,无主的土地首先是荒地作为国有,并规定现耕作者对于所耕土地的权利,具体的办法就是将上及之畿内土地制度特点(翦书附注也认为均田令当与太和元年畿内一夫治田四十亩之制有渊源关系)结合中国农村情况以完整形式向全国公布。关于田令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是各种通史落墨的重点,一般认为无法触动大族地主利益(范书还援用北齐武成帝时之均田制等材料推见孝文帝时均田制中之承认豪强权益,并以此反证均田制于北魏之得行原由,景师笔记中明言此河清三年改革有取消兵农之间合一性、抑制门阀之内在效力,且为隋唐民品受田制度之直接渊源),甚或其可借均田令将所有奴婢耕牛分得之土地据为己有(见张传玺书,翦书则认为这一块的收支应当是用作填充而非增殖),但在当时仍有积极意义,一定程度限制豪强并利于小民。关于均田令中①受田、②还受、③永业田、口分田之性质等问题学界犹存在争鸣,必须深入研究过魏晋南北朝史之流变,方可有一己之洞见(如吕思勉先生之《两晋南北朝史》即为积功之作),仅以宽乡狭乡为例,均田制中规定,土地不足处,居民可向空荒处迁移,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赋役轻处,到均田制于唐代之形态时,则有学者将唐代为鼓励垦荒而规定的宽乡之限外多占(不入户籍而入青苗簿)部分视为均田令施行范围之外的土地,此间之问题,远未明晰。另外,将均田制下之北朝以至隋唐(基本定于两税法之前的唐前期)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已是学界通例(最典型的意见正是认为,所谓均田制的瓦解或破坏就是北魏以来一脉相传到唐的田令逐步成为具文,而终于停止施行。最后,随两税法的实行而被正式废弃),但我个人觉得此中或者还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趋同当然是研究过程里最易为人“究心”(引起论者重视)的层面,但却未必是最有“究心”价值和最能开创新见的层面。所以要引入社会经济史,原因之一也正是希求弥补这里边的不足。北朝大势,可谓“澜”之生处,通观至此,我们心中大略可以明白,荀悦的难题因时移境迁、新陈代谢而有了面目不同的版本及解决方案,但一者无论时、境皆有深刻之源流,二者每一年代皆自有其二律背反的特质(如果仅仅停留在国家佃农依附这个层面,恐怕也不见得道出许多的真正特质,指标是表象,内在才是关键),弄清这些特质间内在的关联和理路,使我们站得高看得远。继至隋唐,近日逛书店时见到《唐研究》第十一册已出,此十一册中之篇章,多为深有史法之杰作,可资参阅。《黄约瑟隋唐史论集》中收有其《近年隋唐五代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一文,于我们知悉此课题中已有的作为,良有帮助。翦书中以简短篇幅概述了隋朝均田制之状况,王仲荦先生在其煌煌巨著《隋唐五代史》中旁征博引,以一整小节专述“均田制的继续发展”,其中推演比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三册等书都要好,故有隋一代之土地制度了解,以此文本为宜。至于唐前期,亦是如此,此书专列有“唐初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一节,言说详赅。将此节与杨际平先生所撰之前揭《中国赋役制度史》一书第五章“隋与唐前期的租庸调制与其他赋役制度”对观,尤可以明了大势之所在。因降至隋唐,史料迭出,特需考订编辑之功力(单看胡如雷先生为“中华历史丛书”撰述的《李世民传》,就已可知其征引浩繁),在此动静之间,整个制度史的范型也会被塑造得更加丰满有力,个人以为,至此尤需不再将土地制度单独析出解读,也正因此,工程量更浩大。在综汇通观的意义上,剑桥中国史序列一直都是比较好的范本。《剑桥中国隋唐史》中第一章“导言”的“制度变化”和“经济和社会变化”二节,最是合于此,其他专章中如C.A.彼得森所撰述的“德宗”等节也对我们理解问题很有启发。对此我也仅是泛读过而已,不敢侈谈心得。约略从我现在所知,方法上以这几种本子相互参证,大抵可有一景观于脑中了。北京图书馆出版社所编《东吴史学文集》一书中收有田泽滨的《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豪民”经济》,这篇论文并不见得有多么好,但是读至结尾处所引明代大儒邱濬《大学衍义补 制民之产》中的一段述论,还是极让我震动:“井田既废之后,田不在官而在民,是以贫富不均。一时识治体者,咸慨古法之善,而卒无可复之理。於是有限田之议,均田之制,口分世业之法,然皆议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何也?其为法虽各有可取,然不免拂人情而不宜於土俗,可以暂而不可以常也,终莫若听民自便之为得也。”听民自便之为得,这话未免有些像有宋一代的“不立田制”,然而宋自有宋的问题意识和情绪面向在,我们若由此说,至多不过明儒一部和宋儒一部的心理呼应和道德认同,然而邱氏的自问自答,与荀悦的困惑摆在一起,不正是时序流变中不易的心结之所萦绕吗?台湾中央大学产经所与经济系教授张明宗先生为中央大学经济系经济史讲义写有《中国的土地,农业与小农政策》一节,于此有所深究。写至此处,不觉已九千多字,未有新知及求得新知之功力前,我还是收笔的好。

  及文草成,我也不敢说获得了什么新的见解,只是深深明白了一点,就是土地制度一事之下,秦汉以降至唐前期,纷纭变迁中存在着中国历史和中国农业的宏大问题,但这种问题的解答和解读都已不再能用宏大叙事临之,因为,我们的研究成果已要求我们进入实证和阐释之后的后实证、后阐释时代,我的“后”,应落在史料学、史源学和新方法、新材料引进之上,面对我们已有的问题,重读我们已有的所有宏大叙事和实证阐释,社会经济史的人马在中山大学多旁及历史人类学,明乎此理,可知其缘故。复览陈春声先生刊于《史学月刊》2004年08期的《历史的内在脉络与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一文(此文之网络版以中国经济史论坛所收最为清晰),甚觉有理!

  2006年7月中于莞城 阅史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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