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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斋 2006-9-17 15:34

汉代刑律水事条文浅探

    韩榕桑

    汉朝是我国古代水利大发展的时期,司马迁、班固在《史记》和《汉书》中留下了有关治河、漕运和灌溉等工程建设的许多记载。而在水利立法方面,我们所能见到的只有倪宽“穿凿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召信臣在南阳大兴水利,“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这两件事。

    汉朝法令滋章,有“禁网浸密”之称。萧何作律九章,叫做《九章律》,叔孙通作《旁章》,据《汉书·刑法志》,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死刑四百零九条,共有一千八百八十二项。这些法典都早已散失无遗了。唐代杜佑的《通典》,略有涉及,清末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现代学者有关的专著,根据《史记》《汉书》以及其他文献,对汉律的篇目和条文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考查,使人们大体了解其概貌。不过,除了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定水令”“作均水约束”之外,都未述及或勾划出其他水事的内容,令人多少有点遗憾。汉朝的刑律名目繁多,法律“文书盈于几阁”,当时,朝野争言水利,治河、开渠等水事活动空前活跃,因此,对治水的利害得失,水事方面的犯罪,很难想象不在刑律上作出相应规定。

    清朝末年精通刑律之学的薛允升,编了一部三十卷的《唐明律合编》,将两律律文对照加按语,评论明律的轻重得失之处。偶见此书,有一按语引用了许慎的《说文解字》对“*(氵+昔)”的释文:“所以壅水也。从水,声昔。《汉律》曰:及其门首洒*(氵+昔)。”薛克升钩出沉淀在《说文》中的《汉律》水事条文,指出“及其门首洒*(氵+昔)”的意思是:“壅水于人家门首,有妨害也。”《汉律》这一条文的内容,说明了汉代的水利比前代发展了,人们修了水利工程,在输水的过程中,堰渠可能发生漫溢溃决,通水入人家,造成损害,这是不允许的。

    有此一条,我们就可略为看到《汉律》与《秦律》在水事法制上的继承与发展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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