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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斋 2007-9-18 06:16

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特别是她们在家庭以外的活动

邓小南

   内容提要   

            本文着重讨论公元六至八世纪吐鲁番地区的妇女,尤其是下层社会的妇女介入经济、法律以及宗教活动的情形。

      本文研究的主要资料大致分为两种类别:墓誌碑铭、出土文书。中古时期吐鲁番地区的墓誌碑铭所提供有关女性传主的信息,通常是相当公式化的。不仅高昌时期内容简略的墓表,即便是入唐以後内容较详的墓誌,都很少涉及女性的具体行为。七世纪後期充斥溢美之词的墓誌,也只是空泛述及妇女在家庭内部婉娩敬顺、事亲育子的德行。

    与墓誌碑铭所反映的情况类似,这一时期吐鲁番的壁画、帛画及俑偶等艺术品,亦突出描绘了妇女们在家庭中的活动。这类旨在传播、欣赏的文字、艺术资料,显然更多地反映人们心目中“理想化”的社会秩序与生活方式。仅仅依据这些资料,我们可能误认为中古时期吐鲁番的妇女们从不参与家庭门墙之外的活动。

吐鲁番地区出土的百馀件户籍、名籍、田亩簿中,屡屡提及作为户主的“大女 ”,她们承担着一些赋税责任,同时也有机会与外界进行交往;其独立地位,为地方官府与社会民众所承认。数百件土地、房屋、奴婢买卖契约,粮食、绢帛、钱币借贷契约,土地、果园租赁契约以及劳动力雇佣契约,来自长安的课钱帐历、质库帐历以及出自丹丹威里克的抵押借贷文书,体现着妇女在这类经济活动中的介入参与程度。诉状牒辞显示出妇女维护自身与家庭权益的努力。功德疏、作斋社约等文书,反映出女信徒们的自发组织及其集体活动。大量的随葬衣物疏,使研究者注意到中古时期吐鲁番民众多元化的宗教信仰。

以上资料,为研究者提供了六至八世纪妇女活动的另一番景象。我们看到下层社会中的一些女性作为户主掌管着家庭生计,一些女性为了家庭的利益,为了维持生计而跨出了家门。从总体上讲,下层社会的妇女有更多的机会在家庭以外活动。这显然并非取决于个人意愿,而是由经济生活的需要所决定的。对于今天的妇女史研究者而言,有意义的论题不是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简单的“上升”或者“下降”,而是应该以历史的眼光去认识妇女实际社会角色丰富而复杂的内涵。

               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 ——特别是她们在家庭以外的活动[1]

本世纪初期以来,在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的阿斯塔那与哈拉和卓古墓群以及雅尔湖一带,出土了数万件珍贵的文物文书。文书中数量最多的是汉文文书,其中绝大部分是从作为随葬品的纸冠、纸鞋、纸衾、纸棺等物品上拆揭出来的,只有少量是原本作为正式文书完整地入葬的。其时间跨度上自公元三世纪的西晋时期,下至公元八世纪後半叶的唐代後期。尽管多数文书残缺不全,但它们是经过科学考古发掘出土的原始史料,对于研究当时当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提供了确切依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2] 。在这批资料之中,不乏有关中古时期妇女社会生活状况的内容。本文将根据这些材料,着重讨论公元六至八世纪吐鲁番地区的妇女,尤其是下层社会的妇女介入经济、法律以及宗教活动的情形。

公元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以贞观十四年(640)唐将侯君集攻克高昌为界,大体上可以分为前後两个阶段:前段为高昌国时期,後段是唐统治下的西州时期。从当地的出土资料来看,吐鲁番地区尽管远离汉文化圈的中心区域,但高昌国的统治阶层成员主要是来自河西地区的汉人,当地所受汉文化的浸染是相当明显、强烈的。唐改高昌为西州之後,中原王朝的各项制度设施、风俗习惯更直接影响及此。

  

        一、吐鲁番出土墓誌与“理想化”的妇女形象

  

       到目前为止,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各类墓誌——包括墓誌铭、墓誌、墓表、 墓记乃至柩铭——有数百方,其质地既有砖、石、木、泥,亦有绢 [3] 。这些墓誌,对于研究该地区中古时期的居民状况、风俗习惯、历史地理、语言文字乃至政治事件、官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都具有重要意义 [4] 。

在笔者所查阅过的六至八世纪的291份墓誌资料中,纪年最早的为高昌章和七年(537),最晚的是唐代永泰二年(766)。在这291件墓誌中,90件誌主为女性,另有7件为夫妻合一的墓誌。从内容、形制来看,吐鲁番地区的墓誌风格与中原地区的相当接近 [5] ,惟同一类型者出现时期较中原为晚。

高昌国前中期即七世纪以前的墓誌,大多比较简单。该时期的男性墓表,存在两类情形:一类如章和七年(537)的张文智墓表,履历详尽,郡望、卒年记载清楚;另一类如次年的朱阿定墓表,有其官职、乡贯而无卒年。女性墓表多属略型。今存新疆博物馆的一方红地墨书墓砖,是纪年最早的女性墓表之一:

章和七年丁巳岁十一月壬戌朔,十五日乙亥。民部参军张孝贞妻索氏之墓表。 [6]

墓表只记载了索氏去世(或下葬)的日期、她丈夫的官职与姓名,其中甚至没有提及她去世时的年龄。这类情形并非仅见。目前所见高昌时期最为简略的一方女性墓记,是在土坯上刻写的“赵隅(?)妻”三个字 [7] 。

       吐鲁番地区文字较为详尽的墓誌出现于七世纪前期。这些墓誌中的大多数,循守着固定一概的行文模式,充溢着千人一面的誉美之词。例如,出土于阿斯塔那110墓的高昌延和六年(607)张沂子妻高氏墓表,在纪年之後说:

       张沂子妻高氏台柔,姿性婉淑,藻行纯笃,上仕[事]舅姑有敬顺之名,下交娣姒无妒忌之号,可谓贤才之女、张氏之良配者也。宜延遐算,奄然殒逝,宗亲悲啼,乡闾酸泣。春秋廿七,殡葬斯墓。

去世于次年的张叔庆妻麴氏墓表(73TAM504:33):

       故张叔庆妻麴氏女太明,秉性贞洁,体行纯笃,四德内融,杰称外著。用能绢谐九族,雍穆五亲。幼仕[事]舅姑有敬顺之名,长训闺庭无简言之号。可谓窈窕之淑女,张氏之良配者也。宜延遐算,光益大化。天不 遗,奄然殒逝。宗亲悲酸,乡闾涕泣。春秋卅八,殡葬斯墓。

这些墓誌,框架仿佛,语言类似,很少提供给後世的人们有关墓主人生活状况的真实信息。翻检这些女性墓誌之後,给人的印像是,她们无一不是敬顺婉淑,无一不具备人们心目中要求于女性的理想品德。而这显然并非当时社会上的现实情形。

       去世于唐代乾封二年(667)的氾延仕妻董真英墓誌,现存新疆考古所。墓誌中只说到她“幼憝女艺,行不亏言,轨外彰信。归氾族贞明为志,恭慎在怀,庶艺无乖,姬姜养志”(73TAM504:31),等等;并未述及其个性与宗教信仰之类内容。而今存英国博物馆的董真英棺内腋下所夹之《随葬功德疏》(Ast.ix.2.053),却提到她请僧侣讲经、写经、诵经、布施,是一个虔诚的佛教信徒。出土于阿斯塔那201号墓的张君行母亲墓誌(72TAM

201:1)及其《功德牒》(72TAM201:33),也有类似的情形。

       在公元650年以後的22份女性墓誌中,内容简略的多属于平民,而14份比较详细的都属于上层社会的妇女。个别墓誌描述了妇女特长及其在家中的具体生活内容。例如开元三年(715)的张公夫人麴娘墓誌,除去空泛华丽的辞藻之外,说她“晨拴彩笔,鹤(?)态生于绿笺;晚弄琼梭,鸳纹出于红缕”(72TAM188:1)。看来,与内地墓誌撰写风格的演变类似,吐鲁番墓誌的内容也逐渐显露出丰富化、特性化的端倪。

       如上所述,吐鲁番地区出土的男性与女性墓誌有许多共同特点,例如早期墓誌内容的简略、格式的类似,其後比较详尽的墓誌中溢美的倾向、用语的雷同,等等。不过,两性的墓誌亦有一些不同之处。其中最为显著的对比,即是所有已婚女性的墓誌(无论如何简单),都无一例外地提到她们的丈夫,包括他们的姓名、籍贯以及仕宦履历(如果有的话);而在194份男性墓誌中,却只有5份提到了他们妻子的姓氏及郡望(这几位夫人, 全部出身于大族:如敦煌张氏、敦煌宋氏、张掖袁氏、张掖巩氏及扶风马氏)。此外,在97份女性墓誌中,只有20份不仅提到了墓主的姓氏,也提到了她们的名字;而在这20位墓主中,11位出自高昌大族麴氏。

       一般而言,同一时期、同一社会阶层的男性,由于活动阅历丰富,墓誌内容有可能详于女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墓誌之文字一定较女性更长。斯坦因(Aurel Stein)发掘的阿斯塔那陵园九区一号墓,墓主是逝世于唐代前期的王欢悦夫妇。王欢悦卒于永徽三年(652),其“墓表”(73TAM199:1)现藏新疆考古所,全文只有52字。王夫人麴氏卒于乾封二年(667),其“墓铭”(Ast.IX.1.03)现存伦敦大英博物馆,总共147字,但其中95字用以叙述其丈夫的生平事迹;讲到她个人的实际内容,只有“训女教男,并已成立”数字。

       类似的情形还出现在著名的高昌显贵张雄及其夫人麴氏的墓誌铭(73TAM206:75)中。在阿斯塔那206号夫妻合葬墓中出土的这方墓誌,是现存内容最为详尽的碑铭之一。尽管它撰写于麴氏去世後的唐永昌元年(689)——距张雄去世时已有56年,但其中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张雄的。誌文大约30行900字,真正与麴氏直接相关的不足5行。

       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仅止是由于性别差异造成的。应该说,墓誌所带有的时代印痕是极为清晰的。比较一下王欢悦自己的墓表中有关其履历的记述与他的夫人麴氏墓表中的相应部分,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主要区别在于,後者对于王某在唐代占领高昌初期的表现给予了更为充分的肯定,其中甚至引用了唐高宗年间考课制度中习用的语句,称他“强干灼然”。

张雄的情况则更加典型。他本人去世于高昌国後期,而在半个世纪後他的夫人去世时,当地的政治情势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唐朝在这一地区的统治业已巩固,张雄夫妇的儿子已经成了唐朝的官员。在这种背景之下,藉其母亲下葬之机,追述父亲的“功绩”,炫耀父亲生前亲近唐朝的立场,对于张雄的後代来说,显然是适宜的机会。

墓誌中所记载的内容,无疑被认为是有关墓主人最为重要的讯息,事实上反映出当时人心目中所看重的方面。在当时,就男性而言,建功立业、光宗耀祖显然是头等大事;而对女性来说,家族关係是至关重要的。妇女本人难以标誌其地位,她们通常需要藉助于与父系、夫系的关係确定自身的座标。在简略型墓表中,几乎寻不到她们个人的踪影;而在内容稍详的墓誌中,也只显现出她们在家中服侍诞育、婉娩顺从的形像。

       与墓誌中反映的情形类似,壁画、绢画、木俑、泥俑中所描绘的妇女,都是她们在家庭中活动的场景,其中有姿态闲适的上层贵妇,也有辛勤劳作的下层婢女。从这些文字或图画资料来看,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似乎是并不跨出家庭门墙之外的。这些旨在传播的材料所着意刻划的,显然是当时社会认为“理想”的女性形像和女性生活状况。

      

                       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妇女形像

  

       如果我们不是仅止把目光停留于墓誌、绘画一类资料,而是同时关注吐鲁番出土的各类文书、文物,就会发现,後者为研究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由于大批高昌、唐代户籍文书、赋役文书、契约文书以及其它帐目案卷实际记载着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不以传布理念教化、塑造昭示“正面形像”为目的,因此具备更高的可信度。

       正是这些文书,为我们展现开一幅与以往想象颇不相同的画面。

  

                1、吐鲁番经济文书中所见“大女 ”

  

            “大女”一词在历史上出现很早。本世纪七十年代出土的居延汉简中,即有这一称谓。例如,其中一简(EPT40.17)书有“毋伤队卒陈谭”之“妻大女捐年卅四”等字样 [8] 。当时这一词语,可能是指年龄及“丁”的成年女性或已婚成年女性。马衡先生《凡将斋金石丛稿》附录部分收有旧在山西临晋的“魏李相海造像碑”,碑侧题名中可见“孙囗娘”等三位“大女”为其亡夫或亡父等“供养”的字样 [9] 。现藏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博物馆的唐代神龙三年(707)造像,底座题记所载供奉人中,也至少有四位“大女 ”身份者。

            就吐鲁番地区而言,考古工作者于1968年在阿斯塔那发掘出西晋泰始九年(273)木简一枚,上书“大女翟姜女从男子栾奴买棺一口”云云 [10] ,这是目前吐鲁番地区所见年代最早的有关“大女”的文物。日本橘瑞超所得前秦建元二十二年(386)《大女刘弘妃衣物疏》是同类文书中较早的一件 [11] 。

            许多唐代的吐鲁番经济文书中提及“大女”一词。作为该地区比较多见的特有称谓,“大女”通常是指作为户主的寡妇或者单身女性;可能也有一些是替代外出服役的丈夫或儿子而临时作为户主的。她们承担着一些赋税责任,同时也有一定的机会与外界进行交往。

            1964年自阿斯塔那35号墓(史玄政墓)出土的神龙三年(707)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是令学人瞩目的不可多得之史料 [12] 。点籍样是官府派人点检核查户籍之後所作的记录文簿,里面着重记载的是户主、全户口数及丁、中情况。在这篇点籍样中,可以判断性别的户主共有50位,其中15位是女性。在这15位女性户主中,有1个年仅两岁的幼年“黄女”、1个13岁的未成年“小女”,另外13位成年女性户主中,2位未婚,其馀的都是寡妇。这些被称为“大女”的女性户主,依其在唐代户籍中所属类别来说,分别属于中女、丁女、丁寡、老寡四种类型。她们不仅婚姻状况不一,而且年龄分布自21岁至79岁。很明显,在唐代西州手实、户籍之中所谓“大女”,即成年(年入“中女”以上)的女性户主。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以大女为户主的家庭,家中都完全没有男性成员(除“贱口”即奴仆身份者)。只要家中有男性,即使是幼年男孩,都会被登录为当然的户主。例如,在点籍样中,我们看到萧望仙户,全家三口人,一丁女、一丁寡,而年仅三岁(实足年龄应该只有两岁)的“小男”萧望仙却当仁不让地成为户主。类似的情形亦见于康恩义户、康寿感户和郭忠敏户,在户内有祖母、母亲或姑、姊的情况下,这些不满十岁的男童,都担当着“户主”的角色。显然,在官方确定户主之际,决定性的因素不是管理家庭事务的实际能力,而是性别。

            一般而言,唐代的女性户主或为单身,或是寡妇。但在吐鲁番文书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其它情形。出土于阿斯塔那103号墓的《唐残籍帐》 (68TAM103:18/9b),虽然只有三行,其中却提到了“当户职资妻”、“当户白丁妻”等 [13] 。所谓“当户”,即为事实上的户主。在唐代的田令中,有关寡妻妾“当户”、“为户”的待遇相当明确。本文书提及的两位未被冠以“大女”之称的“当户”女性,似乎并非守寡之妻妾,而是丈夫在外当差服役、妻子在家中主事持家者。《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首条疏议即提及:“若户内并无男夫,直以女人为户”云云 [14] ,可见家中若无男子,“女人”(并不一定是“寡妻妾”)是可以也被要求担任户主的。

            阿斯塔那4号墓的墓主人,是埋葬于咸亨四年(673)的当地豪富左憧憙。出土于该墓中的《唐麟德二年(公元665年)张海欢白怀洛贷银钱契》(64TAM:53)中,借贷人之一张海欢身为前庭府卫士,契约的“保人”,包括他的母亲“大女李台明”和他的妻子 [15] 。这一户内可能因为海欢服兵役而再无男子,所以由海欢母亲充任户主。

            除崇化乡点籍样之外,还有许多吐鲁番经济文书中提到了“大女 ”。例如,出自阿斯塔那5号墓的七世纪後期《唐诸户丁口配田簿》(甲件, 64TAM5:48—92)中,43位户主中,有4位大女(後削去一人) [16] 。35号墓的《武周载初元年(公元690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64TAM35:59—79)9位已知性别的户主中,有3位大女 [17] 。507号墓出土的武周时期《唐西州高昌县囗婆祝等名籍》(73TAM507:012)中,可确知其性别者有38人,其中大女 6人 [18] 。出土于187号墓的《唐天宝二年(公元743年)籍後高昌县户等簿帐》(72TAM187:195/1),在能够确定性别的106位户主中,有大女 25人,小女1人 [19] 。78号墓所出唐前期《李悦得子等户主名籍》(67TAM78:20b)中,15位可知性别的户主中,被称作“户主寡妻”的女性户主有4人 [20] 。凡此种种,向我们显示出在唐代的吐鲁番,女性户主即大女占有相当的数量及比例。

    目前所存唐代西州地区的手实、户籍文书大约90件左右,笔者个人曾经查阅过其中自贞观十四年(640)到至德二载(757)之间的73件。女性户主的比例因时因地(乡)而异,大致在户主总数的10%至30%之间。

            “崇化乡点籍样”还向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些问题。在该文书中,可以辨识性别者共212人:74位男性(包括1名10年前即已逃逸者)、138位女性。这种性别比的严重偏倚,并非仅见于高昌县的崇化乡。研究者在距吐鲁番千里之遥的敦煌县龙勒乡户籍中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该乡天宝六载(747)户籍由共计三百馀行的五件断片缀合而成,分别由法国国立图书馆(P.2592、P.3354)、伦敦大英图书馆(S.3907、S.10603)及中国学者罗振玉收藏(该断片现去向不明)。籍上所登录者,共有43位男性、124位女性;而且几乎各个年龄段中,女口都多于男口。在全卷19户中,除“全家没落”的两户之外,其馀17户中,有16户户内女口多于男口。日本学者自不同角度就此作过大量的研究工作,指出在唐代贸易繁盛期的敦煌郊区农村,由于男子群趋城市,女口过剩的情形实际存在;同时,八世纪以来,为逃避以男丁为对象的赋役征发,户籍登载不实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21] 。事实上,男女性别以及年龄段统计的严重失实,早在汉代的户口统计资料中即有所反映。这类手法,一方面用以迎合上司,夸饰政绩;另一方面,又可以逃避赋税征收的责任 [22] 。有关户籍“伪滥”的问题牵涉面相当之广,对此学界已有许多讨论,兹不赘。

       高宗、武后以降,民丁脱籍“浮逃”即成为唐代突出的社会问题。反映下层民间生活的王梵志诗中,有《天下浮逃人》一首,说当时“天下浮逃人,不啻多一半。南北掷踪藏,诳他暂归贯。游游自觅活,不愁应户役。” [23]       在公元八世纪的吐鲁番,男性离开家乡外出谋生的情形也相当普遍。在景龙三年(709)宁昌乡妇女阿白控告其夫之堂弟的辞状(75TAM 239:9)中,即说到她的丈夫及夫弟皆“逃走不在” [24] 。这正反映出武周以来遍及各地的民众流动形势。

            在点籍样残卷中,可辨识户主姓名46人,其中属昭武九姓者24人,占半数以上。可知该乡的粟特裔居民总数有可能超过汉民数目。众所周知,粟特人在高昌等地的丝绸之路中继贸易中起着关键性作用 [25] ,不仅未入地方户籍的“商胡”,即便是著籍粟特民中的成年男子,也可能由于其民族习惯,较多地脱离户籍,活动于四方;而由家中的女性从事一部分田间耕作。这有可能是崇化乡女口乃至女性户主比例格外高的原因之一。

            另一值得说明的情况是:在崇化乡点籍样的开端部分,有九户居民被注明“括附”,这些人户“田宅并未给受”。在这九户之中,一位户主难以确认性别,六位户主为女性,其馀两位是“小男”。由于这份点籍样前端残缺,我们目前尚无法确定浮逃附籍者中是否以妇女、稚弱为多。但在当地政府以人户为单位的杂征敛面前,在富裕乡邻的欺侵、兼并面前,缺乏成年男性户主的家庭无疑属于居处弱势的社会人群。面临官方检括之际,女性及稚弱者被搜罗入籍的机会亦较强健男丁为多。此外,地方官员为应付中央政府搜括逃人的申令,也容易以女性、儿童凑数应命。

            在唐代的吐鲁番,女性外逃的事例不少。有时,妻子随其丈夫一同离家出走。例如仪凤二年(677),宁昌乡盲人卜老师的儿子、儿媳皆“私出在外”,不肯赡养老人(67TAM363:7/1) [26] 。有时,妇女只身离家讨生计,或是母亲携孩子、姐姐带弟妹出走。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中,录有出土于哈拉和卓、自同一鞋样中拆剥的《唐西州浮逃户残籍》八纸,皆属于武周时期的浮逃户名册。其中至少提及五位曾经“浮逃”的“大女” [27] 。

            唐代前期的吐鲁番,在租庸调制的背景之下,国家正税的主要部分“以丁身为本”征敛,但也有一些杂税是不考虑是否有男丁而以民户或土地为单位派收的。在八世纪前叶的一份《唐西州高昌县出草帐》(73TAM509:24)中,记有当地诸寺观及数十人派纳干草数量,其中也有“大女囗绿小贰亩七束”之记录 [28] 。

            正因为大女主持生计,同时承担着对于官府的一定义务,她们有较多的机会与外界接触;其相对独立的地位,为地方政府与社会民众所肯定。与此相关,有一个值得对比思考的现象:上文曾经提及,吐鲁番妇女的墓表、墓誌铭中,多以“某人妻某氏”相称,而较少说到她们的名字。法律诉讼文书,由于其特殊意义,通常需要登录当事人的全名;但即便如此,在吐鲁番的辞状类文书中,我们所见到的,也多半是“阿白”(即白姓女子)、“阿麴”(麴姓女子)一类简称。在唐代的户籍登记制度中,家中有男性户主时,作为妻子或母亲被载入的女性,一概只录姓氏而不见其名。但我们绝对不能由此而推论当时社会习俗中女性即不称名甚或没有名字,因为户籍中所登载的女儿们都是有自己的名字(登录时不冠以姓)的。

            然而,在唐代吐鲁番的户籍、赋役文书中,凡涉及大女之处,必定记录其全名。这显然与其可得授田,亦且需要承担派自官方的义务有关;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该类妇女的独立性。她们不同于被认为依附于丈夫的妻子,她们直面官府,是家庭事务的正式代表。另外,在吐鲁番出土的民间契约文书中,作为签署人一方、或者作为担保人出现的女性,也都写有全名。

            有学者认为,名字是一个人的符号,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着人生期盼与社会处境。“它与家族结构、价值观念、风俗好尚息息相关,也常因社会发展而不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因此,透过名字的分析,可以曲折的反映世变,其所透露的历史文化信息十分丰富。” [29] 我们在唐代吐鲁番文书中所看到的现象,主要不是女性名字的选择,而是对其名字的正式承认与否;不过,这也可以自另一侧面丰富对于“名字”问题的认识。

         

  

                                       2、经济活动中的吐鲁番妇女

  

            不仅作为户主的大女直接承担政府的某些摊派,唐代吐鲁番地区的劳动妇女都积极参加着经济生产活动。

            高昌国统治时期,该地区素以赋役负担沉重著称于世。唐代的西州,由于地处边陲,民众的劳役、兵役负担仍然相当沉重;加之如前所述,大量成年男性外出谋生,在这种情形之下,妇女们肩负的劳务负担显然尤其繁重。田间耕作、户内纺织、家务劳动,样样离不开她们的操持。即便是在成年男丁在家的情况下,她们仍然从未脱离过社会生产。

            作为地处“丝绸之路”的重要区域,自汉代以来,吐鲁番的纺织业即有长足的发展。丝绸、织锦、毛毯、布匹等纺织品作为赋税征收,作为商品买卖,用以抵偿债务,甚至当作贸易流通的中介手段。在这种经济条件之下,纺织以及与其有关的染色之类活动无疑意义重要。

            生活于下层社会中的劳动女性,并不像人们通常设想的那样,只在家中劳作,除此之外足不出户。从吐鲁番文书中人们注意到,妇女们有时也会作为家中的代表,来往于官府的有关部门。在出土于阿斯塔那35号墓的《唐緤布帐》(64TAM35:22) [30] 中,我们看到总共15.5端麻布、棉布被分配给14户居民负责领回染色。前来领取布匹的14人中,有6位是女性。在8位男性中,有2人纳钱代役,另有3人看来已经染色完毕,名侧已被勾兑。6位女性,是大女康相女、索武子母、王阿阇利妻、史苟仁妻、白住德妻及侯默仁婢。其中除康姓大女及白妻外,所有人都被要求留下了指节的印迹。已经领取了布匹的男性,则无一例如此。康相女既为户主,应被认为有正当名义领取布匹,因而未留指节印;而作为男性户主(索、王、史某)替代者的母亲、妻子、甚至被差派的婢女来领取时,则要留有特别证据。诸位妻子的丈夫,有些可能临时在外服役。例如,在同一墓葬中出土的一份残名籍(64TAM35:41)中,我们可以找到白住德于永淳二年(683)“到(役)”的记录 [31] 。在本件文书中,白妻已“付”得緤布,名下却没有印记,这当然有可能是经办人吏疏忽所致,但也可能是由于她本人即系临时“当户”的女主人。比率如此之高的女性前来领取待染布料,原因之一应该是由于她们较为直接地经手此类劳作。

            在吐鲁番地区,出土了数百件高昌国时期及唐代前中期的土地、房屋、奴婢买卖契约,粮食、绢帛、钱币借贷契约,土地、果园租赁契约以及劳动力雇佣契约 [32] 。这些契约基本都是私人之间签订的。

            比较典型的契约上,通常会注明缔约双方的姓名、约定内容、保证条件以及“保人”和“知见人”(证人)的姓名。本来各方皆应画指为印,但事实上,债权方或契约中的强势一方往往不画指,甚至只签姓氏而不署全名。几乎所有的借贷契约上都特别申明“若(债务人)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代还;若延引不还,听掣家资杂物”一类强制性条款。正因为如此,这类契约的保人,往往是与借贷者关係最为直接的亲属。今引唐代麟德二年(665)张海欢向左憧憙借贷银钱契约(64TAM4:53)中的有关内容为例:

     麟德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庭府卫士张海欢于左憧憙边贷取银钱肆拾捌文,限至西州十日内还本钱使了。如违限不偿钱,月别拾钱後生利钱壹文入左。若延引注托不还钱,任左牵掣张家资杂物口分田桃(萄),用充钱直取。若张身东西没洛(落)者,一仰妻儿及收後保人替偿。两和立契,画指为信。

        钱主  左

        贷钱人张海欢(画指,即下画指节三道)

           保人张欢相(画指)

           保人张欢德(画指)

海欢母替男酬练,若不上,依月生利。大女李台明(画指)

       保人海欢妻郭如连(画指) [33]

            三年後,当张善憙向左憧憙借钱时(64TAM4:40),他不得不将“中渠菜田半亩,与作钱质”,并且应允“要须得好菜处”。而在这份契约中,张善憙的女儿如资被当成了保人 [34] 。

            武周长安三年(703),顺义乡胡人曹保保与其母阿目千金共同签署契约(64TAM35:15),以口分田二亩为质,向崇化乡史玄政“举取银钱叁佰贰拾文”。保人是曹保保的女儿师子 [35] 。同为顺义乡的严秃子,向张君利贷取大麦时,他的妻子、儿子都一并作为共同借贷人 [36] 。这些共同借贷者,事实上所起到的,也是类似保人的作用。当左庭玉分批偿付他向阿师子所借青麦时,“庭玉阿娘”曾经代付壹斗(73TAM506:04/18) [37] 。乾元二年(759)间,赵小相夫妻因负阎庭六石葡萄浆,折钱1500文。他向债权人立下了还纳期限,并且说:“如违一限,请夫妇各决十下。如东西逃避,一仰妻翁代纳。”文券上除夫妻二人签字画押(其妻只书姓氏)外,有“保人妻翁”署名画指(73TAM506:4/34) [38] 。左庭玉的母亲、赵小相的妻翁,无论实际上是否与儿子、女儿共同生活,所担负的,都是保人须尽的职责。

            在这些契约关係中,尽管经常声明“两和立契”,实际上契约双方的地位是高下悬殊的。“官有政法,人从私契” [39] 的习惯法原则,使被动方深受压抑。他们的亲属特别是其中的女性作为债务关係中的保人,并不意味着女性们有独立可供支付的财产,而不过是因为她们具有管理或是继承家庭产业的潜在可能。一旦她们的丈夫或父亲因“没落”而无法还债,她们在走投无路时,只得听任债权人夺产抵债。

            在唐代,不仅在经济事务中,即便是在与政府有关的案例勘验事务中,以妻儿家属作为保人甚至人质的情形亦非仅见。武周天授二年(691),西州仓曹因追查案件,下牒至天山县追访唐建进。因“追访不获”,于是“奉都督处分,令追建进妻儿及建进邻保赴州”(72TAM230:73a、71a)。这样处置之後,果然追回了唐建进(72TAM230:67、70)。 [40] 事实上,登录着“副使傔人王辽妻张(氏)”等人的《武周王成进妻杨等名籍》(72TAM225:23b) [41] ,亦可能有着类似的连带保证作用。

            尽管许多妇女在契约关係中充当“保人”,但尚未发现一例由女性出任“知见人”者。个中原因其实相当明显:作为“保人”,她们事实上是其丈夫、父亲的“附属”担保者;而“知见人”所需要的,是一种独立的证人身份。一旦契约双方就条款内容、偿付与否等问题发生冲突,乃至引惹起诉讼,知见人应该以中立不倚的身份向官府作出见证说明。家庭中的妇女们显然不被认为具备此类资格。

            掌管家计的妇女,有权订立书面或口头的契约。她们或是借贷钱粮,或是出租甚至出卖土地。七世纪後期,顺义乡大女康辰花向崇化乡杜定欢借钱,双方签署了契约,讲明了还贷与生利条件(65TAM40:38) [42] 。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录有一份出土于哈拉和卓的《女妇才子还麦残牒》,说到才子曾向僧人法义借麦二石四升,今已还清;其下有基层官府吏员“典马思”与“录事氾囗贤”的签署 [43] 。此事既有官府介入,很可能此前立有借偿契约而又发生过履约方面的争执。出自和田东北沙埋遗址丹丹威里克的《唐大曆某年女妇许十四典牙梳等物举钱契》(D.VII.3.a,S.5872、5870),是大曆(766—779)年间26岁的妇女许十四率其8岁的男儿进金签立的抵押借贷契约。她“为急要钱用,囗无得处”,而以牙梳及其它一些物品作抵押,“共典钱伍佰”。她承诺于限期内“将本利钱赎;如违限不赎,其梳钱囗并没,一任将买(卖?)” [44] 。

            龙朔元年 (661),高昌县崇化乡大女吕玉麦因生活所迫,订立契约,以每年银钱伍文(首年捌文)的代价,将张渠边一片四十平方步的菜园佃给同乡左憧憙五年(64TAM 4:42) [45] 。在此前後,另一位大女张女足,显然也是由于家计困窘,为贰斛伍斗大麦,将贰亩土地租与他人(60TAM317:30/1) [46] 。有些女性,是因为劳力不足而出佃土地。八世纪前期,西州的一位寡妇阿梁,因为儿子去安西镇服役,家中缺乏人手,于是把葡萄园临时佃给同城的卜安宝,并且签订了包括管理内容的契约 [47] 。

            从发现自吐鲁番的材料来看,唐代妇女对于质押典当活动的介入相当频繁。多年来一直为学界瞩目的阿斯塔那206号墓,即高昌国後期贵族张雄与其妻子的合葬墓,出土了一批来自唐代都城长安的质库帐历 [48] 。这批帐历原已撕作条状,捻作舞乐俑的臂膀,经拼合整理为不完全连续的33段,其中记载了七世纪後期约30位生活在城市中的下层民众以物质钱的情况 [49] 。在这些去质库典当的平民中,女性占了11人。应该说,比率相当之高。在美国人类学家Arthur P. Wolf 主编的《中国社会的宗教与礼仪》一书的绪言部分,他曾经根据当代在台湾地区进行调查的情形说,由于丈夫们负荷着、代表着家庭在社会中的声望,他们不宜轻易出面去做有可能感觉难堪、甚至令家庭名誉受损的事;而女性则可能具有这方面的有利条件 [50] 。这或许能够部分地解释女性在此类事务中比较活跃的情形。

            在同墓俑人的臂膀中,还有长达二百馀行(今已断为四十馀片)的唐代长安课钱帐历。在目前可以统计出的总共大约100人参加的608次课钱交易活动中,152次是由至少30位妇女进行的 [51] 。 帐历中提到的物品,多半是麸、豆、药物、绢布等类生活必需品;帐历中反复出现的交易人,是被称作“曹大”“王二”“张三”以及“杨婆”“舅母”等等的普通百姓。我们注意到,“李成”及“李成妇”、“张二”及“张二妇”、“李老”及“李老妇”都曾先後出现在这份帐历之中,也就是说,当丈夫们在家中(而非在外地谋生或服役)时,妻子们仍然有可能为家庭生计而走出门户、参加经济活动。

            在远处西北边陲的唐代吐鲁番,同样存在着这类情况。出土于斯坦因编号阿斯塔那三区四号墓的《唐张才实等人钱帐》(Ast.III.079)中,有“大女张如贞十四文”的记录 [52] 。唐前期的《冯君住等纳利钱历》中,也有守女、娘子在某年十月一日交纳九月利钱的记载(72TAM223:53/4b) [53] 。而到目前为止,在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我们尚未发现妇女作为债权方放贷给他人的例证。

            上述种种,都涉及到中世纪吐鲁番妇女们与外界发生的经济关係、以及她们在外界的经济活动。在一定场合下勉力走出家门的妇女,通常是为家门之中的艰窘生活所迫。而这种压力,也促成着她们与外界的相互交流与了解。

  

                   3、诉讼事务中的吐鲁番妇女

  

            生活在吐鲁番的妇女们,有时被生活逼迫,大胆地走上法庭。早在五世纪的一份诉讼材料中(79TAM382:6-3b),就曾提到一位姐姐为其囚禁中的弟弟作保的事例。在唐代,阿白、阿梁、阿麴、阿毛、郭阿胜等向地方政府提起的诉讼案,从不同侧面显示出妇女维护自身与家庭权益的努力。

            景龙三、四年(709—710)之交,高昌县的地方政府受理了一件土地争端案(75TAM239:9)。提起诉讼的是宁昌乡严令子的妻子阿白,诉讼对象是令子的堂弟严住君。这份状词保留得相当完整,今照录如下:

            县司:阿白夫共上件堂弟同籍,各自别居。一

            户总有四丁,三房别坐。籍下见授常田十

            亩已上。除夫堂兄和德为是卫士,取四亩分

            外,馀残各合均收。乃被前件夫堂弟见

            阿白夫并小郎等二人逃走不在,独取四亩,

            唯与阿白二亩充二丁分。每年被征阿白

            两丁分租庸,极理辛苦,请乞处分。谨辞。

在阿白的状词之後,有县司的批示,而且住君所在的安乐坊“奉判付坊追住君过对”,此後又有住君的辩词、其兄和德的证词及坊正白君才的汇报 [54] 。尽管从目前所见资料中,我们无法知道判决的结果,但是当年地方官吏对于阿白申诉的核查显然是相当认真的。

            发生在唐代开元年间(714—741)阿梁诉卜安宝案,系由土地租佃纠纷引起。前文曾经提到,阿梁由于家中缺少劳力,临时将葡萄园佃给卜安宝。由于葡萄园不同于一般耕地,契约中规定,要依农时予以覆盖,而卜某未能履约,致使发生寒冻。阿梁告到府司,“请乞商量处分” [55] 。

            阿麴案(73TAM518:2/4-1)亦由土地租佃引发:

            县司:阿麴上件去春为无手力营种,租与宁大乡

            人张感通租种。昨征地子麦,还征阿麴,不征感通。其地见租

            与感通。

            ……望请附感(通)佃名,除阿麴名。谨辞。 [56]

唐代吐鲁番租佃契中例云“租庸百役仰田主了,渠破水谪仰耕田人了”,而据该诉状来看,“地子麦”习惯上是应由佃耕人交纳的。阿麴向“县司”提出申诉,正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

            出自阿斯塔那178号墓的两件《唐开元二十八年(公元740年)土右营下建忠赵伍那牒为访捉配交河兵张式玄事》公文(72TAM178:4、5)中,提到因追访当番士兵张式玄下落,牵连到他的妹妹阿毛。对此,阿毛作出了自己的申诉(诉辞有残缺处,据两文书互补):

            阿毛经军陈辞:前件兄是三千军兵名,

            当今年三月配交河车坊上,至今便不回,死活不分。阿

            毛共兄别籍,又不同居,恐兄更有番役,浪有牵挽。阿毛孤

            独一身,有(又)无夫婿,客作佣力,日求升合养姓(性)命,

            请乞处分者。

这件诉状经主典书牒呈上,判官、总管签署後,又曾由都司发牒调查 [57] 。

            劳动妇女“客作佣力,日求升合养性命”的现象,在唐代相当普遍。王梵志诗《贫穷田舍汉》中,即有“贫穷田舍汉,菴子极孤恓。两共前生种,今世作夫妻。妇即客舂擣,夫即客扶犁”的诗句 [58] 。这里所谓的“客”,亦即“客作,佣力”之意。孤身客作、企冀苟全性命的阿毛,在其申诉中对于“更有番役,浪有牵挽”的担心,使我们联想到杜甫《石壕吏》中描写的安史之乱时期唐官府强行徵役的场面,想到那位“请从吏夜归”的力衰老妪。幸而阿毛申诉之时,唐王朝的统治尚处于相对安定阶段,主管官员还肯于听取这位贫苦妇女的陈辞。

            郭阿胜状词(59TAM302:29)属于另外一种类型。由于家乡受到突厥抄掠,她携带六岁的儿子辗转流落到城中,却无住宅可以栖身。她见“城北面门内道西有一官小宅”,希望能允许她们母子暂住 [59] 。

            类似的妇女状词,在敦煌也有发现。例如後晋开运二年(945)寡妇阿龙牒辞,对于族内家业土地提出诉讼,官司批付属下“勘寻”後,作出判决,对阿龙的要求予以支持 [60] 。

            丈夫出逃的阿白、儿子充役的阿梁、“客作佣力”的阿毛、带着幼子流浪漂泊的郭阿胜,……这些在当时社会现实中地位最为脆弱、最易受到伤害的女性,在家计生活的压力乃至不公正的待遇面前,意识到寻求出路的可能所在,咬紧牙关,跨出家门(郭阿胜甚至还没有家),踏入了官府衙司的门庭。生活在千馀年後的今天,我们仍然不得不钦佩她们当年所显示出来的勇气。

  

                4、宗教活动中的吐鲁番妇女

  

            从出土文物、文书中看,唐代吐鲁番妇女受佛教影响程度相当之深。保留至今的“功德疏”等,提供给我们一些表现当地妇女宗教信仰的资料。

            我们在上文中所提及的《唐乾封二年(667)西州高昌县董真英随葬功德疏》(Ast.IX.2.053)残件,称之为“正信佛弟子清信女”;并且详细记载了她生前“所作福业”,例如诵经写经若干部、数百遍,布施僧众三百馀人等等 [61] 。

            类似的功德疏在吐鲁番还有发现。1964年出土于阿斯塔那29号墓的《唐咸亨三年(672)新妇为阿公录在生功德疏》(64TAM29:44)是一篇长达94行、保存尚属完整的此类文书。该功德疏是一位儿媳为她新近去世的公公记载的“去年染患以来所修功德”。其中包括在阿公生前,先後为其延请禅师及上百位僧侣诵经,设斋供养,于寺院佛堂绘菩萨变,并且多次布施马匹、绫袍、银盘、帛练等物;阿公去世後,请法师、造神幡、读经抄经、燃灯忏悔,除慷慨布施外,又作佛像、塑弥勒、造堂宇、画经变……不一而足 [62] 。显然,不仅这位“阿公”生前崇信佛教,这位“新妇”也是个虔诚的佛教信徒。该墓虽无墓誌出土,但无疑属于吐鲁番上层社会的富裕家族。“新妇”的丈夫远在安西,家庭事务看来由她掌握,所作“功德”实际上都是她一手安排的。

            咸亨五年,年逾九十的张君行母亲去世。考古工作者在其墓中除发现墓誌外,还找到完整的《为阿婆录在生及亡没所修功德牒》(72TAM201:33)一份。全文如下:

            右阿婆生存及亡没所修功德件录条

            目如左:

            文轨法师边讲法华一部。敬道禅师边受戒。槃

            写涅槃经一部,随愿往生经一卷,

            观世音经一卷。

            延僧设供诵大波若一十遍。

            自省以来,口诵馀经,未曾邂(懈)废。

            延法师昙真往南平讲金光明经一遍,

            法华两遍,金光波若一遍。

            在生好喜布施,乍计不周。

            右告阿婆从亡已後,延僧诵随愿往生,

            至今经声不绝。并诵大波若一遍,

            葬日布施众僧银钱叁伯(佰)文。

  牒件录在生及亡没所修功德条目如

  前,谨牒。

               咸亨五年三月廿二日皃    牒

这份《功德牒》“谨牒”的对象使我们想到,这一家庭在阿婆生前、死後所作的功德,除去安慰这位老母亲外,主要是为向世间和冥间的主宰祈求保佑。

            官私僧俗的施舍历来是佛教教团和僧尼的重要经济来源。从出自敦煌石室的《施舍疏》、《请僧疏》等资料来看,唐五代时期沙州等地的“施主”中,也有很多女性,她们中的许多人,自称为“女弟子” [63] 。无论西州还是沙州的妇女,向寺院、僧人施舍的缘由主要是祈福禳灾。她们与生活在当时的男性一样,出于对平安的期盼、对家人的关切、对忧患的无奈,奉献各类财物,希望得到佛的助佑。

            阿斯塔那74号墓出土有纪年为唐代显庆三年(658)的残墓誌一方,同墓所出《唐众阿婆作斋社约》(67TAM74:1),是一份珍贵的反映七世纪中叶吐鲁番民间妇女结社活动的材料。“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研究中国古代的民俗和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民间结社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剖面。” [64] 这篇文书中,首先开列了26位“阿婆”(“阿婆”是隋唐时期常见的家庭称谓,通常指母亲;此处应指中老年妇女)的名单,其中的大多数,在名字下面画了指印,她们应当是发起这一组织的基本成员。其後列出了结社目的、活动方式、集资条件、丧葬赈济和违约处罚等条款。文字比较完整的几行是:

       (前缺)月别斋日,共众人斋(後缺)

       合众阿婆等至五月内,各出大麦贰(後缺)

     至十月内各与秋贰斗(後缺)

       众阿婆等中有身亡者(後缺)

       麦壹斗,出饼五个。众人中廿(後缺)

       在外众人食囗囗众人中有人

       违教者,别银钱壹文入众人(後缺) [65]

显然,由阿婆们结成的这一团体,主要活动是共同作斋事,它按照共同的宗教信仰组织起来,同时具有互助赈济的性质。

            中古时期的中国,妇女结社活动并非罕见。特别是俗世女性佛教信徒们组织的共同活动,研究者曾发现不少例证。年代较早的,有大村西崖《支那美术史》雕塑篇著录的《邑义造迦叶像记》,其中记述了东魏武定三年(545)某邑“合邑诸母”60人,集资“敬造”迦叶石像的事 [66] 。在年代较晚的敦煌文书中,有现存英国图书馆的《後周显德六年(959)正月女人社社条》、和现存法国国立图书馆的《戊辰年正月廿四日囗坊巷女人社社条》 [67] ,二者都提到集体进行佛事活动,也都有结社互助的性质。

       带有宗教性质、互助性质的民间结社,无疑为“阿婆”、“诸母”一类妇女提供了走出家门、聚集活动的正当机会。凝聚这些妇女的原因,应该说并非单一:其中既有宗教信仰在起作用,又有志趣爱好、社会阶层相似的女性联谊因素在起作用。这类组织,为女性彼此的互助、情绪的宣泄、忧虑的排遣、眼界的开阔,开启了有吸引力的途径。

            在吐鲁番地区的古墓群中,出土了50馀件从晋到唐的随葬衣物疏 [68] 。这些衣物疏与内地习见的衣物疏性质相同,为研究中古时期的社会思想提供了现实的例证。高昌王国及唐代的衣物疏,事实上并非墓主随葬物品的清单,而是具有为死者祈求冥福性质的墓葬文书。这一时期的衣物疏,既从传统巫术信仰、从道教中吸收了许多神秘主义内容,包括“急急如律令”之类术语;又明显不同于十六国时期的衣物疏,其书写范例很可能是由佛教长老创行的,书写人即是“比丘”,死者往往称作“佛弟子”或“清信女”,佛教的影响在其中占据了突出的地位。但总的来看,衣物疏中同时反映着不同宗教(道教、佛教等)思想观念的渗入 [69] 。这也从一个侧面显示出,民间(包括女性)的宗教信仰注重灵魂的慰藉与寄托,通常冀图吸纳所有可能“灵验”的教义,而不追求纯正专一。

  

                三、馀论:家庭门户的外与内

  

       吐鲁番出土资料所反映的妇女活动以及她们与外界接触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尽管在墓誌碑铭中,被着意刻划的是妇女柔顺倚从、足不出户的一面,但这与其说是当时社会状况的全面如实反映,不如说是墓誌撰制者心目中的理想规范。家族门户内外界限的象征意义,强烈地存在于人们的理念之中。

       近年间,有学者从空间通道、人群分界、社会表徵三个角度阐述“门”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社会意义,指出在空间结构中,门户具有分界与通贯的双重作用。在人伦关係上,门是重要界线,家门尤为关键。家门既是家族与社会的分界,也是二者的接触点 [70] 。事实上,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的“内”与“外”之界限并非简单清楚,“内”“外”空间历来密切关联而非彼此绝对排斥 [71] 。

如果说吐鲁番的数百方墓誌向人们昭示的是家族门户限制男女、隔离内外的功用;那么,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我们注意到,对于六至八世纪的当地女性,特别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妇女们来说,家族门户之“外”与“内”虽然界限清楚,却并非不可逾越。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家族(或小家庭)的经济生活。自古至今,勉力支撑门户的女性并不少见。在中古时期的吐鲁番,凡家中缺少(甚至没有)成年男性的情况下,凡家中男性另有所务或是不甘“有失身份”的情况下,凡外界压力影响到家庭生活的情况下,以家庭为其活动中心的女性,有可能掌握家庭经济资源,有可能参与租佃、交易、借贷等涉及外界的经济活动,有机会也有必要为维护家门内的利益而走出家门。而在宗教斋事等项活动中,她们的参与程度也比人们通常想像的更为活跃。诚然,如美国社会学家Rubie Watson所说,一些妇女可能是家庭财富的掌管者,却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支配继承权利;她们可能会独自作出某些决定,却不具备被正式授予的权威;她们也可能外出流动,但是会受到来自社会以及经济方面的重重限制 [72] 。

总体上说,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下层妇女,比上层妇女走出家门的机会更多。这事实上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个人意愿,而取决于家庭生计的需要与社会经济的强制推动作用。

       通过对于吐鲁番地区考古发掘状况的考察以及对吐鲁番资料的研讨,笔者个人感到,中国古代的性别区分,从根本上限定了社会分工的不同;但是,时代的变迁、社会阶层的分野、经济一体的家庭,对于社会人群生活状况的实际影响,远较性别带来的差异更为强烈而直接。无论是高昌至隋唐时期当地的葬俗、随葬物品、墓誌铭的撰写风格,还是为“阿公”或“阿婆”所作的功德,都显示了这一点。

如今,对于中国古代妇女历史的研究者而言,重要而切近的问题不仅在于千百年中国历史中妇女地位的“上升”或是“下降”;家庭“内”与“外”的关係、传统社会中妇女易受伤害的特性以及她们的抗争、女性在家族事务中的被动顺从地位与可能的管理乃至决策作用,都值得我们更加逼近地进行研究。我们需要从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历史现实出发,以历史的眼光去认识妇女实际角色丰富而复杂的社会内涵, 切实认识她们在中国历史上发生作用的方式。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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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承张广达、朱雷、陈国灿、荣新江及韩森教授指正,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谨致以诚挚的谢意。
[2] 穆舜英《吐鲁番出土文书在学术研究上的价值和影响》,《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3—6页;《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组《吐鲁番出土文书》前言,《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文物出版社,1981年,1—6页。
[3] 关于绢质柩铭安放方式、年代及其内容,请看《新疆吐鲁番晋唐墓葬中发现的重要文物》,《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人民出版社,1972年。
[4] 参见黄文弼《高昌塼集》,中国科学院,1953年;侯灿《解放後新出土吐鲁番墓誌录》,《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5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563—617页;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柳洪亮《1986年新疆吐鲁番古墓群发掘简报》,《考古》1992年2期,146—148页。
[5] 参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誌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另蒙朱雷先生指出,麴朝墓誌有类南朝之简略,未若北朝之详;归唐之後,则有变化。
[6] 69TKM51:1。
[7] 59TAM306,见《文物》1960年6期,17页。
[8] 《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
[9] 《凡将斋金石丛稿》, 中华书局,1977年,370—371页。
[10] 《新疆考古三十年》, 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91页。
[11] 转引自侯灿《吐鲁番晋—唐古墓出土随葬衣物疏综考》,见《新疆文物》1988年第4期。
[12] 朱雷《唐代“点籍样”制度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335—369页;池田温《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にっぃて》,《中国古代的の法と社会》, 汲古书院, 1988年,245—270页。

[13]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文物出版社,1983年,236页。
[14] 《唐律疏议》,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231页。
[15]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414—415页。
[16] 同上,361—367页。
[17]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文物出版社,1986年,414—440页。
[18]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文物出版社,1983年,206—207页。
[19]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八册,文物出版社,1987年,433—436页。
[20]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85页。
     [21] 参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龚铣泽译本,中华书局,1984年,260—263页。

[22] 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历史研究》,1998年5期,110—123页。
[23]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686页。
[24]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509—523页。
[25] 参见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第五章《敦煌吐鲁番与丝绸之路上的粟特人》,文物出版社,1994年,150-198页。
[26]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528页。
[27] 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 中国科学院,1954年,42—43页。
[28]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文物出版社,1990年,23—24页。
[29] 刘增贵《汉代妇女的名字》,《新史学》第7卷第4期,1996年,34页。
[30]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490—491页。
[31] 同上,401页。
[32] 目前已发现宋元时期的回鹘文契约文书125件,见《回鹘文契约文书集成》三卷本,大阪大学出版社,1993年;伊斯拉菲尔·玉素甫《吐鲁番新发现的回鹘文契约文书》,1998年耶鲁大学“丝绸之路”国际研讨会论文,见本刊本卷。
[33]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14—415页。
[34] 同上,422—423页。
[35]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453—454页。
[36] 《唐西州高昌县顺义乡严秃子贷大麦契》(Ast.III.4.079、081),见《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277—278页。
[37]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十册,文物出版社,1991年,316页。
[38] 同上,243页。
[39]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17页。
[40]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八册,146—150页。
[41]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257页。
[42]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591页。
[43] 见《吐鲁番考古记》,45—48页。
[44] 参见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542—543页。
[45]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06—407页。
[46] 同上,178页。
[47] 《府司阿梁状词并批》,见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37—38页。
[48]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314—340页。
[49] 参见陈国灿《从吐鲁番出土的〈质库帐〉看唐代的质库制度》,《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316—343页。
[50] Religion and Ritual in Chinese Societ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p.10。
[51] 此处所举数字由王海华协助统计,谨致谢忱。
[52] 参见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279页。
[53]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八册,270页。
[54]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508—523页。
[55] 《府司阿梁状词并批》,见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37—38页。
[56]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358页。
[57]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八册,385—387页。
[58]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 651页。
[59]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39页。
[60]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295—298页; 参见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係》, 岳麓书社,1997年,213—215页。
[61]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346—347页。
[62]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66—74页。
[63] 郝春文《关于唐後期五代宋初沙州僧俗的施舍问题》,《唐研究》第3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9—40页。
[64] 郭锋《吐鲁番文书〈唐众阿婆作斋社约〉与唐代西州的民间结社活动》,《西域研究》1991年第3期,74—78页。
[65]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160—162页。
[66] 转引自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生活》, 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6年,137—138页。
[67] 参见宁可、郝春文《北朝至隋唐五代间的女人结社》,《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第5期。
[68] 参见侯灿《吐鲁番晋—唐古墓出土随葬衣物疏综考》附录,《新疆文物》1988年第4期。
[69] 参见孟宪实《吐鲁番出土随葬衣物疏的性质及其相关问题》,《吐鲁番学研究专辑》, 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192—208页。
[70] 刘增贵《门户与中国古代社会》,《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第68本第四分, 1997年,817—819页。
[71] 参见Dorothy Ko 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s: 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2-14.
[72] Rubie S. Watson & Patricia B. Ebrey ed. Marriage and Inequality in Chinese Society ,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p.347-349.
[73] 参见Patricia B. Ebrey The Inner Quarters: 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p.xiii-xiv; Beverly J. Bossler: Powerful Relations: Kinship, Status , & the State in Sung China (960--1279), Council of East Asian studies, Harvard University, 1998: p. 211; Susan Mann: “ The History of Chinese Women before the Age of Orientalism” (Review Essay), Journal of Women’s History, V.8 No.4,1997: p.16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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